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Shanghai Gold Exchange,简称SGE)是中国境内唯一的全国性黄金交易市场,成立于2002年。
作为中国黄金市场的核心,SGE的现货交易规则是黄金交易者和投资者必须了解的重要内容。
1. 交易时间SGE现货交易的交易时间分为夜盘和日盘。
夜盘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晚上9:00至次日凌晨2:30,日盘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至下午3:30。
节假日期间,交易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
2. 交易品种SGE的现货交易主要包括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贵金属品种。
其中,黄金交易是最为活跃和主要的交易品种。
3. 交易规则SGE现货交易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成交价格确定:SGE的交易价格是以人民币/克为单位,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形成,采用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2) 交易单位:黄金交易的交易单位为标准金重量单位克,白银为标准银重量单位千克,铂金和钯金为标准金重量单位盎司。
(3) 交割方式:SGE现货交易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即交易双方按约定的交割日将黄金实物交付给买方,交割地点为上海。
(4) 交易保证金:SGE要求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交纳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保证金的交纳比例根据交易品种和交易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异。
(5) 交易手续费:SGE对交易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用以维护交易所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6) 交易结算:SGE的交易结算采用T+D(交割日交易日)交收制度,交易当天成交的交易将在交割日进行交割结算。
(7) 交易风险管理:SGE建立了完善的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交易限额管理、交易风险准备金管理等,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交易者资格要求SGE对交易者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会员:交易者必须是SGE的注册会员,注册会员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 (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上海黄金所开盘时间和规则表
上海黄金所开盘时间和规则表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国内金融市场上的重要交易场所之一,其黄金的日交易量和成交额都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
然而,对于很多对上海黄金所的投资者来说,他们往往对开盘时间和规则不是很了解。
下面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详细阐述上海黄金所的开盘时间和规则,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上海黄金所。
1. 上海黄金所的开盘时间上海黄金所的交易时间是工作日从早上9:00到晚上11:30。
中间有两个较长的休息时间:早上的10:15-10:30和下午的15:00-21:00。
在每天的11:30到12:59期间,上海黄金所可以进行清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股上市或特殊事件可能会导致开盘时间的变化。
因此,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
2. 上海黄金所的规则上海黄金所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上海黄金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成立的黄金交易平台,每个交易会员都必须提交实名认证资料,并定期进行更新。
(2)上海黄金所交易的黄金品种主要包括Au99.99、Au99.95、Au100g、Au50g、Au30g、Au10g和Au5g。
其中,Au99.99是品种中最纯净的一种。
(3)上海黄金所采用现货交易制度,即以实物黄金为交割标准。
交易会员和客户之间可以进行委托交易、自营交易、特定客户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
(4)每笔黄金交易都需要缴纳保证金,其比例由交易所统一规定。
但对于不同的品种和交易对象可能会有所不同。
(5)上海黄金所的交割时间是T+D制度,即交易日期(T)后的第二个工作日(D)进行交割。
综上所述,上海黄金所是一个高度规范的金融交易市场,其开盘时间和规则都十分严格。
投资者需要遵守上海黄金所的规定,正确理解黄金交易市场的运作机制,并根据市场波动情况灵活做出交易决策,以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XX银行黄金询价即期交易操作规程
XX银行黄金询价即期交易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黄金询价即期交易业务管理,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则》)、《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确认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黄金询价即期交易(以下简称“黄金询价”)系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人民币对黄金买卖交易。
即期交易包括交易日当天交割、交易日下一工作日交割以及交易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交割的交易。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交易系统系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外汇询价电子交易系统,与当前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为同一系统。
第四条本行开展的黄金询价即期交易属自营交易性质。
第五条本行黄金询价即期交易品种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的黄金询价交易品种,英文代码为Y 、Y,分别对应成色不低于99.95%和不低于99.99%的黄金交易标的。
第六条本行即期交易时间以《规则》发布的具体通知为准。
第七条本行即期询价交易的金额、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八条根据《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确认细则》的要求,本行开展的每笔黄金询价即期交易需要进行交易确认。
黄金询价即期交易确认,系指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对已成交的黄金询价交易的要素、定义及其他必要合同条款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九条本行黄金询价即期交易实行敞口头寸管理。
自营交易原则上不保留隔夜交易敞口头寸,若确有需要,须报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审批后,留存一定额度的交易敞口头寸。
第十条本规程适用于获得总行授权开办黄金询价即期交易的业务机构。
