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_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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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5年修正)

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5年修正)

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0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以下简称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遗迹化石。

化石产地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化石受国家保护。

对具有科学价值的化石保护分为重点保护和非重点保护。

第三条化石保护工作贯彻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化石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化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化石保护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文化、科技、环保、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化石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化石产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化石保护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文化、科技、环保等部门,根据全国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我省化石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合理利用化石以及化石保护区,开展化石的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相关旅游项目等活动。

第八条对下列化石实行重点保护:(一)已经命名的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古脊椎动物化石;(三)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的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第四条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的拟定、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鉴定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2015年5月11日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2015年5月11日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二)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制定章程,保障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三)组织制定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审查批准并分批公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四)依据《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五)建立和管理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六)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七)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通过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三)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四)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五)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条文阐释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条文阐释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条文阐释《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立法文件,下面是对该条例的一些条文进行的阐释:第一条:本条例旨在加强我国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工作,促进古生物研究和科普教育,维护国家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完整性。

第二条:古生物化石是指经地质作用形成的能够说明地球生物进化历程和古生态环境的遗迹或遗物。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全部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分为保护和考察两个方面,其中保护是指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全面保护,包括禁止非法采集、交易和输出进口;考察是指依法开展古生物化石的研究和科学探索。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采集、购买、出售、运输古生物化石时,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采集古生物化石需要经过地方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采集过程需与地质考古部门进行协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古生物化石考古发掘、发现或者遗失时,应立即向地方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报告,以便进行保护和研究。

第六条:禁止非法购买、出售、交易和运输古生物化石,禁止私自输出国家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资源,禁止未经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私自搜集、挖掘、弄失古生物化石。

第七条:对于通过考察、发掘和发现的古生物化石,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登记和备案,并与相关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共同研究和保护。

第八条:地方文化遗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监测和管理,落实相关保护措施,保障古生物化石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依法追究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

同时,对于破坏、丢失或者非法输出进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应当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是《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一些主要条文及其阐释,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发展,保护国家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职责】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制定章程,组织和协调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开展工作,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三)审查批准并公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四)组织编制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和实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五)依据《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相关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进出境等事项的审批;(六)组织建立并维护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七)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八)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开展的工作,通过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三)编制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古生物化石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实施古生物化石保护专项规划;(四)依据《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发掘、进出境等事项的审批;(五)组织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六)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起施行 。
( )保存完 整或者较 完整的 古脊椎动物 实体化石 ; 二 ( )大 型 的或 者集 中分布 的 高等 植 物化 石 、 无脊 椎 三 动 物化石和 古脊椎 动物的足 迹等遗迹化 石 ; ( ) 国务院 国土资 源 主管 部 门确 定 的其 他 需要 重 点 四
总理 温家宝
第七条
按 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 概况区 自然生 态 条
度 ,将古生 物化 石划 分为 重点保 护古 生物化 石和 一般 保护 件 恢 复 方 案 :
Z I U A N DA O KA N Y
( )有3 以上拥 有古 生物专 业或 者相 关专 业技术 职 一 名 第十 八条 单位 和个 人在生 产 、建设 等活动 中发 现 古 称 ,并 有3 以上 古 生物 化石 发 掘 经历 的技 术 人 员 ( 中 生 物化 石 的 ,应 当保护 好现 场 ,并立 即报告 所在 地县 级 以 年 其 至少 有 1 技 术 人 员具 有 古生 物 专业 高级 职 称并 作 为发 掘 上地 方人 民政府 国土资源主管 部 门。 名
化 石进 行抢 救性 保护 等需要 ,方 可发 掘古生 物化 石 。发掘
第五 条 国务院 国土 资源主 管部 门主管 全 国古生 物化 古生物 化石 的 ,应 当符合本 条例 第十 一条 第二款 规定 的条
石保 护工作 。县 级以 上地方 人 民政府 国土资 源主 管部 门主 件 ,并依 照本条例 的规定取 得批准 。 管本行政 区域古生物 化石 保护工作 。 本条 例所称 发掘 ,是 指有 一定工 作面 ,使 用机械 或者
护 区建立 的咨询 、古 生物化 石发 掘 申请的评 审 、重 点保护 府 国土资 源主管部 门提 出 申请并取 得批准 。 古生 物化石 进 出境的 鉴定等 工作 ,具 体办法 由国务院 国土 资源主 管部门制 定。 申请 发掘 古生物 化石 的单 位应 当符合 下列 条件 ,并在 提 出 申请 时提 交其符 合下 列条 件的证 明材 料以 及发掘 项 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
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是五大重点:
1. 保护范围扩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明确了古生物化石的保护范围,包括化石的发现、保护、研究、保藏和利用等各个环节。

