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
浅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因此关于这一制度的理论研讨就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法还原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制度是为维护交易的安全而设计的,其构成要件有:1、占有人所非法转让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不动产,这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独特的规定。
但是不动产的转让一般须经登记,因而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众多学者口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要件,交易上不致于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权人,因此认为不动产的交易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不动产的交易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那么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为善意的问题。
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取得1《民法》(第四版)魏振瀛主编261页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应该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同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当允许在不动产上适用善意取得。
比如王利明先生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其中第二章第七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准用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
”再比如梁慧星先生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该建议稿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限于动产,但在第一章第三节第一目不动产登记中,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保护制度:“第二十八条[权利正确性推定] 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
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物权法》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了善意制度。
但取得制度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还很不完善。
本文在借鉴外国成熟经验基础上,关于遗失物、特殊动产等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物权作者简介:杨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大连海事大学2012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司法制度与司法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29-02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对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涵(一)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又可称之为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再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而只可请求转让人(无处分权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从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中可以得出,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动产和不动产都统一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传统的善意取得理论中所涉及的财产,只限于动产,由于不动产的取得要以登记作为公示,则不包含在这一制度中。
我国目前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转轨阶段,一些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在一些房屋预售过程中,存在着“一房二卖”,乃至于“一房多卖”的漏洞,致使部分购房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因此,如将不动产交易纳入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将得到最大限度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会进一步得以有序发展,形成更加良性的循环。
二是该制度统一对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进行了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被合并到一起加以规定,这样,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以得到进一步简化。
然而,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在实践中会存在部分差异,鉴于此点,动产与不动产在该制度的适用中应被加以严格区分。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以善意取得的财产转移是有效的,即使原所有人的财产权益没有得到合法的保护或承认。
这种制度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都有一定的依据。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诚信购买者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人和企业往往要依靠购买和销售来完成生产和消费活动。
购买者正常地购买商品或财产时,有合理地相信卖方拥有合法权益并可以按照自由意愿使用或处置该财产。
如果善意取得制度不存在,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维护,市场秩序也将无法正常运转。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在某些情况下,财产权益的归属往往复杂且难以确定,例如财产被多次转让、存在纠纷等。
如果只依靠原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来决定财产的归属,这将导致争议频繁、纠纷不断。
而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类问题,减少争议和纠纷,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也符合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原所有人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行使或维护其财产权益,例如丧失权利能力、遗失财产等。
如果这些无法行使或维护权益的财产永远无法转移,就会对原所有人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而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公平与公正的要求,将这些财产重新转移给那些具备相应实力和能力的购买者或使用人。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也需要在实施中注意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购买者的权益并为社会提供稳定和公平,但过度的善意取得也可能导致不公正或不合理的结果。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和规定时,应当兼顾原始所有权的保护和善意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利益冲突和纠纷。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它可以保护购买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符合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也需要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衡量,以确保权益的平衡和公正的实现。
论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将不动产作为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文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及针对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的判断标准、登记的机关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需要加强不动产善意取得得立法等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界定(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①(二)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含义善意作为一个民法上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的善意占有之诉,即”产生于共和国末期的以时效取得为基础的虚拟的要求返回所有物之诉”。