未经授权,各分支机构不得进入市场开展黄金询价即期交易。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岗位设置第十一条总行金融市场部工作职责:负责进入银行间市场开展黄金询价即期交易;负责交易系统相关参数的设置;负责即期交易的发起及前台操作;负责业务渠道的拓展与维护;负责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外汇交易中心的日常联系及黄金交易的入退市等工作。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 新增或调整询价期权合约及其相关参数,按照交 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四条 具有标的合约交易权限的市场参与者均可参与 相应的询价期权业务。 第十五条 客户由其会员代理参与询价期权业务,会员对其 代理客户实行询价期权业务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代理会员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 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 会员自营或代理交易所询价期权业务应通过交 易所完成交易,不得私下对冲。
第三十五条 期权行权生成的标的合约即期交易,按《上 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 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交割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对询价期权交易及其平仓收取手续 费。若发生行权,交易所对行权交易另行收取手续费。交易所可 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手续费率并公告执行。
会员可根据与客户之间代理委托协议的约定,向客户收取代 理手续费。
6
第三十三条 客户在与会员(除国际会员外)约定的时点 前已将足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但其代理会员的代理保证金账户 资金不足,交易所系统判定该笔或多笔权利金或平仓权利金支付 违约,代理会员应根据与客户已签署的询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客户在与会员(除国际会员外)约定的时点 前未将足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该代理会员可于每个交易日 16: 00 前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期权 权利金违约申报单》(附表 3),交易所根据代理会员申请对其 代理客户因资金不足而导致违约的相应权利金或平仓权利金支 付进行违约申报。
5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金结算询价期权行权交易参考价格相关要 素生成规则》。
第三十条 新增或调整现金结算询价期权合约参考价格类 型及其行权交易参考价格要素生成规则,按照交易所的公告执 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13•【字号】•【施行日期】200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为: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第五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三条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详解
➢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 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 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 交易所按照信用交易等原则组织询价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分类
➢ 金融类会员:商业银行组成,可代理个人黄金交易 及自营(27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家)中信建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目录
➢ 上海黄金交易所简介 ➢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品种 ➢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 ➢ 代理交易与自营交易规定 ➢ 交易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简介
➢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 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不 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白 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交易所于2002年10月30日 正式开业。
➢ 现货实盘合约包括: Au50g、 Au100g、 Au99.99、 Au99.95、 Au99.5、Pt99.95、iAu100g、iAu99.99、 iAu99.5;
➢ 现货即期合约包括:Ag99.9 和 Ag99.99;
➢ 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包括:Au(T+D) 、Au(T+N1) 、 Au(T+N2) 、mAu(T+D) 、Ag(T+D) 。
➢ 注3:报价全交易日有效。夜市报价,第二自然日白天交易时段有效。
代理交易与自营交易规定
➢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直接参与交易 所交易,客户必须通过会员的代理参与交易。
➢ 客户参与交易所的交易,必须事先在具备相应代 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 目前,自然人客户只能由金融类会员代理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它贵金属的集中交易、清算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信用交易原则组织询价交易(询价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时间与交易品种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河南中路99号。
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详见“交易时间明细表”(附表1)。
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Pt),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挂盘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八条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有Au50g、Au100g、Au99.99、Au99.95和Au99.5;铂金现货实盘合约有Pt99.95;白银现货即期合约有Ag99.9和Ag99.99;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u(T+D)、Au(T+N1)、Au(T+N2);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g(T+D)。
新增合约的挂盘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九条各交易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品种、合约交易代码、交易方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大单笔报价量、最小单笔报价量、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清算方式、交割品种、交割方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易手续费、交割费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上海黄⾦交易所:为维护⾦融市场秩序,促进⾦融市场健康规范发展,中国⼈民银⾏制定了《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请认真遵照执⾏。
