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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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

摘要: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而古希腊时期所孕育的法律思想也正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本文就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初始阶段——古希腊时期展开简单的概述与总结。

关键词:法律思想古希腊

古希腊时期为西方法律思想从萌芽到形成的关键时期,与罗马时期同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分期的第一阶段。许多西方的法律基本理念都产生于这一时期,正是这一时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及法学的基础。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对后世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与繁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对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进行简单的介绍。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包括哲学在内的众多近代西方学说都发端于此。然而古希腊并未产生法学这一学科,其中的原因众多,古希腊时期时间较短以及社会较为动荡是其主要原因。虽然古希腊并未产生法学,但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已经得到了长远的发展并显现出一片繁荣景象。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起源时期,自然哲学家与智者学派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期以及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噶学派时期。

1.起源时期。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起源时期同时也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观是神话的法律观,法律源于神赐。古希腊最早的法律是城邦宗教的一部分,法律思想在这一时期便沾染上了浓厚的宗教气息,这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宗教色彩浓厚的基调。法律是神圣的,正是因为法律是神圣的,所以希腊人不愿意轻易更改法律,视法律为高级的客观力量。稍晚一些,正义被视为神话的法律观的一部分,正义便在西方法律观中确立了无可替代的地位。

2.自然哲学家与智者学派时期。

哲学源于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和智者,早期的法律思想同样来源于这两大学者群体。自然哲学家用理性探究外在事物的本源,其法律思想以正义为核心。他们认为正义与自然之间存在某种自然关系,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人为法来源于自然法。智者们是最早的人本主义者,他们崇尚理性,是第一批理性主义者。智者学派的法律思想可分为三种主要观点:第一种,社会契约论。法律是人之间互相自觉缔结契约的结果,是一种互相保持正义的约定。法律的规则是依契约制定的,而非自然产生的。第二种,自然法思想。只有一种生神圣的、

普遍的、合乎人性的不成文法才能使人自由。第三种,实证主义思想。法律体现强者的利益,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总体来说,自然哲学家与智者是最早提出自身法律思想的一群人,他们的法律思想对后世学者产生了重大影响。

3.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期。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被称为“古希腊三贤”,他们的思想对西方世界有着深远的影响。

苏格拉底是西方哲学的奠基人,其思想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他所处的时代是雅典由盛转衰的时期,雅典的衰落对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法律思想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法律的基本分类。法律分为城邦的法律,即公民们一致制定的协议,规定他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不成文法,即神明为人类制定的,遵守神的法律就是正义。第二部分,守法即正义。他认为守法与正义是同一回事,他宁愿守法而死也不愿违法偷生。第三部分,法律契约论。他认为听到法律的话就像听到了神的声音一样。对于自己的死,他认为自己被处死并非自己的耻辱而且他的一生已经从城邦的法律中受益。

柏拉图式苏格拉底的学生,他对西方法律思想贡献巨大。苏格拉底的死对他的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柏拉图创作了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篇》,提出了正义与法治的理论。以正义观为核心是柏拉图法律思想早期的主要特点,他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阐释。他曾说,“正义就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的艺术”。正义是政治、法律的基础核心。柏拉图法律思想后期更加注重法治的重要作用。他认为法治国是第二好的国家,相比于理想国。法律是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为了确保法治,必须加强守法,还必须采取一些相应措施。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篇》中还提出了分权的思想,该著作是西方法学者们研究的重要作品。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是古希腊思想的集大成者,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他的法律思想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正义观。法律是一种规章、一种秩序、一种正义;法律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可变性与稳定性。正义分为一般正义与特殊正义。第二部分,法律的分类。他将法律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自然法与人定法,习惯法与成文法。第三部分,对法治的重视。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重视程度要高于柏拉图。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的依据为人都有理性,他们彼此平等,当所有人都是平等时,却由一个人来统治这是不正义的;法律比任何个人都更趋近于理性,因为法律是根据众人的经验慎重考虑之后制定的;法律具有公正性和稳定性。亚里士多德是比柏拉图更加系统和彻底地提出法治理论的思想家,由于其法治理论比较彻底,对后世的影响更大。

4.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噶学派时期

亚里士多德之后对古希腊影响较大的思想流派为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噶学派,他们各的法律思想各有不同。

伊壁鸠鲁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论,他们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向快乐的,秋的快乐的手段是道德。该学派以伊壁鸠鲁为代表,其法律思想为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正义就是在于你的行为不致于害怕引起别人的愤恨。其思想后来成为重要的反抗基督教的思想。

斯多噶学派的法律思想为自然法思想。斯多噶学派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中心,他们认为自然法这种理性乃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从自然法的普遍性出发,斯多噶学派将自然视为世界主义思想的根据,提出了人人平等,世界城邦与世界公民的主张。斯多噶学派思想活动的时期为古希腊的末期,对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并未产生太多影响,但是其思想对随后而来的征服者——罗马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此,古希-腊的法律思想的发展便结束了,但这一时期法律思想对后世却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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