②善意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善意必须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其次,行为人对行为相对人的无法律依据或者不享有权利的真实状态并不知晓;再次,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与行为相对人的之间的法律行为是合法或者相对人享有合法权利;最后,行为人的这种心理状态能够通过其外在的表现被其他人所感知。
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物权法》颁布之后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有了明确的规定。
而根据《物权法》106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不动产善意取得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③:(一)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二)转让人无处分权转让人如果具有处分权,则对于受让人构成继受取得,不属于善意取得。
(三)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取得必须依据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可以发生善意取得,而且此处的法律行为应该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受让人必须因此付出对价,具有有偿性。
(四)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当时,第三人不知道对方对标的物无处分权,要强调的是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以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学六班解鸿岩 20211014480一、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所有权确定地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会不能追夺的姚学甲法律制度。
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国家机器付诸行动了近代民法以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根据,向来有争议。
即时时效说认为其依据在于适用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权利外像说认为其依据在于对权利外像的保护;法律赋权说说在善意取得权利的紫苞情况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保护说则说根据公示主义,占有人应该推定其为雷米雷蒙县法律上的所有人;法律规定说则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依据即在于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可见,近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建设,政策是近代各国民事立法政策为保护市场黄金交易安全、便捷而建立的制度。
近代民法,以神性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被认为是整个社会得以存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竟然打破了所有权神圣的绝对观念,而肯定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其确立是对所有权绝对尊重的一种扬弃,处处渗透着经济社会保护大宗交易安全与便捷的客观现实,是促成近代各国民法最终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缘由。
《物权法》正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拿下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所有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法律规定或者制度安排,旨在保护购买者或者误取财物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善意地、诚实地取得该财物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理念是:为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应当鼓励诚实行为,奖励善意取得财物的行为者。
该制度在民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安排,具有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和促进交易活动的作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善意”。
善意意味着主体在取得财物时,是根据合法、合理和诚实的态度行动的,不知道财物存在的瑕疵或者权利瑕疵,也没有过错。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善意取得者不会因为其取得财物的方式而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法律地位。
如果一个人是依法善意地取得他人的财物,那么他可以据此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不容易被他人主张,即使原来的所有者后来发现了这个瑕疵,也难以取回财物。
这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再次,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促进和保护经济活动的进行。
强调善意取得者的法律地位可以增加人们在经济交易中的信心,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交易活动。
因为善意取得者不会承担因他人过错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从而降低了交易的风险,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还有助于善意取得者和原有所有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在一些情况下,原有所有者可能会因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丢失其财物,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使得善意取得者不需要承担原有所有者的过错或者疏忽造成的影响,保护了双方的交易纠纷不加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是无限度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对善意取得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比如,在知道财物的取得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者是没有权利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的。
同时,在一些特殊财物或者特殊交易中,法律也可以设立其他制约条款,以保护原有所有者的权益。
试析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试析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满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人们以诚信为基础并在正当手段下取得资产权益时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
我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为了完满该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善意取得行为的监管,本规章制度将从定义、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详实论述。
一、定义善意取得是指取得资产权益的当事人,确信其所取得的资产权益是合法的,并以真实的意思表示取得该资产权益的意愿。
二、条件1.无过错:善意取得的当事人在取得资产权益时不能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包含但不限于欺诈、胁迫、贿赂、窃盗等行为。
2.依法取得:善意取得的资产权益必需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的,包含通过买卖、赠与、继承、遗赠、合同、法律规定的方法等途径。
3.诚信意愿:善意取得的当事人需要以真实的意思表示取得资产权益的意愿,不能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或隐匿的情况。
三、程序1.诚实行为:当事人在取得资产权益时应当诚实守信,履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
2.保存证据:善意取得的当事人应当保存与取得资产权益有关的证据,包含但不限于购买合同、赠与证明、继承遗赠证明等。
3.征称心见:在取得他人资产权益时,当事人应当尽量征得对方的明确看法,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四、责任1.善意取得权益的保护:依据《民法典》第1018条,善意取得的资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显现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也仍然享有相应的优先权。
2.重修资产权益:假如善意取得的当事人在取得资产权益时无法供应合法证明,或者对方主张合法权益并能供应证据证明,善意取得的当事人应当帮助对方重新建立本身的资产权益。
3.追溯权益:假如善意取得的当事人取得资产权益后发现对方的权益受到侵害,善意取得的当事人有权追溯至取得资产权益的时点,并追究侵权方的责任。
五、监管机制1.政府监管:政府应建立完满的善意取得制度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善意取得行为,并供应相关法律咨询和帮忙。
2.完满法律法规:针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政府应依据实践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在合适的时候及时修订和完满相关的法律法规。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基础上,以良好的意愿获得权利或财产的一种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主体的善意、合法的取得手段和没有法律限制的取得条件。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权益保护不足等。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积极向好的。