附件: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零⼀⼀年四⽉⼗⼀⽇附件: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第⼀条为加强对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的监督与指导,维护黄⾦市场秩序,促进黄⾦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条中国⼈民银⾏依法对上海黄⾦交易所业务进⾏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上海黄⾦交易所从事以下业务:(⼀)提供黄⾦、其他贵⾦属现货、延期及其衍⽣品交易服务;(⼆)提供集中竞价交易、询价交易及其他交易⽅式;(三)提供上市品种交易的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设计交易产品,安排产品上市,制定交易规则,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交割及其他相关业务;(四)制定市场交割标准,提供账户服务、托管服务、交割服务、结算和清算服务、仓储运输服务、质押登记和租赁登记等服务;(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监督管理;(六)中国⼈民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下列事项,上海黄⾦交易所应当报中国⼈民银⾏批准:(⼀)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上市、中⽌、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三)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四)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和保证⾦管理办法以及风险防范办法;(五)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的重⼤业务合作;(六)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上海黄⾦交易所应当报中国⼈民银⾏备案:(⼀)制定和修改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上线新交易系统;(三)批准、取消会员资格;(四)认定标准⾦锭、⾦条及其他贵⾦属⽣产企业⼊库资格;(五)认定结算清算银⾏资格;(六)撤消、建⽴新的黄⾦及其他贵⾦属交割库;(七)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上海黄⾦交易所实⾏客户交易编码制度。
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户⼀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上海黄⾦交易所应当建⽴交易结算资⾦和保证⾦管理制度。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保证金调整
市场风险状况
当市场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交易所可能会调 整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市场风险。
政策调整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交易所可能会对保证金比 例进行调整。
其他因素
交易所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会员或客户的信用状况、交易活跃度等,来调整 保证金比例。
04 交割规则
交割期限
交割期限
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后的某一特定日期进行实物交割。 这个日期通常在交易达成后的1-3个工作日之内,具体时间由交易双方协商确 定。
诉讼解决
如果仲裁无果,交易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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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交易所规定规格和质量要求的实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进行交付。
期货转现货
如果交易双方在期货市场上达成交易,可以在期货转现货的过程中进行实物交割。期货转现货的交割方式可以降 低交割成本和风险。
05 风险管理规则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交易所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部分或全部合约设定涨跌幅度限制,当市场价格波动 超过一定幅度时,交易所会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以减少市场的波动。
03
交易所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 暂停交易等措施,以减少市场的波动。
06 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内容
交易信息
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时间、 交易价格、交易量等。
持仓信息
包括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量、 持仓分布等。
结算信息
包括结算价格、结算数量、 结算金额等。
交割信息
包括交割日期、交割地点、 交割方式等。
黄金期货
以黄金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通过买卖期货 合约赚取差价。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黄金和白银品种的延期交收交易(以下简称延期易)。
第二章交易时间、交易品种第三条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早市 09:00——11:30,(其中,周一早市时间为 08:50——11:30);午市 13:30——15:30 ;夜市 20:50——2:30。
第四条黄金延期合约代码为Au(T+D)、Au(T+N1)、Au (T+N2),白银延期合约代码为Ag(T+D)。
第五条黄金的基准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的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
白银的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银锭质量的重量15千克、银含量不低于99.90%的银锭。
第六条黄金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0.0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手。
白银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5手、并以15手的整倍数申报交收。
第三章延期交易业务第七条延期交易是指以保证金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客户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简称延期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第八条延期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收申报制度(简称交收申报),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
交收申报成功,在当日清算时完成资金和实物的过户。
第九条延期费为客户延期交收发生的资金或黄金实物的融通成本,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2019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2019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通过交易所现有询价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仍按照交易所现有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组织黄金询价交易的集中交易、清算和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挂牌黄金询价交易新产品、制定相关市场规则、管理监督询价市场准入与日常运行、核定黄金询价交易参数以及市场交易权限等;交易中心负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询价交易系统及相应技术支持,协助交易所进行询价市场日常运行及市场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
具有参与黄金询价交易意向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提交申请所需材料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入市申请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获准从事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只能从事挂牌黄金交易品种的自营交易。
