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
美国法律案例摘要(3篇)
第1篇一、背景1972年,美国水门事件爆发,导致时任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陷入政治危机。
1974年,美国国会启动了对尼克松的弹劾程序,而水门事件中涉及的录音带成为了关键证据。
尼克松拒绝交出录音带,引发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录音带争议”。
1974年7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判决尼克松必须交出录音带。
这就是著名的“美国诉尼克松”案。
二、案件简介1973年,美国特别检察官阿奇博尔德·考克斯在调查水门事件时,要求尼克松总统交出白宫录音带。
尼克松拒绝交出,并声称录音带属于总统特权。
此后,考克斯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令尼克松交出录音带。
地方法院判决尼克松败诉,要求其交出录音带。
尼克松不服,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随后,尼克松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结果1974年7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判决尼克松必须交出录音带。
在判决书中,最高法院认为,总统特权不适用于行政过程中的犯罪行为。
录音带是水门事件的关键证据,尼克松拒绝交出录音带,已构成犯罪。
因此,最高法院裁定,尼克松必须交出录音带。
四、判决意义美国诉尼克松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案例。
该案确立了以下原则:1. 总统特权不适用于行政过程中的犯罪行为。
这意味着,即使总统享有特权,也不能用于掩盖犯罪行为。
2. 法院有权要求总统交出证据,以查明犯罪行为。
这体现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3. 该案加强了美国司法体系的权威,对美国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案例分析1. 录音带争议:录音带是水门事件的关键证据,尼克松拒绝交出录音带,引发了争议。
最高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录音带的重要性,为揭露水门事件真相提供了关键证据。
2. 总统特权:美国诉尼克松案中,最高法院明确了总统特权不适用于行政过程中的犯罪行为。
这一判决,限制了总统的权力,保障了司法公正。
3. 司法独立:最高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美国法律著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奥本海默诉美国案(Obergefell v. Hodges)是美国最高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做出的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决。
该案涉及同性婚姻在美国的合法性,最终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此举标志着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里程碑。
二、案情概述本案的原告包括14对同性伴侣和3个组织,他们分别来自不同的州。
这些原告在各自的州均遭遇了同性婚姻合法性的挑战。
他们主张,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同性伴侣有权获得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婚姻权利。
被告则是各州的州长、州务卿等官员,他们主张各州有权根据自己的法律和政策决定是否允许同性婚姻。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2015年6月26日做出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
法院认为,同性伴侣有权获得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婚姻权利,各州不能根据传统观念或宗教信仰来剥夺同性伴侣的婚姻权利。
以下是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1. 同性伴侣有权获得婚姻权利,包括结婚、离婚、继承等。
2. 各州不能以性别、性取向等理由剥夺同性伴侣的婚姻权利。
3. 各州不能以传统观念或宗教信仰为理由来拒绝承认其他州的同性婚姻。
四、判决影响奥本海默诉美国案的判决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同性婚姻合法化:该判决使同性婚姻在全美范围内合法,为同性伴侣提供了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法律地位。
2. 社会观念转变:该判决有助于改变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和偏见,推动社会观念的进步。
3. 法律体系完善:该判决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完善美国的法律体系。
五、案例分析1. 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奥本海默诉美国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同性伴侣是否享有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所赋予的权利。
法院最终认为,同性伴侣有权获得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婚姻权利,这体现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
2.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本案中,被告主张各州有权根据传统观念或宗教信仰来决定是否允许同性婚姻。
然而,法院认为,这种主张与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相冲突。
美国法律责任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法律责任体系严谨、完善,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
本文将分享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律责任案例,以期为我国法律工作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一:辛普森案件1. 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家中被杀害。
警方很快将矛头指向辛普森,经过调查,辛普森被正式起诉。
2. 案件过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运用了强大的辩护策略,使陪审团对辛普森的犯罪事实产生怀疑。
最终,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
3. 案件分析辛普森案件成为美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引发了对美国司法制度的质疑。
虽然辛普森在民事案件中败诉,但刑事案件的胜诉使得他免受牢狱之灾。
这反映出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三、案例二:特斯拉自动驾驶事故案1. 案件背景2016年5月7日,美国佛罗里达州发生了一起特斯拉Model S电动汽车自动驾驶事故,导致一名女子死亡。
警方调查结果显示,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自动驾驶模式。
2. 案件过程特斯拉公司因涉嫌误导消费者,被指控违反了多项法规。
此外,受害者家属也对特斯拉提起了诉讼。
3. 案件分析特斯拉自动驾驶事故案引发了对自动驾驶技术安全性的广泛关注。
美国政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特斯拉进行了严格的调查,并对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
这表明美国在处理新兴技术领域的事故案件时,注重对法规的完善和监督。
四、案例三:Facebook数据泄露案1. 案件背景2018年3月,美国社交巨头Facebook被曝出5000万用户数据泄露事件。
这些数据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用于政治营销活动。
2. 案件过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Facebook进行了调查,并对其处以50亿美元的罚款。
