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修订的新环保法五大亮点
新《环保法》主要特点及意义-环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新《环保法》主要特点及意义-环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14 年4 月24 日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于201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1 新《环保法》修订的背景当今时代,我国已步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轨道,国家、经济、环境状况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现行环保法于1989 年正式实施,一直沿用至今。
经过二十几年时间,面对我国、经济、环境状况的变化,现行环保法执行效果差,已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当今环保工作需求。
同时,现行环保法实施29 年以来,陆续颁布了30多部专项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与新环保法相关的各资源法律法规也已经有过多次修改,很多方面现行环保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还有近年来发生了很多重大环境污染,如福建紫金矿业污染、四川涪江水质污染、松花江水质污染等等,都与现行环保法执行效果差有关,处罚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
鉴于以上诸多原因,急需对现环保法进行修改,以尽快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式样当今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因此,现行环保法于2011 年被列入立法计划。
2 新《环保法》主要亮点及特点2.1 主要亮点(1)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对于没有环评、暗管排污、伪造瞒报排污数据、不配合监管等违法主体可立即拘留。
(2)加大了对违法企业查处力度,行政拘留、引咎辞职、区域限批等强制处罚手段纳入了环保法。
(3)增加公益诉讼的主体,明确了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4)环境监察机构应有的行政强制权,首次明确了环保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
(5)新法增加了第39 条。
体现了重视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6)赋予了公众更加现实的可操作的权利。
首次提出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7)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保护红线,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立法。
(8)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针对性规定,提高大气污染处罚标准。
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一、背景介绍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更加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该法的修订是我国政府积极应对环境问题,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全民参与等。
这些原则体现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2. 环境监管和责任追究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增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严格的监管和责任追究,使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者不敢触犯法律,有效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
3. 环境污染防治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提出了加强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为环境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鼓励公众参与损害赔偿,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效力,也提高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5.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强调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保障,也提高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通过对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深入学习和理解,我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不仅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和态度,也为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并且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人民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结回顾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在法律的约束和推动下,我们应该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保护生态环境、倡导绿色生活,共同建设美丽的我国。
环境保护法(2014版)解读
企业日常工作注意事项
一、不触及法律中的惩罚条款
1、不违法排放污染物,如果因此受到罚款及被责令改正,要及时执行, 避免被累加处罚(详见第五十二条)。 2、如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评;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不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违法排放污染物;不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避免 被行政拘留(详见第六十三条)。 3、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如果违反并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 任(详见第六十九条)。 4、如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的环保部门有权查封扣押相关 设备(详见第二十五条)。 5、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环保部门可以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 施,甚至责令停业、关闭(详见第六十条) 。 6、建设项目必须提交环评文件并获得批准。若擅自开工建设的,环护部 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详见第六十一条)
二、严格(2/5)
(2)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 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 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 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 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
其他与企业相关条款(1/3)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 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 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 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 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 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 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 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内容、亮点、需要完善的部分
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内容、亮点、需要完善的部分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内容、亮点、需要完善的部分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显,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2014年颁布的新《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全面的更新和完善,其中不乏亮点,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部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方面对2014年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环境保护法》的内容1.排放标准的明确2014年环境保护法首次将排放标准的明确纳入其中,对排放标准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力求以法律方式约束企业和个人的排放行为,从而实现环境的持续保护。
2.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新《环境保护法》还在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和范围,为环境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加了环境污染者的责任感和被动成本,进一步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对生态保护的加强法律还将生态环境的保护纳入法律范畴,并对涉及生态环境的行为作出了规定,这在以往的环境保护法中并不常见,意味着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得到了更多的法律支持。