未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应以完善法律制度、提升效率和保护当事人权益为发展方向。
通过不断探索和改进,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要件、现状、发展趋势、建设方向、我国1. 引言1.1 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实施某些行为或享有某些权利的法律机制。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合法取得财产、合理信赖和消除过错。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保障和加强社会宣传等方面,以确保制度的强制力和实效性。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设方向应当着眼于依法原则、诚实信赖和保护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制度体系。
2. 正文2.1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下,以善意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依法行为的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合理性,也是法律对社会成员善意合理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取得者是指在取得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该财产的权利人对其财产的权利,但是其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善意取得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一定的权利,并且对该财产具有保护和处分权。
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目录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 (3)(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3)(二)善意取得的基本构成 (3)1、动产的善意取得 (3)2、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3)二、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4)(一)我国善意取得的历史发展 (4)(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订的指导思想 (4)(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定的基本原则 (5)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不足及完善 (5)(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 (5)(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6)1、应当进一步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6)2、对原财产的所有权的权益保护不周。
(6)3、对善意的评判标准没有明确统一。
(6)(三)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6)1、应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6)2、建立统一的对受让人善意判断的客观标准。
(7)结语 (7)参考文献 (7)致谢 (8)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直至07年《物权法》的颁布,我国才首次对善意取得规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一部法律,既关乎着物权人权利的保护,也关乎着社会经济利益的保护,具有别的法律无可代替的重要性。
在当前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必将凸显其独特的价值,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提供最根本的依据。
本文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为大体框架,全面阐述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以及理论,根据我国的善意取得值得的法律价值,善意取得中的一些不足和未来需要完善的地方,谈谈自己的认识。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On the Acquisition System in Good Faithabstract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civil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on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na fide third parties, maintaining market order and protect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have been very positive. Until "Property Law" enacted in 2007, was the first time our country has made in good faith provides a more comprehensive provisions is to adapt to social needs arising from a law, both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roperty rights, but also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socio-economic interests , with the importance of other legal irreplaceable. In the present perfec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will highlight its unique value, to provide the most fundamental basis for solving real-life civil disputes. Taking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general framework, a comprehensive exposition of the theory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made worthy of legal value according to our goodwill, goodwill acquired in a number of deficiencies and future needs of the perfect place to talk about their own understanding .Keyword:Keywords:acquired in good faith; Elements;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还称即时取得,指的是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人在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占有设置第三人时,即便无权占有人无处分的权利,而善意的受让人仍然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论文: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
善意取得论文: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摘要在物权法中,善意取得是一项重要制度。
在近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财产中,均占有很高的地位,它是以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为存在基础的。
善意取得制度在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当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而,现阶段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很有必要。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一、善意取得的定义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它是指无权处分人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散失所有权。
这是“无处分不生效力”原则的例外。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虽然突出保障了财产交易安全,但这是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因此,这就决定法律要严格规范善意取得适用的范围和要件,以真实实现财产的静的安全与动产的安全这两个法律价值的平衡,而不能过分偏执于一端。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原所有权人散失所有权,受让人获得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产生转移。
正是基于所有权转移这一点,各个国家的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都有很严格的规定。
我国也不例外,综合我国的各种法律,我国善意取得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在财产受让过程中,对相信让与人是财产的实际所有人有充分的理由。
