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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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生育权

摘要: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人口状况与一个社会的经济、资源、环境等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与人口相关的生育问题也受到普遍重视。伴随着人们生育观念的不断变化,以及不同国家生育文化和社会传统的差异,围绕生育权问题而产生的生育纠纷日益增多。正确认识并在法律上确认和保障生育权,对于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实现男女平等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生育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目录

引言 (1)

一、生育权的概述 (2)

(一)生育权的含义 (2)

(二)生育权的性质 (3)

(三)生育权的内容 (3)

二、夫妻生育权的行使 (3)

(一)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表现方式 (6)

(二)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方法救济 (6)

1.法院对生育权的保护和执行应根据具体个案而定 (6)

2.保护丈夫对妻子生育状况和怀孕的知情权 (6)

3.婚姻制度也是契约制度,对生育权有明确约定较好 (6)

三、夫妻生育权的体系构建及其法律保障 (7)

(一)现行生育权面临的时代挑战 (7)

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 (8)

2.夫妻间侵犯生育权的集中表现形式 (9)

3.侵犯生育权的救济方式 (9)

(二)确认生育权的理论依据平等生育权体系的立法构想 (11)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9)

论夫妻生育权

引言

随着妇女运动的发展,生育权的概念被提出并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其内涵在不断发展。20世纪中后期,生育权被国际社会公认为一项基本人权。多数国家都在尝试通过立法来加强对生育权的保护。学者们也围绕生育权问题做了有针对性的研究,包括国家干预与个人生育权自由的冲突问题,以及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生育权问题等等。国内法学界对生育权的探讨相对较晚,且国内生育权立法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国内学者们对生育权的研究多集中在妇女与生育权的关系、生育权的主体、性质等部分内容上,没有深入、系统的对生育权予以分析和论述,且相互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一、生育权的概述

(一)生育权的含义

生育是一个历史性的话题,是伴随着人类的产生就有的一种行为。一般而言,生育制度的确立及生育的权力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自然生育阶段

人类早期的性活动和生育更多的体现了自然的属性,“是毫无节制的性交活动的附属品,人们还不了解性与生殖的关系,”①而是把生殖与性以外的原因相联系起来,西方基督教上帝用尘土造人,东方传说是女娲用泥土造人说明怀孕和性不相关联。性活动本身成为一种没有负担得享乐。“由于生殖和性在观念上的分离,人类早期不可能有意识的通过避孕来控制生育。”②

2、生育义务阶段

在生育的自然属性之外,社会规范的形成使生育获得了更多的社会意义。原始社会自然条件的恶劣,个体必须依赖群众才能生存,人口愈多,愈能对抗自然和猛兽,随着人类活动范围拓宽,需求的增加,分工的细致,需要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人数的优势成为获胜的决定力量,这些源于个体安全及生存的需求,生育成了一种社会制度。中国古代“七出”休妻标准中,“无子”被列为其中,性行为“为后世也,非为色”,与生育无关的性活动被认为是不受欢迎的,“夫妻间的性行为…它仅许可夫妻间以少数几种能导致生育的动作来寻求满足。”③不难看出在此阶段,夫妻本身便是实现生育职能的工具,生育是一种义务,此时期夫妻的生育权是极不平等的,相对于男性,女性可能因无子被指责、孽待甚至被丈夫遗弃,处境更为艰难。

3、生育权利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经历战争的苦难,自然灾害的破坏,生育率大幅度下降,国

家提倡多生育,夫妻生育权利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人类的生育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完全自然生育阶段、封建社会的义务生育阶段,再到现代文明社会中生育是个人的权利的自由生育阶段三个发展演化阶段。只有在自由生育阶段,人们才开始对生育权进行专门的研究。囿于对生育权主体和性质认识的不同,学者们对生育权的概念也是众说不一。

(二)生育权的性质

生育权应当属于身份权。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生育一词的解释是生孩子,而我们都知道不论正常的两性生育还是人工受精和体外受精,均需要精子和卵子相结合受精才能生育孩子,因此生育权不论男女都需要他方的合意才能行使。胎儿是双方共有的,应由双方共同决定其命运:生育、不生育还是放弃生育。在法律上,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婚内生育制和计划生育制度,生育权作为一项人身权自然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然而,现代文明的不断发展使得传统的生活方式、伦理道德发生变化,一部分人开始选择单身的生活方式,婚姻在现时和未来社会中似乎已不是唯一的生活方式,未婚者挑战传统欲采用人工生殖技术进行生育。这给我们的立法提出了新的问题:婚姻关系外的公民是否享有生育权呢?笔者认为,法律制度的建立取决于法律所体现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存在,就我国目前国情而言,生育权应由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其应当属于配偶权的组成部分。

(三)生育权的内容

生育权的内容指权利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和实施生育行为。生育权的实质在于生育自由,这种自由包括两种状况:不生育自由和生育自由。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生殖健康权利包括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咨询、指导的权利以及患不孕症的育龄夫妻有获得咨询、指导与治疗的权利。

(2)男女平等权利女性与男性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女性与男性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应当指出的是,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权主义者和女权运动组织将生育权作为妇女解放运动的题中应有之义。现实中生育权不是完全平等的,女性有着更大的生育决定权。

(3)知情选择权利指个人和夫妻自由地、负责任地决定其生育子女的数量、生育间隔以及选择适当避孕方法的权利。国家应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使公民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行使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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