此外,Facebook还面临多起诉讼。
3. 案件分析Facebook数据泄露案暴露出互联网巨头在保护用户隐私方面存在的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解析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解析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三个独立系统之一,它是最高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
在每年十月到次年翌年六月期间,最高法院会审理一些高度引人注目的案件,这些案件对美国政治、文化和社会都有着深远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一起解析一些经典的最高法院案例。
1.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教育委员会案中做出了具有历史性的裁决。
这个案件涉及到密西西比州的种族隔离教育制度,法院裁定这种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禁止各州采取任何“基于种族的分离和不平等”的措施。
这个重要的裁决打破了美国南部持久存在的种族隔离制度,同时也启发了其他的民权运动和客观报导,成为了美国现代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2. Miranda v. Arizona1966 年,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最高法院对被捕嫌犯进行讯问的台词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法院裁定,被捕嫌犯必须在被讯问前知晓他或她有权保持沉默,有权寻求律师援助,并且能够放弃这些权利。
这个裁决直接导致了美国警方讯问嫌犯的做法的改变,为被捕嫌犯提供了基本的权利保护。
3. Roe v. Wade1973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做出了另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裁决。
法院裁定妇女有权利在怀孕的前三个月内终止妊娠,而各州的禁止境内的无人盯视堕胎手术是违宪的。
这一决定引发了美国全国关于妇女堕胎的激烈辩论,进一步推动了妇女的权利和权利动员。
4. Obergefell v. Hodges2015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奥伯格费尔斯诉霍奇斯案中做出了一项重大裁决。
法院裁定各州不能禁止同性恋者结婚,并承认同性婚姻在联邦法律上的合法性。
这一裁决是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胜利的里程碑事件,导致美国各个州的婚姻法都遵循这一统一标准。
5. Citizens United v. FEC2010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公民联合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做出了得到广泛争议的裁决。
美国大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该案源于美国南卡罗来纳州一个小镇——图姆斯维尔镇。
1951年,当地黑人学校的学生家长向当地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取消该校的黑人分校,将黑人学生与白人学生合校就读。
然而,当地教育委员会以“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为由,拒绝了这一申请。
于是,家长将案件上诉至联邦地区法院,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美国宪法是否禁止在公立学校中实行种族隔离制度。
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各州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法律,剥夺任何人在州管辖范围内享有的平等保护权利。
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种族隔离制度是否侵犯了黑人学生的平等保护权利。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在联邦地区法院审理过程中,黑人家长提出了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权利的主张。
然而,法院以“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原则源于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该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制度合法。
2.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在最高法院审理过程中,布朗案与另一个涉及种族隔离制度的案件——华盛顿诉戴维斯案(Washington v. Davis)合并审理。
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对种族隔离制度是否违反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权利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在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以9比0的绝对多数通过了布朗案判决。
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代表法院发表了判决意见,指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权利。
沃伦大法官认为,种族隔离制度不仅对黑人学生的教育权利造成损害,而且对整个国家的道德和正义构成了威胁。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该案的判决宣告了种族隔离制度的非法性,为美国消除种族歧视奠定了基础。
美国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约翰·史密斯(以下简称史密斯)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身体严重受损,遂将被告汤姆·布朗(以下简称布朗)告上法庭,要求布朗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史密斯在布朗的家中洗澡时,因布朗未对家中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布朗是否具有过错?2. 布朗的过错是否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 布朗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一)布朗具有过错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有义务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使用。
然而,布朗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给史密斯造成损害。
因此,法院认定布朗具有过错。
(二)布朗的过错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那么生产商或销售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未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因此,法院认定布朗的过错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布朗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生产商或销售商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未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因此,法院判决布朗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布朗赔偿史密斯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重视对家用电器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使用。