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当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况,其他人很难清楚了解受让人的这种主观心理。
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于,要根据受让人取得财产的客观、具体形式来定。
如根据受让财产的特性,受让人获取财产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获取财产的价格与财产的实际价格相比较是高还是低,如果受让人能够根据自己的经验很轻易的察觉让与人不是财产的实际所有者,则、受让人具有善意是不成立的。
(二)善意取得的标的包括不动产与动产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实际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善意来源于对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或者在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被登记为权利人这一类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上的信任,即对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信赖,这一点动产和不动产上是没有区别的。
论我国民法中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综述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便捷、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自问世以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的确认。
而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于不动产,学界可谓见仁见智。
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出发,共分为三章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研究。
1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法学研究首先需要有清晰界定的概念,所以在本章中首先指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起源,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基础,并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其次对不动产与善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我国划分动产与不动产应采纳物理标准。
最后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确立的逻辑依据及理论基础,即以公信力原则为其逻辑依据,并以社会本位为其理论基础。
2我国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共分四节进行了论述。
第一节是介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理论争议及结论。
第二节分析了各国立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态度,通过对世界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分析比较,指出了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制度依据。
第三节通过分析在我国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在物权法通过前,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已在有关司法解释和部门法中有规定,从而主张在我国民法上应该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第四节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包括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效果以及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侵权请求权。
3构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建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只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应符合三个要件,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但是笔者认为物权法的规定不太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五个要素:转让人为不动产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且无权处分不动产;受让人通过法律行为从转让人处取得不动产;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信赖登记;必须是已经登记的法律允许流转的不动产;必须办理不动产登记。
浅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才 善 意 取 得 制度 本 质 上 是 平 衡所 有 权 人利 益 和 善 意 受让 人 利 益 到 侵害 , 会存 在牺 牲 原物 权 人 的利 益而 保 护第 三 人 利益 的情 形 , 有适 用 善意 取得 的必 要 。 才 的一项 制 度 , 方面 指 在一 定 程度 维 护所 有 权人 的利 益 , 一 保证 ( ) 二 受让 人取 得 财 产 时 出于善 意 。 所 有权 安 全 , 持社 会 秩序 的平和 稳 定 , 一 方面 又侧 重 维 护 保 另
根 据 善意 取 得制 度 , 得财 产 的第 三人 在 取 得财 产 时应 为 取 善意 受 让人 的 利益 , 进 交 易便 捷 和保 护 交 易安 全 。当 在保 护 促 这 善意 ” 是指 受 让 人从 让 与人 手 中 取得 财 产 , 真 正 的权 利 人与 保 护善 意 受让 人之 间发 生冲 突 时 , 当侧 重 于 善 意 ; 里所 说 的 “ 应 不 保 护 善意 受 让 人 。这 样不 仅 有利 于 维 护交 易 的安 全 , 且有 利 时 , 知道 或 不 应 当知道 让 与 人无 所 有权 或 处 分权 的 事 实 。由 而
制度 不 可替 代 的作 用 , 于 保护 交 易 安全 , 高交 易效 率 , 对 提 促进 商 品流 通 , 实现 物 尽其 用 具有 重 要 意义 。 以这 一制 度 已为大 所 多 数 国家 所 认可 。大 陆法 系 各 国继 承 了 日耳 曼 法 的 善意 取 得
制度 , 至英 美法 系 国 家也 受 其影 响 。然 而 值 得注 意 的 是 , 甚 在 业 已确 立善 意取 得 制度 的 国家 和地 区 , 善意 取 得制 度 仅指 动 其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物权 法》第 16条规 定 : 无 处分 权人 将 0 “ 产 的善 意取 得 , 民事立 法 都规 定 只对 动 产交 易 依 善意 取 得制 其 而 不动 产 或 者动 产 转 让给 受 让人 的, 有 权 人有 权 追回 : 所 除法 律 度 予 以保 护 , 对不 动产 交 易 并 不适 用所 谓 善 意取 得 制度 。而 我 国的 《 物权 法》 16条 明确规 定 了 不动 产 的善 意取 得 制 度 。 第 0 另有 规 定 外 , 合 下 列情 形 的 , 让 人取 得 该不 动 产或 者动 产 符 受 它将 即 的所 有 权 :() 让人 受 让 该 不动 产或 者 动产 时 是 善意 的 :2 本 条 的规 定意 义颇 大 , 在 我 国确 立统 一 的善 意取 得 制度 , 1受 () 动 产 与不 动 产 的善 意取 得统 一 规 定 , 权 与 他物 权 的善 意 取 所有 以合 理 的 价格 转 让 ; 3 转 让 的不 动产 或 者动 产 依 照法 律规 定 () 得统 一规 定 。这 一规 定 , 得 我 国在 不动 产 所 有权 取 得方 面 与 使 应 当登 记 的 已经登 记 , 需 要登 记 的 已经 交付 给 受 让人 。受 让 不 以往 相 比有 了开 拓 性进 展 , 有必 要对 我国 这项 制 度创 举 的 因此 人依 照 前 款规 定取 得 不动 产 或 者动 产 的所 有权 的 , 原所 有权人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没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取得权利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涉及到财产权利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的规定,无论是依法转让、遗赠、领受继承分配的财产,还是拾得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取得人会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利。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善意购买:购买人在不知道该财产的转让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购买该财产。
例如,某人在合法购买市场上购买了一辆车,但事后发现该车是被盗窃的,此时购买人作为善意购买人,拥有对该车的所有权。
2. 善意承受赠与:承受赠与人在不知道赠与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接受该财产。
例如,某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接受了他人赠与的一幅名画,但事后发现该画是被盗窃的,此时承受赠与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拥有对该画的所有权。
3. 善意拾得:拾得人在找到财物的时候,不知道该财物的失主是谁或者知道失主的身份但无法确定失主。
例如,某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只钱包,尽力找到失主但未能找到,此时拾得人作为善意拾得人,拥有对该钱包中财物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取得财产的行为涉及违法、欺诈等情况,就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范畴。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引言:在物权法领域,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款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善意取得者的权益受到充分保护。
