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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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业务控制制度

6.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业务控制制度

投资业务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本企业”)的投资业务控制,保护投资人和本企业的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 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制度,保证本企业的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二章投资业务控制原则第三条本企业投资业务控制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的投资业务控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本企业内部制度、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三)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业务控制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四)强化监督原则。

在投资业务控制的不同环节之间相互监督。

第三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本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企业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在管基金投资业务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投资政策的确定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如下事宜:(一)基金对拟议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二)基金将投资权益变现、从投资项目中退出;(三)与基金的投资业务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基金投资业务的需要随时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所有参会委员均可听见或看见的方式进行,也可不采用会议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进行书面审议。

第七条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相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提供有关拟议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结果、投资分析意见等资料,包括必要的背景材料和有助于委员理解投资项目的其他信息和数据资料。

当任何委员认为信息不充分、论证不明确或拟议投资项目需进一步采取其他投资前风险控制措施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延期审议该事项。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016-4-15 22:16:42 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热荐】2018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热荐】2018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热荐】2018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全文私募基金通常是指募集那些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比较快,而由于市场还不是很成熟,因此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

对此,国家证监委在2014年的时候针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这个办法的全部内容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细则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细则

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材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交易遵循如下原则:(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公司交易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二)投资指令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员工发现投资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合规部及合规总监报告;(三)实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四)确保有效、及时记录每一交易,并及时核对存档保管;(五)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公司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一)总经理、投资经理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二)合规总监或合规部的审核确认函;(三)投资部交易员工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

投资部交易员工应当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

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档案袋中归档保存。

投资部交易员工应当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电子版交易记录。

每一交易指令应对应一文件夹。

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灭失。

第五条交易记录档案按项目立卷,文件之间建立相应索引。

交易概况表除按项目立卷外,还应作为独立资料统一立卷。

第六条投资部应当做好交易记录文件的日常整理工作,于不同项目结束后的五日内将交易记录档案移交行政人事部归档。

私募基金投资项目后期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投资项目后期管理办法

项目后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后期管理是指项目成立后,投资团队、投资经理根据投资合同的约定,对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管理,风控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的全部过程。

第二章项目后期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二条投资经理应加强对所投项目后期的持续性风险管理,监测项目运行及资金使用方的偿还能力、现金流量,维护我司所投资金的安全完整。

管理要点如下:1、资金使用方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资金;2、资金投向的项目是否正常运行;3、资金使用方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4、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5、资金的偿还情况;6、抵押或质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以及担保方相关信息等情况;7、资金使用方或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是否出现变化,如出现其他违约或逾期不还的债务等。

第三条投资经理采用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手段,及时对第一还款来源及第二还款来源的变化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对潜在风险及时做出风险预警判断。

其主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经理应于每月15日前要求项目方(包括项目公司或信用风险承担主体)提供上月度的财务报表,每年3月底前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对项目方所提交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以便及时了解项目方的资金状况;2、投资经理每季度至少1次现场考察或电话咨询,并做好调查工作的相关记录,对项目进度是否正常做出判断;对出现异常情况的要求项目方做出专项说明;3、投资经理可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或应投资者的要求,向项目方就项目进展、抵押物等情况进行函证(附件1),要求项目方对以上情况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资料,并由项目方盖章确认;4、投资经理应于项目到期前2个月向项目方发出《有关项目到期偿付准备工作的函》,要求项目方提前做好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条投资经理在后期尽职管理中的职责:1、根据风险信号的采集情况和项目的具体情况,投资经理原则上应当每季度撰写后期管理报告,包括《项目回访记录》(附件2)、《后期管理报告》(附件3),并以文字、电子版的形式分别存档。

私募基金管理运营指南

私募基金管理运营指南

基金管理运营业务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募集行为管理第一节公司自行销售基金产品第二节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第二章基金托管人管理第三章投资决策流程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一节投资项目自行管理处置第二节投资项目委托管理处置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基金管理运营水平,规范基金管理行为,更好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基金管理运营是指公司依法接受投资人的委托,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投资限制,从事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所所指的基金仅指投资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基金。

