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基因生物在农业、医药等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
然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1. 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则、要求、程序等。
2. 部门职责(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1)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转基因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I、n、m、iv。
(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3)转基因生物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等环节,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4. 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1)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转基因食品、饲料等应标注转基因成分、来源等信息。
(3)违反标识管理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制度(1)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实施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和审批制度。
(2)进口转基因生物必须符合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
6. 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制度(1)对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实施生产许可制度。
(2)加工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与监管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认知。
2. 强化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完善技术检测体系,提高检测能力。
4.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吉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促进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在职、在编职工、特聘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客座人员、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学生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农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设立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简称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科研管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定期对试验过程中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等。
第六条按照研究与试验的不同环境,由不同部门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实验室环境由研究组负责,室内温室环境由研究组和温室管理者共同负责,大田环境(研究所所属的农场)由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负责,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7号)自2020年9月27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农业转基因生物(以下简称转基因生物)的研发和应用逐渐增加。
然而,转基因生物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潜在风险。
为了保证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国家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规范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和管理工作。
2. 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流程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是指根据科学研究和实验数据,对转基因生物的环境影响和食品安全进行全面评估的过程。
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步骤:2.1 项目申报转基因生物的研发单位或个人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研发项目。
申报材料应包括转基因生物的基因组构建、预计的目标产物特性等信息。
2.2 安全性评估安全性评估是对转基因生物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价的关键步骤。
评估内容包括转基因生物的基因组稳定性、目标基因的表达稳定性、目标基因产物的安全性等。
2.3 环境风险评估转基因生物在释放到环境中后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潜在影响。
环境风险评估包括对转基因生物对周围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
2.4 食品安全评价转基因生物经由农产品进入人类食物链,对人类健康可能产生潜在影响。
食品安全评价应重点关注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潜在毒性、过敏原性等。
2.5 编制评估报告在完成安全性评估、环境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评价后,评估机构需要编制评估报告,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3. 转基因生物管理管理办法还指出了对转基因生物的管理要求。
3.1 许可审批转基因生物的研发单位或个人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
申请材料应包括安全性评估报告和食品安全评价报告等。
3.2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对转基因生物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3 紧急处理如果发现转基因生物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4 公众参与管理办法强调公众的参与和知情权。
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31日第1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建立或共享专用的试验基地。
”(二)对附录Ⅰ作如下修改1.将“二、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中的“品种、品系”修改为“转化体”。
2.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2修改为:“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1个转化体,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3中的“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修改为“应在试验植物的适宜生态区进行”。
4.删除“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5.10。
5.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4.1修改为:“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抗虫棉花XY12的安全证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The Regulations o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egulations) is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pollution from the production proces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ensure the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applicable to the production, import and use of microbes, animals and plants with genetic transfor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process.Article 2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e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regulation.Article 3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should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transgenic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import, and enhance the safety assessment, safety control and safety management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Article 4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of agricultural and animalhusbandry shall include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into the regular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animal husbandry, and strengthen the guidanc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the production, planting and animal husbandry of transgenic organisms.Article 5 Enterprises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import and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Regulations, establish a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appoint a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 accept the guidance and supervision of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and strengthe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Article 6 Enterprises producing, importing and using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hall carry out safety risk assessment before the production, import and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and the safety risk assessment report shall be reported to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for review.Article 7 Enterprises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import and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hall pass satisfactory safety risk assessment before they can be used.Article 8 Enterprises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and import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hall set up a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appoint a safety officer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from the production, importation, distribution and sale to the end of use.Article 9 Enterprises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import and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hall implement safety management at the following stages:(1) The production stage: The enterprises shoul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mprove produc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and strengthen employee training on safety awareness;(2) The import stage: Enterprises should strengthen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nd ensure the safety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by conducting safety checks;(3) The use stage: Enterprises should strictly implement the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 for the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and should not use transgenic organisms beyond the scope and purpose approved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Article 10 Enterprises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import and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process shall strengthe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transgenic organismsin the use process and shall strictly implement the plans,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safe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Article 11 Enterprises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import and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hall strengthen the collection, record and management of relevant information.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should also strengthen the collection, analysis, research and use of such information.Article 12 Enterprises producing, importing and using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process and theirillegal acts of production, import and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shall be punished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Article 13 Enterprises producing, importing and using transgenic organisms in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process shall, if they cause damage to human life and property, be held liabl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he legal liability of the personnel directly responsible shall be investigated inaccordance with the law.Article 14 Any unit or individual is encouraged to report and accuse the illegal acts of production, importation, sale and use of transgenic organisms which affect public safety, and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shall handle th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Article 15 These Regulations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1.3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两个省,每省不超过3个点,试验总面积不超过4亩(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地点应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2.2试验转基因微生物菌株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菌株应当是由同一受体菌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基因菌株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的相对应。
