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自行招标行为是否受《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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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标投标法规及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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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招标投标法规及其案例分析
2.1 招标投标法概述 2.1.1 招标投标法的概念
招标投标法是调整市 场竞争中因招标投标 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招标投标法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广义的招标投标法是指所有调 整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 除《招标投标法》外,还包括 《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 法》、《刑法》、《建筑法》 等法律中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 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 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 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 行规定》、《工程设计招标投 标暂行办法》、《招标投标公 证程序细则》、《机电设备招 标投标指南》等行政法规、规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 范围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 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2.强制招标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 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 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 国主体,即外国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等。
▪ 3、例外情形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
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
A.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B.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C.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D.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2.下列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关

招投标案例分析

招投标案例分析

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谢谢大家!
感谢下 载
可编辑
答案:
(1)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由于本工程涉及国家机密,不宜进
行公开招标,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问题: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 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做法。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答案: 1、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
此外,本案例中“其他部分” 注明:在满足其他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本省供应商可加 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案例的省内供应商可以再加5分,这实际上事对其他外省潜 在投标人的歧视,无法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 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 文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列明实质性 要求和条件等内容。
3、不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单数,且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2/3。
4、不合理。定标原则规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

招投标案例 题

招投标案例 题

招标投标案例分析及答案30题案例1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

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

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

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

一、招标阶段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案例:(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2)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目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分析: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

《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

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内容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为不属于违规行为。

实际上招标人是在偷换观念,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无论其推荐了多少种品牌,均属于限制了竞争,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法的三公原则,极易产生投诉情况。

所以当出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情况时,建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险。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案例:1、盲目提高注册资金门槛。

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的思考——兼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解读

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的思考——兼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解读

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的思考——兼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解读朱晋华;陈川生【摘要】本文作者对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思考,对在特定条件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中管辖的交叉情形,提出了处理建议。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但是两法对工程、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法律层次没有同一表述。

招标投标法将强制招标的工程和有关的货物、服务称之为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法》对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定义,其中"工程"定义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5(000)009【总页数】4页(P77-80)【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法律适用问题;工程招标;《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解读;工程建设项目;法律层次【作者】朱晋华;陈川生【作者单位】[1]中北大学理学院土木工程学部;[2]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3《《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但是两法对工程、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法律层次没有同一表述。

招标投标法将强制招标的工程和有关的货物、服务称之为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法》对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定义,其中“工程”定义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011年12月20日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条例》)同《政府采购法》的解释靠拢,《招标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的法律分析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的法律分析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的法律分析首先,我们应该知道个人或单位给施工企业介绍工程,收取一定的报酬,这种居间人行为是合法的。

接着,需要明白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在承包活动期间收取工程“介绍费”是违法的。

如果不能证明所付居间费用是用于行贿,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另外,除了单位,个人也可以从事工程投标居间活动。

热门城市:宝清县律师辽阳律师抚宁县律师安平县律师葫芦岛律师邯山区律师北票市律师吉林市律师丛台区律师虽然现在的房价高居不降,看似广大人民群众买房变得越来越困难,实际上房地产业还是一路生意红火。

因此,工程居间合同也经常可见。

那么,大家曾经是否听说过一些▲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吗?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案例评析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个人或单位给施工企业介绍工程的行为性质认定虽然我国招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并对招投标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具体情形。

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信息来源是有限的,就产生了向他有偿获取工程信息的需要。

这种给人介绍工程,借机获利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认定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行为。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个人或单位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信息,或者为其与建设方签约提供了媒介服务,完全符合居间行为的法律特征:(1)工程介绍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促成施工企业(委托人)与建设方(第三方)订立合同,这与居间合同的目的相同。

(2)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

依法必招项目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并非必须招标

依法必招项目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并非必须招标

工程总承包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承接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若再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或者采购设备、材料,那么,后续分包或采购项目是否需招标?有一种观点认为,基于该工程项目强制招标的性质,该分包项目或采购项目也必须招标,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也采纳了此观点。

以下笔者将以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08号民事裁定书为例,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案例经过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公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西×公司经招投标承建了桂×公司的桂×高速公路项目后,又将桂×高速公路项目第四合同段分包给中×公司,双方就此分包事项签订的施工合同虽未经招投标,但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畴,本案项目属于该条第一款所列“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因此,该项目须进行招投标。

