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15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论文
315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文
315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文
消费者权益,那就是咱们买东西、享受服务时的“护身符”。
没了它,咱们就可能被忽悠、被骗。
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
保护咱们自己的权益,得时刻放在心上!
你说现在市场上有些商家,就喜欢搞虚假宣传、卖劣质产品。
咱们一不留神,就可能中招。
但别怕,咱们有法律这个“尚方宝剑”,一旦权益受损,就得拿起它,跟那些不良商家斗到底!
当然啦,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不能只靠法律。
咱们自己也得多长
个心眼儿,学会看产品说明、比较价格、评价商家的服务。
这样,
咱们就能少受点坑,多点保障。
别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全社会的事。
除了政府要加强监管,咱们普通消费者也得积极参与。
比如,可以加入消费者协会,或者
在网上给不良商家差评,让更多人知道他们的真面目。
这样,咱们
就能一起打造一个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让每个人都享受到应有
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3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3篇)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这里作者为大家分享了3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希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写作这方面对您有一定的启发与帮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篇一年年3·15,今年有不同。
因为疫情影响,具有仪式感的央视3·15晚会延期播出,与往年铺天盖地讲保护不同,这几天促进消费的动作一个接着一个,声音一浪高出一浪。
这并不代表消费者权益保护不重要,面临的形势不严峻。
疫情的发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新视角。
新冠肺炎疫情这只“黑天鹅”的出现,给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从长远看,中国经济是一片大海,有着强大的韧性,完全可以应付短期冲击。
但不可否认,当前经济受到了影响,尤其是餐饮等服务行业受到极大影响。
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消费压抑,必然会带来行业压缩。
正是为了推动消费市场复苏,多地发布倡议书,发放≤≥消费券,助力消费增长。
这些应急手段,到底会发挥多大作用,有待实践证明。
但稳消费就是稳经济,稳经济就是稳就业,这是确凿无疑的,其鲜明导向和强大决心贯穿于促进消费举措的全过程。
消费行为的完成,既要看“口袋”,也就是袋里有没有钱;也要看“粮袋”,市场提供什么产品和服务;还要看“脑袋”,也就是由消费环境支撑的消费体验。
很难想象,在市场上到处充满陷阱,每走一步都有可能掉进坑里,消费者怎么敢放心大胆地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看似落脚在消费者身上,其实较终受益的是经济社会。
而这,对扫清制约消费的坛坛罐罐,对疫情背景下的消费环境,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永远的进行时,当下面临着“传统的消费痼疾未除,互联网等新经济的崛起、新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又带来了很多新型消费纠纷”的局面。
一方面,在传统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任重道远,另一方面,消费场景的变化,消费终端的转移,又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挑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征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征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守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实屏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自其诞生以来,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犹如一道坚实的屏障,为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交易过程中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消费者的权益不再受到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在这部法律的庇护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可以享受到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了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惩处,从而有效遏制了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一些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烈,容易受到不法商家的欺骗。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实屏障。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应继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为消费者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描写3.15维权的作文(精选10篇)
描写3.15维权的作文(精选10篇)1.描写3.15维权的作文篇一今天是消费者权益日,随着经济的发展,有许多商家为了挣更多钱,往往设下许多陷阱,所以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拿到饭店吃饭来说吧,有一次我和爸爸妈妈去饭店吃饭,帐单上一共是二百十一五角,服务员却说要二百十二元。
把五角变成一元了,他还会振振有词的说:“我们这里就是这样的。
”或者是“我们老板说的。
”有的消费者心想:就这点钱,算了。
可是这5角虽小,那么一天下来就有好多钱了。
再比如说,有些饭店写着:谢绝自带酒水。
这其实也是违反消费者权益的事儿,大家以为这件事是经过有关单位批准的,但真的是这样的吗?法律上有这样规定的吗?这就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了。
其实,你肯定发现了,在饭店里一听可乐要10元,在超市里只要四元就够了。
还有些商家说:“要是让客人带酒水的话,我们只卖点菜,赚什么钱啊。
”作为消费者,我们要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关部门则要采纳大家的建议,做到天天都是3.15。
2.描写3.15维权的作文篇二翻开日历,今天是3月15日,是消费者的节日。
说到节日,人们首先可能想到的是祥和与欢乐,但“315”就不一样了,它是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更好的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在一起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不仅仅是3月15日一天我们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当今的社会,每天都是“315”。