2. 资源调查和登记:《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登记,以建立完整的古生物化石资源数据库。

3. 保护措施和责任追究:《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措施,包括加强保护教育、加强监督检查等。

同时,对于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私人搜集和出售禁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私人搜集和出售古生物化石是禁止的,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搜集和出售古生物化石。

5. 国家重点保护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的利用价值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需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03•【文号】国土资规〔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流通和进出境管理,落实各项保护制度,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应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登记建档,建立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数据库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建档工作,以此为基础,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全国互联互通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数据库。

目前还未完成登记建档和数据库建设的省份,要在“十三五”期间全部完成。

本次统一登记建档后,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各收藏单位将新发掘和流通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或作变更登记,并相应修改完善化石数据库相关信息,全面建立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建档和数据库建设制度。

二、认定化石产地,编制产地保护规划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简称“国家化石产地”)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化石专委会”)按照《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标准》(见附件1)进行认定。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一年进行一次。

认定产地申报材料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当地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化石专委会”)初核后报送国家化石专委会。

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及条文说明

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及条文说明

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发布机构:国土资源部;发布时间:2012-06-06)第一条为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正确认定古生物化石的科学价值,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属种的模式标本;(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以及脊椎动物的蛋、足迹等遗迹化石;(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第三条按照在生物门类起源与演化、生物分类、古环境演变研究中科学价值的重要程度,以及保存完整程度和稀少程度,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划分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四条对研究生命起源、重要生物门类起源及演化,探讨全球或洲际地层对比和关键古地理、古环境演变等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应列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一)已经正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的模式标本;(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数量稀少、保存完整或近于完整的重要四足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三)保存特殊埋藏状态、或关键部位特征的重要四足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四)具有关键演化价值、我国特有或数量稀少且保存完整的鱼形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五)在重要生物门类起源和演化研究中具有极为突出科学价值的、保存完整的无脊椎动物化石和高等植物化石(不含木化石);(六)保存较清晰结构或构造、完整程度很高的巨型木化石;(七)整窝或近于整窝保存的、且蛋壳完好的脊椎动物蛋化石,单枚或多枚具有分类学意义的含胚胎蛋化石;规模较大的或集中分布的、特征清晰且指示运动特征的脊椎动物足迹化石;(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06年6月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人类史前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

第三条自治州境内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古生物化石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五条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义务,并有权对盗挖、倒卖、收购、贩运古生物化石的非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禁止擅自勘查、采掘、买卖古生物化石。

第七条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要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

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古生物化石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古生物化石集中分布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州级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经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化、环保、公安、工商、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自治州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三)组织审核申请勘查、采掘单位的资质条件,勘查、采掘方案;(四)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盗挖、倒卖、收购、贩运古生物化石的违法活动;(五)负责建立县、乡、村三级保护网络,并对其日常管护工作实施监督;(六)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第四条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的拟定、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鉴定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的足迹等遗迹化石;(四)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糊的 原则


为 了 加 强 对古 生 物化 石 的 保护


促进

第五条
国 务 院 国 土资 源 主管部 门 主 管全 国 古

古 生 物 化 石 的 科 学 研 究 和 合 理利 用
第 二条
制 定本 条例
生物 化石保 护工 作
县 级 以上 地 方人 民政 府 国 土 资

在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共

源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本 行政 区 域古 生 物 化石 保护 工 作
和 国 管 辖 的 其他 海 域 从 事 古 生 物 化 石 发 掘 活 动 以 及古 生物 化石 进 出 境 本 条例 所称 古生 物 化 石