第六条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承担向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持续买卖双向报价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七条市场参与者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同时具有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方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第八条市场参与者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应同时遵守交易所、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与交易所、交易中心签署的各项相关协议。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三章交易品种与规格第四章交易方式第五章交易业务第六章清算业务第七章交割业务第八章代理业务第九章风险管理第十章异常状况处理第十一章信息管理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调解与惩罚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如下简称交易所)旳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旳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旳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旳原则,采用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旳交易方式,同步提供询价等辅助交易方式。
第三条本规则合用交易所内旳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五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黄金交易时间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30。
铂交易时间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与规格第六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七条黄金交易成色种类为Au99.99、Au99.95、Au99.5。
白银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铂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第八条黄金交易重量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和12.5公斤旳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第九条交易所交易旳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旳可提供原则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旳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原则旳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旳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旳原则实物。
交易所交易旳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承认旳或经交易所认定旳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旳原则实物。
第十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后来保留两位小数。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的现货黄金交易所需遵守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则:
1.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
2. 交易品种: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品种主要包括Au99.95、Au99.99、Au100g、Au50g、Au10g、Au5g、Au2g、Au1g等。
3. 交易单位:现货黄金交易单位为克,最小交易单位为1克。
4. 交易方式:交易采用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竞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00至9:15进行,连续竞价在9:15至11:30和13:30至15:30之间进行。
5. 交易限制:个人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中有一定的交易限制。
例如,个人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的买入和卖出总量都有一定的限制。
6. 交割方式:交割方式为线下交割,即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机构进行实物黄金的交割。
7. 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和交割费用,费用标准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制定。
以上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的一些主要规则,具体详情可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告。
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
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Interbank Gold Bilateral Transaction产品指引Product GuideV 1.0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12年11月前言本指引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涉及黄金询价交易品种的术语释义、一般准则和基本规程等要素,交易各方以本指引有关约定为准。
指引中所列英文仅供参考,以中文为准。
交易所和交易中心对因使用和遵守本指引中任何所载内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意识到的各种收入或盈利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指引主要由四部分内容和附录组成,第1部分为黄金询价交易的通用定义;第2、3、4部分为黄金询价交易产品期限,包括与各产品期限相关的定义、产品基本要素和示例;附录包括表格与规则。
交易所和交易中心将在不作特定通知的情况下,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市场建议、系统升级等情况不定期更新或修订本指引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并对最新版本的修订情况进行说明。