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社会的要求越来越多,我们应该经常注意身边有没有假冒伪劣产品,如果有,就可以选择不买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让这个有关部门来解决这件事情。
对于我们学生来说,打假有三:一、打消假上课所谓的假上课就是上课不认真听讲,开小差,在座位上窃窃私语的人。
这帮人的学习成绩老是被记在倒数记分榜中,而且在上课“开小会”的同学,很容易影响到别人,导致别人的学习效率逐步下滑。
浅谈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谈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text-align:center;">论文关键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速拉大。
随着经济的开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成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
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说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开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这主要表现在:〔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开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兴旺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涉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
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兴旺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我国加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与国际接轨。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各级政府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民间组织也积极参与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为消费者提供咨询、维权等服务。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往往忽视法律法规的约束,侵害消费者权益。
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时也存在不力的情况,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一些消费者在面对侵权行为时,由于缺乏维权知识和经验,往往难以维权。
同时,一些商家也会采取各种手段阻挠消费者维权,使得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消费者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容易被商家诱导和欺骗。
同时,一些消费者也存在消费观念不健康的情况,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忽视自身权益的保护。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商家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同时,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消费者权益论文
消费者权益论文消费者权益论文引言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信息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权和监督权等。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一、消费者权益的意义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满意度、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提高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和信心,增加消费需求,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增加市场竞争,推动企业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最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不法商家的欺诈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消费者权益的现状目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企业存在虚假宣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部分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不了解或不知道如何维权。
再次,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对策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应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作用。
其次,加强消费者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再次,鼓励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等支持。
最后,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
结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教育宣传,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论文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班级:学号:姓名:时间:2011.3.183.15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在平常,这个话题对我们来说就并不陌生,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个话题局更应该被重视了!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因此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从而保证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更需要对其再作讨论!消费者的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商品经济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众所周知,作为经济社会两大阶层的消费者与经营者来讲,经营者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同时也受法律的约束,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以推动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
