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设6个区域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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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2020)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2020)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2020)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保证电力工程质量,我局对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质监机构业务范围建立“专业质监站+质监中心站”的电力质监机构体系。

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专业质监站1.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国家电力试验示范工程、跨区域电网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全国火电工程、农林生物质发电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工程质监工作(内蒙古区域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

2.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水电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全国水电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风力、光伏发电工程和电源、电网侧储能电站质监工作(内蒙古区域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可承担农林生物质、太阳能热发电工程质监工作。

3. 核电中心站更名为核电常规岛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在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国核电(核岛除外)工程质监工作。

(二)质监中心站1. 南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设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南方电网区域内跨省电网工程质监工作。

2.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设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省级电力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级电力公司,负责辖区内电网工程质监工作,可承担火力发电工程和风力、光伏、农林生物质、太阳能热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工程质监工作。

3. 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设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蒙西区域内电网工程和内蒙古区域内电源工程质监工作(水电、核电工程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8.21•【文号】国能发监管〔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重庆、四川、甘肃、广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交易中心: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同共治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组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电力交易机构实现独立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建立健全市场成员行为自律职责,与运营机构市场监测、监管机构专业监管共同构建电力市场运行“三道防线”。

随着电力市场建设步伐日益加快,主体类别、市场规则、交易品种呈现多样化态势,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依规、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为目标,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在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的议事协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充分体现市场各方意愿,为市场各方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提供平等的议事平台和机制保障,促进电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0号《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1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22年4月16日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能源安全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电力供应保障是能源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为充分发挥电力可靠性管理在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电力工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供电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可靠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用户可靠性管理等。

第三条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第一责任人。

电力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规定,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相关岗位及职责;(三)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并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报送;(四)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创新、成果应用以及培训交流。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工程参建各方应支持配合电力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并保证真实、准确、齐全。对于质量监督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完成整改,并对整改结果 负责。
第十一条电力质监机构依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质监大纲)和有关 规定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电力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 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是指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火电建设工程、核电建设工程 (不含核岛)、装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水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150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50 兆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建设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建设工程、单机容量15 兆瓦及以上农林生物质发电建设工程、110千伏及以上电建设工程、功率100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电力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 量管理失控时,应按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电力质监机构发现参建各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向委托其实施质量监督的 行政机关进行报告,由委托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电力调度机构为未按规定取得质量监督并意见书的电力建设工程办理并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 改正。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 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运行的发电、电和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第三条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 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电力可 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和行业服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体系;(三)组织电力可靠性检查、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等工作;(四)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五)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

第五条 可靠性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拟订和实施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二)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的采集、统计和分析;(三)负责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运行;(四)负责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和预测工作;(五)负责电力可靠性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六)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七)开展其他可靠性技术支持和行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电力企业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二)建立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制定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制度;(三)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核查和报送;(四)发布辖区内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五)开展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管理培训工作。

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三)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四)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五)开展电力可靠性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设施可靠性水平;(六)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七)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电力可靠性信息核查,并提供必要信息。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就《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就《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就《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就《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国家能源局近日修订发布了《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以下简称《规定》《办法》),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规定》《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2006年《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印发后,各区域在此基础上制定“两个细则”,有效地规范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精神,2017年我局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截至2020年底,全国除西藏外,6个区域电网和30个省级电网启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现各区域、省级辅助服务市场全面覆盖,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体系基本建立,与电力中长期市场有效衔接、协同运行。

在各方努力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切实发挥电力系统“调节器”作用,有效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显著增加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

今年,预计全国范围内增加系统调峰能力9000万千瓦,相当于90座百万千瓦级抽水蓄能电站,为清洁能源增加发电空间近800亿千瓦时,减少近1亿吨二氧化碳排放。

近年来,我国电力行业电源结构、网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电力装机规模持续扩大,清洁能源发展迅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系统运行管理的复杂性不断提高,对辅助服务的需求量显著增加,现有辅助服务品种需进一步适应系统运行需要;仅通过发电侧单边承担整个系统辅助服务成本,已无法承载系统大量接入可再生能源产生的需求;跨省跨区交易电量规模日益扩大,省间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和费用分担原则有待完善;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新产业新业态也亟须市场化机制引导推动发展。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4.15•【文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已经国家能源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落实监管责任。