二、《环境保护法》的亮点1.法律责任的具体化新《环境保护法》将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规定,以前对环境污染行为处罚较为模糊,而2014年修订的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2.生态保护的加强新《环境保护法》还将生态保护纳入其中,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这在以往的环境保护法中并不常见,意味着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得到了更多的法律支持,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也将得到提升。
3.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在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这为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当事人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有效的维权途径。
三、《环境保护法》需要完善的部分1.执行力度不足尽管《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全面的更新和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定的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新《环保法》解读
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但在执行层面, 被解读为处于从属地位。
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新认识。
二、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
2、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 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
新《环保法》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二者的关系仍为协 调关系,但二者的顺序作出了重大调整,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体 现了发展理念的重要变化。 新法 协调 旧法
三、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环境事务的主体(十类) 国家:25种表述。 政府:60次出现,20种表述。 环保部门:11种表述。 有关部门:12种表述。 其他国家机关:9种表述。 企业类主体:42次出现,6种表述。 单位:33次出现,7种表述。 个人:28次出现,7 种表述。 人员:9种表述。 社会组织:7次出现,4种表述。 机构:7种表述。
新《环保法》
1
新《环保法》总体框架
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 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2 3
L/O/G/O
一、新《环保法》总体框架
2014.08.01
一、新《环保法》总体框架
• 新《环保法》的修订,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我国国情 出发,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 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完善
环境保护法五大亮点
《环境保护法》五大新亮点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1条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举措—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
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了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吉炳轩表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
治污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一届接一届、一代接一代坚持不懈地治下去,还需要一件一件具体事情去搞清楚、整明白并紧紧抓住,务必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马馼认为,新法的通过和实施,必将给予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强有力的引导。
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
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二、新制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发布:2014-04-28 10:25:14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本社记者赵春艳浏览:27293次【大中小】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新环保法共7章70条,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环保部的有关负责人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
这部经过“四审”的新环保法,在万众瞩目中出台亮相。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环保法的修改是针对我国现在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
”参加发布会的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非常给力,法律条款中亮点很多。
”纵观新环保法,其中立法理念、监管机制及法律责任都是此次修订的亮点。
立法理念新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信春鹰表示,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监管机制广新环保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认为,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事业都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相应的一系列工作。
第二,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
第三,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时,要公布预警信息。
第四,要启动应急措施,减缓污染危险。
管理机制转型新环保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认为,在北京等各地已经实行区域联防联控的基础上,将区域联防联控写入环保法对该机制而言是一个创新。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首次修订。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1、保护环境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第一次被提到与政治、经济同等的高度上来,意味着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迫在眉睫。
2、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法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3、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4、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5、政府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环境保护法修改背景及亮点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修改背景及亮点解读2014年4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九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环境保护法从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35年后又作了重大修订并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七年时间里,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和2013年6月对环保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13年10月和2014年4月,对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共四次审议。
前两审是以修正案的方式,后两审改为修订草案方式。
这个转折主要是因为审议中大家认为修正案方式有局限性,改为修订草案。
通常一部法律三审通过了就可以付诸表决了,但这次环保法的修订从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进行了四审,充分反映了社会的关切。
同时经历了从修正到修订、“小修补”到“大手术”的过程。
从‘修正’到‘修订’,一字之差,转变了环保法的修改思路。
修改后的环保法共七章七十条,与79年试行版的七章三十三条、89年版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和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系统规定。
新修订的环保法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亮点,第一是基本理念方面:生态文明、基本国策、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环保相协调等写入法律;第二是有很多过硬的措施:按日计罚(第五十九条)、査封扣押(第二十五条)、区域限批(第四十四条)、公益诉讼(第五十八条)、黑名单制度(第五十四条)、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等十分严厉;第三是制度更加完善:监察机构、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目标责任制和考核、生态补偿、生态红线、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排污许可、责任保险、信息公开等。
省环保厅解读新环保法六大亮点
省环保厅解读新环保法六大亮点作者:宣教合作处发布时间:2014-12-18 来源: 四川法制报点击量: 181屡次违法排污将按日计罚省环保厅解读新环保法六大亮点因新增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计罚不封顶、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损害赔偿、行政拘留等内容,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新《环境保护法》(下称新环保法)将于明年元月1日起开始施行。
昨(17)日,四川省环保厅举行媒体通气会,重点解读新《环境保护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及特色亮点。