收 藏等

县级 以 上人 民 政府 公安


商行政 管理 等 部门

应 当 遵守 本 条 例


国 家 级 古 生 物 化石
然 保护 区 建 立的 咨 询



规定执 行

生 物化 石发 掘 申 请 的 评 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出 境 的 鉴定 等工 作

重 点 保护 古生 物化 石 进
第 三条
具 体 办法 由 国 务 院 国 土 资 源 主
国 管辖 的 其 他 海 域 遗 存 的 古 生 物 化 石 属 于 国 家 所
例第 十

第二款规定
条件
同时 古生 物 化石 发掘

县 级 以 上人 民 政 府应 当 组织 有 关部 门 开 展古 生

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及条文说明

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及条文说明

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发布机构:国土资源部;发布时间:2012-06-06)第一条为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正确认定古生物化石的科学价值,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属种的模式标本;(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以及脊椎动物的蛋、足迹等遗迹化石;(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第三条按照在生物门类起源与演化、生物分类、古环境演变研究中科学价值的重要程度,以及保存完整程度和稀少程度,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划分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四条对研究生命起源、重要生物门类起源及演化,探讨全球或洲际地层对比和关键古地理、古环境演变等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应列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一)已经正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的模式标本;(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数量稀少、保存完整或近于完整的重要四足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三)保存特殊埋藏状态、或关键部位特征的重要四足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四)具有关键演化价值、我国特有或数量稀少且保存完整的鱼形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五)在重要生物门类起源和演化研究中具有极为突出科学价值的、保存完整的无脊椎动物化石和高等植物化石(不含木化石);(六)保存较清晰结构或构造、完整程度很高的巨型木化石;(七)整窝或近于整窝保存的、且蛋壳完好的脊椎动物蛋化石,单枚或多枚具有分类学意义的含胚胎蛋化石;规模较大的或集中分布的、特征清晰且指示运动特征的脊椎动物足迹化石;(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6-01-05【生效时间】2016-01-05【关键词】其它生态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二)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制定章程,保障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三)组织制定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审查批准并分批公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四)依据《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五)建立和管理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六)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七)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

《古⽣物化⽯保护条例》五⼤重点《古⽣物化⽯保护条例》五⼤重点 《古⽣物化⽯保护条例》有哪些重点值得我们关注的呢?下⾯是CN⼈才公⽂⽹⼩编给⼤家介绍的《古⽣物化⽯保护条例》五⼤重点,内容仅供参考。

《古⽣物化⽯保护条例》共六章45条,主要包括五个⽅⾯的重点问题: ⼀是明确了古⽣物化⽯的范围、保护原则和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对古⽣物化⽯实⾏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的原则。

国⼟资源部门主管古⽣物化⽯保护⼯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国⼟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古⽣物化⽯保护⼯作。

国家按照在⽣物进化以及⽣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物化⽯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物化⽯和⼀般保护古⽣物化⽯,这是实现科学、有效保护古⽣物化⽯的基础和前提。

⼆是充分发挥了专家在古⽣物化⽯保护中的作⽤。

古⽣物化⽯保护⼯作专业性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是做好古⽣物化⽯保护⼯作的重要保障。

三是加强了古⽣物化⽯发掘管理,这是有效保护古⽣物化⽯的⾸要环节。

因科研、教学、科普或者对古⽣物化⽯进⾏抢救性保护等需要,⽅可发掘古⽣物化⽯。

申请发掘古⽣物化⽯的单位应当具备有3名以上拥有古⽣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物化⽯发掘经历的技术⼈员,有符合发掘⼯作需要的设施等四项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四是加强了古⽣物化⽯收藏管理,这是有效保护古⽣物化⽯的关键环节。

