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近来,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个别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不够审慎。
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如下:一、各信托公司应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
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二、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
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司予以纠正,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各银监局于12月20日前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银监会。
三、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合理把握规模扩张,加强信托资金运用监控,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头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调整风险。
对执行不力的银监局,银监会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09•【文号】银监办发[2008]297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公司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97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自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公司与银行理财对接业务(以下简称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发展迅猛,但同时,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也出现了一些风险,个别信托公司和银行甚至不同程度地遭受了损失。
为促进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充分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潜在风险,确保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风险意识目前,信托公司对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普遍存在风险意识淡薄的问题,多数信托公司认为在该业务中没有风险或风险很低。
各银监局要提醒辖内信托公司改变认识,有效防范交易对手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各信托公司应当密切关注交易对手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和流动性等情况,加强尽职调查,严防交易对手风险。
各信托公司应当认真检查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合同、风险揭示等相关文件可能存在的法律瑕疵,确认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界定清楚;确认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银行披露信息,揭示风险,做到了尽职管理。
信托公司要充分认识自身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
二、做好风险排查,制定应急预案各信托公司应当逐笔梳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对现有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行摸底和后评价,加强对有关产品的风险分析和后续管理。
各信托公司要逐笔研究已出现浮亏和有风险隐患的产品,对产品设计、资金投向、信息披露等环节以及风险状况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查找问题,吸取教训,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鲁银监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省(市)管辖机构,山东省联社及济南办事处、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山东银监局反馈。
请各银监分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2016年11月3日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担保行为,从源头控制担保圈规模和风险继续扩大,并推动做好存量担保圈风险化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所称担保人特指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企业法人,不包含专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所称担保圈是指3家及以上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通过担保关系所形成的,可能导致风险蔓延和扩散的企业法人客户群。
二、总体要求(一)树立正确认识。
规范且有效担保能够缓释信用风险,提升银行债权安全性,但过度、片面依赖担保,疏于对企业真实偿债能力的审查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企业超额融资和银行过度授信等问题,加大了信用风险。
在经济下行期,银行业担保圈风险日益加大,已成为引发区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
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制了解行业的规范与标准
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制了解行业的规范与标准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制:了解行业的规范与标准信托公司作为金融行业中重要的一环,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和信托服务。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经营性质和风险敏感度,信托公司需要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本文将介绍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制,以及行业所遵循的规范与标准。
一、监管机构与职责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作为最高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职责涵盖了企业准入、风险审查、资本充足、行为规范等多个方面。
其监管工作旨在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会负责对信托公司发行的证券及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并协助银监会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其监管工作有助于保护投资者、防范市场风险。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监会负责对信托公司从事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业务的监管工作。
其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准入审核、业务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等方面,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与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规范与标准1. 准入要求为了保证信托公司的经营稳定和风险可控,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准入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注册资本金、持股比例限制、高管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企业才能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并成立信托公司。
2. 资本充足信托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充足要求,以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承担相应的损失。
监管机构要求信托公司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并进行定期报告和评估,确保其资本实力符合监管标准。
3. 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需要有效地控制风险。
监管机构要求信托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风险分散、风险提醒等措施,以预防和化解潜在的风险。
