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15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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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
课程名称:《经济法》
专业年级:2008级会计学(双学位)
学号:
学生姓名:
论文题目:从3.15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绩:
指导教师:
2009年 5 月31 日
目录
摘要................................................................1 引言................................................................1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回顾............................................1 1.1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消费
者..........................................1
1.2消费者的权利......................................................1
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成就...........................................2 1.3.1 《消法》带来的变化............................................2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3 2.1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况调查......................................3
2.1.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和不足.............................3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3
3.1完善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几点建
议......................................3
3.2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问题的思考................................4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展望............................................
5 4.1未来与展望:《消法》的走向...........................................5
参考文献............................................................5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法治建设的一个缩影。该法因消费者问题的出现而出台,确立了倾斜保护的理念,创设了一系列崭新的制度与新型的权利,推动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当然,由于经济、技术、社会的变迁,该法也呈现出一些缺陷,需要与时俱进加以完善。《消法》的制定与实施,其成就不仅在于对消费者问题的有效解决、对消费者利益的有力保护、对消费者运动的强力推动,更在于对我国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利成就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随着消费者问题的日益严重而产生和发展的,我国自1993年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更好的去完善它,让它更好的为我们消费者服务。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回顾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
人们通常理解的消费者,是按照消费的含义来理解,即只要使用和消耗了物质就是消费者,所谓“人人都是消费者”。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市场主体。具体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界定:
第一、消费者的目的是生活消费
从理论上说,经济活动由四个最重要的流程即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组成,其中的生产活动与消费活动属于同一阶次的概念;从实践上看,生产流程中对物质的使用和消耗是生产自身的一部分。因此,消费者仅仅指为生活而消费的人,不包含生产消费者。
第二、消费者本体是普通的个人(自然人)
虽然由集体、组织统一购买的情形屡见不鲜,但是生活消费最终会落实在个人身上。因此,消费者的消费是个人的最终消费,不包含社会消费。所以,我认为消费者是普通个人。
第三、消费者的对象是合法的
交换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不言自明,消费品应具有合法性,同时,不包含自产自用的各种产品。那么,为什么人类在文明地“消费”了数千年后才有“消费者”? 我们认为,“消费者”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是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结果。
1.2消费者的权利[1]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公平变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情况、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凼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青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
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台法权益。
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成就
1.3.1 《消法》带来变化
消法的制定与实施,其成就不仅在于对消费者问题的有效解决、对消费者利益的有力保护、对消费者运动的强力推动,更在于对我国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
确立和推动了倾斜保护的基本理念消法的制定,其理论依据在于消费者弱者地位,其价值目标在于实质正义,其立法政策在于倾斜保护。而消法的实践,进一步强化与推动了这些基本的理念,并直接间接地影响着我国法律界、法学界与社会各界的观念和认识,进而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确立了一系列新型的法律制度在倾斜保护的理念下,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现实需要,消法突破了原有法律体系与法学理论的局限,确立了一系列新型的法律制度如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制度,对我国的法律思想和公民权利保护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民法理论与实务中,对于赔偿制度一直坚持着以填补损害为基本原则。但基于惩罚违法经营者、激励消费者与违法经营者作斗争的目的,消法首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建立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即该法第49条所规定的加倍赔偿制度。在“王海现象”的推动下,加倍赔偿制度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议论,也引发了学者们的深入研究,并对我国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在知识产权和竞争法领域,学者们关于建立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