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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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印度商人与英国进口商人签订出口鱼粉合同,信用证付款。该信用证规定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包括注明全鱼粉的发票,而印度商人交单时提供的发票只注明鱼粉。结果遭到开证行的退单。而印度商人坚持让开证行退单。而印度商人坚持让开证行付款,又遭拒绝,请问银行是否在这种情况下有权退单。

答案: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仍然是属于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

2 某新加坡进口商与一韩国公司签订了一笔石油进口合同,FOB迪拜,用即期信用证付款。该新加坡进口商在装运港监督装船时发现原油的颜色有问题,遂通知信用证开证行停止向韩国公司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银行不同意,该新加坡进口商马上决定向当地法院起诉,让法院裁定银行冻结付款,请问该进口商是否可以向法院上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一: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离岸价格),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

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所以本人认为不可以

答案二:问题一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的原油颜色与进口商要求的不同,那么有可能是开立信用证时的错误。可以查看开证申请书,如果是进口商自己写错,自己负责。如果是银行写错,可以要求银行承担损失。

2,开证时没有出错,那么如果单据中原油颜色与信用证不一致,进口商完全有理由要求银行拒付。

3,如果单据中的原油颜色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而实际货物颜色确不同,那么就存在欺诈,进口商可以以“欺诈例外原则”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如果有第3方议付行已进行了善意议付,那么法院是不会下止付令的,进口商自认倒霉吧)

第二个问题:

银行是没有权利决定是否退单的,只能听凭指示。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就发拒付电文给交单行,交单行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可以选择退单,或者与进口商接洽,让进口商接受不符点。所以是否退单是由出口商决定的,开证行拒付后,只是等待出口商的下一步指示。

3.某公司接到一份经A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

后,向 A 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A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问A银行的要求对不对?

答:1、开证行一般情况下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保兑行是负第二性的付款责任。2、在开证行无理不履款、承兑和议付的情况下,保兑行负有连带责任。3、保兑行是应开证行要求在L/C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在加具保兑后就与开证行处于相同的地位,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即对L/C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所以,开证行与保兑行的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

4.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

行了付款责任。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

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审核单据,只看其表面的“单证相符”

与否,至于单据的真伪、单据的形式等概不负责。因此,就本例来讲,进口商于付款赎单后才发现提单日期是倒签的,银行对此没有向受益人追偿货款的责任,也无向开证申请人退回货款的义务。这项损失,进口人能按买卖合同向出口方、承运人索赔,而与开证完全无关。

5.某公司以FOB 价出口一批货物,合同总金额为14,500 元,现接到国外来证,金额为

15,000 元,信用证所载货品未写明单价,同时又规定须一次装运,不准分批装运。对该信用证,出口公司将来履行合同,收回货款时是否会有麻烦?

答:不会,L/C上金额一般是有浮动的,收汇根据你的发票金额收

按照L/C上的规定出运,提交单据就可以了。

十一章

1.答:CIF的确是货物装运后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其同时还要求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应符合LC的

规定,而后者是银行付款的前提。如你提交的单据没有任何不符,银行必须付款,现在你的单据有问题,银行有权不付款。

(在采用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的交易中,卖方除了交付合格货物,还应提交与货物相关的合格单据,对其中任何一项义务的违反均使得买方有权拒付。)

2.中国一家外贸公司与日本进口商签订出口裘皮大衣合同。CIF大阪,合同中允许10月底

保证到货,由于加工延误,。。货到后进口商提出交货期已过.

答:见书P193案例1(1)出口商的要求合理

3.出口贸易合同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贸易,双方签订FOB合同,约定装运港为伦敦,装运

期为9月

答:CIF卖方义务

4.答: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5.合同中订有一些相抵触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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