版权所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12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Copyright © 2012 Shanghai Gold Exchange,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All Rights Reserved目录前言2 1.通用定义- 4 -1.1. 基础定义---------------------------------------------------------------------------------------------------- - 4 -1.2.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相关定义 --------------------------------------------------------------------- - 7 -2.黄金即期交易- 10 -2.1.黄金即期交易(Gold Spot)----------------------------------------------------------------------- - 10 -2.2.黄金即期交易基本结构 ----------------------------------------------------------------------------- - 10 -3.黄金远期交易- 12 -3.1.黄金远期交易(Gold Forward) ----------------------------------------------------------------- - 12 -3.2.黄金远期交易相关定义 ----------------------------------------------------------------------------- - 12 -3.3.黄金远期交易基本结构 ----------------------------------------------------------------------------- - 13 -4.黄金掉期交易- 14 -4.1.黄金掉期交易(Gold Swap) --------------------------------------------------------------------- - 14 -4.2.黄金掉期交易相关定义 ----------------------------------------------------------------------------- - 15 -4.3.黄金掉期交易基本结构 ----------------------------------------------------------------------------- - 17 -附录- 20 -表1:标准期限名称与含义 ------------------------------------------------------------------------------ - 20 -表2: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基本情况 ----------------------------------------------------------------- - 21 -表3: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基本参数 ----------------------------------------------------------------- - 21 -规则1:工作日准则 ---------------------------------------------------------------------------------------- - 22 -规则2:起息日规则 ---------------------------------------------------------------------------------------- - 22 -1.通用定义1.1. 基础定义1.1.1.黄金(Gold)指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企业生产的符合SGEB1-2002、GB/T4135-2002等质量标准的黄金标准实物、以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黄金标准实物。
参考资料(8)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期、远期、掉期合约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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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申请更改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的到期日或 参考价格日期,应由双方会员协商一致后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 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远掉业务日期调整申请单》(附表)。交 易所审核通过后,对交易进行相应更改。
第七章 业务应急
第四十一条 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业务的业务应急包括:应 急登记、应急确认、应急撤销、应急违约申报。
第四十二条 交易双方会员和经纪商(如有)均出现无法正常 进行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业务登记的应急情况时,交易双方会员可
若交易双方申请修改上述已录入的经纪商信息,应协商一致后分 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即远掉业务经纪机 构修改申请单》(附件),由交易所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若客户在与会员约定的时点前未将足额资金和 实物存入指定账户,该会员可于交易日日终清算前通过交易所系统对 以下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进行违约申报:
期限分为标准期限和非标准期限,标准期限以《上海黄金交易所 询价即远掉业务标准期限》(附表)有关定义为准。
若遇交易所休市日,1M 以下标准期限对应的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交易日,1M 以上(含 1M)标准期限对应的到期日遵循“经调整的下一 交易日”规则调整。其中,“经调整的下一交易日”指顺延至下一交 易日,但如果下一交易日跨至下一月,则提前至上一交易日。
第十五条 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的数量须为一手的整数倍。 其中,询价掉期交易的近端数量与远端数量须相等。
银行间黄金询价做市商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化发展,完善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做市商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建立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询价市场是指市场参与者以双边询价方式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是指经交易所核准的参与机构,通过交易所指定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黄金交易的市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在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持续提供买、卖双边可成交报价的机构。
第五条做市商分为正式做市商和尝试做市商。
做市商数量和组成结构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
第六条做市商享有以下权利:(一)可获得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公开双边报价资格;(二)可获得参与黄金市场新业务试点的优先权;(三)可获得在黄金市场进行产品创新的政策支持;(四)可获得开展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业务的交易成本优惠扶持;(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正式做市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上述权利,同时还享有开展黄金询价市场远期价格曲线报价业务的权利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做市商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做市业务,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二)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在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连续提供买、卖双边价格,所报双边价格应是有效的可成交价格,双边报价价差应处于合理范围;(三)在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诚实交易,不得虚假报价,不利用非法或其他不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四)定期报告本机构在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的运行和做市情况;(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申请做市商资格应首先成为做市商候选机构。