案涉《总承包合同》是西×公司经招投标程序后签订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案涉分包合同没有超出总包合同的内容,不改变总承包人的责任,西×公司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桂×公司就案涉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合同不经招投标签订,并不影响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实现。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案涉《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4.3.1约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本项目工程规模自行划分工程合同段,但应遵守便于建设实施、适合专业划分、易于管理的原则;分包工程需报发包人批准;拟投入的施工单位的资质应与承担的工作内容相适应。

”可见,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案涉项目进行分包是有预见和约定的,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时限总结及招标投标案例

《招标投标法》时限总结及招标投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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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 理由。 答: 1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 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 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 10 月 18 日下午 4 时,但迟至 10 月 21 日下午 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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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 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 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 之处二。
序号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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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单 位
提问时 间
答 复
5.7 案例分析 案例2 (第3页)
问题:
1.该项目的标底应采用什么方法编制?简述其理由。 2.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3.该项目施工招标的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外?请 逐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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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 案例3
背景
案例分析
(第1页)
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 2004 年 12 月 28 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 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 2004 年 9 月 8 日向 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 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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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 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 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 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 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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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 7 人组成, 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1 人,公证处 1 人,招标人 1 人,技 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2022年-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监理案例分析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2年-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监理案例分析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2年-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监理案例分析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大题(共10题)一、某引水工程总长2448m,包括河渠交叉建筑物1座(倒虹吸),左岸排水建筑物1座(倒虹吸),渠渠交叉建筑物1座(倒虹吸),节制闸1座,退水闸1座,渠道1981.9m。

渠道最大挖深6m左右,最大填高12m左右,沿线岩性以壤土、黄土状壤土、砂卵石为主,全部为土质渠道。

度汛设计标准采用20年一遇洪水。

施工导流采用明渠导流。

【事件】建设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资格预审阶段,资格预审文件对项目经理要求为:水利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担任过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经理。

事件2:招标阶段,在工程量清单中要求安全作业环境及措施费用分摊到分类分项清单报价中,不再单独报价。

事件3: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编制了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事件4: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渠坡衬砌施工时,设计单位要求采用新研制的大型混凝土衬砌设备。

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就新研制的大型混凝土衬砌设备施工工艺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事件5:在渠道开挖施工时,有一处发生了滑坡,施工单位在滑坡处开挖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监理单位首先向建设单位进行了报告。

事件6:由于工程跨越重要河道,因此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期度汛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并要求施工单位成立防汛指挥部。

【问题】1.请指出事件1~6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请根据事件3,补充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3.根据事件6,试阐述对于施工度汛,施工单位应该做哪些工作?【答案】问题1:不妥之处:事件1中,对项目经理资格未设置安全生产资格或安全生产考核要求不妥。

理由: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2023年-2024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2024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2024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真题精选附答案大题(共10题)一、施工合同规定,共工作(路肩.....)调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超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15%的超出部分调整系数为0.95,低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5%的总体价格调整系数为1.05。

事件1:到9月计量日施工单位已完成砼浇筑1860m3,监理认定已合格的砼工程量为1430m3,由于承包人原因超挖而超灌砼460m3。

事件2:工作A实际完成工程量为17600m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为14200m3,单价为60元/m3。

事件3:施工单位采购螺杆,直接费为77.80元/根,间接费率9%,利润5%,税金9%。

事件4:某项目施工单位未填报单价和总价,施工完成后报监理单位申请工程计量及支付工程款问题:1、事件1中监理单位应计量多少?说明理由。

2、事件2中,工作A应支付工程款多少?(保留2位小数)3、事件3中,单根螺杆的间接费、利润、税金、单价?4、事件4中,监理机构怎么处理?说明理由【答案】1、应计量:1430-460=970m3。

理由: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发生的费用,应摊入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2、由于14200*1.15=16330m3<17600m3工作A应支付工程款=16330*60+(17600-16330)*60*0.95=105.22万元3、间接费=直接费*9%=77.8*9%=7.00元/根利润=(直接费+间接费)*5%=(77.80+7.00)*5%=4.24元/根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9%=(77.80+7.00+4.24)*9%=8.01元/根4、监理单位应不予计量和支付工程款。

理由:施工单位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二、某大型水闸工程,工程投资2亿元,工期24个月。

发包人按照规定发布了监理招标文件,招标最高限价为480万元,评标办法为最低价中标。

【工程造价】用4个案例告诉你:工程项目结算常见的“坑”以及如何处理

【工程造价】用4个案例告诉你:工程项目结算常见的“坑”以及如何处理

【工程造价】用4个案例告诉你:工程项目结算常见的“坑”以及如何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结算时会遇到诸多问题,这里,以工程咨询单位视角,通过4个案例,将其中涉及的问题或违规行为展示给大家,期望给存在类似问题的同业以警示与借鉴。