据悉,新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新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向环境污染宣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亮点一环境违法按日计罚不封顶规定环境信用制度新环保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环境信用制度,将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对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通过限制其融资、贷款和上市,促进企业严格守法等。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昝学军:以前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相当有限,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
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亮点二授予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权引入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新环保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根据规定,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无证排污,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规生产、使用农药,拒不改正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亮点学习
堵住现有规定中“限
期补办”的漏洞,未 批先建的违法项目不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 不办手续的,可以处以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能再通过补办手续的
方式补票,而是责令 停止建设,直接处以
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将以下14种情形界定为“构成犯罪的”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 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一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2014-05-06 16:56:16【新环保法摘要】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解读】新版环保法较好地贯彻了自十八大首提“建设美丽中国”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思路,也就是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并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在当前发展阶段中,为了应对极为严峻的资源环境发展形势而必须在思想上做出的一种必要转变和全面动员。
真正体现了“全民治污”的环保理念。
从信息公开开始,一直到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条款都旨在确保和赋予公众更大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这是从源头上克服和破除生态环境保护障碍的关键一环,也是让环境污染防控不至于陷入‘越罚越排’‘罚得越多排得越多’等尴尬境地的重要保障。
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真正落实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将迎来崭新的一页。
[措施]一是让公民享有环境权。
要让每个公民都有知情、参与和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所有人都应该拥有对环境监督的权利。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
环评报告书全本公开,对于重大项目应召开听证会,环评信息应完整公开,环评过程应有充分参与,对于未充分履行公开参与要求的,公众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三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批。
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环保法知识点
论述题一、新环保法的五大亮点1.定调(关键词:保护优先)法条:《环保法》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理论:80年代是以经济发展为主,90年代是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现在的共识:保护必须走在前头。
并且现在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是并重的。
定调以后还要依赖于具体怎么实行。
2.授权(关键词:环保部门拥有执法权)法条:《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以前环保部门没有执法权,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
若地方政府保护,环保部门根本无能为力。
而新环保法授予了环保部门执法权。
3.狠罚(关键词:按日记罚不设上限)法条:《环保法》第59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前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处罚太低。
不足以对污染企业带来威慑力。
现在的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上不封顶,给企业带来威慑力4.限批(关键词:环保部门可以说不)若一个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了规定的总量,环保部门将不批准其增设新的工厂。
即不能在环境治理没有达标的情况下再继续增加污染量。
5.公益(扩大了环境保护方面公益诉讼的主体)法条:第58条环境污染的利益损害者很难找到,所以要由环保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
二、新环保法的五大原则根据新环保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1、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确立环境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作为指导调整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
(首先,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当今世界上环境保护法的发展趋势。
其次,协调发展原则是现实生活中往往成为“经济优先”的代名词,再次,这一原则已经体现在我国环境立法上,鉴于我国经济增长是建立在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的,从长远看,我们将为治理污染和环境恢复付出更高昂的费用。
)2、预防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指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造成污染、破坏,防止生态平衡,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采取措施治理。
新环保法八大亮点
新环保法八大亮点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根据规划,2014 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
新环保法亮点
新环保法亮点新的环保法对比旧的环保法有以下几个亮点:第一,立法理念有创新。
里面提出了生态文明,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围绕生态文明采取一些硬的措施,考核机制,采用环境信用制度,法律责任很严格等等,原则制定好之后,原则、体制、机制、制度基本都比较顺畅。
执法理念有创新。
相比1989年《环保法》理念有新的突破,1989年的《环保法》还是经济优先,促进经济发展,这次《环保法》通过的,立法方面好得多。
第二,技术手段加强了。
老的《环保法》在科技、教育培训方面一句话就带过了,新的《环保法》,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比如加强环境风险调查,比如中共中央进行的基础研究,包括环境的风险评估,评估之后有利于环境标准的出台,这是第二个技术手段加强了,包括环境信息建设。
第三,监管模式开始转型。
传统的环境保护以1989年《环保法》为典型,它的环境监管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我们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括农村的面源污染。
《环保法》修改后,产生了一些流域、区域的调整方法,比如对农业的面源污染,比如屠宰、养殖,它要求屠宰场、养殖场的选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因为它容易产生面源污染,包括农村农药化肥施用也有选择和规定,大气雾霾,水流域污染专门做出了规定,水和大气的联防联控机制,对节约水进行了专门的调整。
此外,引入了许可管理,《水污染防治法》里有,许可证应该是综合性的许可证,包括水、大气、固体、噪声等等。
新《环保法》作为基础性的法律,对许可管理做出了综合性的规定。
第四,监管手段出硬招。
比如说查封、扣押全有了,我们以前深刻地体会到过监管部门没有执法硬招的时候遇到的尴尬境地。
像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的时候有个拆除权,此次《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这些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
还有行政代执行,如果让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给你治理,费用企业承担。
对于那些环境违法的企业,我们可以采取综合性调控手段,比如你是个超标排污企业,国土部门审批的时候不给你土地,你想扩大规模不给你,你的产品想出口不给你配额,你想上市不给你上市,你已经上市了,你想融资不给你,比如不给你供水,不给你供电,措施是非常强的,有利于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和清洁生产。
2014年修订的新环保法五大亮点
2014年修订的新环保法五大亮点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1条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举措——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
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了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吉炳轩表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