十个美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美国法律体系以其独特性和复杂性而闻名,许多法律案例不仅对当时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也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律案例,旨在展现美国法律的发展脉络和司法理念。
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这一案例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
马伯里曾任美国国务卿,在他离任时,约翰·亚当斯总统任命他为联邦法院法官。
然而,由于国会未能及时批准这一任命,新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马伯里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要求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履行任命。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由于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赋予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的权力,因此马伯里有权获得这一命令状。
然而,马歇尔大法官同时指出,这一判决可能违反了宪法,因此他否决了命令状的颁发。
这一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总统的行为违宪。
2. 案例二:斯科特诉桑德福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这一案例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律案件之一。
斯科特是一位非洲裔奴隶,他声称自己已获得自由,但他的主人将其带回了居住在密苏里州(当时允许奴隶制)的住所。
斯科特因此起诉桑德福特,要求获得自由。
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决斯科特无权起诉,因为他是奴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此外,法院还宣布联邦政府无权禁止奴隶制在联邦领土上的存在。
这一判决加剧了南北双方的矛盾,最终导致了美国内战的爆发。
3. 案例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一案例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布朗是一位黑人学生,她因为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当地的白人学校就读。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消除学校种族隔离。
最高法院判决,根据“隔离即不平等”的原则,学校种族隔离违宪。
这一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新的动力,推动了美国社会对种族平等的追求。
美国著名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1951年,在阿拉巴马州托斯图萨市,一名名叫布鲁斯·布朗的非裔美国小学生,因当地教育委员会拒绝其就读白人学校而提起诉讼。
经过长达三年的审理,最终在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压倒性多数判决,宣布了“隔离但平等”的教育政策违宪,从而开启了美国教育领域反种族歧视的序幕。
二、案件过程1. 原告方:布鲁斯·布朗和他的家长1951年,布鲁斯·布朗年仅六岁,本应就读当地的白人学校。
然而,由于当地教育委员会坚持“隔离但平等”的政策,布鲁斯被拒绝入学。
在家长的坚持下,他们向阿拉巴马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让布鲁斯就读白人学校。
2. 被告方:阿拉巴马州教育委员会被告方坚称,根据当时的法律,黑白学生可以分别就读不同学校,但教育条件必须平等。
因此,他们拒绝布鲁斯就读白人学校。
3. 地方法院判决阿拉巴马州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判决支持教育委员会,维持“隔离但平等”的政策。
4. 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布鲁斯·布朗及其家长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5. 最高法院审理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了1952年发生的弗格森诉教育委员会案,该案与布朗案类似。
经过审理,最高法院以9比0的压倒性多数判决,宣布“隔离但平等”的教育政策违宪。
三、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美国法律制度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反种族歧视:该案判决宣布“隔离但平等”的政策违宪,为美国反种族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后,美国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都以布朗案为依据,推动反种族歧视的进程。
2. 教育平等:布朗案判决要求取消学校种族隔离,推动美国教育领域的平等。
此后,美国教育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扩大教育投入、改善教育条件等,以实现教育平等。
3. 社会变革:布朗案判决激发了美国社会对种族歧视问题的关注,推动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
美国史上十大有争议的法庭判例
Top 10 Controversial Court Cases美国史上十大有争议的法庭判例10、1994年辛普森谋杀案(O.J. Simpson Murder Trial)指控:谋杀妮科尔•布朗和隆•高曼(Nicole Brown and Ron Goldman)请求:无罪判决:无罪这起关于前海斯曼奖(Heisman Trophy)获得者、国家橄榄球联盟(NFL)明星后卫欧•杰•辛普森(Oreutnol Ganmes Sympson)谋杀案纠结了美国民众数月。
电视节目的开头就是199 4年6月17日警方追捕驾着一辆白色福特小马吉普车在洛杉矶公路上逃窜的辛普森。
这个案件在美国引起的震动是空前的,不仅因为辛普森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体育、电影、广告三栖明星,更因为这个案件的戏剧性发展,17日追捕辛普森时,全美三大电视网ABC、CB S、CNN同时终止了一切节目的播放,全部焦点集中在辛普森遭到警方追捕的全过程。
辛普森于1985年与妮科尔•布朗(Nicole Brown)结婚。
婚后育有一子一女,1992年,辛普森与妮科尔因为激烈的冲突而不得不以婚姻的破裂而告终,但辛普森始终不肯放弃她。
199 4年6月11日,辛普森与妮科尔参加了其女儿在洛杉矶的比赛,接着便分开了。
布朗与朋友一起去用餐,辛普森收拾行李准备飞往芝加哥。
第二天早晨,邻居发现妮科尔•布朗和其男友隆•高曼被谋杀于高曼在洛杉矶的寓所外。
所欲证据看起来都指向辛普森。
1994年6月30日,开始预审,7月7日,经预审辩论,法官裁决:“现存证据已经表明下列罪行,且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犯下了被控的罪行。
”1994年7月22日,洛杉矶最高法院伊藤法官正式宣布受理辛普森案,由陪审团审判。
11月3日,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
1995年1月24日,正式开庭审理。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
陪审团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作出了宣判。
10月3日上午,美国上至总统、下至百姓,有1.5亿人停下手中的工作注视着电视屏幕。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案件名称:伍斯特诉佐治亚州(WORCESTER v. THE STATE OF GEOGIA ), 31 U.S.515, 1832 WL 3389(U.S.Ga) 案件时间:1832年案件背景:非印第安人伍斯特未经其所在的佐治亚州允许,进入切罗基印第安人部落保留区,被州法院判定有罪并处以四年重劳动监禁。
原告向最高法院起诉,认为他被定罪的依据佐治亚州法违宪。
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原告:西蒙・A・伍斯特被告:佐治亚州判决法官: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决结果:原告胜诉,佐治亚州判决伍斯特在佐治亚州监狱服重劳动监禁的判决违宪,应被驳回并废止。
争论焦点:佐治亚州是否有权对切罗基印第安人保护区进行管理。
