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版(最新)
煤炭工业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最新版】
煤炭工业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前言本规范根据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的安排,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和分析,在基于我国煤炭工业矿井近几十年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经验,结合原煤炭部(81)煤基字第782号《煤炭部关于编报矿井施工组织设计的通知》,充分考虑了各地区、各企业的不同状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矿井概况、5矿井施工总体部署、6矿井施工准备、7施工总平面布置、8主要单位工程施工方案、9建井主要生产系统设计方案、10矿井建设总进度计划、11目标管理计划、12施工安全管理、13绿色施工、14附图和附表。
目录1总则....................................... - 1 - 2 术语......................................... - 2 - 3 基本规定................................... - 5 - 4 矿井概况................................... - 7 - 5 矿井施工总体部署.............................. - 8 -5.1 基本原则.................................. - 8 -5.2 矿井建设主要条件分析与评价.................- 8 -5.3 施工总体部署.............................. - 8 - 6矿井施工准备.................................. - 11 - 7 施工总平面布置.................................... - 12 - 8 主要单位工程施工方案.............................. - 13 -8.1 一般规定...................................- 13 -8.2井巷工程................................... - 13 -8.3 土建工程...................................- 14 -8.4 安装工程....................................- 14 - 9 建井主要生产系统设计方案............................- 16 -9.1施工设备配套原则............................ - 16 -9.2 提升与运输系统...............................- 16 -9.3 通风系统................................... - 17 -9.4 压气系统................................... - 17 -9.5 供排水系统................................. - 18 -9.6 供电系统................................... - 18 -9.7 瓦斯抽采系统................................ - 19 -10 矿井建设总进度计划.............................- 20 - 10.1 一般规定.....................................- 20 - 10.2 施工总进度计划..................................- 20 - 10.3 施工图供应计划................................- 21 -10.4 资源采购与供应计划..............................- 21 -11、目标管理计划................................- 22 - 11.1一般规定........................................ - 22 - 11.2质量目标管理计划...............................- 22 - 11.3进度目标管理计划..................................- 22 -11.4 投资目标管理计划.................................- 23 -12 施工安全管理..................................- 24 -13、绿色施工.................................. - 24 -14、附图和附表....................................- 26 -附录A: 矿井建设逐年投资计划汇总表.................- 27 - 附录B: 井巷工程施工进度及投资计划表...............- 28 - 附录C: 土建工程施工进度及投资计划表..............- 29 - 附录D: 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计划表.................. - 30 -附录E: 建设工程其它费投资计划表................. - 31 - 附录F: 主要设备供应计划表....................... - 32 - 附录G: 施工图供应计划表........................ - 33 - 附录H:矿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大纲..................- 34 -1总则1.0.1 为规范煤炭工业矿井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管理,提高煤炭工业矿井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煤矿供电电源建设规定和建设周期要求
煤矿供电电源建设规定和周期要求1、《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11.2 电源11.2.1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何一回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矿井供电电源应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 确有困难则必须分别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
2、《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3.0.3 矿山企业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企业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企业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并宜满足大型矿山企业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2.大型矿山企业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其余电源线路宜保证供给全部一、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3.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企业,可由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3、《煤矿安全规程》(2012版)第441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4、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五)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井口位置
井口位置 风井井口位置
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在满足通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有利于缩短 建井工期,并利用各种煤柱少压煤。有条件时,风井井位可布置在煤 层露头以外。