我国当前正在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正是消费需求不断扩大,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时期,更需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堪忧,消费者投诉案件不断增加;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
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消费者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
315维权征文5篇
315维权征文5篇第一篇:315维权征文315维权在我心今天是3.15维权日,从我懂事的时候,我就知道了现在有一部分商家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惜以损害别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一个组织和机构来管理这个局面,我个人认为3.15维权就是在这个条件下应运而生。
它的建立让部分商家改头换面,但仍然还有不少商家继续在危害消费者。
所以这个组织还是有更艰巨的任务等着他们去解决。
今年的3.15维权的主题是“消费与安全”。
直接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消费与安全,按照官方的解释:一是提高企业消费维权的意识和水平,促使其生产安全的产品,提供安全的服务,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二是增强节约资源和环保意识,保障环境安全,维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三是要特别注重对老人、儿童、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保护,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安全权益。
四是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使消费行为符合安全消费的要求,通过消费者的选择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益。
可是当电梯事故、地沟油、支付安全、校车事故……等一系列事件发生后,广大消费者们不禁要问:如何提升消费者权益、净化全社会消费环境?这的确是一些非常棘手的问题,但是我希望国家能够为了人民的利益尽快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
在我们的身边这样的例子又何尝不是层出不穷啊!一些大公司也一直做危害人民的事,今天刚看到新闻,某厂家竟然用回收的火腿继续加工后有卖给消费者,当奶粉有了三聚氰胺,火腿肠有了瘦肉精,连馒头的含铅量也越来越多,前几天甚至还传出可口可乐还有致癌物质,虽然官方给予否认,但是俗话说的好:无风不起浪,什么事都不会空穴来潮。
究竟有没有事还是消费者说了算!身边商家坑害消费者的事件是屡见不鲜,可是为什么没人去制止呢?为什么那些商家越来越胆大呢?我就从我个人的观点来说,这还是广大消费的维权意识不强造成的。
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维权知识的普及。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作文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作文我和爸爸去商店买东西。
爸爸想买个新的刮胡刀。
我们看到一个刮胡刀,它的样子可酷了,爸爸就想买这个。
售货员阿姨说这个刮胡刀特别好,什么功能都有。
爸爸就付了钱,开开心心带回家。
可是回家一用,这个刮胡刀刮得一点都不干净,还老是夹胡子,爸爸的脸都被弄疼了。
爸爸很生气,他说这是骗人的。
我就跟爸爸说,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日,要是东西不好,我们可以去找商店换或者退呢。
于是爸爸就带着我和刮胡刀去了商店。
爸爸跟售货员阿姨说这个刮胡刀不好用。
售货员阿姨一开始还不想给换,说可能是爸爸不会用。
我就大声说:“阿姨,这个刮胡刀真的不好,爸爸的脸都疼了,今天是3.15,你们不能骗消费者。
”阿姨听了我的话,脸有点红了,最后给爸爸换了一个新的刮胡刀。
这个新的刮胡刀就很好用。
从这件事我知道了,我们买东西的时候要是遇到不好的东西,就可以用消费者的权益来保护自己呢。
我的奶奶很爱我,总是给我做很多好吃的。
有一天,奶奶去菜市场买鸡蛋。
她看到有个摊位的鸡蛋看起来特别大,卖鸡蛋的叔叔说这些鸡蛋都是特别好的鸡蛋,营养特别高。
奶奶就花了不少钱买了好多。
回家后,奶奶准备煮鸡蛋给我吃。
结果一敲开鸡蛋,好多鸡蛋都是坏的,里面的蛋清蛋黄都混在一起,还臭臭的。
我很生气,对奶奶说:“奶奶,这个叔叔骗您了。
”奶奶很无奈,说算了。
我想这可不行呀。
我就拉着奶奶又去了菜市场。
我对那个卖鸡蛋的叔叔说:“叔叔,你卖给奶奶的鸡蛋好多都是坏的,你这样是不对的。
今天是3.15,是保护我们消费者的日子,你得给奶奶换好的鸡蛋。
”叔叔一开始还不承认,旁边的一个阿姨说:“你就给换了吧,孩子说得对。
”叔叔这才给奶奶换了新鲜的鸡蛋。
这件事让我明白,不管是谁,要是骗我们消费者,我们都要勇敢地站出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特别喜欢吃小零食。
有一次,我在学校旁边的小商店看到一种新的薯片,包装可好看了,上面画着超级大的薯片,看起来就很美味。
我就用自己的零花钱买了一包。
我一打开,发现里面的薯片又小又碎,根本不是包装上画的那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问题论文溯及力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问题论文溯及力论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中的问题2014年3月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生效。
3月15日以前买的东西,直到3月15日以后才发现商家涉嫌欺诈,维权应适用新《消法》还是旧《消法》?多位消费者反映了他们的困惑。
想用新《消法》维权,但由于购买时间发生在新《消法》生效之前,也不清楚发现欺诈时间、发生纠纷时间、协商时间以及法院受理时间,哪个才是决定适用新《消法》的时间点,关系到“退一赔一”还是“退一赔三”的问题。
如果“退一赔三”得到支持,是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人人皆为消费者,消费者权益问题关乎切身利益,因此笔者想就此问题做一探讨。
现介绍一案例供读者体会。
2011年8月21日,原告自被告开办的盛元国际名表行以人民币41118元(肆万壹千壹百壹拾捌元整)的价格购买LQ手表一只。
原告购买手表时称需要一款白金手表,被告所售手表系18K白金。
原告于同年9月开始佩戴该表,2012年1月,发现表带存在部分褪色现象,原白亮的表带变得微黄。
经赴被告方处质询及致函LQ表香港总代理Water von Kaenel先生,得知手表存在外部镀层。
针对这一事宜,原、被告于2013年4月10日签署《维修谅解备忘》,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将手表送瑞士LQW公司,由瑞士LQW 公司进行售后修复。
2014年3月20日,原告以手表存在镀层,被告未尽告知义务存在欺诈为由,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新《消法》的溯及力问题本案中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关于新、旧《消法》的适用问题。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溯及力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各国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因为人们不可能按照当时不存在的法律去做,只有法律公之于众,开始施行,人们才能根据已公布的生效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预计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求得行为的安全性。
3.15消费者权益日优秀征文稿(5篇范例)