具备如下条件的机构可申请成为做市商候选机构:(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二)取得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资格一年(含)以上;(三)在黄金询价市场交易规模排名在前25名(含)以内;(四)具备健全的黄金询价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五)配备3名以上具有交易所黄金交易员资格证书的合格黄金业务交易人员以及相应的风控和清算岗位;(六)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前一年内,黄金交易业务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交易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竞价交易第三节 定价交易第四节 报价交易第五节 询价交易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四章 结算业务第五章 交割业务第六章 发票管理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十章 争议与调解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他产品的交易、结算、交割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包括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交易模式。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和履约担保型询价交易等模式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保证金存管银行、其他相关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及其客户提供服务。
国际中心、国际会员及其客户、国际中心保证金存管银行等其他相关参与者除应当遵守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国际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详见各交易品种的合约表。
交易时间的调整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八条根据交易模式的不同,交易所的上市合约分为竞价交易合约、定价交易合约、报价交易合约、询价交易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等。
根据交割地点的不同,交易所上市合约分为主板合约和国际板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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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通过交易所现有询价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仍按照交易所现有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组织黄金询价交易的集中交易、清算和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挂牌黄金询价交易新产品、制定相关市场规则、管理监督询价市场准入与日常运行、核定黄金询价交易参数以及市场交易权限等;交易中心负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询价交易系统及相应技术支持,协助交易所进行询价市场日常运行及市场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
具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非交易中心会员的交易所会员机构的准入管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申请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机构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计划、已开展黄金自营交易的经营情况、委托交易所清算交割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等);(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交易、清算、风控人员配备情况等);(三)具有符合黄金询价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环境的说明材料;(四)机构内部授权从事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有效证明,并书面预留被授权部门的公章样本或有权审批人签字样本;(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获准从事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只能从事挂牌黄金交易品种的自营交易。
第六条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承担向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持续买卖双向报价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七条市场参与者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同时具有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方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第八条市场参与者通过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应同时遵守与交易所、交易中心签署的会员协议等相关协议。
第九条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黄金询价交易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交易品种与交易时间第十条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询价交易品种有Y、Y,分别对应成色不低于99.95%和不低于99.99%的黄金交易标的。
新增其他贵金属询价交易品种的挂牌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交易期限的不同,黄金询价交易包括即期、远期、掉期等品种,最长交易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即期品种包括交易日当天交割、交易日下一工作日交割以及交易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交割的交易。
第十二条黄金询价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至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交易所、交易中心公告休市日除外)。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与交易中心协商一致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调整交易时间(附件1)。
第十三条涉及黄金询价交易品种的术语释义、一般准则和基本规程等要素,交易各方以《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产品指引》的有关约定为准。
第四章报价与成交第十四条报价规则(一)即期交易以全价报价,报价以人民币元/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二)远期和掉期交易以远期/掉期点(浮点数)报价,远期/掉期点以人民币分/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
远期交易全价为即期价格加相应期限远期点。
掉期交易全价为即期价格加相应期限掉期点,分为近端掉期全价和远端掉期全价。
第十五条涨跌幅限制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基准价上下指定比例的涨跌幅限制,黄金询价即期交易成交价可在交易所当日公布基准价上下15%的幅度内波动。