法官推理:1 切罗基部族等印第安部族是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在领土范围内有排他性的自治权:(1)在殖民时期,欧洲国家为了减少相互竞争确立了协调原则,但这些原则并不影响印第安人的权力与权利;(2)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与切罗基部族之间所签订的条约中的部分措辞并不能被理解为切罗基部族放弃了其自治权;(3)宪法颁布后美国与切罗基部族签订的条约明确认识的了切罗基部族的自治权;(4)美国与印第安部族反复签署条约的实际状况说明美国承认其自治权。
2 切罗基部族是一个有自己领土的独特共同体,并有详细勘定的边境线,与切罗基部族的交往权力在于国会,因此佐治亚州强制干涉合众国与切罗基之间关系的法律违宪;3 依据违宪的法律进行的判决也是违宪的,应该被驳回并废止。
案件名称:约翰逊诉迈金托什案(Johnson v. M’Intosh ),(21 U.S. 543) 案件时间:1818年案件背景:1773年和1775年一批投资者违反1763年英国国王公告和1779年弗吉尼亚议会关于不允许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的规定从弗吉尼亚州印第安人手中购买了土地。
1818年合众国将这些土地出让给威廉・迈金托什,结果这些购买土地者对迈金托什提出公诉,并上诉至最高法院。
美国法律经典奇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古德温诉古德温案(Goodwin v. Goodwin)是美国法律史上一个著名的奇葩案例,它发生在1940年的纽约州。
本案的原告和被告是一对夫妻,他们因为离婚问题闹上了法庭。
二、案件经过古德温夫妇于1929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最终导致离婚。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判决丈夫古德温支付妻子古德温每月100美元的赡养费。
然而,丈夫古德温一直未履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妻子古德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妻子古德温提出,丈夫古德温曾答应给她一辆新车作为赡养费的一部分。
于是,她要求法院判决丈夫古德温履行这一承诺。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辆新车实际上是一辆旧车,而且已经报废。
于是,法院驳回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妻子古德温不服,提出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她再次提出,丈夫古德温曾答应给她一辆新车,而且这辆新车已经生产出来,只是尚未交付。
她要求法院判决丈夫古德温履行这一承诺。
三、法院判决纽约州最高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尽管丈夫古德温并未实际交付新车,但他已经承诺给予妻子新车,且新车已经生产出来,具备了交付的条件。
因此,丈夫古德温应当履行这一承诺。
四、案件影响古德温诉古德温案在美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案的判决表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关注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还要关注当事人的承诺和诚信。
这一判决对后来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外,本案还引发了对美国法律体系、法律道德观念以及司法公正等方面的思考。
一些学者认为,本案的判决过于注重形式,忽视了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和司法公正的本质。
五、案件争议尽管本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过分强调了当事人的承诺和诚信,而忽视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公正。
他们认为,法院应当关注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以及案件的公正处理。
另外,一些学者还指出,本案的判决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承诺,从而引发更多的纠纷。
美国法律上经典的案例(3篇)
一、背景介绍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教育平等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涉及了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合法性问题,对美国的种族关系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件起因1949年,非洲裔美国人罗莎·帕克斯(Rosa Parks)在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乘坐公交车时,因拒绝给白人让座而被逮捕。
这一事件引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爆发。
在民权运动的高潮期,非洲裔美国人开始挑战种族隔离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之一就是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三、案件过程1949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一名非洲裔美国学生路易斯·布朗(Louis Brown)因种族隔离政策无法进入当地白人学校就读。
随后,布朗的家人向当地教育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取消种族隔离政策。
此案历经多年,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听取了双方律师的辩论,并仔细审查了相关的证据。
法院最终判决,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并宣布种族隔离政策为非法。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该案对美国的种族关系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废除种族隔离政策:布朗案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为非法,为美国消除种族歧视奠定了基础。
2. 促进民权运动:布朗案判决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了美国社会对种族平等问题的关注。
3. 保障公民权利:布朗案判决强调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平等保护条款的重要性,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4. 改变教育制度:布朗案判决促使美国各州逐步废除种族隔离政策,推动了教育制度的改革。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
该案不仅废除了种族隔离政策,还为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布朗案的影响下,美国社会逐渐走向平等与和谐,为后世树立了榜样。
第2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美国十五大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这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律案例之一,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
该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和总统的行为违宪。
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这是美国民权运动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案废除了美国南方各州实施的种族隔离政策,确立了美国公民在教育领域的平等权利。