3.15消费者权益日优秀征文稿(5篇范例)第一篇:3.15消费者权益日优秀征文稿3.15消费者权益日优秀征文稿6篇315隆重降临,假货劣品往边站,坑商骗主往牢送,生意讲究公道心,交易必需要诚信,才能广交天下友,在此愿君把权维,平安放心生活美!下面是东星资源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3.15消费者权益日优秀征文稿,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肯定对大家有所帮助。
3.15消费者权益日优秀征文稿一每每谈论七315这个话题,不免让人感触万千,思绪也不能一下子平静下来,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一个维护我们自身利益的日子,从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来,这一伴随全世界消费者的节日已经走过了23个年头。
我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也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们从最初的舆论引导、新闻曝光等宣传形式,逐渐发展成目前铺天盖地、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系列主题活动,人们已经从最初的了解逐步转变成维权的倡导者和执行者,成为关注社会的主体。
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是从自身的衣食住行中逐渐接受这一节日的,也在全年的365天都能找到你为维护权益而倾诉的窗口。
大多数人从消费的过程中,感受到了那几乎随时都存在的个人权益侵害,那些你不得不警惕并加以防范的消费陷阱。
我们有时候为自己的一日三餐而感到迷茫,因为在我们购买的过程中,你不得不要留点神,在你选择那些绿色食品的时候,也会被一些冒充的假货所干扰。
“您吃豆芽了吗?”“您家的装修污染大吗?”等等,您在生活中会经常被他人询问。
看到报道中那一幕幕触目惊心的假冒产品的生产过程,你不仅为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产生质疑,你不仅要高呼:“打假!”最近的软体饮料事件、一大批食物中毒等事件充斥了媒体,人们对那些为了私利而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已经深恶痛绝。
当然,我们期待315,更期待每一个公民每时每刻都为之发出呐喊,为创造和谐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消费者权益保护经济法论文(全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经济法论文(全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亮点爬梳在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实施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此次该法的修改针对新的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诸多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赋予消费者新的权利与增加经营者义务并重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秉承了对消费者倾斜性保护的一贯立法原则。
在网上购物蓬勃发展之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了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有的商家通过有偿的方式将消费者个人信息透漏,这样使消费者经常受到获取信息的商家的打扰,更有甚者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犯罪威胁。
因此,该法在修改后增加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
网上购物等新兴的消费方式除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存在潜在威胁外,仍与现实购物有较大差别,诸如网上展示物品与现实有较大差别等。
针对此,该法在修改时明确赋予了消费者无需说明理由的七日“反悔权”,这样通过使用“反悔权”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增加经营者义务是对消费者权益倾斜性保护的另一种方式。
随着汽车、电脑、电视等耐用消费品进入寻常百姓家,这些耐用消费品领域的纠纷急剧增加。
由于消费者专业知识的欠缺导致在纠纷发生后维权异常困难。
因此,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在消费者接受特定耐用消费品或者是有关装修等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发现存在有质量问题的,由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地弥补消费者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而产生举证困难的问题,从而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强化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在消费市场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使得其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了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外,还需要政府有形之手的庇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责,诸如领导、监督等职责,这样使政府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有力后盾。
该法修改后,在原有的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从而强化了政府的职责。
消费者保护法征文--消费者保护法伴我成长
消费者保护法征文--消费者保护法伴我成长消费者保护法征文消费者保护法伴我成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人消费能力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亲身感受到消费者保护法伴我成长的重要性。
首先,消费者保护法为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纠纷或者欺诈行为出现。
消费者保护法赋予了我权利,让我能够依法维权。
如果我在交易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我可以通过投诉、仲裁或者法律途径来解决。
我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并且获得专业的法律援助,确保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
其次,消费者保护法提高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在消费者保护法的推动下,企业面临更高的法律责任和监管压力,因此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通过严格的质量把控和监督,消费者可以得到更好的商品和服务。
无论是购买食品药品还是享受旅游服务,我能够更加放心和安心地进行消费,因为我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此外,消费者保护法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经济参与者之间的信任也得到了提升。
消费者保护法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竞争监管等措施,打击了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这使得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服务满意度,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意识和竞争力,同时也推动了市场的发展。