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是落实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能源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措施和具体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共同把各项监管任务落实落细。

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综合监管由监管司牵头负责,专项监管由局机关相关司、直属事业单位牵头负责,重点监管由相关派出机构牵头负责;牵头单位负责监管任务的统筹设计、整体推进、问题督促整改、监管报告编制等事项。

综合监管、专项监管进展和完成情况分别由牵头单位向局长办公会汇报,重点监管进展和完成情况由监管司汇总后向局长办公会汇报。

二、编制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要根据《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制定具体监管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监管内容,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管成果形式,确保监管任务有序开展。

工作安排上可分为“启动部署、业务培训、监管对象自查、现场监管、督导整改、总结通报”等阶段;考虑疫情影响,在确保实现监管目标的前提下,时间安排可有一定弹性。

综合监管、专项监管牵头单位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派出机构意见,派出机构制定的重点监管工作方案应抄报相关司或直属事业单位。

三、务求监管实效。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影响能源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典型问题,集中监管力量,精准发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8月18日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国家能源局设6个区域监管局12个省级监管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办公室监管局

国家能源局设6个区域监管局12个省级监管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办公室监管局

国家能源局设6个区域监管局12个省级监管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办公室|监管局_新浪新闻人民网北京11月6日电 (尹深)据国家能源局网站消息,10月31日,中央编办印发了《中央编办关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设置6个区域监管局;在山西、山东、甘肃、新疆、浙江、江苏、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12个省(自治区)设立监管办公室。

据通知,区域监管局及省级监管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所辖区域内,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监管电力调度交易,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承担电力等能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承担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以及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承办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国家能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据悉,6个区域监管局及12个省级监管办公室行政编制共500名,其中司局领导职数42名。

60岁李战哲坚持长跑40年入选波士顿环城赛波士顿国际马拉松环城赛要求选手报名成绩在3小时50分之内才有资格参赛。

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干部、60岁的李战哲荣幸入选今年美国波士顿马拉松全程(42195米)男子组比赛。

本报讯自1897年创立一年一度的第117届美国波士顿国际马拉松环城赛定于4月15日开赛。

该赛事要求选手报名成绩在3小时50分之内才有资格参赛。

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干部、60岁的李战哲荣幸入选今年美国波士顿马拉松全程(42195米)男子组比赛。

李战哲业余坚持长跑40多年,曾连续11年获海淀区元旦长跑赛冠军,多次进入北京春节环城赛前十名。

多年代表北京队参加北京国际马拉松赛。

1988年代表北京队参加日本东京都国民健康杯公路越野赛并获得男子中年组第五名;最近几年,他又陆续参加了上海、澳门和日本东京等国际马拉松大赛,均取得良好成绩。

用电客户受理员岗位技能复习题(含答案)

用电客户受理员岗位技能复习题(含答案)

用电客户受理员岗位技能复习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电能表通信模块铭牌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模块名称、()、产品型号、生产厂家、芯片方案等内容。

A、常规监视B、正常监视C、特殊监视D、资产编号及资产条形码正确答案:B2、某电力客户2001年12月欠供电企业电费2万元,于2002年3月结清欠费,向该客户收取电费违约金时,每日应按()标准计算(假设该客户电费缴费截止日为当月底)。

A、百分之一B、千分之二C、千分之一D、千分之三正确答案:D3、如果电动机外壳未接地则当电动机发生一相碰壳时,它的外壳就带有()。

A、相电压B、相电流C、线电流D、线电压正确答案:A4、1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客户,由各供电单位()依据客户服中心提供的客户用电申请,牵头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出具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