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 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
井口位置 提升井(主副井)井口位置:
⑴ 有利于第一水平,兼顾其它水平,有利于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 大巷布置,减少工程量; ⑵ 有利于首采区布置在井筒附近的开采条件好、储量丰富的块段, 且不迁或少迁村庄; ⑶ 井田两翼储量基本平衡; ⑷ 井筒位置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煤与 瓦斯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 ⑸ 工业场地应具有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 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和采空区,不受岩崩、滑坡、泥岩流和洪水威 胁; ⑹ 工业场地应少占耕地,少压煤; ⑺ 水源、电源较近,煤的运输方向顺畅,矿井铁路专用线路短, 道路布置合理。
XXXX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XXXX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XXXX煤炭工业矿井的设计工作,确保矿井的安全性、高效性和经济性。
本规范适用于XXXX煤炭工业矿井设计的各个阶段,包括项目立项、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
1. 矿井选址与布置1.1 选址原则在选择矿井选址时,应考虑以下原则:•地质条件:选择地质条件稳定、地下水位低、煤层分布规律明确的区域。
•地表条件:避免选择有水体、易涌水、易崩塌等地表条件不利的区域。
•环境要求: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远离居民区、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1.2 矿井布置矿井布置应考虑以下因素:•矿井进出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满足生产和安全的要求。
•矿井巷道应布置合理,保证通风、排水和供电等基本要求。
•工作面布置应考虑矿层开采顺序、煤炭输出方式及安全要求。
2. 设备选型与布置2.1 设备选型矿井设备选型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性能应符合生产需要,保证高效、稳定的煤炭开采。
•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设备应具备维修、更换和更新的便利性,保证设备可靠性和经济性。
2.2 设备布置设备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备间距离合适,方便操作和维修。
•设备布局紧凑,尽可能减少井下空间占用。
•设备布置应考虑通风、供电和排水等系统的需求。
3. 巷道设计3.1 巷道设计原则巷道设计应满足以下原则:•巷道稳定性:巷道的开挖和支护要保证稳定,避免坍塌和滑动。
•通风要求:巷道设计应满足通风系统的要求,保证空气流通。
•疏通和逃生:巷道设计应考虑疏通和逃生通道,保证人员安全。
3.2 巷道断面设计巷道断面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断面大小:巷道断面大小要满足生产要求和通风要求,同时考虑设备和人员的通行需求。
•支护方式:根据巷道围岩的稳定性情况,选择合适的支护方式,如钢筋网片、锚杆等。
•适应未来工作面推进的需求,减少二次开挖和支护。
4. 煤层开采技术4.1 综放开采综放开采是当前煤炭工业常用的开采技术,应满足以下要求:•工作面参数:工作面长度、采高、开采剩余煤厚度等参数应根据煤层地质特征合理确定。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J15—88、SHJ1060—84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了工业企业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和洗浴用水量。
一般工业企业生活用水工业企业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
一般采用25—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3.0~2.5,用水使用时间为8小时。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按下表确定,淋浴用水延续时间为1小时。
车间卫生特征每人每班淋浴用水定额(L)有毒物质生产性粉尘其他60极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极毒物质(如有机磷、三硝基甲苯、四乙基铅)处理传染性材料、动物原料(如毛皮)易经皮肤吸收或有恶臭的物质,或高毒物质。
严重污染全身或对皮肤有刺激的粉尘(如碳黑、玻璃棉等)高温作业、井下作业其他毒物一般粉尘(如棉尘)重作业不接触有毒物质极粉尘,不污染或轻度污染身体(如仪表、金属冷加工、机械加工等)40石油化工企业生活用水定额生活用水量应该按下列指标计算:直接生产人员生活用水指标为35L/人.班(不包括淋浴用水),其小时变化系数为3 。
直接生产人员的淋浴用水指标,可采用下表的指标。
间接生产人员生活用水指标为30L/人.班(不包括淋浴用水),其小时变化系数为3。
间接生产人员淋浴用水指标为40L/人.班。
类别操作工种用水量(L/人.班)一类原油卸车工、除焦工、金属热处理工、锻工、铸工、白土精制、碳酸钠挥手、硫磺回收、氮回收和污水处理场等单元操作工60二类仪表、机械加工、金属冷加工以及除一类以外的其他操作工403.煤炭工业矿井生活用水定额生活用水量按下列指标计算生活饮用水为15~25L/人.班,K=3.0,用水时间为每班8小时。
食堂用水为10~15L/人.餐,K=2.0,用水时间为20小时,日常用水量按全日出勤总人数每人两餐计。
浴室用水量按下列指标计算淋浴用水最大班的淋浴用水量,可按每个淋浴器的流量为540L/h计算。
淋浴的日用水量,按最大班淋浴用水量的2.5倍计算,K=1。
淋浴延续时间为每班1h。
池浴用水按每班使用的浴池面积乘水深0.7米计算。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版
1 斜井或立井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2个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
2 分区开拓的矿井或在特殊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开凿2个以上的提升井筒;
3 风井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4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 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
2 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
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
2.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2.1.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2.2.4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
2.2.5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矿井设计
生产能力
(Mt/a)
矿井设计
服务年限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1.1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2.1.3计算矿井设计资源燉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燉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燉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2.1.4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厚煤层不应小于75%;2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3薄煤层不应小于85%;4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