最后,消费者保护法增强了我和家人的消费信心。
有了消费者保护法的保障,我和家人可以更加放心地进行消费,因为我们知道自己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这也促使我们更加注重选择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培养了良好的消费惯。
我们不仅关注价格,更注重品质和安全。
同时,消费者保护法还鼓励消费者自觉行使权益,提高了我们的消费能力和意识,逐渐形成了一个健康理性的消费环境。
总的来说,消费者保护法伴我成长,为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提高了商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了我和家人的消费信心。
3.15谈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3.15谈消费者权益之保护近年来,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遇到权益受损问题时,12315更是成为维权的法宝。
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的生活中扮演着愈加不可缺少的角色,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面对商家的不公正待遇时不在忍气吞声“吃哑巴亏”,而是积极寻找解决途径,敢于把话说出来,和人“讲理”。
在消协和网络媒体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下,年投诉的数额依然令人咋舌,以2008年为例,全年当年全国各级消费者组织接到投诉共656863件。
时隔4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新兴行业纷纷涌现,出现的新型侵权案件数量必定会增加,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数量也会随之增加。
我们不禁要问,消费者维权之路何处是尽头?答案似乎显而易见,因为大多数人都清楚这是一个可罚、可控但几乎不可治的难题。
在形形色色的侵权事件中,每个人似乎都产生了一种危机感、一种忧患意识,但是可以这样说:真正能够做到随时维权的人还是少数。
原因可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人,我们不是什么时候都会选择维权,因为维权的成本如果与所受损失不相上下的话,很少有人会去给自己“找麻烦”;其次就是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损;还有一点就是不知道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即维权无门。
消费者与销售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无论是在资金、规模还是知情状况上消费者都当然得处于弱势地位。
因而为使消费者在市场中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贯彻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作为消费者维权的法宝,如何正确有效的运用更始不容忽视的问题,明白一部法律,并不是说看懂上面的文字就足够了,还要理解其内部含义以及相关的知识,这里并不是说要求每个人都要买一本法条和解释进行研读,人人都成为学者,这显然也是不现实的,但是对于和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至少应该了解。
在消费过程中遇到问题能够判断自己是不是权益已经受损,不要听到销售者的辩解就糊里糊涂的放弃了维权的机会,但是也不要拿着法律无缘无故的找商家麻烦,甚至打着“顾客是上帝”的旗号胡乱的作为。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论文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论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法制化程度。
在我国,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关系、保障公平竞争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探讨我国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
二、我国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保护现状法律框架建设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和制裁。
2. 行政监管与执法政府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消费者协会等机构致力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等手段,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
3. 司法救济途径我国司法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
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方式,追究侵害其权益者的法律责任。
同时,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也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法律执行不力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
一些商家利用法律漏洞,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2. 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面临举证难、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
这导致许多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选择放弃维权,进一步加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
3. 消费者教育不足消费者教育是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的重要途径。
然而,目前我国在消费者教育方面还存在普及程度不高、教育内容单一等问题。
这使得消费者在面对权益受损时,往往缺乏足够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保护对策加强法律执行力度为解决法律执行不力的问题,应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法律得到严格执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判例论文范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判例论文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际判例中的应用与问题,探讨该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成效与不足。