本文将以该条款为分析对象,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及其在我国物权法中的意义和作用。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1.1 善意取得的主体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两个主体,即善意取得人和善意出让人。
善意取得人是指在取得财物权益的过程中,不知道该财物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的归属不明的人;善意出让人则是指在出让财物权益的过程中,对财物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的归属明知或应知的人。
1.2 财物权益的瑕疵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权益瑕疵的认定。
权益瑕疵可以包括财物的产权归属争议、财物上的抵押或租赁等权益纠纷。
然而,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只有在善意取得者完全不知道或无法知道权益瑕疵的情况下,方能得到合法保护。
1.3 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善意取得者所取得的财物权益是有效的,不受权益瑕疵的影响;其二,善意取得者可以对该财物进行处分,包括出售、抵押等。
二、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的规定及解析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规定:“善意取得的财产权益,不受权益瑕疵的影响。
”该条款明确了善意取得者的权益受到保护,并排除了权益瑕疵对善意取得权益的影响。
同时,该条款也明确了权益瑕疵对他人的权益不产生影响,即善意取得者的取得是合法有效的,不会对其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解析:该条款的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呈现重要意义。
2.1 保护善意取得者利益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使其不因权益瑕疵而受到损失。
该条款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财产权益不受权益瑕疵的影响,确保善意取得者的利益合法有效。
2.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重要作用。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强调了对善意取得者的保护,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背景、原理以及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定义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于依法获取某种权益的个人或机构,即使其权益来源于他人的非法行为,也可以合法享有该权益的一种制度。
也就是说,善意取得制度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当权益持有人以善意获得该权益时,其权益是合法有效的,不受他人非法行为的影响。
背景善意取得制度的出现源于对个人权益的保护需要。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对权益的取得主要以契约原则为基础,即要求取得者必须具备正当的权益来源。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权益的来源可能是复杂的或难以确认的,这给权益的取得造成了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善意取得制度应运而生。
善意取得制度的背后还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优先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
这是因为,善意取得者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得权益的,他们并不知晓该权益的非法来源,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理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原理是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强调了个人或机构在取得权益时应具备的善意和合法行为,即取得者应当以真实清白的心态获得权益,无可挑剔。
公平原则强调了对善意取得者的保护和对原权益持有人的公平考量,即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但也要对原权益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一定的补偿。
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条件有:首先,权益取得者必须是以正当的方式获得该权益的;其次,权益来源的非法行为必须是无法预见或不可避免的;最后,善意取得者不能知晓该权益来源的非法性。
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在财产交易、知识产权保护和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
对于财产交易来说,善意取得制度能够保护购买者的权益,尤其是在二手商品市场中,购买者只需遵守诚实交易的原则,即可合法享有所购买财产的权益。
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是二手车交易,由于二手车的来源较为复杂,有些车辆可能是盗窃或偷盗的,购买者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合法享有购买的车辆。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人们在不知情或者不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购买、继承、
赠与等方式取得了他人的财产后,可以成为合法的所有权人。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障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那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
要件有哪些?下面进行简要分析。
第一、需要具备“善意”的必要性。
善意取得制度强调的是诚实、守信、勤劳和谨慎
等美德的重要性,也要求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真诚的,不知情或者不了解法律条款。
也就是说,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主观要素,要求取得人可以证明其在取得财产时是出
于正当目的和合法意愿的。
第二、需要具备“所有权”的基础性。
所有权是指一个人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最广泛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处分权等多方面的权利。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只有当取得人从前所
有权人那里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财产时,这些权利才能够转移过来。
所有权是建
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
第三、需要具备非法来源的实质性。
除了以上两个方面的要素,善意取得制度还要求
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不能有过错或者过失,并且财产必须来源于非法渠道,比如说拐卖、
窃盗、抢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
如果财产是合法渠道取得的,即便取得人不知情或者
不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也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具备“善意”、具备“所有权”的基础性和
具备非法来源的实质性。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素,才能体现出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价值,
起到保障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多种作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取得他人财产的利益。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既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又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重要条件。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原则与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到财产权益的保护问题。
它规定了当一个善意第三方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产时,其取得的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购买商品、土地或其他财产时是善意的并没有知道该财产存在任何瑕疵,那么即使该财产的原先所有者并不是合法的(例如没有所有权),该第三方也应该享有合法的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关注的是善意第三方是否可以成为合法权益的主体。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1. 善意第三方的利益优先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
如果一个第三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购买了一个他以为是合法的财产,他应该享有合法的权益,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不受他人权益的限制。
