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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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和工作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律师和行政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流程和要求,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文书和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制度,严禁篡改、删除、遗失、销毁和外传。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障文书和档案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客户和律师之间的通信内容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客户交办的案件文书和档案,直至案件结束,如有其他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文书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文书管理制度,明确文书的生成、保存、归档和销毁的流程和要求。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编码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文书的登记制度,每一份文书都应当编号,记录其名称、生成日期和负责律师等信息。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文书的保存制度,对于重要文书应当设立独立的存档保管,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文书销毁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设定文书可销毁的期限,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查询、调阅和保管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的分类和归档制度,将档案按照年度、案件性质、类型等进行分类,便于管理和检索。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的登记制度,每一份档案都应当有详细的登记记录,包括档案编号、名称、存放位置、归档日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的查询和调阅制度,确保律师和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查询和调阅所需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的保管制度,制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对于已经结束的案件进行归档和保管,确保其安全和可检索性。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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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文书和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便于检索利用,促进办公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规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和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文书管理第三条文书的定义包括来文、发文、备忘录、会议纪要、合同、法律文书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文书管理制度,明确文书的分类、编号、归档和销毁等管理规定。
第五条对于来文,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来文登记制度,及时登记、分发、传阅并进行归档,未被分发或传阅的来文应妥善保管。
第六条对于发文,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发文登记制度,将发文登记册置于主任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登记发文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备忘录管理制度,律师应按照要求填写和提交备忘录,备忘录应详实、准确,律师事务所应进行存档。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会议纪要管理制度,律师在参加会议后应及时完成会议纪要并进行存档。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签订、执行、归档等过程规范、准确、合法。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法律文书管理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涉及的各类法律文书,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对文书进行编号管理,文书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文书归档制度,文书归档后应标注所属档案的编号、名称和所属类别等信息。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文书进行审查和归档整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归档目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文书进行销毁,销毁的文书应记录销毁的原因、时间和方式,并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五条档案的定义包括案卷、卷内文件、电子档案等。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目录,对于每个档案目录应填写档案的编号、名称、起止时间、负责人等信息。
律师事务所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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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归档的文件、案卷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年度的文书档案必须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完成归卷工作;本所各律师及助理、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均有义务保证其经办文件的真实性、系统性、完整性,并在结案后及时交予专职人员归档;如上述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其经办的文件材料通过律所负责行政事务的主管律师下称“行政主管律师”与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事务所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工作由下列人员分别负责:行政主管律师统一负责事务所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工作;事务所行政管理的文件由行政文秘负责整理与保管;事务所财务文件由事务所财务主管负责整理与保管;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凡本所印制发出的公文,一律由行政文秘统一收集管理;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并交由行政文秘管理;三、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总则律师业务档案分民商事行政仲裁案件、刑事案件、常年法律顾问三类;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工作由该业务的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相关业务档案整理完成后交由行政文秘保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承办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按照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所示排列归档;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立卷编目和装订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立卷人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归档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并装订成册,经行政主管律师审阅盖章后移交行政文秘,并办理移交手续;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四、档案的查询与借阅查询档案须如实填写律师事务所查询档案审批表附件四;借阅档案须如实填写律师事务所借阅档案审批表并交行政主管律师审批附件五;查询案卷时不得离开档案室,遇特殊情况,需要复印档案,请在律师事务所查询档案审批表内“是否复印”栏中注明,交由行政文秘负责复印;对借阅的档案,阅卷时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阅后及时归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本规定自年月日开始执行;附件一:民事/商事/行政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案卷目录附件二:刑事案件案卷目录附件三:常年法律顾问卷宗目录附件四:律师事务所查询档案审批表附件五:律师事务所借阅档案审批表。
《律师事务所 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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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篇: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公二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
非诉讼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业务四种。
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案。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留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
十一、归档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审阅签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二、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律师事务所档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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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档案整理律师业务档案种类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两类确定。
律师业务档案整理原则律师业务档案坚持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立卷原则。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归档。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年一卷。
律师业务档案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一)律师业务档案归档范围1、刑事卷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3)委托书或指定书;4)阅卷笔录;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6)调查材料;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8)集体讨论记录;9)起诉书、上诉书;10)辩护词或代理词;11)出庭通知书;12)裁定书、判决书;13)上诉书、抗诉书;14)办案小结。
2、民事代理卷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5)办案小结。
3、法律顾问卷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4)收费凭证;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7)工作小结。
4、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1)委托书;2)收费凭证;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5)调查材料;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7)工作小结。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37e4930740be1e650e9acd.png)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发布文号:司律通字〔1991〕153号发布日期:1991-09-11实施日期:1991-09-11(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第四章归档第五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2018年指导律师点评意见(装订案卷)-优秀word范文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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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装订案卷)篇一:实习律师考核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完整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庭审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4次,总计450000元,并约定为借款支付201X0元的利息。
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在201X年2月10日上午、同年2月10日下午、同年5月2日、同年6月5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201X0元、150000元、201X00元、80000元,一共450000元。
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1X年12月28日答应原告为上述借款支付201X0元的利息。
共计470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当事人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用来还赌债与放高利贷,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宝良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被告与王大毛、被告与王二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
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
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6995104ad02de80d5d84022.png)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一、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卷宗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编号、存放和管理。
三、律师业务档案应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跨年度的业务档案,应在办结年立卷。