治污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一届接一届、一代接一代坚持不懈地治下去,还需要一件一件具体事情去搞清楚、整明白并紧紧抓住,务必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马?认为,新法的通过和实施,必将给予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强有力的引导。
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
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新制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新环境保护法的几个主要特点
新环境保护法的几个主要特点省法制办主任张渝田(2014年11月10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修订社会关注、公众期待、高层重视,修订通过的法律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环保法是在我国发展与环保矛盾尖锐突出、环保形势严峻的背景下修订的,反映了全社会对于改善环境状况的强烈愿望。
1990年以来,国务院环保部门每年都要公布上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从最近几年公布的情况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已经十分严峻:一是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主要河流污染较为严重。
二是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较差。
三是土地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耕地土壤区域性退化问题较为严重。
在这种背景下,环保法在2012年8月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法程序。
环保法修改从最初的“小手术”变成了“大手术”,环保法也从昔日的“软法”变成了现在的“硬法”。
环保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全社会对这部重要法律都很关注。
环保法修订的过程很特殊。
从2012年8月正式启动,到今年4月完成,历时1年零8个月。
一般新制定一部法律,只需要经过三次审议,而环保法修改经历了四次审议,张德江委员长亲自参加了分组审议。
前两审是“修正案草案”,后两审改成了“修订案草案”,从“修正”到“修订”,一字之差,转变了环保法的修改思路。
修订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收集了社会各界上万条意见、建议,不仅在提法上有许多新的变化,条文数也从47条增加到了70条,环保法从昔日的“软法”变成了“史上最严环保法”。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是环保理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
从长期来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不矛盾,环境的改善可能有助于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则能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和技术。
但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在短期内确实是有矛盾的,大多数时候我们都必须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作出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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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修订的新环保法五大亮点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1条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举措——
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
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了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吉炳轩表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
治污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一届接一届、一代接一代坚持不懈地治下去,还需要一件一件具体事情去搞清楚、整明白并紧紧抓住,务必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马?认为,新法的通过和实施,必将给予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强有力的引导。
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
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新制定——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献中认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他认为,新修改的环保法,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新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说,实践中,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修订草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尤其是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目前这个阶段,应该说,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
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
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和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新标准——
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
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信春鹰说,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在法律责任部分设计了按日处罚制度,这是一记重拳。
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
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
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
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即将出台的专项法决定。
新职责——
明确政府管理
新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
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
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王刚说,新修改的环保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还规定通过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
社会各界对今年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环保法修订案高度关注。
这次环保法的修订经过了3年反复调查、研究和论证,也广泛地听取、征求了各方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得以通过,应该说是最大程度、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凝聚了各方共识。
新修订的环保法有3个非常鲜明的特点:一是对现实的针对性;二是对未来的前瞻性;三是权利义务的均衡性。
它充分地体现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也展示了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确实有许多突破和创新,亮点纷呈。
首先,在理念创新层面,它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保护优先”列为环保工作要坚持的第一基本原则。
同时明确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过去是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一个顺序的改变意味着理念、观念的重大调整和提升。
同时新的《环境保护法》处处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全面参与、人人行动的重要思想。
在完善制度方面,提出要建立健全一系列新的环境管理制度。
比如提出要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监察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等。
同时,新《环境保护法》还规定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要求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好价格、税收、保险、信贷等经济手段的作用。
在强化保障方面也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新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一些约束和处罚的措施。
比如说对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查封、扣押设施设备。
在经济处罚方面,罚款可按日处罚、上不封顶,对于违规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可以进行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一些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方机构,包括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等第三方机构,可以追究他们的连带责任。
对于没有完成总量减排目标、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可以实施区域限批;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这些都是一些新的规定、新的制度、新的要求。
《环境保护法》是环保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
我们相信,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一定会带动整个环保立法工作、环保工作,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迈入一个崭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