3.1.7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4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5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2.15工业场地应具有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和采空区,不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害威胁;3.3.12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3.3.4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
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巷道断面及交叉点设计规范》MT/T5024的有关规定。
4.1.33立井井筒装备中所有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采取防腐蚀处理措施;4.2.22井底车场巷道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4.3.22井下硐室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矿井设计时确定的煤炭年产量,单位:Mt/a,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 建设条件、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 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为:
● 大型矿井: 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 ● 中型矿井: 0.45、0.6、0.9Mt/a; ● 小型矿井: 0.3Mt/a及以下;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矿井设计 矿井设计 生产能力 服务年限 (Mt/a) (a)
6.0及以上
3.0 ~5.0 1.2 ~2.4 70 60 50
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 煤层倾角 <25°
35 30 25
煤层倾角 <25°~ 45°
- - 20
煤层倾角 >45°
15
0.45 ~0.9
40
20
15
15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为16h;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
;
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能力的中间类型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
⒈ 新建矿井及其第一水平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下表规定: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⒉ 扩建后的矿井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下表规定:
扩建后的矿井计服务年限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
6.0及以上 3.0 ~5.0 1.2 ~2.4 0.45 ~0.9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a)
60 50 40 30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说明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说明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说明煤炭工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能源资源,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煤炭资源的采取和利用有时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煤炭采矿行业的发展,确保矿工和环境的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本文将对这些规范进行详细说明。
一、《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采矿行业的基础安全法规,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设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煤矿企业必须依据规程编制、审核、批准、实施、检查和验收各类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文件、设计文件、报告书等。
二、矿井设计与安全评价规范《矿井设计与安全评价规范》主要用于指导新建煤炭矿井的设计、建设与改建,以及现有矿井的安全评价和改进,包括了以下方面的规定:(1)采煤工作面设计工作面设计是煤矿建设的核心部分,需要科学合理地布置采掘工作面。
规范对于采煤工作面的布局、大小、方向等进行了严格规定,以确保矿工的安全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2)巷道设计矿井巷道是连接各个采掘工作面的通道,需要精密细致的设计来确保其安全运行。
规范对于巷道的截面、前方支护、路基保障、通气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通风系统设计通风系统是煤矿生产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对于采煤生产的稳定性、矿井空气质量的保障、矿工健康的维护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规范对于通风管道、风口、风机等设备的布置位置、容积、气流速度等进行了规定。
(4)水泵房设计由于煤炭矿井运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水的渗入,如果放任不管,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
因此,规范对于水泵房设备的类型、布置、功率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5)安全防护设计煤炭采矿行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确保安全。
规范对于矿井中的安全疏散通道、自救设备、应急广播设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矿井排水规范《矿井排水规范》是针对煤炭矿井中水管理的安全技术规范,规范了矿井排水设计的各个方面。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7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1.1、2.1.3、2.1.4、3.1.7(4)(5)、3.2.1(5)、3.3.1(2)、3.3.4、4.1.3(3)、4.2.2 (2)、4.3.2(2)、4.3.3、5.1.2(3)、5.2.6、5.3.3、5.3.6、7.1.1、7.2.1、7.2.2、7.2.3、7.2.4、7.2.5 (1)(3)(4)、7.2.6(1)(3)(4)(5)、7.3.1、7.3.2、7.3.5、7.3.8、7.4.2、7.5.1、7.5.8、8.1.3(1)(2)(3)、8.1.4、8.1.6(1)、8.1.7、8.2.1、8.2.5(1)、8.1.6、8.3.1(1)、8.3.2(1)(2)、8.4.1(4)、8.4.3(6)、8.4.5(2)、9.2.1 (3)、9.2.4、9.2.5、10.1.6(1)、10.1.12、10.1.14(3)、10.1.15(1)(2)(3)(4)(5)(6)、10.2.1、11.2.1、11.2.2 (1)、11.3.1、11.4.3(1)、11.4.11、11.5.1、11.5.5、11.7.3、12.4.10、12.4.13(1)(2)(3)(4)(5)、12.4.14、12.5.1(1)(2)(3)(4)(5)(6)、12.5.2(1)(2)(3)(4)、12.5.3、12.5.7、12.5.8、12.5.9、13.1.3、13.1.5、13.5.3、13.5.6、13.5.9、13.6.1、13.6.3、13.6.4、13.6.5(1)、14.1.1、14.2.1、14.3.3、D.1.3、D.2.1、D.2.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J15―88、SHJ1060―84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了工业企业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和洗浴用水量。