案例一:招标程序不合规,施工合同、过程审核不到位,引起的竣工结算问题1、案例背景某国有投资项目,在未获得立项批复和招标图纸的情况下,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该工程的工期、质量、让利幅度进行报价,最终确认中标人。

然而,该项目在没有签订正式《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况且过程中的进度款支付也未经审计部门审核、累计付款比例已经超出初次批复的投资概算。

目前工程已基本竣工、进入工程竣工结算阶段。

由于上述原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初步拟定的合同预算、窝工停工损失、零星用工等提出了大量不合理要求,导致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竣工结算。

2、案例分析该工程招标程序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具体如下:(1)《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程序不正确。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合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项目进行招标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本项目没有招标图纸,未编制工程量清单,其作法违规。

在过程跟踪过程中,咨询人员一定要注意提醒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在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情况下及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如EPC项目招标时无图纸,图纸要求由中标人绘制),可参考类似项目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

招投标案例分析(精)

招投标案例分析(精)

案例分析1、某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定合同。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部分规定如下:(1由于设计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定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2甲方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3建设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施工中出现的状况:在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

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罕见的台风袭击,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2个月。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总价合同形成是否恰当?并说明原因。

不恰当。

因为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大,故不采用总价合同。

(2.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除合同价形式的约定外,有哪些条款存在不妥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应保证资料真实、准确,作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依据。

(3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台风袭击引起的暂停施工问题应如何处理?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规定可以不向业主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给与工期顺延。

2.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某地开发一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

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8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受终止时间。

在提交投标文件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10月20日,A、B、C、D、E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F单位于10月20日下午18时送达,所有投标单位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

在10月20日上午10:25,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E五家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重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案例(PPT31张)

招标投标法案例(PPT31张)

1.乙公司要求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的理由成立,应当支
持其合理的诉求; 2.由于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法律不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约定权利和义务; 3.如果乙公司以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为由,擅自不履行该合
同,甲公司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但法律不保证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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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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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承包人即乙公司以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 行该合同的主要义务的,甲公司可以根据法释〔2004〕14号 文第8条的规定,请求解除施工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按照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支持甲公司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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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观点---关于甲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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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正错误”的提法不现实。
改正方法: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 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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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对甲方最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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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甲方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同中
标人签订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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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
2.乙方违反《合同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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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愿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因为合同已经签订并正在履行,应当依据《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认定合同有效。乙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否则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从司法实践考虑,如果判定合同无效,
必然助长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的歪风邪气,不利于规范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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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观点---关于甲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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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认定该合同无效,和“助长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
的歪风邪气,不利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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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第一节工程项目投标管理案例分析非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招标合同是否无效案情:2004年1月14日,吉斯达(美国吉斯达控股有限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包括金融、运输、物流、通讯、市场营销、国际商贸、房地产及高科技等业界的拔尖企业,公司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其使命就是要建设一个独一无二的业务共享网络,确保所有参与营运的伙伴都以在规范和获得保障的环境下,能够畅通无阻地开展全球贸易)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简称吉斯达公司)向南通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有限公司(简称南通建总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三九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六建公司)和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简称二十二冶金公司)发出了“吉斯达(南通)国际服饰港(一期)工程施工招标条件”,同年1月26日至28日,上述四公司向吉斯达公司发出了“吉斯达(南通)国际服饰港(一期)投标书”。

同期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接受吉斯达公司的委托,委派江苏省及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三位专家评委参与对投标的四家单位的标书及文件进行议标。

三位专家会同吉斯达公司四名职员于1月29日议标得出结论:六建公司标底折扣率为89.125%,为评标第一名。

议标后,吉斯达公司并未当场定标。

后也未在四单位中确定中标者。

同年2月9日,吉斯达公司却向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简称冶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载明“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经过评议决定吉斯达(南通)跨国服饰采购中心(一期)工程由你单位中标”。

依此“中标通知书”,双方于2月15日签订了《吉斯达(南通)跨国服饰采购中心(一期)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吉斯达公司为发包方,冶金公司为承包方,工程地点:南通开发区东方大道189号;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A、B、C、D、E馆及附属设施;合同价款暂定为3000万人民币,决算审定价为最后价;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价款10%,计300万元,等等。

