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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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管理制度
1.在婚检中发现的影响婚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性传播疾病、有关精神病、生殖系统疾病、内科疾病等列为重点管理疾病。
2.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婚检医师检出疾病后应由主检医师复核,记录补充病史及体征,复核诊断依据和医学意见并签全名。
3.疾病诊断严谨、准确、有据,疾病名称规范,排列有序。
4.对婚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化验结果异常而不能做疾病诊断者应与疾病分别登记,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查及保健指导。
5.对疑难病症,有主检医师组织本单位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会诊,会诊不能确诊的应及时转诊。
6.对转诊病例应做好登记。详细记录转出原因和转诊结果,并依据反馈的转诊确诊结果,如实填写。
7.对确诊患病的婚检当事人提出医学意见,对医学上认为“暂缓结婚”及“不宜生育”、“不宜结婚”或“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双方意见”的服务对象应耐心说明情况,进行重点咨询指导。对“不宜生育”的应提供以“知情选择”为基础的避孕节育知识和优质服务。
8.对于严重遗传病、制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影响婚
育的疾病进行定期随访,并做好随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