Y和Y交易品种分别采用前一交易日交易所竞价市场Au9995和Au9999合约的收盘价作为当日基准价。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公告涨跌幅度(附件1)。
第十六条交易数量黄金询价交易单位为克,Y、Y品种的交易数量均须为1,000克的整数倍。
单笔交易最小成交量为60,000克,最大成交量为5,000,000克。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告单笔交易最小与最大成交量标准(附件1)。
掉期交易的近端黄金交易数量与远端黄金交易数量须相等,近端黄金交易数量与远端黄金交易数量不相等的掉期交易为无效交易。
第十七条交易过程(一)交易发起方发送询价请求,输入黄金询价交易品种、交割日期、买入/卖出数量,等待交易报价方回应价格;(二)交易报价方接到询价请求后,综合考虑交易品种、交割日期、买卖方向信息后输入价格和价格有效时间,发送给交易发起方,发起方确认成交。
若发起方在有效时间内没有确认价格,该价格作废。
第十八条交易确认(一)每笔黄金询价交易达成后由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成交单等同于成交合同,成交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双方应在交易中心系统中逐笔确认交易要素,如确认内容与成交单不一致,应根据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交易数据进行调整。
(二)交易双方对当日成交当日交割的交易(包括近端为当日交割的掉期交易)应于当日15:30前完成确认,非当日交割的交易应于下一交易日15:30前完成确认。
(三)未经交易双方确认的黄金询价交易数据,交易中心将不传输至交易所。
交易所根据交易中心传输的交易数据进行清算交割。
确认黄金询价交易应遵守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确认规则及相关文件。
第五章清算与交割第十九条市场参与者应委托交易所进行清算与交割。
交易所根据委托提供清算与交割服务,但不承继市场参与者的清算交割风险。
第二十条交易所每一交易日日终清算时按照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询价市场交易的清算顺序进行清算,即实行资金实物首先满足现货实盘、现货即期、现货延期交易的履约,再满足询价交易的履约。
清算顺序在前的交易品种所得资金和实物可用于顺序在后交易品种的清算与交割。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按照净额原则进行资金和实物的清算交割,对市场参与者同一交割日同一品种的交易进行买卖轧差。
对于净买方,按照轧差后的资金净额进行清算;对于净卖方,按照轧差后的实物库存净额进行交割。
第二十二条询价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在周一到周五每个工作日15:30竞价交易停止后进行。
询价交易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与竞价交易实行同一资金账户、同一实物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询价交易实行交割日当日资金清算、交割日下一工作日资金结算的清算原则。
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的资金账户中扣除,划入卖方的资金账户,完成资金清算;在交割日下一工作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申请将资金划入市场参与者在结算银行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四条询价交易品种与交割品种对应如下:对于Y交易品种,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对于Y交易品种,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上述品种不能替代交割。
第二十五条市场参与者需在清算前将足额资金和实物存入指定资金账户和实物账户,如在交易所清算时其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和实物账户出现资金或实物不足,导致相关交易在清算交割处理时被交易所系统判定为违约交易,交易所对该笔交易将不予清算,交易双方应通过交易所提供的会员查询系统或询价交易系统及时查询获知相关违约信息,并按照本规则附件2《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违约处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跨年度的黄金询价交易的交割日如遇交易所规定的休市日,则实际交割的日期由交易所及交易中心在进入下一年度前根据《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产品指引》的有关规则进行一次性调整并书面通知市场参与者,原则上交割日调整为原交割日之前最近的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涉及黄金询价交易清算、交割及实物出入库的其他未尽事项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清算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2011修订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第二十八条若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交易双方可根据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发起应急交易。
第二十九条撤销交易请求或当日清算交割的交易(包括近端为当日清算交割的掉期交易)的应急交易请求应于当日14:30前提出;非当日清算交割的应急交易应于当日15:00前提出。
第三十条对于已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成交的黄金询价交易,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撤销该交易的,双方应在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成交单上签字说明撤销原因,加盖相关部门有效公章,传真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场务人员核对双方传真一致后在交易中心系统中撤销该笔交易。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请求原则上仅限于当天成交的交易。
出现特殊情况,由交易中心协商交易所处理。
第三十一条交易中心将记录应市场参与者要求而撤销的交易,并区分主动与被动撤销关系。
交易所将把频繁撤销交易的情况纳入市场参与者日常交易行为管理范围,作为优秀会员评选时的扣分指标。
对频繁撤销交易情形严重或有交易所、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市场参与者,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约谈、通报、暂停交易等多种措施。
第三十二条应急交易与撤销交易是市场参与者授权交易所或交易中心的委托行为,市场参与者对达成的应急交易及撤销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及计算机系统软硬件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作,交易中心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及计算机系统软硬件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资金清算或实物交割业务无法正常运作或延误,交易所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信息披露第三十五条对于黄金询价交易相关数据,交易所可通过现有询价系统、会员服务系统以及交易所网站等渠道发布;交易中心可通过外汇交易系统、信息系统以及交易中心网站等渠道发布。
第三十六条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和交易所询价交易系统等系统查询询价交易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市场参与者应保守其在参与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手方的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对手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以外目的或向第三方透露、供其使用(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黄金询价交易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