2022年-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2年-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2年-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练习题(一)及答案大题(共10题)一、【背景】某新建泵站工程在A市境内,工程总投资约5亿元,监理费批复概算约800万元,共划分为1个监理标段,招标文件依据《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编制,招标范围建筑安装工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

招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发布招标公告,载明了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递交、发布媒体,联系方式等。

事件2: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条件有:(1)独立法人资格,A市以外投标人必须在A市注册分公司;(2)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甲级资质;(3)近5年至少具有1个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是指监理合同价600万元以上的泵站(或水电站)项目;(4)在人员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设备方面满足监理工作要求;(5)总监理工程师持有水利部认可的相关监理资格证书,具有工程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类似项目中担任过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在现有在建项目任职;(6)信用良好,投标时无被限制投标情形。

事件3:某监理投标文件的人员费用计算表中,监理工程师人数和单价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

开标后,监理投标人书面要求依据计算性错误的修正原则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同意并安排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补正结果书面通知该监理投标人,该监理投标人书面予以回复。

【问题】1.除事件1列出的信息外,招标公告还应包括哪些信息【答案】1.除事件1列出的信息外,招标公告还应包括哪些信息答:招标公告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监理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3)监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服务周期;(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2.指出事件2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范文

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范文

一、招标阶段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案例:(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2)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目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分析: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

《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

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容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式,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为不属于违规行为。

实际上招标人是在偷换观念,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无论其推荐了多少种品牌,均属于限制了竞争,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法的三公原则,极易产生投诉情况。

所以当出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情况时,建议采用邀请招标式进行采购,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险。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案例:1、盲目提高注册资金门槛。

强制招标项目中,境外(省外)业绩是否可作为评标依据?

强制招标项目中,境外(省外)业绩是否可作为评标依据?

强制招标项目中,境外(省外)业绩是否可作为评标依据?陈贝力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09(000)029
【摘要】本文将着重分析《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八、二十条在实践中的应用,而且重点探讨非政府采购的情形。

【总页数】3页(P21-23)
【作者】陈贝力
【作者单位】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53.2
【相关文献】
1.国际招标项目中“最低评标价法”的延伸应用——某公司发动机装配生产线招标项目案例分析 [J], 刘蕾
2.国际招标项目中"最低评标价法"的延伸使用--某公司液晶显示屏生产线招标项目案例分析 [J], 文铭
3.国际招标项目中“最低评标价法”的延伸使用——某公司液晶显示屏生产线招标项目案例分析 [J], 文铭
4.非强制招标范围内的自行招标行为是否受《招标投标法》的制约?——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方式的法律规范问题研究 [J], 吴曼
5.非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招标合同是否无效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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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自行招标行为是否受《招标投标法》的制约?2011-02-17案例回放:2006年初,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人,以下简称甲公司)向国内五家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五家投标人均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投标书。

经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向发包人提交了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了中标候选人。

但甲公司却未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而是向另一家未参加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其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价款过低为由,要求甲公司增加工程款,被甲公司拒绝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施工合同无效。

请结合案例谈谈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自行招标行为是否受《招标投标法》的制约?众家看法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陈贝力:此案例应接受《招标投标法》制约。

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另外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编写的《招标投标法释义》一书(以下称“《释义》”)。

《释义》第一部分《绪论——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指出:“……在被界定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上也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强制性招标,另一种是自愿招标。

而《招标投标法》对两种情况都是适用的,所以这部法律在调整范围方面是有一定灵活性的,这种灵活性又明显地表现在自愿招标方面……”《释义》第二部分第一章总则对《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说明如下:“……《招标投标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

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该法第3条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

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作了有所区别的规定。

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除上述依据外,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实践中对程序的严格遵守,自愿招标的项目仍应在关键环节上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原因在于:1、招标投标活动是严肃的商业活动,参与各方均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2、投标人参与投标花费了人工和成本,对投标人的劳动应予以保护;3、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高子正:个人的初步分析如下:一、有关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据以上法律条文规定,本人认为《招标投标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主要是保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那是“公法”的特征;同时,也注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有具有“私法”的特点。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都适用《招标投标法》,也就是说,不论是法定的(或者说“强制性的”)招标投标,还是自愿进行的招标投标,都应该遵循《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目前,本人所知道的各个地方或者部委的政令,大都是规范法定必须招标情况的;对于自愿招标,究竟有无区别,有何区别?二、关于法律法规的解释本人从林善谋的著作《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析》中摘录了一部分关于“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的内容,如下所述:招标投标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它是作为一种“公共采购”或“集中采购”的手段出现的。