2. 不助长不良行为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助长不良行为。
如果第三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财产存在问题,却仍然故意购买,那么他的利益并不受保护。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是对所有购买者的全盘免责,而是要求合理的审慎购买行为。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1. 无过错:第三方应当在购买财产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即不能存在明显的疏忽、故意欺诈等行为。
只有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是善意的。
2. 审慎购买:第三方应当以一种合理的期望来购买财产。
这就意味着他在购买财产之前应该进行合理的调查,以确保财产是否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问题。
3. 公开交易: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开交易的情况。
如果财产的交易是非法的、秘密的,那么很难确定第三方是否真的是善意的。
四、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意义1. 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善意取得制度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法律保护,减少了不确定性,增加了商业的可行性。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为了实现公平、合理、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目标,采用一种相对有利于弱势方的政策或机制,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存在的意义以及实施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通过合法和公正的方式,以一种相对有利于弱势方的机制,为弱势群体提供福利、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保障,以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
这种制度的出现对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它旨在解决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距、资源不均等问题,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个相对公平正义的环境中,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可以共同分享社会资源,从而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减小社会的矛盾和冲突。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合力来实施,协调各方利益是一个较大的难题。
此外,由于弱势群体众多,实施善意取得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这也是一个制约因素。
另外,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可能造成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为了有效实施善意取得制度,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建设,发挥其在监督和落实善意取得制度方面的作用。
其次,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同时,也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评估善意取得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其发挥预期效果。
最后,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法律保障,防止滥用和误用。
在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首先,要注重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标是解决社会不公问题,但也要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造成资源滥用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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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引言: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交易也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行。
在越来越多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不利于商品交易的安全。
为了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许多国家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商品交易中也出现了上面的类似问题,,所以我国设立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历史必然,也是客观现实需要。
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各种立法例的考察,立足分析目前我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以期提出设立和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构想,和益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和研究。
关键字:善意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
一、国外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立法路径的分析与比较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它的立法身影,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典型国家对它的立法进程和现状。
(一)罗马法。
罗马法时代,占据主流的是绝对主义的所有权,这主要体现在诸如”无论任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权的权利让与他人”以及”发现己物,即可收回。
”[1]等规定上。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的罗马法注重对所有权保护,而轻视对第三人的权益的合法保护,即使第三人在交易活动中是善意的。
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交易弊端被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
为了调和这种利益冲突,罗马法确立了承认短期取得时效制度。
这种法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善意制度的基础。
(二)法国法。
早期的法国法认为,当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保护受让人的利益,所有权人无权追回所有物,即坚持”动产无追及力”的法律规则。
及至十八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强烈渴望限制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2].1804年民法典基于这样的背景,通过第2279条和第2280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但法国民法将其称为即时取得制度。
《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1款为关于善意取得之一般规定,即”对于动产,自主占有具有与权利证书相等的效力;“在这里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法国法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已经在法律的层面上给确立下来了,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制度也开始影响其他的国家。
(三)德国法。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对善意取得制度已经明确加以规定,而且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在”所有权”的第三节”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中加以规定。
这种立法例表明,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这已经于《法国民法典》在时效中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了。
以上所说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都属于采用中间法立场的立法例,即在承认善意取得的同时,又在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时候规定了一些例外规定。
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
二、我国现有的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我国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向来承认有此制度。
首先,我国的理论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一般是以存在交易行为为前提,即在无处分权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存在因交易行为而产生的物的转让合同。
该转让合同的效力对善意取得的影响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一直争议较大。