一般工业企业生活用水工业企业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
一般采用25―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3.0~2.5,用水使用时间为8小时。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按下表确定,淋浴用水延续时间为1小时。
车间卫生特征每人每班淋浴用水定额(L)有毒物质生产性粉尘其他 60极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极毒物质(如有机磷、三硝基甲苯、四乙基铅)处理传染性材料、动物原料(如毛皮)易经皮肤吸收或有恶臭的物质,或高毒物质。
严重污染全身或对皮肤有刺激的粉尘(如碳黑、玻璃棉等)高温作业、井下作业其他毒物一般粉尘(如棉尘)重作业不接触有毒物质极粉尘,不污染或轻度污染身体(如仪表、金属冷加工、机械加工等)40石油化工企业生活用水定额生活用水量应该按下列指标计算:直接生产人员生活用水指标为35L/人.班(不包括淋浴用水),其小时变化系数为3 。
直接生产人员的淋浴用水指标,可采用下表的指标。
间接生产人员生活用水指标为30L/人.班(不包括淋浴用水),其小时变化系数为3。
间接生产人员淋浴用水指标为40L/人.班。
类别操作工种用水量(L/人.班)一类原油卸车工、除焦工、金属热处理工、锻工、铸工、白土精制、碳酸钠挥手、硫磺回收、氮回收和污水处理场等单元操作工 60 二类仪表、机械加工、金属冷加工以及除一类以外的其他操作工 403.煤炭工业矿井生活用水定额生活用水量按下列指标计算生活饮用水为15~25L/人.班,K=3.0,用水时间为每班8小时。
食堂用水为10~15L/人.餐,K=2.0,用水时间为20小时,日常用水量按全日出勤总人数每人两餐计。
浴室用水量按下列指标计算淋浴用水最大班的淋浴用水量,可按每个淋浴器的流量为540L/h计算。
淋浴的日用水量,按最大班淋浴用水量的2.5倍计算,K=1。
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旱采机械化开采有一定困难的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可采用水力采煤 法及工艺,但需经技术经济比较,且和旱采相比在开拓、开采、安全、效率、 效益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
采煤工作面回采率
回 采 率
厚煤层不应小于93%;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93%; 薄煤层不应小于93%;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
开采水平划分:
应根据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与装备水平、储量和生产 能力等因素确定。
当矿井划分为阶段时,其阶段垂高宜为:
⑴ 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 ⑵ 急倾斜煤层:100~250。
采煤工作面及顺槽煤炭运输:
采煤工作面及顺槽煤炭运输应采用输送机,并符合下列规定: ⒈ 采煤工作面输送机小时运输能力,应大于回采工作面采煤机设计采用的小 时运输能力; ⒉ 采煤工作面顺槽输送机小时运输能力,不应小于回采工作面输送机的小时 运输能力; ⒊ 采区内只有一个采煤工作面时,采区上、下山输送机的小时运量,不应小 于运输顺槽输送机的小时运量;当采区内有一个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时, 应根据具体条件计算上、下山输送机能力。
⑴ 当井田内有较大断层或褶皱构造时,应以其断层和褶皱轴部作为采区划分的自然 边界; ⑵ 当井田地面有重要建筑(构)物,按其保护等级划分必须留设保护煤柱时,采区 划分应以其保护煤柱为边界; ⑶ 当井田内无影响工作面正常回采的断层或断层较少时,应按开采工艺、通风、运 输和巷道维护要求,合理划分采区; ⑷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和突水威胁的煤层时,应按开采保护层、抽放瓦斯及单 独开采等技术措施要求,合理划分采区; ⑸ 井田内小断层较多且对工作面回采有一定影响,当采区划分避不开时,宜避免工 作面回采方向和断层走向呈小角度斜交; ⑹ 开采煤层群时,应按集中和分组布置开采方式的不同,划分集中煤组采区和分煤 组采区; ⑺ 近水平煤层开采,宜在开采水平运输大巷两侧划分盘区; ⑻ 有条件时,应在井筒附近划分中央采区。
井口位置
高瓦斯、 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 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井口位置 提升井(主副井) 提升井(主副井)井口位置:
⑴ 有利于第一水平,兼顾其它水平,有利于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 有利于第一水平,兼顾其它水平, 大巷布置,减少工程量; 大巷布置,减少工程量; 有利于首采区布置在井筒附近的开采条件好、储量丰富的块段, ⑵ 有利于首采区布置在井筒附近的开采条件好、储量丰富的块段, 且不迁或少迁村庄; 且不迁或少迁村庄; ⑶ 井田两翼储量基本平衡; 井筒位置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 ⑷ 井筒位置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煤与 瓦斯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 瓦斯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 工业场地应具有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 ⑸ 工业场地应具有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 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和采空区,不受岩崩、滑坡、 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和采空区,不受岩崩、滑坡、泥岩流和洪水威 胁; ⑹ 工业场地应少占耕地,少压煤; 少压煤; 水源、电源较近,煤的运输方向顺畅,矿井铁路专用线路短, ⑺ 水源、电源较近,煤的运输方向顺畅,矿井铁路专用线路短, 道路布置合理。 道路布置合理。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井口位置 风井井口位置
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在满足通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 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在满足通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有利于缩短 建井工期,并利用各种煤柱少压煤。有条件时, 建井工期,并利用各种煤柱少压煤。有条件时,风井井位可布置在煤 层露头以外。 层露头以外。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版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采技术及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矿井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化、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00二~二00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初稿提出后,以多种形式征求了全国煤炭系统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矿井资源/储量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是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矿井是矿山生产的重要设施。