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判例,本文深入剖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关键问题,如个人信息保护、反悔权行使、公益诉讼机制以及赔偿责任等,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例分析;个人信息保护;反悔权;公益诉讼;赔偿责任一、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自实施以来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消费方式的多元化,该法在实际应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判例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二、判例分析2.1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案例概述:某电商平台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其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导致消费者频繁受到垃圾短信和推销电话的骚扰。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要求电商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增加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等环节仍缺乏具体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界定。
此外,消费者在个人信息被泄露后的维权途径和赔偿标准也不明确。
改进建议: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便捷高效的消费者维权渠道和赔偿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 反悔权行使问题案例概述: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件商品,收到货后发现与网页描述不符,遂行使反悔权要求退货退款。
但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消费者诉至法院。
问题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无需说明理由的七日“反悔权”,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商家利用格式条款或设置障碍限制消费者行使反悔权。
此外,对于部分特殊商品(如易耗品、定制商品等)的反悔权行使也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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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课程名称:《经济法》专业年级:2008级会计学(双学位)学号:学生姓名:论文题目:从3.15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绩:指导教师:2009年 5 月31 日目录摘要................................................................1 引言................................................................1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回顾............................................1 1.1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消费者..........................................11.2消费者的权利......................................................1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成就...........................................2 1.3.1 《消法》带来的变化............................................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3 2.1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况调查......................................32.1.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和不足.............................3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33.1完善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33.2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问题的思考................................4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展望............................................5 4.1未来与展望:《消法》的走向...........................................5参考文献............................................................5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法治建设的一个缩影。
该法因消费者问题的出现而出台,确立了倾斜保护的理念,创设了一系列崭新的制度与新型的权利,推动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
当然,由于经济、技术、社会的变迁,该法也呈现出一些缺陷,需要与时俱进加以完善。
《消法》的制定与实施,其成就不仅在于对消费者问题的有效解决、对消费者利益的有力保护、对消费者运动的强力推动,更在于对我国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利成就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随着消费者问题的日益严重而产生和发展的,我国自1993年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以我们需要更好的去完善它,让它更好的为我们消费者服务。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回顾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人们通常理解的消费者,是按照消费的含义来理解,即只要使用和消耗了物质就是消费者,所谓“人人都是消费者”。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市场主体。
具体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界定:第一、消费者的目的是生活消费从理论上说,经济活动由四个最重要的流程即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组成,其中的生产活动与消费活动属于同一阶次的概念;从实践上看,生产流程中对物质的使用和消耗是生产自身的一部分。
因此,消费者仅仅指为生活而消费的人,不包含生产消费者。
第二、消费者本体是普通的个人(自然人)虽然由集体、组织统一购买的情形屡见不鲜,但是生活消费最终会落实在个人身上。
因此,消费者的消费是个人的最终消费,不包含社会消费。
所以,我认为消费者是普通个人。
第三、消费者的对象是合法的交换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不言自明,消费品应具有合法性,同时,不包含自产自用的各种产品。
那么,为什么人类在文明地“消费”了数千年后才有“消费者”? 我们认为,“消费者”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是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结果。
1.2消费者的权利[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公平变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情况、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凼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青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
