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版)劳动合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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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合同

(适用全日制用工)

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编制

使用说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署,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本合同约定条款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合同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合同约定条款中列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劳动合同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九、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第项: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始。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第二条本合同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四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为,工作地点为。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采用上述(2)或(3)项的,应事先经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经与本单位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延长后的工作时间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乙方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其他法定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乙方正常工作期间月工资为元,合同期内试用期的工资为元。乙方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条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正常月工资的%),同时不得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或依工资集体协商结果,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本市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期限及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可在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中列明或另行签订专项协议),并按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甲方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八、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依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关于培训、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等方面的违约责任,可在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中列明,或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增加以下条款:

(1)

(2)

(3)

(如约定条款较多,可另加续页)

十一、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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