4. 信息披露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要求信托公司进行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需要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发布财务报告、业绩评估报告等,并确保相关信息对投资者公开透明。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一、引言信托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中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一,其业务范围涵盖信托、委托贷款、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对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金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监管信托公司的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积极防范风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制定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将对该指导意见进行详细分析。
二、指导意见的背景与亮点该指导意见的制定是基于近年来信托公司风险的快速增长及其可能对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
采取防范性监管措施,确保信托公司健康发展,是该指导意见的出发点与宗旨。
指导意见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深化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制定了更为全面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分级管理机制、风险应对处置机制等,通过强化内部风险管理,提升信托公司自愿进行合规管理的意识。
2.提高风险识别预警能力。
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控制模型,强化大数据分析与挖掘,提高对信托公司风险的识别与预警能力,在风险爆发前及时进行预先干预。
3.加强风险化解处理。
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更为完善的风险处置机制,包括风险暴露情况的报告、风险处置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等,确保风险的及时化解,防止风险扩大。
4.强化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规范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其有效履行风险防范职责。
三、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该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要求信托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包括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风险应对处置制度等。
2.风险识别与预警。
要求信托公司建立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加强对信托公司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提高对风险的预警能力。
3.风险防控与化解。
要求信托公司加强风险防控,包括信托公司的风险规模与集中度控制、风险管理与控制模型建设等。
4.内部控制与诚信经营。
银监办发〔2014〕99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2)_(2)
基本要素
项目来源
□自主开发 □其他机构推荐
(请说明)___
交易对手名称
交易对手情况
资金用途
交易结构
风险控制措施
预计还款来源/信托退
出方式
风险预案说明
项目管理方式
□自主管理 □事务管理
公司合规意见
信托经理及电话
分管高管签字
关联交易补充 要素
关联交易类型
□资金来源于关联方用于非关联方 □资金来源于关联方用于关联方 □以TOT方式认购其他信托项目份额 □以信托资金支付关联方服务、 担保等费用 □其他(请说明)_____
关联交易类型
□以固有资金认购信托项目份额 □认购关联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其他(请说明)_____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规模 资金用途 交易结构
关联方情况及关联关系 交易对手情况 关联交易定价
பைடு நூலகம்市场同类业务定价情况 风险控制措施
预计还款来源/退出方 式
风险预案说明 公司合规意见 业务联系人及电话
信托项目要素
期限 分管高管签字
推介地
推介机构
推介费用
异地推介补充
推介期
推介规模
要素
推介方式和推介管理
推介负责人及电话
商业银行理财
资金来源
资金投资权益 是否结构化信托
类金融产品或
优先劣后比例
权益类特征的
投资范围
金融产品且聘
投资顾问情况
请第三方投资 投资顾问是否信托公司
顾问补充要素
关联方
填表人:(签
填表说明:
字)
1、报告事项:此单元格选择报告事项涉及固有业务还是信托业务,如果同时涉及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的,需两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银监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一)摸清风险底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二)严控增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治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承担着信托资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等职责。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展开阐述。
一、加强监管机构的角色监管机构在信托公司风险监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能。
同时,监管机构应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把握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
二、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应对等环节。
首先,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的识别,及时、准确地掌握风险信息。
其次,信托公司应根据风险的严重性和可能性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再次,信托公司应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风险事件,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框架。
内部控制包括内部审计、内部检查等措施,以确保公司运作的规范和合规。
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需要信托公司加强对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信托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信托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开其风险管理制度、业绩报告、投资组合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
同时,信托公司还应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和满意度。
五、加强对信托公司的分类监管监管机构应根据信托公司的规模、经营范围、风险水平等因素,将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对于风险较高的信托公司,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对于风险较低的信托公司,监管机构应减少监管负担,促进其健康发展。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2004年6月23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管,督促信托投资公司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健康发展的关系,依法合规经营。
信托投资公司应认真研究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未雨绸缪,防范风险。
凡向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对上述行业进行投融资。
对使用信托财产向热点行业投融资的,要向委托人明示国家政策,进行特别信息披露,严格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各银监局要切实做好“窗口指导”,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提示、风险警示,检查风险管理措施;对风险管理措施不力的,要限时改进;对拒不改进或限时内未改进的,应即停办相关业务。
要以防范风险为中心。
对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情况、五级分类的准确度进行检查和复查,努力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
二、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监管。
