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运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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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运营承包合同

签订单位

甲方青岛前桃林五金厂

乙方青岛海安生物环保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年月日

环保设施运营承包合同

委托方:(简称为甲方)

受托方:(简称为乙方)

根据国家环保局的规定及市、区两级环保局的有关要求。盈利性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必须要求具有国家级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才能进行运营管理工作。乙方具有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为保证青岛前桃林五金厂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管理,发挥效益,确保生产污水满足排放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为确保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甲方应保证排放污水满足下列条件:

注: Q1—综合污水量、Q2—含氰污水量、Q3—含铬污水量

乙方确保处理后的污水满足下列指标:

2、甲方为乙方的运行管理工作提供协助,并配合乙方在运行期间的技术管理工作。

3、乙方指派一名专人负责该污水处理站的技术指导,人工费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污水处理站日常运行、操作、实验、化验及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乙方协助甲方例行有关环保管理手续,向环保部门报送有关运行记录资料,接受环保管理

部门的日常检查工作。

4、运营管理费用:

(1)运营管理费用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运营管理费用为圆整。

(2)费用支付办法

甲方第一年每月支付乙方运营费用圆整(¥元)。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第一个月初五日内由甲方付清乙方本月运营管理费用,以此类推。

5、其它约定

1)污水处理站大修、更换所需材料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承担乙方一名技术人员的人工费用,具体为每月元,甲方应每月

按时足额支付。

3)环保部门正常收取的排污费由甲方承担。

4)甲方所排放的污水浓度及水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若甲方排放污水超出该污

水处理站设计能力,相关责任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5)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水灾等)导致污水处理站不

能正常运行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6、违约责任

(1)甲方若不能及时提供运行管理费,乙方有权随时停止该污水处理站的运行

管理及技术指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在停止运行前须向甲方书面提出报告,并告之停止运行的具体时间,以便甲方适当处理)。

(2)若设备材料老化而不能正常运转,甲方又不能及时提供资金进行更换、维修,迫使污水处理站停止运行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提供运行管理的正常工作环境,若因此造成乙方管理不便,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问题乙方以工作联系单形式提交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单合理期限内解决,应在当日内书面答复)。

(4)因故终止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如单方终止协议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承担责任。

7、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随时协商解决,并做出记录,须补充完善协作条件的

可另行做出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效力。

8、委托运行管理期限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9、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章)乙方(章)

负责人负责人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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