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阿奎那的美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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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托马斯·阿奎那的美善观

【摘要】:美善之辨是托马斯·阿奎那哲学美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托马斯在承认美善一体的同时更加注重的是美善的区别,将美善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对后来文艺复兴及之后的人学思潮和美学观念的嬗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分三个部分来分析托马斯的美善观,论证其思想的深刻性及其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托马斯·阿奎那、美、善、辨析

【正文】圣托马斯·阿奎纳(St. Thomas Aquinas)(1225年-1274)是中世纪末期著名的基督教神学家和经院哲学家,是自然神学最早的提倡者之一,也是托马斯哲学学派的创立者。他有很多积极的思想:从唯实论的观点出发,强调共相先于个别事物,进而肯定天主的存在。在对待文艺的态度上,虽然仍把美和艺术的源泉归于上帝,但他承认文艺的合法性,并且在一些具体理论方面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托马斯主义不仅是经院哲学的最高成果,也是中世纪神学与哲学的最大、最全面的体系,其著作《神学大全》对后世影响很大。

一、美善同一

自古希腊开始就有很多哲学家开始探讨美与善的关系,柏拉图在《蒂迈欧》篇中说:“凡善的事物都是美的”。苏格拉底也认为美与善是一致的,美的东西就是善的东西。这是从社会及人的角度来讲的,不仅注重形式美,也注重内在美,将二者统一起来。普洛丁继承了古希腊美善统一观,认为“美也就是善,从这善里,理性直接得到它的美。”,“美是理式所在的地方,善在美后面,是美的本原。”但同时他也开始注意到美与善的一些区别。他说“作为善,它是被人所想望的,是欲念的对象。但是想得到善的人必须上升到较高的境界,转身向善……”。“作为心灵的一种美,德行比起上文提起的那些种美更真实,”托马斯·阿奎那直接发展和继承了普洛丁的美善学说,认识到美善是同一的,但同时也认为“善是欲念的对象…而另一方面,美则是认识能力的对象。”更加清晰地阐明了美善之别。

托马斯还继承了伪狄奥尼修斯和奥古斯丁的美善同一学说,认为美和善统一于事物之中,不存在只有善没有美的事物,也不存在只有美而没有善的事物。事物自身的形式就是美与善,无须从自身之外寻找。这是因为美善都是基于同一种东西——形式,因而善被称赞为美。从美学的角度而言,美与善是不能分割的。美有两种形式:内在美及外在美,内在的美来自精神,外在的美来自形体。善也有体现内在美的方面,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美的事物,二者在这方面是相通的;从道德伦理学角度而言,美之所以美,并不是我们爱它,而是因为它是美的和善的,这就证明善是美存在的前提条件;从本体论而言, 美善也是同一的, 美就是善, 善就是美。善体现的是最终目的,是超验的上帝。美在本体论上与善相同, 也具有超验性。

在阿奎那看来,美与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二者是同一的。阿奎那基于其神哲学理论体系,规定善即上帝。但同样也赞成美是上帝之光的折射和流溢,上帝孕育和创造美善,美善是符合宇宙秩序的必然性存在形式,美善是同一的。但是阿奎那在承认美善同一的同时,也看到美善的不同点,他对美进行“形而下”的思索,重点分析美善的差异性。

二、美善差异性

○1概念的差别。善是主体实践活动的功利目的和现实要求及其实现,即现实性对目的性的肯定。换言之,善是人对渴求事物的一种欲念,与欲望相联系,是有目的性的。而美是人对所见事物一种愉悦的心里感受。与欣赏相联系,没有目的性。譬如在面对一个艺术作品时,如果只是单纯的欣赏,不含任何杂念,那其带来的感觉就是美感。但如果在欣赏过程中,不由自主的想去占有得到它,那这是的行为就不能称之为美,而是善了。美善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运用美善观分析问题时,首先要理清两者的概念。在托马斯之前,大多对美善的研究都是将两者看做一个概念,托马斯则具体的将美善分开来看,进而对艺术与道德也进行区分。

○2涉及对象不同。善涉及欲念,属于意志范畴,是人对之起欲念的对象;美涉及审美对象,属于认识论范畴。托马斯认为善是“一切事物都对它起欲念的物件”,从这里可以看出,善应使欲念得到满足。但对于美而言,单靠看见和认识就使人愉快的东西叫美,这“见和认识”本身就可以使人满足。

○3目的不同。善的目的是满足欲念,而美的目的则是使人产生愉悦。托马斯认为“见到美或认识到美,这见或认识本身就可以使人满足”。“见或认识本身”其实就是美的目的,是纯粹愉悦的刹那实现,与欲念完全无关。善则包含实际功利对象, 有外在的目的要去追求。即善与主体的认识功能有关, 与人的心灵欲念有关, 带有“目的性”意义,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善与人的欲求相关, 具有功利性, 美是通过听觉和视觉对事物的观照, 而不是对事物的占有, 是超功利的。

○4从“快感”的性质拉看:美给主体带来的愉悦不同于善给主体带来的愉悦,两种愉悦是不同质的东西,满足生活需求引起的愉悦不是审美愉悦。美感是纯粹的精神性愉悦,满足于“见到”的物体本身,不会对审美对象有任何的损伤。而一般的快感则不同,它是以满足某种欲念为目的的善引起的,这种快感不是纯粹的,而有物质的目的。像在面对一片绿油油的草原的时候,人感觉愉悦是草原带给人一种鲜活放松的感受,让人心情得以舒展。但在一群羊眼中,这种愉悦则是因为这顿垂涎欲滴的大餐解决了食欲需求。虽然都产生了愉快的感受,但两种感受是不同质的,一个是心理上的满足,一个却是生理上的满足。

○5意义不同:托马斯认为“善实际上与欲求相关(善是各种事物所欲求的), 所以它具有目的因的一面(欲求是一种朝向事物的运动)。另一方面, 美与认知能力相关, 因为美的事物就是人们看见它就会产生愉悦的事物。所以美由适当的比例组成, 因为感官对于与它之间在比例上适当的事物会感到愉悦。感观也是一种理性, 就像每一种认知能力一样。既然知识基于同化作用, 而相似性与形式相关, 所以, 美实际上具有形式因的性质。”美善在形式上率属于两个不同的方面,善与欲望相对立,其作用是最后因,而美与知识相对应,其作用是形式因。善是与人的各种目的、功利、欲望相对应的一种性质。善的事物能满足人的实际需要,能给人带来利益。美只与“形式”有关,只与知识对应,与欲望,利益无关,美只引起人的快感。

在托马斯的美善观中,重点讨论的是美善的不同。他的观点客观看来是符合实际的,也使艺术和道德区分开来。艺术家的目的是创造美的事物,这一目的与道德无关。艺术家最要做的是直接创造一个美的作品,而不是考虑怎样让他的作品符合“人生总的目的”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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