古⽣物化⽯的收藏单位应当具备有固定的馆址、专⽤展室、相应⾯积的藏品保管场所,有相应数量并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员。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买卖重点保护古⽣物化⽯;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物化⽯转让、交换、赠与给⾮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重点保护古⽣物化⽯的,应当经国务院国⼟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是加强了古⽣物化⽯进出境管理,这是有效保护古⽣物化⽯的重要环节。

国家规定未命名的古⽣物化⽯不得出境;重点保护古⽣物化⽯因科研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合作,或者因科学、⽂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展览的,经国务院国⼟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出境;⼀般保护古⽣物化⽯经所在地省级⼈民政府国⼟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出境。

法制办答疑《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doc

法制办答疑《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doc

法制办答疑《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答:为了保护古生物化石,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公布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但由于其法律层级较低,难以满足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实际需要,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解决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作为古生物化石保护重要管理手段的采掘许可和进出境许可需要通过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二是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日益升高,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出现了乱采滥挖现象严重、收藏单位收藏行为不规范、古生物化石市场混乱、古生物化石走私严重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完善监管措施;三是受立法权限的制约,《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单一,处罚力度不够,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完善法律责任。

二、什么是古生物化石?保护古生物化石有什么重要意义?答: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等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生物化石是进行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最重要资料,是确定地层时代进而寻找矿产资源的重要线索,是研究古代动植物生活习性、繁殖方式及生态环境的珍贵实物证据,是探索地球演化史上生物的大批死亡、灭绝事件的最重要实体,主要包括鱼类、鸟类、两栖类、哺乳类、昆虫类、银杏类、松柏类、被子植物类等生物门类。

我国的古生物化石比较丰富,种类齐全、数量众多,尤其是近年来发现的云南省澄江生物群化石,山东省山旺生物群化石,辽宁省西部地区的鸟化石,以及河南省南阳、湖北省郧阳、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的恐龙蛋及恐龙骨骼化石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科研价值,成为我国乃至世界的宝贵地质遗产。

其中,云南省澄江生物群化石中发现的云南虫化石,被证实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索动物,从而解决了生物进化论上脊椎动物与无脊椎动物两大类别演化关系的难题;山东省山旺生物群化石现已发现了10多个门类的400余种生物化石,被誉为化石宝库、万卷书;辽宁省西部地区发现的中华龙鸟化石,基本解决了100多年来未能解决的鸟类起源问题。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旨在保护和管理古生物化石的发掘、收藏、交易和利用。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的内容:
(1)定义古生物化石的范围和种类。

条例应明确古生物化石的种类、定义和分类标准,确保对于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保护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和界定。

(2)规定古生物化石的收集和发掘程序。

条例应明确古生物化石的收集和发掘程序,包括发掘资质、申请许可、工作方式、工作安全、保护措施等,以确保发掘和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制定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措施。

条例应规定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措施,包括采取防护、加固、封闭、定期维护等方法,以确保古生物化石的完整性和保存期限。

(4)规范古生物化石的交易和利用行为。

条例应规范古生物化石的交易和利用行为,包括合法交易程序、交易合同、价格规定、知识产权等,以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5)规定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保护机构。

条例应规定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保护机构,包括国家、地方、博物馆、学术机构等,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责。

总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是保护和管理古生物化石的法规和规定,旨在确保对古生物化石的发掘、收藏、交易和利用有一个严格的管理和保护制度,以保障古生物化石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最新古生物化石管理方法导语: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务使尽量多的人理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意义。

下面是提供的古生物化石管理方法,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保护古生物化石,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视工作。

第四条在保护古生物化石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家对以下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实行重点保护:(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三)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四)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

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立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告知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遇有重要发现,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制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第八条对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应当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和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鲁政办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实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古生物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植物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是进行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最重要证据,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

我省地质构造复杂,古生物化石资源丰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古生物化石的兴趣越来越浓厚,地方政府普查、发掘古生物化石的热度不断提升,新的重大发现层出不穷,大批化石不断被发掘和暴露。