按照属地监督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对信托投资公司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有参股或控股的子公司办理信托业务进行清查。
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7]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7〕1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近来,随着证券市场形势的变化,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投资金额迅速增加。
为提高信托投资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就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如下风险提示:一、强化风险意识,正确认识目前证券市场风险目前,国内股票市场指数已突破历史高位,市场交易活跃,股价及成交量不断创出新高。
与此同时,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投资热情也逐步高涨,对证券市场投入资金明显增多,自营证券投资、证券投资信托增速较快。
从国际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看,证券市场是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市场;从国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实践上看,也有个别信托投资公司因证券投资风险控制不善导致关闭的教训。
因此,各银监局应提醒和督促信托投资公司理性看待目前的股票市场,时刻警惕证券投资业务风险,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意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审慎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二、加强风险控制,严防证券投资操作风险一是信托投资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采取切实措施,严防资金通过各种方式违规流入股市;二是信托投资公司要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开展证券投资业务,不得盲目扩大证券投资规模;三是信托投资公司要坚持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投资原则,不得参与“做庄”炒作。
各银监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监督信托投资公司切实执行证券投资业务有关比例限制规定,在规定的持仓比例内合理控制仓位;四是信托投资公司在管理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时,应当对信托执行经理的投资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并监督信托执行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相应的投资权限运作集合信托计划。
银监会99号文的执行细则
各银监局信托公司监管处室,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明确执行标准,统一监管尺度,现就《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供参照试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关于规范产品营销要严格执行信托产品营销各项合规要求,包括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私募标准、卖者尽责义务、投资者教育等。
明确如下几点:(一)坚持私募标准。
不得公开宣传,不得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
(二)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
禁止委托非金融机构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计划,切断第三方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的渠道,避免法律风险。
(三)基于信托公司私募定位、合规推介、信息披露及客户培育等考虑,信托合同签订原则上应由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当面签署。
二、关于优化业务管理(一)统一并简化报告内容。
对信托公司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信托公司在拟新开展的每笔业务(包括所有集合、单一、财产权信托项目和涉及关联交易的固有业务)开展前,只需向监管机构报送《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信托项目事前报告表》(99号文附件2,可只报电子文本),原则上不需提交其他材料。
如有需要,监管机构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要求信托公司补报其他材料。
(二)简化审核工作量。
机构将拟新开展的每笔业务(包括异地推介的项目)在推介前10日上报监管机构,其中:除关联交易业务须监管机构通知无异议后才可开展以外,其他业务(包括目前实践中需监管机构事前表态的房地产和异地推介业务)不需要监管机构的前置表态,只要未被监管机构叫停,信托公司在10日报告期结束后即可自主展业。
各银监局可以根据辖内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事件、合规情况等,灵活掌握信托公司单一信托项目的报告期限(10日为上限).各银监局可以视市场热点、公司状况及产品风险等具体情况,对信托公司报告的各类信托项目进行抽查。
同时,各银监局可在项目开展的全过程中,根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及合规等情况随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应加大现场检查违规问题的处理和问责力度。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 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规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信托公司依法进行业务创新和培养自主管理能力,确保结构化信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本通知中,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优先受益人,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劣后受益人。
二、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
(三)充分信息披露原则。
(四)公平公正,注重保护优先受益人合法利益原则。
三、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培养并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团队及保障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加强IT 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设计水平、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打造结构化信托产品品牌。
四、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应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信托公司在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前应对信托投资者进行风险适应性评估,了解其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并对本金损失风险等各项投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
信托公司应对劣后受益人就强制平仓、本金发生重大损失等风险进行特别揭示。
五、结构化信托业务中的劣后受益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参与单个结构化信托业务的金额不得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六、结构化信托业务的产品设计:(一)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的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大小应与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但劣后受益权比重不宜过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8•【文号】银监办发[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1.落实风险责任。
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
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尽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
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