四、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档案材料的装订要求另行规定。
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页起,在每页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页码,全卷页数在目录中注明。
五、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书面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必须要用钢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清晰、整洁。
六、刑事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一)刑事案件收结案表;(二)委托合同;(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通知书;(四)授权委托书;(五)律师事务所函或接受指定辩护函;(六)取保候审、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等申请书;(七)阅卷笔录;(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九)调查材料;(十)集体讨论记录;(十一)起诉书(上诉状、抗诉书);(十二)出庭通知书;(十三)庭审笔录;(十四)辩护词或代理词;(十五)判决书;(十六)判决后会见被告人笔录;(十七)上诉状(抗诉书);(十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十九)收费凭证。
七、民商和行政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一)案件收结案表;(二)委托代理合同;(三)授权委托书;(四)律师事务所公函;(五)起诉书、上诉状或答辩状;(六)阅卷笔录;(七)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八)调查材料;(九)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申请书或裁定书;(十)集体讨论记录或专家委员会论证记录;(十一)出庭通知书;(十二)庭审笔录;(十三)代理词;(十四)判决书或调解书;(十五)收费凭证。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范文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292e03d087c24028905fc393.png)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些部门的行政处罚规程也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对“重大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尺度。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由此可见,已经符合听证程序要求的罚款,应当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也可理解为较重的行政处罚。
因此,进行集体讨论是办案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属于严重的程序缺陷,如果案件引起行政诉讼,法院就凭这一点可以判行政机关败诉。
当然,案卷评分会考虑各种因素,作出零分的评定,也许是为了提醒行政机关重视执法程序的一个策略吧。
至于,是否还想把分要回来,你自己考虑吧。
刑诉的案卷材料指哪些内容?1卷宗目录2.律师所案件承接审批表3.收费凭证4.委托协议5.授权委托书6.谈话笔录7.阅卷笔录8.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9.调查材料10.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11.集体讨论记录12.起诉书、上诉书13.辩护意见14.辩护词或代理词15.出庭通知书16.庭审笔录17.裁定书、判决书18.上诉书、抗诉书19.证据交接清单20.结案审批表21.服务质量监督卡刑事诉讼案件卷宗整理都需要什么内容材料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颁布时间:1991-9-11发文单位:司法部分五章,26条。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第四章归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0b0fe5eeff9aef8941e06da.png)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律师档案归档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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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所属类别】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法规【颁布日期】1991-9-11【实施日期】1991-9-11【有效性】有效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颁布日期1991.09.11实施日期1991.09.11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内容分类律师法规子类颁布单位司法部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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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真实记载律师的办案情况及办案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案卷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立卷归档和管理。
第三条本所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五)完成与档案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四条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
第五条律师业务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诉讼、非诉讼和其它业务三类。
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法律事务办结后,应及时全面整理该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第九条承办人应该严格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进行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法律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归档,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和密级,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律师提交卷宗前,应当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案件结案手续,填写《案卷归档呈批表》,经审查同意后方能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接收的案卷编号,编制《案卷目录》和检索卡片或检索电子记录。
第十四条本所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
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
律师事务所民事、行政诉讼业务案件归档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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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业务案件归档须知》一、律师业务档案按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归档。
二、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按照入卷的材料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三、下列文书材料,须入卷归档的文书:1、卷宗目录、通讯录;2、收费凭证(复印件);3、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原件);4、起诉书/上诉书/答辩书;5、阅卷笔录(特指二审阶段或其它情况);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等);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法院裁定书(原件);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代理词;11、出庭通知书(电话通知的除外);12、庭审笔录;1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原件);14、工作时间记录单;15、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16、办案小结;17、情况说明;18、结案批办单。
四、上述文书材料需提交原件。
对应当提交原件而确实不能提交原件的文书材料,承办律师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性作出书面确认。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五、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办案小结之前。
六、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通讯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七、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
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八、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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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09.11•【文号】司律通字[1991]153号•【施行日期】1991.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律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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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业务档案的管理,包括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案卷等。
第三条本所业务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原则;(三)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四)方便利用、服务业务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三)负责业务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工作;(四)负责业务档案的保密工作;(五)对业务档案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档案分类及立卷第六条业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诉讼档案;(二)非诉讼档案;(三)常年法律顾问档案;(四)其他业务档案。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原则:(一)一案一卷,一卷一号;(二)按年度立卷;(三)保持卷内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四)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八条立卷要求:(一)案卷封面:包括案件名称、案号、承办律师、立卷人、立卷日期等;(二)卷内目录:按文件材料顺序排列,包括文件名称、页码等;(三)卷内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包括文书、谈话笔录、调查材料、证据材料等;(四)备考表:包括立卷人、审核人、归档时间等。
第九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的,应合并立卷;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具体保管期限由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价值、利用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业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火、防盗、防虫、防鼠;(二)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编号清晰;(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律师三方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律师三方档案管理制度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7812251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200f74a.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司法机关、相关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律师业务档案。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参考价值,对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律师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所承办的案件或事务进行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规范。
第七条委托人、司法机关、相关当事人等各方应积极配合律师事务所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律师在承办案件或事务过程中,应收集以下档案材料:(一)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二)授权委托书;(三)谈话笔录、询问笔录;(四)证据材料;(五)法律文书;(六)其他与案件或事务相关的材料。
第九条档案收集后,应由承办律师或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整理,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进行立卷。
第十条档案整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卷内目录;(二)卷内文件材料;(三)案卷封面;(四)档案盒标签。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二)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利用;(三)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四)保密管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具体保管期限由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价值、法律法规及业务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律师业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应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查阅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三)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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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