由于公共采购的开支主要来源于税收,公共采购应当合理有效,招投标制度便应运而生。

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资金虽不同于私人资金,但赋有特别的政策目标,如国际开发协会的目的是通过向成员国中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条件宽松的低息贷款帮助其经济发展,因此国际金融组织也要求借款人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由此可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使用好财政性资金或政策性资金,而跟私人资金的使用没有多大关系。

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这就是强制招标项目。

当然,使用私人资金项目的业主也可以自愿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其可称之为自愿招标项目。

《招标投标法》的大部分条款是针对强制招标项目,但也照顾到了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做了区别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有:第十二条关于自行招标必须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

第十六条关于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规定,只适用于强制招标项目、自愿公开招标项目也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但可以自由选择发布媒介。

第二十四条关于编制投标文件最短时间不得少于20天的规定,只适用于强制招标项目,自愿招标项目则只需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即可。

第三十七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和专家人数所占比例的规定,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

第四十二条关于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只适用于强制招标项目,自愿招标项目也可以不重新招标,而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十七条关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机关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的规定,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

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只适用于强制招标项目,而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

林善谋认为,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合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招标人不得泄密的规定,没有做强制招标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划分,而且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泄密同样会构成不公平,因此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也应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

同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关于弄虚作假投标和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规定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因为自愿招标中也会出现这些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规定,只适用于强制招标项目,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

第五十五条关于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只适用于强制招标项目,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

第五十七条关于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只适用于强制招标项目,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

还应当说明的是,除了以上规定,自愿招标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等民事活动原则和《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这些原则和规定,便会产生不公平。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强制招标项目,也应包括自愿招标项目。

现在社会上有人认为,自愿招标项目的程序可以简化、变通。

这种观点十分危险,很容易导致自愿招标活动的任意变化、裁减招投标程序,使招标变味,损害当事人特别是投标人的利益,导致大量纠纷的发生。

以上情况,仅供参考。

三、本人的分析本人基本同意林善谋上述所讲。

针对协会的此次案例,应该明确:自愿招标是否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如果适用《招标投标法》,应该遵循那些条款?概括说,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都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

对于自愿招标,也应该遵循的是其主要的原则规定和程序规定。

比如说,《招标投标法》把有关程序归纳成5个阶段: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而在每一个阶段都有具体的概括要求。

一般的自愿招标,不能违反。

招标,必须有明确的招标要求和招标文件,不可随意修改;如果招标人有能力,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帮助招标。

开标,必须公开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公开宣读投标人名单和主要内容。

如果少于三家,缺乏竞争力,则应宣告招标失败。

然后,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改变选择其他方式。

评标。

必须组成评标委员会,不可由个别人或者少数人拍板定案,其中的专家,可以不从地方和政府部门的专家库里随机抽取,而是选择聘任。

必须按照事先在招标文件里面宣布的评标办法来评比;不得随意改变评标办法,也不可以一再“压价”——那就不是“招标”了。

中标,必须在多家投标人中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不可以抛开这些,另外选择别人。

另外,陈川生先生的新书《评标专家指南》第12页也提出:“自愿招标项目应该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原则和《招标投标法》的其他强制性的规定,违背这些原则和规定便会产生不公平。

”本案例中,招标人采用了邀请招标的方式,有5家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提出了报告,推荐了中标候选人。

这些内容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人的理解是,招标人不一定必须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但是应该在推荐人选中确定最后的中标人。

而发包人(即招标人),选择了“另一家未参加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乙公司”,这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作为个人的看法,这样签订的合同,是不应该受法律保护的。

应该怎么办?由于不是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本人还不知道有何法规或者其他规定;但是,假如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处罚决定,法院应该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做出判决。

在乙公司和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为什么没有邀请乙公司或者乙公司为何不参加投标,那才是我们应该分析案例的重点;反正,发包人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不仅是可能被判“合同无效或者作废”,还可能因招标评标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被其他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起诉。

至于宣布合同作废等造成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损失的,如何索赔?本人也提不出合理意见;这里,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

可能需要进一步了解分析情况,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做出判决。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毅青:首先,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与之配套的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中规定出: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其中规范了何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并在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中规定出了以下六款内容:(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从这个文件中可以看出房地产项目无论投资主体是谁,投资渠道是哪里,都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它受本规定第(五)、第(六)款的约束,除非是房地产公司自建自用或其他不在此文件规定中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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