三、斯通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49年)该案规定,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能因为言论内容而限制言论自由。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四、新泽西州诉塔夫脱案(1962年)该案规定了政府官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能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这一判决对于维护政府廉洁和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五、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73年)该案废除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公民有权持有和携带武器的限制,确立了公民有权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六、罗伊诉韦德案(1973年)该案确立了美国妇女在怀孕初期享有堕胎权。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七、阿基尔诉阿基尔案(1974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宗教信仰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美国公民的宗教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八、伯恩诉麦考密克案(2010年)该案废除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枪支销售的禁令,确立了公民有权购买和销售枪支的权利。
九、奥康纳诉弗吉尼亚州案(2003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性取向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十、库珀诉卡罗尔案(1987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性别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女性权利和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阿兰诉弗吉尼亚州案(1986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年龄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莱文诉美国案(2005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种族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美国宪法判例(二)-美国部分
美国部分Atkins诉弗吉尼亚州案①案件编号:536 U. S. 304 (2002)判决日期:2002年6月20日关键词:死刑智障者残酷且非常之刑罚本件上诉人Daryl Renard Atkins因犯有绑架、武装抢劫及杀人罪而被弗吉尼亚州法院判处死刑。
1996年8月16日午夜,Atkins和William Jones持半自动手枪,劫持了Eric Nesbitt,逼他到自己的皮卡上的ATM取钱,皮卡上的镜头录下了当时取钱的镜头。
随后,又将他带到了僻静的场所,连续朝其射击8次,将其杀死。
在定罪阶段,二人相互作证,分别确认对方对案件所应负担的责任及相关的细节,但至于谁杀害了Nesbitt,二人均认为对方应当对此负责。
由于Jones的证词较Atkins的更具互相耦合性、可信性,最后陪审团采信了他的证词,并判定Atkins犯有杀人罪。
在量刑阶段上,有权机关进一步出具了被害人影响的证据并证明其他两个加重情节:将来的危险性(Future dangerousness)以及“犯罪行为的可耻性”(Vileness of the offense)。
为证明Atkins具有将来的危险性,有权机关证明其有重罪的前科,并同时出具了曾遭受其抢劫和攻击的四位证人的证言;为证明第二项加重情节,则出具了审判记录,其中包括死者尸体的照片以及验尸报告。
而被告则基于法医Evan Nelson提供的一项证进行抗辩。
Evan Nelson医生在审判前,对Atkins进行了一次检查,基于与认识Atkins 的人的会谈、学校和法庭的记录,以及一项标准的智力测试(Atkins得分为59),其认为Atkins患有“轻微的智障”。
尽管如此,陪审团最后判处Atkins死刑。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审判法院采用了一个具有误导的判决形式【257 Va. 160, 510 S. E. 2d 445 (1999)】,其不得不对此案进行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Nelson再次出庭作证。
美国_著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该案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终结,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案件起源于1951年,在堪萨斯州的托皮卡市,一名名叫罗莎·布朗(Rosa Parks)的非裔美国女孩因拒绝在公交车上的“隔离座位”上让座,而被逮捕。
这起事件引发了公众对种族隔离政策的广泛抗议,随后,一群非裔美国家长将当地教育局告上法庭。
二、案件过程1. 地方审判:1951年,布朗一案的原告将托皮卡教育局告上法庭。
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但当时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种族隔离政策是非法的。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 上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堪萨斯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堪萨斯州最高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种族隔离政策在公立学校中是合法的。
3. 联邦上诉:原告再次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此时,另一个名为华盛顿特区的案件(Bolling v. Sharpe)也被提交至最高法院。
这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成为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4. 最高法院审理: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的压倒性多数,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法院认为,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是对非裔美国人的不平等对待。
三、案件影响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案件之一,其影响深远:1. 结束种族隔离:该案终结了美国长达一个世纪的种族隔离政策,为非裔美国人争取了平等权利。
2. 推动民权运动:布朗案激发了民权运动的兴起,许多非裔美国人为争取平等权利进行了不懈的斗争。
3. 促进教育改革:该案推动了美国公立学校的改革,要求各州取消种族隔离,实现教育公平。
4. 影响全球:布朗案对美国其他种族隔离政策产生了示范效应,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的种族平等运动。
美国著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1951年,原告布朗等21位非洲裔学生因种族歧视问题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案件历经数年,最终在最高法院达成判决,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终结。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背景1951年,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教育委员会将公立学校分为黑白两个系统。
黑人学校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而白人学校则享有优越的教育资源。
原告布朗等21位非洲裔学生因种族歧视问题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一审与二审一审中,堪萨斯州地方法院支持了教育委员会的种族隔离政策,认为“隔离但平等”的原则符合宪法。
原告不服,上诉至堪萨斯州最高法院。
1952年,堪萨斯州最高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3. 上诉至最高法院1953年,原告布朗等21位非洲裔学生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案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被视为种族平等与种族歧视的较量。