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台法权益。
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成就1.3.1 《消法》带来变化消法的制定与实施,其成就不仅在于对消费者问题的有效解决、对消费者利益的有力保护、对消费者运动的强力推动,更在于对我国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
确立和推动了倾斜保护的基本理念消法的制定,其理论依据在于消费者弱者地位,其价值目标在于实质正义,其立法政策在于倾斜保护。
而消法的实践,进一步强化与推动了这些基本的理念,并直接间接地影响着我国法律界、法学界与社会各界的观念和认识,进而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确立了一系列新型的法律制度在倾斜保护的理念下,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现实需要,消法突破了原有法律体系与法学理论的局限,确立了一系列新型的法律制度如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制度,对我国的法律思想和公民权利保护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民法理论与实务中,对于赔偿制度一直坚持着以填补损害为基本原则。
但基于惩罚违法经营者、激励消费者与违法经营者作斗争的目的,消法首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建立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即该法第49条所规定的加倍赔偿制度。
在“王海现象”的推动下,加倍赔偿制度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议论,也引发了学者们的深入研究,并对我国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在知识产权和竞争法领域,学者们关于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讨论,除了国外特别是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外,何尝没有消法及其实践所产生的影响?[3]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2.1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况调查2.1.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和不足考察我国《消法》的有关法规体系,可以发现其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尤其是加人世贸组织以后,这些缺陷和不足更加急切的摆在我们面前。
以下试作列举,以为下文提出完善的措施提出依据。
关于赔偿制度的问题欧美国家在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项目的规定上。
均切实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欧美国家所确立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三大项目:一是人身伤害赔偿,其中包括精神遭受的痛苦、损失的收入和赚钱能力的补偿,以及将来必须的合理的医疗费;二是财产的损失赔偿,包括重置或者修理被损失的财产的合理费用,甚至包括修理期间不能使用该项财产损失;三是惩罚性损害赔偿。
每一大项中.赔偿的数额都是非常惊人的。
相比之下,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赔偿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明显偏轻。
虽然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完全照搬欧美模式,但结合中国经济文化生活的实水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具体实践,在赔偿范围上,是可以从支持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和间接损失赔偿的主张来加大对消费的保护力度。
关于法规的具体设定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部分条款的设计不合理、表述不缜密的疏漏。
第三十六条存在的问题比较典型。
该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该规定有两个疏漏:其一,企业发生了分立、合并,从法律上讲,分立、合并后的企业的对原企业的权利义务具有承继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于原企业已发生分立、合并,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别无选择。
只能向分立、合并后的企业要求赔偿。
条文中使用“可以”显然不科学应改为“应当”。
其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经营者采用的形式也并非企业一种形式.如果是企业以外的其他形式的经营者发生了分立、合并。
消费者自然不能向“企业”要求赔偿。
条文中使用“企业”也显然不规范,应改为“经营者”。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3.1完善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从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社会渊源、基本精神和宗旨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前的《消法》存在过于原则化、具体规定较少、操作性较差等问题,需要法律从组织力度上、配套法规上、执法要求上不断完善,使消费领域更加顺畅,并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一、法律应把消费源头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在市场经济及其法治实践中,法律找到了三个“直接约束”:一是政府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管,设立种种政府机构,制定各种监管法;二是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约束,形成竞争法;三是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的约束,在他们的关系中把砝码偏向消费者一边,就是《消法》。
首先由政府对经营者这个主体进行监管,然后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管,如果能够管理到位,则消费者已有了很大的保障;《消法》的作用就是锦上添花,只需要对最终商品或服务把关了。
因此,对经营者的管理、对经营行为的监控是保证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最有预见性的有效手段。
第二、法律应对经营者责任的认定和举证的承担重新进行分配。
当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我国对归责原则是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混合运用,而发达国家早已将产品责任从合同责任发展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也发展为无过错责任,加大了经营者的责任成本因此,我认为我国法律可以实行以严格责仟为丰、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以约束经营者。
同时,在司法适用中现行的“谁丰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消费者来说负担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