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28•【文号】银监办发[2005]212号•【施行日期】200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信托与投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12号)各银监局:今年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后,各银监局高度重视会议精神的传达和落实,各信托投资公司也加强了信托计划的管理。
截至5月末。
集合信托计划归还了全年计划总数的42%,金额占47%。
信托项目运行和到期归还工作总体较为平稳。
各银监局要继续保持好的做法,进一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工作。
上半年,少数信托项目主要是证券和房地产类业务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利用信托财产受益权转让变相违规募集资金的现象。
一是去年以来,受证券市场风险影响,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涉及的证券业务不断暴露,部分未到期的信托计划已经存在到期清偿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也有部分项目显露较大风险。
截至5月末,已有部分信托项目到期未能按时清算,其中,股票投资业务占比11%,房地产类业务占比61%。
二是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对无法按时清算的信托项目用展期、固有资金垫付、关联交易购买、发新的信托计划置换等方式将风险后置。
三是个别地方在办理财产权信托时,以信托财产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社会变相违规筹集资金,将风险向社会扩散,其严重性必须加以高度重视。
为督促辖内信托投资公司防范和化解信托业务风险,纠正违规经营行为,现就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银监局要提示信托投资公司密切关注存量的证券和房地产业务风险变化情况,对资金的分布、结构、安全、收益和风险情况认真分析,特别要关注资金有无被交易对手挪用的情况;要密切关注交易对手风险变化情况,防止交易对手风险向信托投资公司转移;证券业务要制定逐日盯市、适时监控的风险防范措施,并确定风险止损点,且须保证能有效斩仓操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银监办发[2006]134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34号)各银监局:近年来,大多数信托投资公司的合规经营意识逐步提高,但仍有少数信托投资公司以办理代定资金信托业务的名义违规经营,个别公司严重违规给信托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扰乱了信托市场。
为防范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纠正信托投资公司违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现就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进行如下风险提示:一、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以设立代定管理方式的单一资金信托为名变相经营负债业务。
(二)刻意模糊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滥用受托人权力,违反信托目的以信托资金偿还自己债务或置换到期末清算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一部分受益人利益损害另一部分受益人利益。
(三)对委托人的信息披露很不规范,致使委托人无法获得关于信托资金的实际用途、风险状况等方面的真实详细信息。
(四)将若干个单一代定信托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且未对每个信托项目单独开户、分别核算。
二、监管要点针对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各银监局应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防范风险,做好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工作。
(一)各银监局应密切关注辖内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的合规情况,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时,严格遵守《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的规定,特别应注意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存在以各种方式承诺保底或最低收益,变相经营负债业务的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将信托资金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银监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各地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防范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理财客户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二、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三、停止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中对监管评级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定,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四、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五、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或投资审批标准、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应进行项目尽职调查,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以往开发经历,以及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四证”、开发前景等情况,确保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应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应加强项目管理,密切监控房地产信托贷款或投资情况。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信托【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6]58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3.18【实施日期】2016.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各银监局:为有效解决2015年信托监管有效性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日常监管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前瞻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防范化解信托业风险,严守风险底线,促进信托业稳健发展,结合2016年信托业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推进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一)健全风险治理体系各银监局要将风险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引导信托业务转型发展的监管重点,推动信托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深化治理体系改革。
督促信托公司落实股东实名制,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信息,推进实际控制人信息“阳光化”,落实股东责任。
督促信托公司董事会将风险战略纳入公司战略规划,明确风险偏好,建立风险挂钩的薪酬制度,培育良好风险文化,并根植于从董事会、高管层直至一线员工的经营管理各环节中。
支持信托公司探索专业子公司制改革,增强资产管理专业能力,重视架构复杂化带来的管理难度和潜在风险,完善内部交易管理。
(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各银监局要重视信托公司风险并表管理,督促信托公司将固有表内外业务和信托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杜绝风险管理盲区。
指导信托公司梳理表内外风险转化途径、母子公司风险传导途径、与其他机构业务合作存在的风险传染途径,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政策、程序、方法和工具,提高风险管理主动性和有效性。
(三)研究开展压力测试工作各银监局要督导信托公司研究建立压力测试体系,合理确定情景设置,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将压力测试结果充分运用于制定经营管理决策、应急预案和恢复与处置计划。