4.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判决,推翻了堪萨斯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代表法庭发表了判决意见,指出“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不符合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三、案件影响1. 结束种族隔离制度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终结。
判决后,各州纷纷废除种族隔离政策,实现了教育、住房、交通等领域的种族平等。
2. 推动民权运动该案成为民权运动的标志性事件,激发了美国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热情。
此后,民权运动蓬勃发展,推动了美国社会的变革。
3. 宪法解释的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宪法解释产生了深远影响。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明确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为后续的平等权利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总结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
它不仅结束了种族隔离制度,还推动了民权运动的发展,为美国社会的平等与公正做出了巨大贡献。
美国法律权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一名黑人学生路易斯·布朗(Louis Brown)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该市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
案件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成为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教育平等案件之一。
二、案件经过1. 初审法院判决1951年,布朗案在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维持当地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认为这种制度符合宪法。
2. 上诉至堪萨斯州最高法院布朗案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堪萨斯州最高法院。
1952年,堪萨斯州最高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3. 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布朗案再次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195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奥唐奈(William O. Douglas)接手审理此案,并任命了一个特别委员会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
4.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压倒性多数判决布朗案胜诉。
大法官汤姆·克拉克(Tom C. Clark)代表法院发表了判决意见,指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中平等保护的原则,即“不论种族,都应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三、案件影响1. 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布朗案判决宣布后,美国各州陆续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
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公民权利法案》,进一步巩固了布朗案的判决结果。
2. 教育平等观念的普及布朗案判决对教育平等观念的普及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判决强调了教育在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性,为教育平等事业奠定了法律基础。
3. 促进种族关系改善布朗案判决有助于改善美国种族关系。
在布朗案之前,种族隔离制度使得黑人和白人学生生活在两个截然不同的教育环境中。
布朗案判决打破了这种隔离,促进了黑人和白人学生的交流与合作。
四、总结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案判决废除了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为教育平等事业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促进美国种族关系改善和教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美国著名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田纳西州诺克斯维尔市的布朗夫妇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该市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
这一案件最终演变成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案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当时种族隔离现象在美国南方尤为严重,黑人学生在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遭受着严重的歧视。
布朗夫妇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打破这种不公正的现象。
二、案件经过1. 初审阶段1951年,布朗夫妇向田纳西州诺克斯维尔市的教育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
1952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奥·道格拉斯任命了一个由5名黑人法官和5名白人法官组成的特别法庭,审理此案。
1953年,特别法庭作出判决,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即平等保护条款。
然而,这一判决在田纳西州遭到抵制,法院执行受阻。
2. 上诉阶段1954年,布朗夫妇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就种族隔离制度是否违反宪法第14修正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担任审判长,主持了此案。
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和讨论,最高法院于1954年5月17日作出判决,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要求美国各州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
3. 执行阶段最高法院的判决在美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尽管判决要求各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但许多州对此置若罔闻,继续执行种族隔离政策。
1955年,美国南方基督教领袖会议(SCLC)和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等组织发起了“自由乘客运动”,呼吁废除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种族隔离。
在一系列抗议和诉讼的压力下,美国各州开始逐步废除种族隔离制度。
三、案件影响1. 打破种族隔离制度“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禁止种族隔离制度的最高法院判决。
这一判决为美国黑人争取平等权利奠定了法律基础,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终结。
2. 促进民权运动发展“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蓬勃发展。
