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工作流程(控制点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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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确保烟草专卖管理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其目的是加强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本文将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适用范围、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适用范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烟草专卖管理领域内的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烟草产品;销售假冒伪劣的烟草产品;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限制销售烟草产品等。

行政处罚主体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包括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授权的执法人员。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烟草专卖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执法人员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派驻的具备执法权的人员,他们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取证阶段在取证阶段,执法人员将对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这包括现场勘查、讯问证人、调取证据等手段。

取证的目的是确保对违法行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2. 处罚决定阶段在取证完成后,执法人员将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制定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3. 通知和听证阶段对于受处罚决定影响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将向其发出处罚通知,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听证将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当事人可以在听证期间提供相关证据、陈述意见和申辩理由。

4. 处罚执行阶段经过听证后,执法人员将根据听证结果重新评估处罚决定,并对决定进行执行。

执行方式可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以及其他合法的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法律责任可能包括以下措施:行政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旨在规范并保护烟草行业的运营秩序,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利益。

本文将介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要求。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是指依法对烟草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系列程序和措施。

该程序的实施,依照国家相关烟草行业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并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的查处当有违法行为发生时,相关机构或部门将启动处罚程序,通过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处罚权力的行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机关将依法行使处罚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对于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机关将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以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4. 相关权益的保护在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相关机关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在处理程序中进行公正和公平的裁决。

四、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要求为了确保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效果和公正性,以下几个要求应得到遵守和实施:1. 充分调查核实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相关机关应充分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处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依法行使处罚权力相关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保障申辩权益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享有申辩的权利,相关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公开透明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公开,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的公正。

5. 法律监督机制为防止滥用职权和维护程序的公正性,应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包括申诉、上诉等途径,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卷烟处罚案件处理流程规范

卷烟处罚案件处理流程规范

卷烟处罚案件处理流程规范1. 引言卷烟处罚案件是指对卷烟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

为了规范卷烟处罚案件的处理流程,确保公正、透明的执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卷烟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件处理。

3. 案件处理流程3.1 立案登记当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举报或发现卷烟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进行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包括以下步骤:1.收集举报材料或巡查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2.进行案件登记,包括填写立案登记表、指定案件编号等;3.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依据;4.预审案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查;5.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3.2 调查取证在立案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包括以下步骤:1.依法开展调查活动,采取勘验、询问、检查、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2.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情况;3.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保管和鉴定;4.编制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确保勘验和询问的真实、准确。

3.3 处罚决定在完成调查取证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包括以下步骤: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2.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3.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处罚依据;4.制定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内容和实施期限;5.送达处罚决定书给相关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权利和申诉渠道。

3.4 处罚执行当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处罚进行执行。

处罚执行包括以下步骤:1.定期跟进执行情况,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2.在规定期限内收取相应的罚款或进行其他处罚措施;3.监督处罚决定的执行,确保处罚的有效性;4.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 监督与申诉为了保证处罚案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申诉渠道。

监督与申诉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2.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3.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和检查;4.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向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惩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惩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惩罚程序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烟草专卖行政惩罚的实施,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爱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实施政惩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实施政惩罚,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法;(四)公平公正、公布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惩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立健全行政惩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实施政惩罚。

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惩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阻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阻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一起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觉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一起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能够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执法工作流程

烟草专卖执法工作流程

烟草专卖执法工作流程
烟草专卖执法的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监测:执法人员通过监测仪器、现场巡查等方式,对烟草生产、销售、消费等相关环节进行监测,了解情况并收集证据。

2. 信访举报:执法机构接收到相关烟草违法的信访举报后,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开展初步调查。

3. 初步调查: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背景情况,收集证据,并初步确定违法行为和责任主体。

4. 现场取证: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执法人员会前往现场对涉案场所、物品等进行勘察、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 听证和询问: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执法人员可能会组织听证会或进行询问,向涉案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记录相关证言。

6.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询问的结果,执法机构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制裁。

7. 处罚执行: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并监督、协助其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执行。

