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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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伍斯特诉佐治亚州(WORCESTER v. THE STATE OF GEOGIA ), 31 U.S.515, 1832 WL 3389(U.S.Ga)
案件时间:1832年
案件背景:非印第安人伍斯特未经其所在的佐治亚州允许,进入切罗基印第安人部落保留区,被州法院判定有罪并处以四年重劳动监禁。原告向最高法院起诉,认为他被定罪的依据佐治亚州法违宪。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原告:西蒙·A·伍斯特
被告:佐治亚州
判决法官: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
判决结果:原告胜诉,佐治亚州判决伍斯特在佐治亚州监狱服重劳动监禁的判决违宪,应被驳回并废止。
争论焦点:佐治亚州是否有权对切罗基印第安人保护区进行管理。
法官推理:
1 切罗基部族等印第安部族是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在领土范围内有排他性的自治权:
(1)在殖民时期,欧洲国家为了减少相互竞争确立了协调原则,但这些原则并不影响印第安人的权力与权利;
(2)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与切罗基部族之间所签订的条约中的部分措辞并不能被理解为切罗基部族放弃了其自治权;
(3)宪法颁布后美国与切罗基部族签订的条约明确认识的了切罗基部族的自治权;
(4)美国与印第安部族反复签署条约的实际状况说明美国承认其自治权。
2 切罗基部族是一个有自己领土的独特共同体,并有详细勘定的边境线,与切罗基部族的交往权力在于国会,因此佐治亚州强制干涉合众国与切罗基之间关系的法律违宪;
3 依据违宪的法律进行的判决也是违宪的,应该被驳回并废止。
案件名称:约翰逊诉迈金托什案(Johnson v. M’Intosh ),(21 U.S. 543)
案件时间:1818年
案件背景:1773年和1775年一批投资者违反1763年英国国王公告和1779年弗吉尼亚议会关于不允许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的规定从弗吉尼亚州印第安人手中购买了土地。1818年合众国将这些土地出让给威廉·迈金托什,结果这些购买土地者对迈金托什提出公诉,并上诉至最高法院。
原告:1773年和1775年购买土地的投资者
被告:威廉·迈金托什
判决法官:马歇尔首席大法官
判决结果:原告败诉,威廉·迈金托什获得土地
争论焦点:合众国法律是否承认印第安人有将土地出卖的产权
法官推理:
(1)酋长们有权转让土地;这些部落正当地占有它们所出售的土地;
(2)土地产权依赖于所在国家的法律;需要审查自然法和审判所要援引的规则
(3)欧洲列强确立的发现赋予产权的原则;这些原则将原住民排除,原住民虽仍拥有这些土地,但他们不能随心所欲的处置他们的土地,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归欧洲国家所有(4)这些原则得到了普遍的认同,英国也一样
(5)合众国各州继承了英国的政府管理权利和对土地的权利,合众国对边界内所有的土地拥有产权,但承认印第安人的占有权
(6)英国国王公告严格禁止对保留地的购买、殖民或占领;弗吉尼亚州法案规定为私人目的无权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
(7)领土转让给了合众国政府,同时以为着土地产权的转移
(8)不同的人和政府之间不能同时对同一块土地拥有绝对的产权,合众国政府对土地拥有绝对的产群,这一点从未受到质疑
(9)无论合众国从英国手中继承过来的这种产权是英国以何种方式取得的,总之合众国继承了这一产权,最高法院就不能反对合众国政府拥有这一产权
(10)印第安人好斗的性格使一般的调整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关系的法律不能适用;寻求某种新的不同的规则不可避免但面临大的困难
(11)无论一种原则如何违背自然权利,只要在开始时就宣称它,然后维护它,并且根据这个原则建立了一个国家并且国家的绝大多数财产权来源于此,那么这个原则就成为法律并不可质疑。对印第安人来说正是这样。
(12)本案中原本是印第安人占有的土地现在属于合众国拥有最终产权,印第安人并不拥有土地的终极支配权,即印第安人并不拥有这些土地的产权,原告与印第安人之间的交易不合法,原告败诉。
案件名称:切罗基部族诉乔治亚州(The Cherokee Nation v. The State of Georgia) (30 U.S. 1,
5 Pet. 1, 8 L. Ed. 25)
案件时间:1831年
案件背景:根据与美国政府的条约,印第安人切罗基部拥有位于乔治亚州的一些土地。1790年到1830年乔治亚州人口暴增;1820年以后在切罗基部地区发现黄金,造成白人与印第安人关系紧张。切罗基部族宣布建立立宪政府,乔治亚州通过立法取消切罗基部族的印第安法律,并分割其土地。切罗基部族上诉至最高法院要求禁止乔治亚州官员在切罗基领地执行州法。
原告:切罗基部族
被告:乔治亚州
判决法官:马歇尔首席大法官、约翰逊大法官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控诉
争论焦点:切罗基是否是一个国家
判案推理:
1 马歇尔大法官的推理:
(1)根据宪法的规定,最高法院拥有对被告乔治亚州的案件有审判的权力
(2)切罗基不是一个国家:
印第安人的领地被确认为美国的一部分;
印第安人处于美国监护之下;
宪法第三条第八款将印第安人与外来民族有所区分
(3)切罗基部族不是一个宪法意义上的外国,不能在美国法院进行诉讼
(4)司法管辖权无权控制州立法机关并制止其使用暴力
(5)最高法院不能主张切罗基部族的上述权利,也不能救济对上述权利的侵犯
(6)驳回要求禁令的动议
2 约翰逊大法官的推理:
(1)两个基本问题:原告是否是宪法意义上的外国;本案是否属于司法认定
(2)对于第一个问题,切罗基是否是一个国家?切罗基是否是外国?
发现原则:发现赋予了支配被发现的国土的权利
霍普韦尔条约是主权者与征服者的语言,而不是平等者之间的对话:条约中,切罗基部族不是国家的身份,并将立法行政司法的所有权力让渡给合众国
首先,没有人承认切罗基部族是一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