美国经典法律案件(3篇)
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教育平权案件之一,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终结,为消除种族歧视、实现教育平权奠定了基础。
二、案情简介本案起源于1951年,原告路易斯维尔市的教育委员会。
在当时的美国,实行着“隔离但平等”的教育政策,即不同种族的学校虽然分开,但设施和教学质量必须相同。
然而,这种政策在实践中的执行却充满了歧视和不公。
1951年,当地一名黑人学生罗莎·布朗(Rosa Parks)和她的同学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路易斯维尔市的教育委员会实行的种族隔离政策。
案件经过长达三年的审理,最终在1954年11月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
三、判决结果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政策本身就是对黑人学生的歧视,不仅损害了他们的教育权益,也违反了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法院判决,要求美国各州立即废除公共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制度,并采取措施确保不同种族的学生能够在平等的教育环境中接受教育。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美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结束了种族隔离政策:该案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终结,为黑人争取平等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促进了教育平权:法院判决要求各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推动了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使黑人学生有机会接受更好的教育。
3. 激发了民权运动:布朗案激发了民权运动的兴起,为美国社会消除种族歧视、实现平等做出了巨大贡献。
4. 丰富了美国宪法解释:该案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提供了新的解释,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案件。
它不仅结束了种族隔离政策,还推动了教育平权、激发了民权运动,丰富了美国宪法解释。
在当今社会,布朗案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提醒人们关注种族歧视、教育不平等等问题,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努力。
美国关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美的谋杀案。
著名美国前橄榄球运动员、演员奥詹尼·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自家门口被枪杀。
此案引起了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嫌疑人正是奥詹尼·辛普森。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辛普森被陪审团宣判无罪。
二、案件经过1. 案发当晚,妮可和罗纳德在妮可的家中被枪杀。
警方在现场找到了血迹和枪支,随后对奥詹尼·辛普森进行了调查。
2. 警方在辛普森的家中发现了血迹和凶器,但在辛普森身上并未找到血迹。
随后,警方对辛普森进行了逮捕。
3. 辛普森在法庭上声称自己无罪,并表示自己是清白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辛普森聘请了当时美国最著名的律师团队进行辩护。
4. 在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提出了多种辩护策略,包括质疑证据的有效性、质疑警方调查的公正性等。
5. 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经过长达十几个小时的讨论后,宣判辛普森无罪。
三、案件争议1. 证据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质疑了警方提取的血迹和凶器的有效性。
他们认为,这些证据可能被污染或篡改。
2. 警方调查公正性: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还质疑了警方调查的公正性。
他们认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偏见,对辛普森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查。
3. 陪审团问题:有观点认为,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影响,导致宣判辛普森无罪。
四、案件影响1. 社会舆论:辛普森谋杀案引发了美国社会对司法公正、种族歧视、名人特权等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2. 法律制度:此案使美国法律制度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推动了法律改革。
3. 名人效应:辛普森作为名人,其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名人特权和司法公正的思考。
五、总结辛普森谋杀案是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美国法律案例。
虽然辛普森最终被宣判无罪,但此案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法律制度、名人特权等问题的关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件名称:伍斯特诉佐治亚州(WORCESTER v. THE STATE OF GEOGIA ), 31 U.S.515, 1832 WL 3389(U.S.Ga)案件时间:1832年案件背景:非印第安人伍斯特未经其所在的佐治亚州允许,进入切罗基印第安人部落保留区,被州法院判定有罪并处以四年重劳动监禁。
原告向最高法院起诉,认为他被定罪的依据佐治亚州法违宪。
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原告:西蒙·A·伍斯特被告:佐治亚州判决法官: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决结果:原告胜诉,佐治亚州判决伍斯特在佐治亚州监狱服重劳动监禁的判决违宪,应被驳回并废止。
争论焦点:佐治亚州是否有权对切罗基印第安人保护区进行管理。
法官推理:1 切罗基部族等印第安部族是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在领土范围内有排他性的自治权:(1)在殖民时期,欧洲国家为了减少相互竞争确立了协调原则,但这些原则并不影响印第安人的权力与权利;(2)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与切罗基部族之间所签订的条约中的部分措辞并不能被理解为切罗基部族放弃了其自治权;(3)宪法颁布后美国与切罗基部族签订的条约明确认识的了切罗基部族的自治权;(4)美国与印第安部族反复签署条约的实际状况说明美国承认其自治权。
2 切罗基部族是一个有自己领土的独特共同体,并有详细勘定的边境线,与切罗基部族的交往权力在于国会,因此佐治亚州强制干涉合众国与切罗基之间关系的法律违宪;3 依据违宪的法律进行的判决也是违宪的,应该被驳回并废止。
案件名称:约翰逊诉迈金托什案(Johnson v. M’Intosh ),(21 U.S. 543)案件时间:1818年案件背景:1773年和1775年一批投资者违反1763年英国国王公告和1779年弗吉尼亚议会关于不允许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的规定从弗吉尼亚州印第安人手中购买了土地。
1818年合众国将这些土地出让给威廉·迈金托什,结果这些购买土地者对迈金托什提出公诉,并上诉至最高法院。