要及时审查信托公司压力测试报告,必要时对压力测试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信托公司风险评估和监管评级的参考因素。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风险监管责任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风险监管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5•【文号】银监办发〔2013〕200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风险监管责任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00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做好信托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促进信托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现就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风险监管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信托公司是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要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责任。
各银监局应按照监管职责,对照《信托公司信托项目风险防范责任表》(见附件1),督促信托公司专人、逐笔做好信托项目清算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工作。
二、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信托项目,各银监局应及时进行监管谈话,督促信托公司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严密论证预案的可行性,确保稳妥化解风险。
三、各银监局应继续做好信托项目实时风险监测,督促信托公司准确填写《信托公司信托项目全要素报表》(见附件2)和《信托公司信托项目到期清算资金安排监测表》(见附件3),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至非银部联系人邮箱。
四、各信托公司应认真做好风险问责工作。
对存在违规行为、风险管理或风险化解不当的信托公司责任人,银监局应依法严格实施监管问责,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银监会将建立风险项目责任人及交易对手案底制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信托公司。
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项目风险防范责任表(略)2.信托公司信托项目全要素报表(略)3.信托公司信托项目到期清算资金安排监测表(略)2013年7月25日。
信托公司的监管指标和监管措施
信托公司的监管指标和监管措施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信托业务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资金融通、风险管理、财富管理等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信托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监管成为了保障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因此,信托公司的监管指标和监管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监管指标是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的评估标准,通过监管指标的设定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监管和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下面将从监管指标和监管措施两个方面来详细探讨信托公司的监管情况。
一、监管指标。
1. 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信托公司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能够承担业务风险和市场波动。
一般来说,资本充足率要求信托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不低于一定比例,以保障其业务的稳健发展。
2. 资产负债比。
资产负债比是衡量信托公司资产和负债之间的比例关系,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合理控制其资产和负债的比例,以保障其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资产负债比的合理性可以反映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资金运作能力,是监管部门评估信托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3. 不良资产率。
不良资产率是衡量信托公司资产质量的重要指标,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控制不良资产率,以保障其资产质量和风险承受能力。
不良资产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声誉,监管部门会根据不良资产率的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规范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
4. 业务集中度。
业务集中度是衡量信托公司业务结构的重要指标,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合理分散业务风险,避免业务集中度过高导致的风险集中。
业务集中度的合理性可以反映信托公司的业务多元化程度和风险分散能力,是监管部门评估信托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监管措施。
1. 定期检查和报告。
监管部门会定期对信托公司进行检查和评估,要求信托公司提交经营报告和财务报表,以监控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1. 落实风险责任。
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
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
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 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
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
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 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 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二)切实加强潜在风险防控1. 加强尽职管理。
信托公司应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从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风险管控、产品营销、后续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环节入手,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化加强尽职管理,做到勤勉尽责,降低合规、法律及操作风险。
提升对基础资产的动态估值能力和对资金使用的监控能力,严防资金挪用。
2. 加强风险评估。
信托公司要做好存续项目风险排查工作,及时掌握风险变化,制定应对预案。
同时,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特定行业趋势、区域金融环境的整体判断,关注政策调整变化可能引发的风险。
对房地产等重点风险领域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3. 规范产品营销。
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
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
准确划分投资人群,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对象,切实承担售卖责任。
信托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卖者尽责”义务,在产品营销时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误导性销售等行为。
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增强投资者“买者自负”意识。
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投资者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自行承担风险损失。
逐步实现信托公司以录音或录像方式保存营销记录。
严格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
发现违规推介的,监管部门要暂停其相关业务,对高管严格问责。
4. 做好资金池清理。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
各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进资金池业务清理工作。
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督指导,避免因“一刀切”引发流动性风险。
5. 优化业务管理。
从今年起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
凡新入市的产品都必须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
