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办事指南(一、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对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参保。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但未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三、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从受到事故伤害或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四、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需要以其他部门有关结论为依据的,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并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认定程序。
五、职工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以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若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应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川府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7月2日《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关于工伤认定第一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条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第三条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受理。
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再受理。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所需医学检查、诊断的费用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其中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附件 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一式四联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成都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用户作业指导书(2)
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用户作业指导书技术咨询:美厦信达科技目录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 (1)一、系统介绍 (1)二、作业准备 (1)三、操作介绍 (1)3.1企业账号操作 (2)3.1.1企业账号来源 (2)3.1.2企业账号主要功能 (2)3.1.3获取项目 (3)3.1.4重置项目账号密码 (4)3.2项目账号操作 (5)3.2.1项目账号来源 (5)3.2.2项目账号主要功能 (6)3.2.3岗位人员派遣 (6)3.2.4班组及劳务人员管理 (7)3.2.5添加班组 (8)3.2.6调换班组 (10)3.2.7填报健康卡 (12)3.2.8 疫情日报--上报人员体温数据 (15)3.2.9培训管理 (18)3.2.10账户管理 (19)四、技术咨询 (19)一、系统介绍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是在市建委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应用平台)和新信用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建设,系统以综合应用平台的企业、人员和工程为数据基础,以劳务人员工资保障相关管理规定为建设依据,通过与人社、银行等多单位、多部门的深入合作,在全市构建集劳务人员信息采集、工资支付、维权投诉、信用评价及过程监管于一体的安全、实时、高效的综合管理平台,动态掌握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并利用平台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工资支付风险进行预警,为主管部门的差异化管理提供数据支撑,逐步实现事前预警、事中控制和事后追责的全方位监管和精准防控体系,同时,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拖欠工资支付行为的企业,直接与现有的信用评价系统对接,自动实现信用分数扣减,以诚信为抓手来调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作业准备安装IE11浏览器的电脑一台。
三、操作介绍用户在电脑上打开IE浏览器(建议将浏览器版本升级到10或11),输入网址::8133/login.aspx ,进入登录页面,如下图所示:3.1企业账号操作3.1.1企业账号来源只有施工单位拥有实名制系统的账号,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都不需登陆此系统,登陆账号是施工单位登陆诚信系统的账号()(诚信系统加密锁登陆或者短信登陆,CA锁登陆都会有一个账号,一般是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工伤赔偿成都标准最新
工伤赔偿成都标准最新
工伤赔偿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职工伤残、死亡或者患病,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制度。
成都是中国人口大城市之一,工伤赔偿标准也有其相应的规定。
根据成都市最新制定的《成都市工伤保险办法》,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 伤残赔偿金:根据职工事故伤残程度,按照一次性赔偿金计算。
成都市将工伤伤残划分为12个等级,从轻伤一级到重伤
十二级不等。
赔偿金数额从低到高递增,最低赔偿金为1万元,最高赔偿金为45万元。
2. 丧葬费: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将给予一定的丧葬费供其家属使用。
成都市规定,丧葬费标准为15万元。
3. 医疗费:职工因工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时,相关的医疗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成都市规定,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伙食费、住院杂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 工亡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将给予其家属一定的抚恤金作为经济补偿。
成都市规定,工亡抚恤金标准为3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成都市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一部分内容,具体的赔偿金额还会根据职工受伤情况、工伤类型、工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此外,成都市还鼓励用人单位购买工伤
保险,以便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总结起来,成都市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伤残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和工亡抚恤金。
这些赔偿金额的确定是基于职工工伤、伤残等情况进行评估,并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些政策能够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经济和医疗支持。
成劳社发【07】80号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成劳社发【2007】80号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照《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 现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在蓉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缴纳综合保险费。
二、本通知所称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或居民户籍职业为“农业劳动者”,被在蓉施工企业招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建设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相关工作。
四、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上一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4%,全部在蓉施工企业缴纳。
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
五、凡地址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实施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负责协助。
高新区及其他区县的综合保险实施工作,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六、办理综合保险的程序如下:综合保险开户工程承包单位持中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开户申报表》,领取《预缴综合保险费通知单》(附件二),办理综合保险开户手续。
成都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成都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在成都市工作的员工们,除了每个月的工资外,还享受着五险一金的待遇。
五险一金是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于员工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待遇。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办理五险一金相关事务,本文将详细介绍成都市五险一金的办事指南。
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下是办理成都市社会保险的具体步骤:1. 登记和申报首先,员工需要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将个人身份信息、社保号码等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社保办理机构,并进行登记和申报。
2. 缴纳社保费每个月,员工和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工资金额,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保费用。
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扣除员工工资后代为缴纳,而员工需要从自己的工资里扣除个人部分。
3. 办理社保卡社保卡是社会保险的重要凭证,员工可以凭借社保卡享受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员工需要在办理社保时,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社保办理机构后再次申请办理社保卡。
4. 相关咨询和变更如果员工有关于社保的疑问或需要变更信息(例如换工作单位、调整缴费基数等),可以咨询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直接联系社保办理机构进行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于职工购房、建房、还房贷等住房相关用途的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
以下是办理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步骤:1. 开户员工需要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携带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办理。
开户时需要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2. 缴存公积金用人单位需要在员工工资结算之后,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从工资中扣除,再代为缴存到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员工的缴存比例根据个人工资和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
3. 办理提取和贷款员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还房贷等。