A、营销服务处B、客户服务中心C、计划发展处D、生产技术处正确答案:C5、有绕组的电气设备在运行中所允许的最高温度是由()性能决定的。

A、设备保护装置B、设备的机械C、设备材料D、绕组的绝缘正确答案:D6、分布式电源与储能管理系统由主站、通信信道、智能监控终端、()等部分组成。

A、储能系统B、并网逆变器C、双向结算D、智能配网正确答案:B7、按照公司现行规定,“95598”客户服务热线要时刻保持电话畅通,应在电话铃响()声内接听,否则应向客户道歉。

A、3B、2C、4D、5正确答案:A8、来宾参观访问营业厅完毕,准备离开时,相关接待人员要站在门口,行()度鞠躬礼,微笑欢送。

A、10B、30C、15D、90正确答案:C9、95598一般业务是指电力客户通过95598电话、95598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反映的客户查询、咨询、建议、表扬、服务申请、催办等业务。

A、12398能源监管网站B、营业厅C、蒙电e家APPD、客户经理正确答案:C10、电能表若安装在2.2m高的屏内,其电能表水平中心线应离地()m。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各派出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和油气企业成本监管,进一步做好油气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信息报送工作作出如下要求,请各派出机构和有关油气企业认真组织落实。

一、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信息报送(一)需报送信息的油气管网设施1.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干线和支线(含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

2.与管道配套的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装卸设施、LNG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和压缩设施、储油和储气设施等。

(二)报送企业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2.负责运营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设施的企业。

(三)报送内容1.基本情况(1)油气管网设施总体情况。

包括核准、在建、已建成等项目的走向或位置、长度、投产或拟投产时间等。

(2)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情况。

包括油气管道上半年度、年度输送量,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等。

(3)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价格。

包括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输送(储存、气化等)服务价格目录(注明相关价格文件文号)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等。

(4)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能力和剩余能力。

(5)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成本情况。

包括直接材料、燃料、动力、人员费用等。

(6)其他基本情况。

2.开放情况(1)已签订开放合同的用户名单,未同意接入申请的用户名单及理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6.09•【文号】国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6月9日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2.取消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3.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审批。

4.取消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5.取消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6.取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7.取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8.取消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9.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职责与国家能源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整合,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2.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2.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体制改⾰配套⽂件的通知⽂号:发改经体[2015]2752号颁布⽇期:2015-11-26执⾏⽇期:2015-11-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新疆⽣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电⼒体制改⾰的若⼲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体制改⾰实施⼯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并经经济体制改⾰⼯作部际联席会议(电⼒专题)审议通过的6个电⼒体制改⾰配套⽂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的实施意见》2.《关于推进电⼒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3.《关于电⼒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的实施意见》4.《关于有序放开发⽤电计划的实施意见》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的实施意见》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备电⼚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2015年11⽉26⽇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电⼒体制改⾰的若⼲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现就推进输配电价改⾰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标建⽴规则明晰、⽔平合理、监管有⼒、科学透明的独⽴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安全运⾏、满⾜电⼒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还原电⼒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企业准许总收⼊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对电⽹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效率。

⼆、基本原则试点先⾏,积极稳妥。

输配电资产庞⼤,关系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很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试点先⾏、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条件相对较好、⽭盾相对较⼩、地⽅政府⽀持的地区先⾏开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试点范围,确保改⾰平稳推进。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2.2?3.3?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供电监管办法-国家能源局

供电监管办法-国家能源局

附件《供电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能源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能源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对电力规划的要求,按照审定发布的电力规划制定企业规划,并保障规划落实。

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配电容量等指标达到国家能源局相关要求。

第七条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四)对用户停电时间、停电频次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的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发电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保障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与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的市场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海域油气管网设施开通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油气管网设施,包括符合相应技术条件和规范的设施,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干线和支线(含省内承担运输功能的油气管网),以及与管道配套的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装卸设施、LNG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和压缩设施、储油与储气设施等)。

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办法所称油气管网设施的开放,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油气管网设施的开放、下游用户开放使用其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相关服务。

