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问题与教育策略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体罚问题与教育策略研究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问题及意义
1.1.1 研究的背景
教育界开始反思以往应试教育的种种弊端,各级教育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条例。提出“以人为本,尊重学生人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思想,区别于传统教育的“师道尊严”,强调教师要以平等姿态与学生交流,给学生宽松自由的学习环境,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使学生成长的内在驱动力得以更大的激发。但是激励和赏识是否意味着不能批评和处罚,社会舆论大力鞭挞教育中极少数的不良体罚或变相体罚事件,甚至有人提出“教育,拒绝惩罚”的观点。在这样的环境下,教师不敢正常的批评和惩罚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小心翼翼的对待犯错误的学生,唯恐招致学生和家长的投诉,甚至社会舆论的谴责。这些年青教师因为批评、惩罚学生被告上法庭甚至丢掉饭碗名誉扫地的大有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分别在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也都规定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义务和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宪法是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渊源,义务教育法是宪
法内容的具体化。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是——对学生的权利予以应有的重视。基于此,本文将从宪法学的角度,阐述教育教学中体罚的问题及其应对的策略,正确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以便更好的管理学生和教育学生,避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损害学生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
1.1.2 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的传统教育中,体罚一直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而被广泛地使用着。直到今天,尽管有关教育法律己经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但教育的现实并非如此,体罚作为一种与现代教育文明极不和谐的现象还普遍地存在于学校教育中,在报刊、互联网上常常会有关于体罚学生并造成伤害的事件的报道。在实施素质教育和走进新课程的时代背景下,教师的角色应是平等的首席,使学生体验到平等、民主、尊重与理解,让学生在表扬与鼓励的阳光下快乐健康地成长。随着教育民主化进程的加快,体罚这样的教育方法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否定与批判。在现代教育理念看来,体罚学生己经被认定为现代社会最不文明、最不科学、最不人道的教育手段之一,特别是在由于教师的体罚而产生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媒体的揭发与抨击、社会各界人士的不满、教育权威的谴责与控诉,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共鸣。
1.2 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
1.2.1 研究目标
将根据宪法、教育法中有关人权和受教育权的相关内容,针对学校出现的体罚问题,从国家的基本法中,表述其现象并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探究,希望能够在理论上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同时在实践上探求有效的策略,以期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1.2.2 研究内容
本文通过对体罚问题及教育中出现体罚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基于宪法中人权的有关内容,对人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进行分析探讨,并对惩罚与体罚的关系进行阐述。对目前中小学教育所需的惩罚权提出应对的策略、建议,杜绝惩罚沦为体罚的现象,避免惩罚沦为体罚的根源。
本研究的创新点是基于宪法学视角对体罚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惩罚和体罚概念,结合宪法和教育法的内容,从人权与受教育权的双重角度探讨体罚现象的发生,提出学校教育管理的有效方法。
1.2.3 研究方法
(1)法律条文分析法
这是法学者常用的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重点剖析《宪法》、《教育法》和《教师法》中有关人权、受教育权的规定,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体罚的危害性。
(2)文献法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大量教育法律法规,阅读了教育学、教育研究方法等有关方面的专著,为本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和科学方法的指导;登陆《中国知网》,查阅近年来关于体罚的图书期刊资料,明确国内外关于体罚的理论研究历史及现状,特别是今年来的最新研究成果,为本研究提供有力的论证。
(3)案例分析法
选取关于体罚的典型案例,从中透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体罚对学生身心的危害。并在人权的基础上,分析受教育权,以事实来论证体罚的不可取性。
第2 章惩罚与体罚——体罚的概述
2.1 惩罚与体罚的历史渊源
解放前,我国就提出要废止体罚。在其后的历史发展中,惩罚曾多次被明令禁止。但时至今日,不管人们是持赞成态度还是持反对态度,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惩罚一直在被教师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使用着,关于是否禁止体罚等惩罚方式的争论仍在继续。当前,在对待教育惩罚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教育需要惩罚。一部分学者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正确实施惩罚有利于树立正确的舆论,有效地抵制学生中的歪风邪气;有助于维护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形成良好
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学生的荣誉感和羞耻心;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品质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学生的法制教育;有利于学生明辨是非,改正错误,找准努力的方向。又有学者认为在学生管理中,惩罚的运用有利于,遏止不良行为倾向;培养规则意识;培养责任感。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废止教育惩罚。一部分学者针对当今社会不良惩罚带来的严重后果这一无法回避的现实,从心理学角度研究这一问题,认为,惩罚的作用往往是暂时的,惩罚容易破坏儿童的自我教育。经常惩罚还容易造成学生过重的心理压力,损害其心理健康,甚至造成不良人格,容易造成意义障碍。迷信惩罚教育,不当使用惩罚教育不仅会损害学生的身体,而且还会损害学生的学习心理,包括学习动机、学习情绪,还会引起学习逆反心理。又有人从人性的角度对惩罚权予以阐述、批驳,认为惩罚权对于学生来说是丧失人性、泯灭人性、扼杀人性的一种违法行为,从而认为教师无权惩罚、体罚学生,教育惩罚应该废弃。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辨证地看待教育惩罚。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或方法是可能具有正面意义的。现代著名儿童教育家陈鹤琴则认为,鼓励与惩罚都是教育方法的一种,它能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关键在于对“度”的把握。他认为,虽然积极的鼓励要优于消极的刺激,但是鼓励法也不可滥用,否则恐失其效用;刺激法若能被恰当运用,也会收到很好效果,不过“只可偶一为之而已”。杨光富在比较研究了美英韩泰四国教育体罚现象后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