为了保障矿井的安全运营,规范化的矿井设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1.设计目的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034-2013)的要求,矿井设计的目的是在最小的成本和最高的效益的基础上,保障矿山生产的安全、高效运行。
同时,要考虑到未来的拓展和改造。
2.矿井设计的基本原则矿井设计必须始终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保证矿井运营的安全性,以减少矿山事故发生的可能。
(2)保证矿井运营的经济性,在达到安全的基础上,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高的效益。
(3)保障矿井运营的高效性,以提高矿产的开采、处理和交付效率。
(4)保证矿井设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客观科学地评价、审核。
3.设计内容煤炭工业矿井设计包括以下内容:(1)矿井规模的确定:矿井规模是指矿井实施的年产量和设备的规模,应该根据煤炭储量、矿床特征、开采技术及市场需求等综合考虑确定。
(2)矿山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分析:矿山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是确定矿井设计方案的基础,必须对其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和评价,以便确定开采方式、支护技术、排水方案等。
(3)矿井的布置:矿井布置应考虑矿井开采、供电、通风、通信、排水、运输、支护等因素,使得矿井布置合理、便于管理,并且适应未来的发展和扩建。
(4)采矿方法的选择:采矿方法是指选用的采煤技术,包括露天开采和井下开采。
采矿方法的选择必须根据煤矿储量、地质条件、可采程度、水文、瓦斯爆炸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选择最佳采矿方法。
(5)支护方案的确定:支护方案必须根据煤层的岩性、构造及地质结构、煤层厚度以及瓦斯等危害因素,综合考虑采用不同的支护技术,以确保煤层的稳定性、充分采完和保障井下安全。
(6)安全防护措施:设计必须考虑到煤矿生产过程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如瓦斯爆炸、矿井透水、煤层突水、煤层突出等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煤炭工业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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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收集工作,并保证调研、收集的资料的准
确性和全面性。
2 矿区及邻近矿井的建设情况除矿区的水文、瓦斯、地质构造外,还应包括采用的施工工法、实际进度指标及相关经验、教训等。
这些资料将决定矿井施工总体部署。
3.0.8 矿井施工组织设计的动态管理是指在矿井建设过程中对原矿井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工作。
分为一般动态调整和重大动态调整,一般动态调整是日常性工作,由建设单位的相关部门实施,重大动态调整为阶段性工作,应由原编制单位实施。
3.0.7 近期竣工验收的矿井项目均将矿井施工组织设计列入重要验收内容,本条规定矿井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动态管理按有关规定归档。
4 矿井概况
4.0.3 本条规定了矿井设计概况应包括的内容。
1 矿井设计的开拓方式及主要系统是指矿井资源条件、井田开拓、采区、采煤方法及装备、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系统、压缩空气系统、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采暖供热系统、生产系统、避险系统、地面运输及地面布置等。
2 矿井设计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井田范围、煤层、资源/储量、煤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矿井服务年限、矿井设计工作制度、建设用地、地面建筑、人员配置、项目投资、原煤成本及售价、项目建设期及财务评价主要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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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7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目录前言1 总则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1 矿井资源/储量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3 井田开拓3.1 井田开拓方式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3.3 开拓巷道布置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1 井筒4.2 井底车场4.3 主要硐室5 井下开采5.1 采区布置5.2 采煤方法及工艺5.3 采区巷道布置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6 井下运输6.1 一般规定6.2 井下煤炭运输6.3 井下辅助运输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7 通风与安全7.1 通风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7.3 抽放瓦斯7.4 安全监测、监控7.5 矿井热害防治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附件储量计算中的名词解释及相关问题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00二~二00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
初稿提出后,以多种形式征求了全国煤炭系统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
本规范共15章,4个附录。
和原规范相比,除章节构成有较大改变和适用范围由“设计”拓展到“预可研”及“可研”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动较大的有:改变了旧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计算原则和方法;修订了矿井设计工作制度和矿井设计服务年限;进一步改革矿井开拓部署,吸取国内外先进成熟、行之有效的煤层地下开采技术和采煤方法;提高以采、掘、运为主体的全矿井技术装备水平,促进矿井生产的进一步集中化和高产高效;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智能化技术装备的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进一步改革矿井地面布置和机修、材料供应体制;加强环境保护、重视资源合理开采、注重经济效益,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西安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略)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