2.3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5个点,总面积为4~30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3.3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2个点。总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100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10000头(只);禽类(鸡、鸭等)20000羽(只);鱼10万~30万尾等。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1.3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法人单位的试验基地进行,每个试验点面积不超过4亩(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地点应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1.5.6中间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植物的贮存、转移、销毁、收获、采后期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以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2.2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不超过转化体5个。这些转化体应当是由同一品种或品系的受体植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方法所获得的,每个转化体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阶段的相对应。
4.2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转基因植物一个品系(或品种),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正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
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究与试验第三章生产与加工第四章经营第五章进口与出口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I、Ⅱ、Ⅲ、Ⅳ四个等级。
转基因法律法规汇总
现行有效的转基因食品,转基因生物相关的部委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部分地方规定,由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仅供参考。
一、法律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2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部令第59 号)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8号)国家标准:GB/T 19495.1-2004 转基因产品检测通用要求和定义GB/T 19495.2-2004 转基因产品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GB/T 19495.3-2004 转基因产品检测核酸提取纯化方法GB/T 19495.4-2004 转基因产品检测核酸定性PCR检测方法GB/T 19495.5-2004 转基因产品检测核酸定量PCR检测方法GB/T 19495.6-2004 转基因产品检测基因芯片检测方法GB/T 19495.7-2004 转基因产品检测抽样和制样方法GB/T 19495.8-2004 转基因产品检测蛋白质检测方法农业行业标准:NY/T 672-2003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通用要求NY/T 673-2003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抽样NY/T 674-2003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DNA提取和纯化NY/T 675-2003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NY/T 719.1-2003 转基因大豆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第1部分:生存竞争能力检测NY/T 719.2-2003 转基因大豆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第2部分:外源基因流散的生态风险检测NY/T 719.3-2003 转基因大豆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第3部分: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检测NY/T 720.1-2003 转基因玉米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第1部分:生存竞争能力检测NY/T 720.2-2003 转基因玉米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第2部分:外源基因流散的生态风险检测NY/T 720.3-2003 转基因玉米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第3部分: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检测NY/T 721.1-2003 转基因油菜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第1部分:生存竞争能力检测NY/T 721.2-2003 转基因油菜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第2部分:外源基因流散的生态风险检测NY/T 721.3-2003 转基因油菜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第3部分: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检测NY/T 1101-2006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性评价导则NY/T 1102-2006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检测大鼠90d喂养试验NY/T 1103.1-2006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检测抗营养素第1部分:植酸、棉酚和芥酸的测定NY/T 1103.2-2006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检测抗营养素第2部分:胰蛋白酶抑制剂的测定NY/T 1103.3-2006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检测抗营养素第3部分:硫代葡萄糖苷的测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1194-2003 植物及其产品转基因成分检测抽样和制样方法SN/T 1195-2003 大豆中转基因成分的定性PCR检测方法SN/T 1196-2003 玉米中转基因成分定性PCR检测方法SN/T 1202-2010 食品中转基因植物成分定性PCR检测方法农业部869号公告农业部953号公告农业部1193号公告农业部1485号公告。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模板】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分为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安全证书五个阶段。
其中,安全等级为Ⅲ、Ⅳ的实验研究和所有安全等级的中间试验实行报告制管理;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安全证书阶段实行审批制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
第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在受理截止日期后三个月内农业部做出批复。
一、报告制管理程序(一)拟从事安全等级为Ⅲ、Ⅳ级的实验研究和所有安全等级的中间试验的单位,应填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报告书,并准备相应的技术资料。
(二)报告单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后,由报告单位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备案并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报告、咨询,书面反馈意见。
(四)报告单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每年12月31日前要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
二、审批管理程序(一)拟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安全证书的单位,须填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并准备相应的技术资料。
(二)申报单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填写审查意见,报实施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实施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进行登记和审核。
主要审查试验地点基本情况是否真实,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可能性,并填写审核意见。
(四)申报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级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级管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农业已成为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领域。
而转基因技术的出现,更是为农业生产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保障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我国已经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级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级管理是指对转基因生物按照其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
根据我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生物被分为四个等级,即高风险转基因生物、中高风险转基因生物、中低风险转基因生物和低风险转基因生物。
不同等级的转基因生物在生产、研发、实验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管理要求。
高风险转基因生物是指具有极高风险的转基因生物,可能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重大危害。
这类转基因生物的研发和实验必须在严格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且需经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
同时,高风险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应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其安全性和可控性。
中高风险转基因生物是指具有较高风险的转基因生物,其研发和实验也要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但是相对于高风险转基因生物而言,其审批程序相对简单。
对于中高风险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应用,也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其安全性和可控性。
接着,中低风险转基因生物是指具有一定风险的转基因生物,其研发和实验可以在普通实验室中进行,但是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要求。
对于中低风险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应用,也需要经过审批程序,确保其安全性和可控性。
低风险转基因生物是指具有较低风险的转基因生物,其研发和实验可以在普通实验室中进行,但是也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要求。
对于低风险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应用,只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即可。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级管理中,除了对不同等级的转基因生物进行分类管理外,还有着相关的监管机制和责任制度。
相关部门和企业需要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不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同时,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也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以下简称“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防止转基因生物对生态环境、人类健康和农业生产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组织体系(1)设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设立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2. 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1)对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性评价,包括环境安全、食品安全、生物安全等方面。
(2)对转基因生物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 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1)转基因生物试验应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试验场所以及试验设施内进行。
(2)转基因生物生产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品种、生产技术和操作规程进行。
4. 转基因生物经营与使用(1)转基因生物经营单位应取得转基因生物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经营。
(2)转基因生物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使用转基因生物。
5. 转基因生物标签与标识(1)转基因生物应标明转基因生物名称、转基因生物标识等信息。
(2)转基因生物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应严格执行标识制度。
6. 转基因生物事故处理(1)发生转基因生物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7. 转基因生物信息管理(1)建立转基因生物信息管理系统,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使用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