8. 教育与宣传:执法机构会通过举办培训班、宣传活动等方式,
加强对公众、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宣传,提升全社会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执法工作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上述流程仅为一般性描述,具体实施过程需要根据当地的执法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处理工作流程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处理工作流程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处理工作流程规范一、工作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工作内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作流程图(见附图)四、流程说明此项开始于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由专卖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决定,结束于案件管理内勤整理案卷归档。

1、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制订市场检查计划。

2、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接受工作任务,并做好检查准备,携带好相关办案文书。

3、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检查证。

4、根据检查情况确定被检查人是否存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

5、确认当事人存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为且属于当场处罚范围的,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6、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开具罚款收据。

7、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将案卷交案件管理内勤整理备案归档。

五、工作文书1、《检查(勘验)笔录》(见附件22)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23)六、工作职责此项具体工作职责为:1、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具体为市级局专卖科长(稽查大队长)、县级局专卖股长(稽查中队长)、专卖管理所所长等,也可以是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的市场检查工作负责人,在此项工作中的职责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市场检查计划,并做出相应的安排部署。

2、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案件管理内勤:依照案卷制作和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妥善保管案卷备查。

七、工作操作规范1、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专卖行政执法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有重点的检查计划,组织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并监督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篇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惩罚执行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惩罚执行制度

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惩罚执行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烟草专卖行政惩罚执行工作,强化执行工作的治理与监督,提高案件执行透明度和执行效率,保护国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惩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惩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第三条当事人超期不履行烟草专卖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能够采取以下方法:(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二)依照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惩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能够暂缓或分期缴纳。

第五条依法取消企业或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缘故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形,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惩罚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接到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能够自接到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还有规定外,不断止烟草专卖行政惩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当事人超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期满后能够依照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超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惩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惩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超期既不对复议机关变更行政惩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文号:国烟法[1995]第7号发布日期:1995-3-20执行日期:1995-3-20失效日期:1998-9-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现将《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5月20日我局印发的《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同时废止。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包括被授权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生产经营行为,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照本程序执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结案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及认为有必要管辖的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复杂的和有影响的案件及根据职权应当查处的案件。

第九条涉及两个地区以上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各方,本着谁先立案谁先查处和违法行为发生地优先的原则处理。

烟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怎么走

烟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怎么走
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询问调查;(4)证人证言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处罚决定(专卖监督管理部门)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 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烟草专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烟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怎么走
想必大家对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或多或少都有了解,但是对于烟草行业的行政处罚可能并不知情。烟草行政处罚 是专门针对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那么,烟草行政处罚的一般流程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店铺小编就为您整理 了“烟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二、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负责人批准 的日期为立案日期。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依法 补办立案手续。
调查取证(专卖管理员)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 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最新修正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最新修正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6-07-28(2010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立案工作流程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立案工作流程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立案工作流程规范一、工作说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二、工作流程图(见附图)三、流程说明1、对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即符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案件管理内勤根据案件来源填制《立案报告表》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2、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立案报告表》,如不同意则返回上一动作;如同意则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报告表》,决定是否立案,如不同意立案,则返回上一动作;如同意立案,则转入案件管理内勤4、案件管理内勤将《立案报告表》存档,转入调查取证流程。

四、工作文书《立案报告表》(见附件23)五、工作职责此项具体工作职责为:1、案件管理内勤:填写立案报告表等相关文书并存入案卷,依照案卷制作和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妥善保管案卷备查。

2、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立案报告表等相关文书;组织立案调查工作。

3、行政机关负责人:对立案报告表等相关文书进行审批。

六、工作操作规范1、对于符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立案查处情形之一的,均应填写立案报告表,及时立案。

2、对于一般性的案件,填写立案报告表即可。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附上详细的案情报告。

3、在填制《立案报告表》时“案情摘要”栏需简要地叙述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并应写明该行为违反了哪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部门意见”栏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作出是否同意立案以及如何查处的意见。

“领导意见”栏应由烟草专卖局领导提出是否同意立案及其它事项的意见。

“承办人意见”、“部门意见”和“领导意见”栏应当由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局领导分别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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