监管机构不对具体产品做实质性审核,但可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事件、合规情况等采取监管措施。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按要求逐笔向监管机构事前报告,监管机构无异议后,信托公司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异地推介的产品在推介前向属地、推介地银监局报告。
属地和推介地银监局要加强销售监管,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叫停,以防风险扩大。
6. 严防道德风险和案件风险。
强化依法合规经营,严防员工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组织案件风险排查,严格实施违规问责和案件问责,保持对案件风险防控的高压态势。
(三)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1. 完善公司治理。
信托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要清晰界定职责权限,各司其职,形成运行有效、制衡有效、激励有效、约束有效的良性机制。
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阳光化”,明确风险责任,做到权责对等。
各银监局要将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作为监管重点,对《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不力的机构和责任人员严格问责。
2.建立恢复与处置机制。
信托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制订恢复与处置计划。
该计划至少应包括:激励性薪酬延付制度(建立与风险责任和经营业绩挂钩的科学合理的薪酬延期支付制度);限制分红或红利回拨制度(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在信托公司出现严重风险时,减少分红或不分红,必要时应将以前年度分红用于资本补充或风险化解,增强信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业务分割与恢复机制(通过对部分业务实施分割或托管以保全公司整体实力);机构处置机制(事先做好机构出现重大风险的应对措施)。
各信托公司应将该计划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通过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审核。
各银监局应据此制定机构监管处置计划,并将其与信托公司的恢复与处置计划于7月20日前一并报送银监会。
3. 建立行业稳定机制。
积极探索设立信托行业稳定基金,发挥行业合力,消化单体业务及单体机构风险,避免单体机构倒闭给信托行业乃至金融业带来较大负面冲击。
4. 建立社会责任机制。
信托业协会要公布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按年度发布行业社会责任报告。
信托公司要在产品说明书(或其他相关信托文件)中明示该产品是否符合社会责任,并在年报中披露本公司全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三、明确转型方向(一)规范现有业务模式1. 明确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的参与主体责任。
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进一步加强业务现场检查,防止以抽屉协议的形式规避监管。
2. 强化信贷类资金信托业务监管力度。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风险水平与资本要求相匹配的原则,强化信贷类业务的风险资本约束,完善净资本管理。
(二)探索转型发展方向1. 支持治理完善、内控有效、资产管理能力较强的信托公司探索创新。
鼓励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将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受托服务等多种业务有机结合,推动信托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信托机构,真正做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 推动业务转型。
改造信贷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模式,研究推出债权型信托直接融资工具。
大力发展真正的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
鼓励开展并购业务,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推动产业转型。
积极发展资产管理等收费型业务,鼓励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附加值。
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
完善公益信托制度,大力发展公益信托,推动信托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四、完善监管机制(一)厘清监管责任边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和各银监局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同,形成监管合力。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要着力研究完善制度设计和机制建设,加强指导、检查和后评价工作。
各银监局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承担第一监管责任,明确各级监管人员的具体职责,切实做好辖内信托公司风险防范与改革发展工作。
(二)紧盯重点风险领域各银监局要按照银监会统一监管要求,对融资平台、房地产、矿业、产能过剩行业、影子银行业务等风险隐患进行重点监控,并适时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三)严格监管问责各银监局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风险监管责任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00 号)相关要求,对 2013 年以来出现风险的信托项目,实事求是地做好问责工作。
对存在违规行为、风险管理或风险化解不当的信托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及时实施监管问责并报送银监会。
建立风险责任人及交易对手案底制度。
(四)强化持续监管 1.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要列席各公司董事会和议决重大事项的经营班子会议。
紧盯数据信息系统及行业舆情,督促信托公司提升数据质量。
按季开展高管会谈,按年开展董事会、监事会会谈及外部审计会谈。
各级监管部门要按月及时跟踪监测信托公司运行情况,编制上报季度风险报告和年度监管报告,同时可抄送股东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管理部门,引入约束机制。
2.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将尽职调查、合规管理和兑付风险等纳入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方式和频率由各银监局结合辖内机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实行高管准入“三考”制度。
凡新进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管都必须通过“三考” ,再核准其任职资格。
“三考”内容和要求,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制定,属地银监局按统一要求具体实施。
包括:考核(对过往业绩做非现场检查)、考试(考察履职能力和业务能力是否相符)、考查(当面谈话,判断是否具备高管能力)。
4.做好法人监管工作。
要求信托公司总部的综合部门和业务后台部门所在地原则上与注册地一致;中台部门相对集中,不能过于分散;前台部门规范有序开展业务。
(五)建立风险处置和准入事项挂钩制度信托公司多次在同一类业务发生风险,严重危及稳健运行的,监管机构应依法暂停其该类业务。
信托公司连续在不同业务领域发生风险的,可区分原因采取暂停发行集合信托、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和风控架构等监管措施。
对发生风险的信托公司,在实现风险化解前,暂停核准其高管任职和创新业务资格。
(六)完善资本监管 2014 年上半年完成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修订工作,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区分事务管理类业务和自主管理类业务,强化信贷类信托业务的资本约束,建立合理明晰的分类资本计量方法,完善净资本监管制度。
(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尽快印发规范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指导信托业协会做好从业人员考试工作,提高信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从业人员资质准入和持续管理,建立从业人员诚信履职评价机制。
(八)建立信托产品登记机制抓紧建立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制定信托产品登记管理规则,扩展信托产品登记的监管功能和市场功能,研究设立专门登记机构负责该系统的运营与管理工作。
(九)建立分类经营机制抓紧《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 69 号)修订工作,适当调整评级指标,综合考察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控水平、团队建设、资产管理能力和软硬件支撑等要素,按“减分制”开展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