同时,还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资料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参保单位情况二、参保项目情况三、参保情况四、备注一 式 四 联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资料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四联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成为了必要之举。
本文将介绍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程及其实施情况。
一、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规程1.参保范围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建筑工地内所有的建筑工人,包括建筑工人、技术员、安全员、机械操作工、砌筑工、钢筋工、木工、电工、管道工、油漆工、清洁工等。
2.参保方式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为“项目制”,即每个建筑项目独立参保,每个项目都需要向当地社保局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3.参保标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标准为建筑工人的工资总额。
参保标准由当地社保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为建筑工人工资的2%~3%。
4.理赔标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理赔标准为建筑工人的工资总额。
如果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将按照参保标准的比例进行赔偿,一般为建筑工人工资总额的60%~80%。
5.保险责任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建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职业病、意外身故等。
二、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因地区而异。
在一些发达的城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已经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
例如,在上海,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已经成为了一项政策性措施,所有建筑工地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而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推广和应用还存在一些困难。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建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不合法的手段来规避工伤保险的缴纳。
其次,一些建筑工人并不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条款,一旦发生工伤,可能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
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一、所需资料: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确认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接工程通知书、建设项目建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登记证。
4、已经开工的,还需提供项目建设开工通知书。
(上述资料需核定原件,收复印件。
)5、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
6、建筑施工工地参保人员增加表(本表一式两份,需同时报EXCEL电子表格,新增加人员时也应申报此表)。
项目所在地在哪个区的就由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缴费额度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
建设项目不能在有效保期内完工需延期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有效保期到期前30内持施工许可证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上述表格可到QQ群中下载电子表格。
QQ群号码:105781464(各单位在申请加入时报单位名称,加入后需将群名片改为单位名称+经办人名称(简称),在备注中注明项目名称、联系电话)二、上述资料提供合格,经审核后,各单位需持《建筑施工项目工程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到区社保局单位参保科申请社会保障号,并将应缴费额传到地税,参保单位于下一个工作日到地税按地税规定缴费。
三、参保生效时间:缴费次日所申报的《建筑施工工地参保人员增加表》中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新增人员从受理申报增加的次日)。
四、申报参保人员增加快捷方式:网上申报方式:1、填写单位网上申报资料,以后每次人员变动都在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发送网上申报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申报资料并完善申报手续的,该快捷申报不再有效。
六、需要办理延期开工或者开工后因故停工的,总承包单位需持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通知等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有效期中止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办理有效保期中止手续,中止期间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重新开工时需办理有效保期启动手续,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有效保期内。
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2‟3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12日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64号)、•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川建发…2008‟94号)和市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参保缴费)以本市上一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4%(医疗保险费率为2.5%;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1.5%),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预缴社会保险费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市建筑行业定额标准,核定其预缴费金额。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社会保险费金额=预计用工数(人〃月)×上一年度全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4%。
成都市工伤鉴定流程
成都市工伤鉴定流程一、成都工伤认定程序是怎样的?伤者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个人在受伤后一年内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表格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领取,然后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然后等待认定结论。
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伤者职工应当在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伤残等级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一)工伤事故抢救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将工伤职工送往本市医院进行抢救,并在事故发生后2天之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情况。
事故单位要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伤害对象,伤亡程度,事故原因及医疗救治情况。
注: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当天通知社保部门到现场勘验取证。
2、病情稳定后,事故单位要将工伤职工转往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武昌辖区工伤保险指定医疗机构有10家:广州军区陆军总院、武汉市三医院、湖北省武警总医院、武汉市七医院、省梨园医院、武铁局武昌医院、紫荆医院、武锅医院、湖北大中医院、武汉新江南医院。
工伤保险康复医院1家:武汉市紫荆医院。
辅助器具配置单位3家: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奥托博克假肢矫形器工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3、事故单位将工伤人员送往指定医院后,要向医院医保办告知此人是工伤病人,以便医院在工伤范围内用药。
工伤抢救和治疗前后,事故单位应用现金垫付医疗费,不要使用医保卡。
(二)工伤认定申报1、申报时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等),申请时限可以延长至90日。
如未能在规定时限申报,工伤前期费用由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保经办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申报所提供的资料:(1)事故伤害者个人申请书(签字、压手印)。
(2)个人委托书(指个人委托单位办理此工伤的委托书。
签字、压手印)。
(3)单位申请书(加盖公章)。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劳动合同文本或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6)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住院出院小结。
(7)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工伤保险活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工伤保险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四川省工伤保险活动,由四川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管理。
第四条四川省工伤保险活动,由四川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五条四川省工伤保险活动,由四川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六条四川省工伤保险活动,由四川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并由当地政府和劳动者组织协商,制定有关规定。
第七条四川省工伤保险活动,由四川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并由当地政府和劳动者组织协商,制定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四川省工伤保险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策宣传,增强劳动者的保
险意识,提高保险投保率。
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19•【字号】成府发[1996]45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1996〕4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以下简称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员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企业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时,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救治。
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和申报第六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一)从事本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本企业负责人临时指定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的;(二)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因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抢险、救灾、救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造成伤、亡的;(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