1.0.3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采技术及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1.0.4 矿井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化、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1.0.5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1 矿井资源/储量2.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2.1.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2.1.3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2.1.4 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厚煤层不应小于75%;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3 薄煤层不应小于85%;4 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
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2 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3 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面合理接替。
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2 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3 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4 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5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2级级差及以上。
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6h。
2.2.4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
2.2.5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矿井及其第一开采水平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1的规定;表2.2.5-1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2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2的规定;表2.2.5-2 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3 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2.2.6 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
3 井田开拓3.1 井田开拓方式3.1.1 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条件、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地面外部条件、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3.1.2 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平硐开拓方式。
3.1.3 煤层赋存较浅,表土层不厚,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表土层虽较厚,属于干旱贫水区,且井筒不需特殊工法施工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宜采用斜井开拓方式。
3.1.4 煤层赋存较深、表土层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筒需用特殊工法施工或多水平开采的急倾斜煤层,宜采用立井开拓方式。
3.1.5 根据井田特点,结合地面布置要求,采用单一开拓方式在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综合开拓方式。
3.1.6 井田面积大、资源/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时,可采用集中出煤、分区开拓和分区通风的开拓方式。
3.1.7 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斜井或立井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2个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2 分区开拓的矿井或在特殊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开凿2个以上的提升井筒;3 风井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4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5 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1.8 与生产矿井相邻的井田,经方案比较,由生产矿井扩建开采合理时,不应另建新井。
矿井过密的老矿区,经方案比较矿井合并有利时,应通过技术改造实行合并。
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3.2.1 提升井口位置应根据下列原则,经综合比较后确定:1 有利于第一水平开采,兼顾其他水平,有利于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大巷布置,减少工程量;2 有利于首采区布置在井筒附近的开采条件好、资源/储量丰富的块段,且不迁村或少迁村;3 井田两翼资源/储量基本平衡;4 井筒位置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不应穿过采空区;5 工业场地应具有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和采空区,不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害威胁;6 工业场地应少占耕地,少压煤;7 水源、电源较近,煤的运输方向顺畅,矿井铁路专用线短,道路布置合理。
3.2.2 主、副提升井井位一般应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在特殊条件下,亦可分别设在两个场地中。
3.2.3 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在满足通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于缩短建井工期,并利用各种煤柱少压煤。
有条件时,风井井位可布置在煤层露头以外。
3.2.4 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与装备水平、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矿井划分为阶段开采时,其阶段垂高宜为:1)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2)急倾斜煤层100~250m。
2 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时,宜采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3 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拓;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
3.2.5 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下)山斜长过长时,可在该区域适当位置设辅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