同时,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不够到位,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出入境等管理薄弱,“重开发、轻保护”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群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不强,非法交易重点古生物化石及破坏古生物化石的现象时有发生,古生物化石资源正面临不同程度的威胁。

《条例》的颁XXX实施为做好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推进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各级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将学习宣传《条例》当作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本部门职责,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相关内容,并在相关工作中熟练、正确运用。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13(000)019
【摘要】<正>1.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2.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总页数】14页(P31-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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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_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s("fzoom");发布时间:2021-01-25s("hzh0");s("hzh1");s("hzh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有哪些重点值得我们关注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内容仅供参考。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共六章45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重点问题:一是明确了古生物化石的范围、保护原则和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国土资源部门主管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国家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这是实现科学、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基础和前提。

二是充分发挥了专家在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作用。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专业性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是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

三是加强了古生物化石发掘管理,这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首要环节。

因科研、教学、科普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具备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有符合发掘工作需要的设施等四项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四是加强了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这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关键环节。

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具备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有相应数量并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是加强了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管理,这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重要环节。

国家规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因科研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或者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

相关解读研究热、收藏热、开发热日益升温,保护工作亟待加强近年来,随着研究热、收藏热、开发热等现象日益升温,古生物化石被广泛关注,化石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王守智指出,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自20xx年1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推动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但是,一些管理事项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主要表现在: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尚不明晰,不利于专家作用的充分发挥;申请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应提交的材料尚不够明确具体,不利于管理相对人申请报批;收藏单位的收藏条件、对收藏单位的管理措施不够明晰,不利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个人收藏化石的处置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流通制度等事项未予明确,不利于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够具体。

为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流通、进出境等主要环节的管理,保护我国珍惜的古生物化石资源,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实施办法》。

据王守智介绍,在坚持合法性的前提下,《实施办法》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进行了全面细化和完善,主要是坚持三大原则:坚持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循《条例》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不扩大管理权限,不增设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不超越权限设定行政处罚;坚持合理性原则,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年度报告和抽查、个人收藏等事项,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措施;坚持可操作性原则,在发掘、收藏、流通、进出境等主要环节,对管理相对人申请报批要件、审批机关审批程序、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全面细化和明确。

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从各个方面作出了进一步详细规定。

王守智说,总的来看,《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的具体管理职责;明确了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在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作用;细化了古生物化石发掘和零星采集活动应当提交的申请要件;建立了收藏单位的分级管理制度并细化了各级收藏单位的收藏条件和收藏范围;明确了古生物化石流通的范围和审批程序;对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出境化石的进境核查、进境化石的核查登记等各类进出境事项作了细化;同时对涉及古生物化石的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

根据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有五项:一是在立法权限内,研究制定和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各类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是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开展古生物化石的发掘、流通、进出境等事项的审批工作。

三是建立和管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四是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五是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等。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专业性强,《实施办法》对保障专家充分发挥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制度作了完善。

王守智表示,《实施办法》丰富了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职能,规定了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承担的10个方面工作;规定了国土资源部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及办公室;将收藏单位评估定级、拟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等专业性、技术性的工作交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承担,强化专业指导和标准规范。

而且,《实施办法》还强调了专家的责任。

加强对收藏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规范个人收藏行为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直接承担着化石保护的重要职责,是开展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的前沿阵地。

王守智表示,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收藏单位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实施办法》在3个方面作出了完善:建立了收藏单位的分级管理制度,依据收藏条件将收藏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确定了各个级别单位的收藏范围;明确了收藏单位的标准,在馆藏空间、技术人员、工艺设备、档案系统、规章制度、经费保障等多个方面对《条例》规定的收藏条件进行了细化;完善了收藏单位的常态化管理措施,明确了收藏单位在档案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建立了对收藏单位的年度报告与抽查制度。

对个人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实施办法》本着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精神,在三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鼓励个人将《条例》施行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结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二是鼓励个人将其合法收藏的重点古生物化石通过委托保管、委托展示、捐赠等方式交由具备收藏条件的单位进行收藏,个人收藏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可以根据规定买卖流通;三是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古生物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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