本办法所称油气管网设施经营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专营或者兼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上游用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油气生产企业和上游油气销售企业,其中油气生产企业是指原油、成品油(含煤制油等)、天然气(含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生产企业。

本办法所指下游用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油气销售企业和最终用户,包括城市燃气企业、油气零售企业以及炼化企业、燃油(燃气)发电厂、石油(天然气)工业用户、其他石油(天然气)直供用户等。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相关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规章和工作机制,协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问题,负责海上油气管网设施的开通,监督油气管网设施跨区域开通,组织并指导各派出机构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监管工作。

国家能源局的每个机构负责监督其管辖范围内的油气管网设施的开放,协调解决辖区内相关问题。

省级监管办公室辖区为本省;区域监管局辖区为本区域未设立省级监管办公室的省份,并负责区域内跨省开放相关监管工作。

易燃易爆气体什么部门监管

易燃易爆气体什么部门监管

易燃易爆气体什么部门监管在我国,易燃易爆气体的监管属于涉安领域,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

其中,主要涉及的部门包括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

接下来,我们将逐一介绍这些部门的职责。

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是负责我国能源行业的主管部门,其在易燃易爆气体监管中的职责主要为:1.国家能源局对易燃易爆气体的开采、储运、加工、使用等方面进行制度和规范的制定和管理。

2.对易燃易爆气体发生突发事件后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进行监督和管理。

3.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并完善易燃易爆气体事故预警机制,做好重要区域的预防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我国涉安领域的主要监管部门之一,其在易燃易爆气体监管中的职责主要为:1.对易燃易爆气体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进行安全评估,监督和管理。

2.对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管理措施、特种设备等进行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

3.对涉及易燃易爆气体的企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在易燃易爆气体监管中的职责主要为:1.对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标准、检验方法、测量规程等进行制定和管理。

2.对相关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化要求。

3.加强国际标准化合作,推广国际先进标准和规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其在易燃易爆气体监管中的职责主要为:1.对煤矿易燃易爆气体事故防控、安全监测常规化运行、安全管理以及救援等方面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2.制订并发布煤矿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措施。

3.建立完善煤矿易燃易爆气体事故信息报告和分析系统,把握煤矿易燃易爆气体事故发生的趋势和规律。

总结综上所述,我国易燃易爆气体的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挥着各自独特的职责和作用。

国家能源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国家能源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国家能源局安全生产1、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三)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第三十七条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三)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容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2、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什么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如下:1、国家发展改革委。

2、教育部。

3、科技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

5、公安部。

6、监察部。

7、司法部。

8、财政部。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安全监管总局。

11、国土资源部。

12、环境保护部。

13、住房城乡建设部。

14、交通运输部。

15、水利部。

16、农业部。

17、商务部。

18、文化部。

19、国家卫生计生委。

20、国务院国资委。

21、工商总局。

22、质检总局。

2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4国家林业局。

25国家旅游局。

26国务院法制办。

27、中国气象局。

28、国家能源局。

29、国家国防科工局。

30、国家海洋局。

31、国家铁路局。

32、中国民航局。

33、国家邮政局。

34、全国总工会。

35、国家煤矿安监局。

36、中国铁路总公司。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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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设6个区域监管局 监管电力市场运行
链接:/news/53990.html
来源:人民网-能源频道
国家能源局设6个区域监管局 监管电力市场运行
记者从国家能源局网站获悉,10月31日,中央编办印发了《中央编办关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0号)。

据了解,国家能源局将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设置6个区域监管局,名称为国家能源局××(区域名)监管局;在山西、山东、甘肃、新疆、浙江、江苏、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12个省(自治区)设立监管办公室,名称为国家能源局××(省、自治区名)监管办公室。

通知要求,区域监管局及省级监管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所辖区域内,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监管电力调度交易,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承担电力等能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承担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以及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承办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国家能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据了解,6个区域监管局及12个省级监管办公室行政编制共有500名,其中司局领导职数42名。

原文地址:/news/53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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