(2)加强转基因生物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督管理1. 各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I、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7.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8.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5.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26.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7.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31.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69.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0.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71.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72.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73.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7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76.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7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78.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80.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81.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82.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8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85.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8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8.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8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91.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9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9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9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9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98.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9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0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0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107.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11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11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2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26.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127.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13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13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1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14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14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14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3.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8.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3.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2019年1月4日农办法〔2019〕1号)2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24.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25.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27.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1日农经发〔2018〕4号)2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农发〔2017〕201号)29.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3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3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16日农办计〔2016〕50号)35.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农经发〔2018〕1号)36.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7.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8.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9.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4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42.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43.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6.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0.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正文:----------------------------------------------------------------------------------------------------------------------------------------------------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四条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二章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第五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I、II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III、IV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XXXX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涉及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植物、动物、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农办科〔2017〕5号)、《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和《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有事业编制的教学科研人员、聘用的教学科研人员及本校学生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我校科研条件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外单位科研人员、学生,按本校人员管理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XXXX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科研副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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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文号】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日期】 2001-1-5【生效日期】 2002-3-20【效力】【备注】食品伙伴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4第38号(二00四年七月一日)》对本办法已经修订。
1.第十六条修改为:“农业部每年组织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
第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
申请被受理的,应当交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
农业部自收到安全评价结果后20日内作出批复。
” 2.删除第二十六条中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交纳审查费”的规定。
【食品伙伴网说明】本办法食品伙伴网已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
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为安全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二章安全等级和安全评价第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评价管理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安全等级Ⅰ:尚不存在危险;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
第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一)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二)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的类型;(三)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四)确定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影响;(五)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第十一条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受体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Ⅱ。
(三)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Ⅲ。
(四)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高度危险,而且在封闭设施之外尚无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发生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Ⅳ。
包括:1.可能与其它生物发生高频率遗传物质交换的有害生物;2.尚无有效技术防止其本身或其产物逃逸、扩散的有害生物;3.尚无有效技术保证其逃逸后,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之前,将其捕获或消灭的有害生物。
第十二条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的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即:增加受体生物的安全性;不影响受体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体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1 增加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包括:去除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或抑制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表达的基因操作。
类型2 不影响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包括: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影响的基因操作;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类型3 降低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包括: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2. 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影响的基因操作。
第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根据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和基因操作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及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一)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1.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
2.安全等级为Ⅰ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Ⅱ;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但是可以通过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Ⅲ;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而且无法通过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V。
(二)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1.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如果安全性虽有增加,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2.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3.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Ⅱ、Ⅲ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三)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1.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或Ⅲ,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Ⅲ。
3.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Ⅲ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生物1.安全等级为Ⅳ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Ⅱ、Ⅲ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V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V。
第十四条农业转基因产品安全等级的确定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和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一)农业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类型1 增加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类型2 不影响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类型3 降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产品1.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
2.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产品1.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其安全等级为I;如果安全性虽然有增加,但是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2.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3.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产品1.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或Ⅲ,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Ⅲ。
3.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Ⅲ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五)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产品1.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Ⅱ、Ⅲ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V。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第十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农业部每年组织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
第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
申请被受理的,应当交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
农业部自收到安全评价结果后20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七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安全评价报告或申请前应当完成下列手续:(一)报告或申请单位和报告或申请人对所从事的转基因生物工作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填写报告书或申报书(见附录Ⅴ);(二)组织本单位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三)取得开展试验和安全证书使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四)提供有关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