原告:1773年和1775年购买土地的投资者被告:威廉·迈金托什判决法官: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决结果:原告败诉,威廉·迈金托什获得土地争论焦点:合众国法律是否承认印第安人有将土地出卖的产权法官推理:(1)酋长们有权转让土地;这些部落正当地占有它们所出售的土地;(2)土地产权依赖于所在国家的法律;需要审查自然法和审判所要援引的规则(3)欧洲列强确立的发现赋予产权的原则;这些原则将原住民排除,原住民虽仍拥有这些土地,但他们不能随心所欲的处置他们的土地,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归欧洲国家所有(4)这些原则得到了普遍的认同,英国也一样(5)合众国各州继承了英国的政府管理权利和对土地的权利,合众国对边界内所有的土地拥有产权,但承认印第安人的占有权(6)英国国王公告严格禁止对保留地的购买、殖民或占领;弗吉尼亚州法案规定为私人目的无权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7)领土转让给了合众国政府,同时以为着土地产权的转移(8)不同的人和政府之间不能同时对同一块土地拥有绝对的产权,合众国政府对土地拥有绝对的产群,这一点从未受到质疑(9)无论合众国从英国手中继承过来的这种产权是英国以何种方式取得的,总之合众国继承了这一产权,最高法院就不能反对合众国政府拥有这一产权(10)印第安人好斗的性格使一般的调整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关系的法律不能适用;寻求某种新的不同的规则不可避免但面临大的困难(11)无论一种原则如何违背自然权利,只要在开始时就宣称它,然后维护它,并且根据这个原则建立了一个国家并且国家的绝大多数财产权来源于此,那么这个原则就成为法律并不可质疑。
对印第安人来说正是这样。
(12)本案中原本是印第安人占有的土地现在属于合众国拥有最终产权,印第安人并不拥有土地的终极支配权,即印第安人并不拥有这些土地的产权,原告与印第安人之间的交易不合法,原告败诉。
案件名称:切罗基部族诉乔治亚州(The Cherokee Nation v. The State of Georgia) (30 U.S. 1,5 Pet. 1, 8 L. Ed. 25)案件时间:1831年案件背景:根据与美国政府的条约,印第安人切罗基部拥有位于乔治亚州的一些土地。
1790年到1830年乔治亚州人口暴增;1820年以后在切罗基部地区发现黄金,造成白人与印第安人关系紧张。
切罗基部族宣布建立立宪政府,乔治亚州通过立法取消切罗基部族的印第安法律,并分割其土地。
切罗基部族上诉至最高法院要求禁止乔治亚州官员在切罗基领地执行州法。
原告:切罗基部族被告:乔治亚州判决法官:马歇尔首席大法官、约翰逊大法官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控诉争论焦点:切罗基是否是一个国家判案推理:1 马歇尔大法官的推理:(1)根据宪法的规定,最高法院拥有对被告乔治亚州的案件有审判的权力(2)切罗基不是一个国家:印第安人的领地被确认为美国的一部分;印第安人处于美国监护之下;宪法第三条第八款将印第安人与外来民族有所区分(3)切罗基部族不是一个宪法意义上的外国,不能在美国法院进行诉讼(4)司法管辖权无权控制州立法机关并制止其使用暴力(5)最高法院不能主张切罗基部族的上述权利,也不能救济对上述权利的侵犯(6)驳回要求禁令的动议2 约翰逊大法官的推理:(1)两个基本问题:原告是否是宪法意义上的外国;本案是否属于司法认定(2)对于第一个问题,切罗基是否是一个国家?切罗基是否是外国?发现原则:发现赋予了支配被发现的国土的权利霍普韦尔条约是主权者与征服者的语言,而不是平等者之间的对话:条约中,切罗基部族不是国家的身份,并将立法行政司法的所有权力让渡给合众国首先,没有人承认切罗基部族是一个国家其次,切罗基部族没有获得国家的身份,英国王室将他们从主权民族中抹去了第三,切罗基部族没有作为国家的属性:国际法、日常用语、宪法意义上都没有(3)从个人角度,案件具有政治性质,不适合司法机关作出认定(4)如果原告不是一个外国,他们就不能在最高法院起诉;如果原告是一个外国,那么合众国不能将司法管辖权延伸到他们的国土(5)因此应该驳回要求禁令的动议3 鲍德温大法官的推理:(1)本案没有原告;如果最高法院受理本案,就将面临无穷无尽的这类案件;(2)根据宪法的各种条文,印第安部族只是一个部族,不是外来民族或外国;(3)印第安人占有的土地的终极的绝对的产权属于政府,美国人民和联盟的主权权利是不可诉的(4)因此支持驳回要求禁令的动议4 汤姆逊大法官的异议(1)法院可能在权力范围内对案件中涉及的被侵犯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救济;但最高法院以不能受理的理由驳回原告,没有涉及案件的实质(2)三个问题:印第安切罗基部是否是本案诉讼的合格当事人;起诉状是否提供了使最高法院给予救济的充分案由;禁令是否是合适和适当的救济(3)万民法的角度将,切罗基部族形成了自己的国家司法上认为的外国在于它是处在不同的管辖范围或政府之下,与领土方位无关大量条约承认切罗基部族是一个独立的民族,承认切罗基部族对于其掌握的领土的管辖权,这构成了一个外来民族或外国因此,印第安切罗基部族是本案诉讼的合格当事人(4)本案被控诉的对象是是针对原告的财产权的侵犯和威胁根据各种条约的规定,对切罗基部族对土地和猎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的财产权的侵犯会受到制裁(5)要求颁发的禁令是可以并且应该签发的适当令状(6)因此最高法院应该在权力范围内对被侵犯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救济案件名称:道恩斯诉比德维尔案件时间:1900年案件背景:1900年11月,道恩斯从波多黎各岛将一批橘子运入纽约港,纽约港收税员对这批橘子征收关税。
道恩斯于纽约南部巡回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返还其缴纳的关税。
巡回法官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向最高法院提出裁决请求。
原告:道恩斯被告:纽约港收税员判决法官:布朗大法官判决结果:维持巡回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申诉争论焦点:纽约港是否可以对波多黎各岛的货物征收关税法官推理:1 巡回法院的管辖权不应被排除2 如果波多黎各是合众国领土的一部分,那么富瑞克法案对波多黎各产品征收关税的规定就是违宪的3 问题:宪法中税收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新领土判例:路易斯安那州等:为各州制定的条款并不适用与领地判例:Scott案4 历史上形成的事实:有的领地可能处于合众国的管辖范围,但不是合众国的一部分5 国会对领地的权力理应受到限制,并保护领地本应受到尊重的权利6 波多黎各岛民的生活现状:国会在此征税会损害波多黎各与合众国的友谊7 因此,波多黎各岛是合众国的附属地但不是合众国的一部分,不在宪法税收条款的保护范围,对从波多黎各进入纽约港的货物征税合宪,驳回原告控诉,维持巡回法院判决结果案件名称:吉本斯诉奥登(Gibbons v. Ogden)案件时间:1818年案件背景:纽约州授权莱温斯顿与弗尔顿在该州水域的汽船运输专营权;授予奥登在新泽西与纽约州之间经营渡船。
吉本斯得到联邦颁发的许可证进入纽约水域,侵害了上述专营权与经营权。
莱温斯顿、弗尔顿与奥登从州法院获得禁令禁止吉本斯的航线,吉本斯认为纽约州赋予莱温斯顿等人的权利不合宪,提出上诉上诉人:吉本斯被上诉人:莱温斯顿审判法官:马歇尔判决结果:吉本斯胜诉案件推理:一、解释规则1 宪法明确列举了人民授予政府的权力。
据说..应该对这些权力加以严格解释2 宪法中没有对解释规则的规定;对权力行使手段的限制不等于对权力的限制3 先生们...的“严格解释”:争取对宪法的狭义解释:否定政府权力:政府无法实现它宣布要实现的目标:法庭不认为这种解释适当4 法庭认为宪法的创建者们是在自然含义上使用文字:运用最直接、最恰当的文字表达他们的想法5 消除怀疑的解释规则:授予权力所要实现的目标应当对宪法的解释产生重大影响:依据宪法语言解释这种权力二、商业规制1 宪法语言:国会有权规制与外国、各州之间、和同印第安部落进行的商业活动(To regulate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 , an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and with the Indian Tribes)2 对“商业”(Commerce)的理解(1)被上诉方律师:商业限定为交易(traffic)或商品交换,不承认包括航运(2)法庭:商业不仅是交易,还是相互交往(intercourse),包括航运,描述商业往来的各个方面如果商业不包含航运,合众国无权规制航运:这与实际状况冲突:宪法中的商业包含了航运;商业这个词是一个整体单元,每一种生意都包括在其中3 对“各州之间”(among the several States)的理解(1)各州之间的商业活动不能仅止于各州边界而是可以深入内部,并不延伸至各州完全内部的商业活动:关涉多于一州的商业活动;完全属于州内部的商业活动被认为保留给了各州自身(2)在规制与外国商业的活动中,国会权力不止于各州边界线:国会有权规制的对象存在于各州之中,国会的此项权力就可在该州之中适用;州际商业必然是与各州开展商业4 国会的权力是什么:(1)规制权:制定规制商业的规则:完整的权力,不受宪法之外的限制(2)在各自辖区内部,州是否具有这种规制权力1)支持者:州的商业规制权最早作为州主权由州享有并保有至现在;州的商业规制权不会与宪法授予国会的商业规制权冲突:源于联邦政府的行政和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这个肯定性授权不是排他的,因此州仍然享有这种规制权2)上诉人:对特定对象进行规制的全部权力(full power)意味着是完整的权力(whole power),规制商业作为完整地授权,不允许任何另一方享有该权力的任何部分3)商业规制权与征税权:有人认为二者相似,宪法用一般的语言授予国会征税权,但州行使征税权并不是对国会的干预,这种主张可以适用于商业规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