对该问题学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主张:其一,认为善意取得的构成并不以转让合同有效为前提。
该观点的代表主要是梁慧星教授,他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针对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而强行使善意第三人原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如果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就根本不需要善意取得制度,且该第三人之取得所有权将属于继受取得。
如果以’转让合同有效’为发生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则该制度就是去了设计时的初衷也与它的立法目的不符。
梁慧星教授的观点也符合占有效力说,也就是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3]其二,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善意取得的构成应当以转让合同有效为前提。
因为物权法草案第111条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转让合同有效。
这意味着,在因无权处分行为而形成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善意取得可以成为合同效力的补充要件,即便原权利人拒绝追认,转让合同也是有效的。
因而该条实际上认为,在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要件的情况下,要排除《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
,这一规定是合理的。
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1条有关无处分权的规定及学界对该条的通常理解,我们只能把转让合同理解为效力待定的债权合同,唯有此,才能保持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
我国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回避了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认为,善意取得的构成不以转让合同的效力为要件。
我国目前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该规定认为,由于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债权问题并不包含物权变动的引起,故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应该受标的物之物权变动能否实际发生的影响,也就是说只要约定交付的标的物所有权具有于将来实行转移的可能(无论为未来之物或他人之物),买卖合同即可宣告有效成立。
因此,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善意取得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不受出卖人是否享有标的物处分权的影响,只要买卖合同没有无处分权之外的其他瑕疵,就应被认定为有效。
在上面定义善意取得不受买卖合同瑕疵的影响的基础上,善意取得法律属性之定位应为继受取得。
目前我国大陆理论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
主张原始取得实际上是建立在转让合同无效的基础上,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就发生同先占一样的法律效力。
其次,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承认善意取得制度,这在我国的司法解释和民事特别法中都可以找到根据。
第一,我国最早承认善意取得的是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项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实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
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缴;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的,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原价将原物赎回或赔偿损失,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赎回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卖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从此项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不知道是赃物的买主的权益,法律是有所保护的,体现了对善意占有人的承认。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明确提出了善意取得这个概念。
第三,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可见,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也是持肯定态度的。
第四,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该条所言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第三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由此看出,司法解释对善意取得制度持也是肯定的。
我国民事特别法像《票据法》。
《拍卖法》等和一些其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设有或可推导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但是,作为私法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现在仍然没有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良好的交易秩序,我们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才能适应将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善意取得的进一步完善近年来学术界趋于一致,认为我国应当设立善意取得制度。
设立善意取得制度是不仅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急切呼唤,应在将来修订《民法通则》或制订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加以明确规定。
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应该怎样设立的问题,在民法学界又有很大的分歧。
但值得肯定的是我们应该参照西方主要国家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立法传统和经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设立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近来,物权法草案的出台引来了各方的讨论。
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方面的规定,草案只提到了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而对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都没做出相关的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立法,只是部分司法解释有规定。
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中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它从侧面肯定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动产质权是以转移物的占有为要件,并且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此为公示的公信力之来源,在交易过程中,买受人只需推定物的占有者即为有权处分人,而无须去调查占有者是否有所有权,从质权的法律属性来看,质权是完全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而对于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我国的司法实践已开创了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先例。
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认为,债权人对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权,仍可以行使留置权[4].此外,从留置权的形成来看,由于所生之债权系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提供的动产有着牵连的关系,即使该物不属于债务人,而属于第三人,债权人在债权届期无以实现时留置自己投入了劳动、花了心血的动产来督促债务人偿债或为实现自己利益,对物之所有者而言,也无多大之损害,相反,如此种种状态下留置权不能成立,对债权人损害甚大。
两相权衡取其利大者,则确立留置权善意取得应为当然之举。
[5]综上所述,,为了健全善意取得制度,维护交易安全应当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纳入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进程。
(二)设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般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故在业已建立完备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体系的国家和地区,除就违章建筑等极少数未进行保存登记的不动产,尚有讨论不动产能否准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外,对于其他问题,讨论这一问题并无多大实益。
[6]现实生活中,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很不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