金融不良资产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不良贷款。

第二章基金募集行为管理第一节公司自行销售基金产品第四条公司自行销售基金产品的,应当由公司财富管理中心具体,基金推介资料由该部门制作。

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推介资料经督查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展示。

第五条公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我公司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公司员工仅能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对象推介基金产品。

公开的或变相公开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四)海报、户外广告;(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司员工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分享^大家,供参考此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总共包括了八大方面的内容,包括了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募集行为合规性、适当性管理有效性、投资运作合规性、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信息披露完整性、风控有效性等方面。

可以作为私募基管理人进行自查时的一个参考依据。

一、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一)管理人登记: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登记信息。

(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备案信息。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三)信息报送: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一)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如涉及托管)、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如未进行托管),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并得到有效执行。

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及私募基金收益权类产品各类模式解析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此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总共包括了八大方面的内容,包括了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募集行为合规性、适当性管理有效性、投资运作合规性、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信息披露完整性、风控有效性等方面。

可以作为私募基管理人进行自查时的一个参考依据。

一、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一)管理人登记: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登记信息。

(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 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备案信息。

(三)信息报送: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一)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如涉及托管)、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如未进行托管),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并得到有效执行。

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xx市xx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投资决策管理办法二〇xx年四月xx市xx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投资决策管理办法为规范xx市xx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投资业务,根据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释义合伙企业指根据合伙协议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xx市xx市xx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规定,普通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指【】。

有限合伙人指根据合伙协议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资委员会”,是指为完成合伙协议规定的投资事项,成立的对投资管理及退出业务进行决策的机构。

合伙人主席会议简称“主席会议”,是指为完成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成立的对投资业务进行决策的机构,由合伙人大会主席与副主席组成。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决策机制1.1合伙人会议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做出以下决议:(1)对合伙企业增加或者减少出资总额作出决议;(2)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或者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作出决议;(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含合伙企业的名称权)和其它财产权利;(5)决定合伙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6)修改合伙协议;(7)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8)决定有限合伙人的除名事项;(9)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人选、除名及更换事项;(10)决定聘请合伙企业受托管理人及其报酬事项,审议与之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件;(11)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方针和计划;(12)选举合伙人会议主席一名、常务副主席一名,副主席三至五名,并组成合伙人主席会议;(13)决定有限合伙人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4)审议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15)审议批准聘请合伙企业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机构;(16)审议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的合伙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17)审议批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8)审议批准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19)审议批准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账户托管银行签署的资金托管/或监管协议;(20)本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

编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处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资产处理产品经办人委托,公司为资产处理产品的客户、经办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提供电子合同的流通、保管和查询,保护投资者和各方系统参与者的权益,以规范资产处理产品的业务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处置产品,是指基金经办公司或其子公司设立的特定客户资产处置产品、证券公司或其子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处置计划或专项资产处置计划、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处置机构设立的资产处置产品。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电子合同,是指资产处理产品的委托人、经办人和托管人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方式达成的,约定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本公司集体计划电子合同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系统”)利用网络和通信技术,处理产品客户、经办人、托管人和经办人委托的资产推广机构提供的电子合同的流通、存储和查询。

第二章电子合同文本第五条经办人应当为每一项资产处理产品制作标准化的电子合同文本,适用于资产处理产品的所有相关方。

电子合同文本是标准格式条款,规定了资产处理产品的委托人、经办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没有显示具体的参与金额和合同号。

电子合同文本由标准化电子合同、风险披露和指令文本组成。

其中,标准化电子合同由经办人和托管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风险揭示书和指令文本由经办人加盖公章。

第六条资产处理产品正式发行前,经办人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将上述电子合同文本上传至电子合同系统,供资产处理产品经办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参考。

我公司将保管经办人上传的电子合同文本不少于年。

第七条我公司作为资产处理产品的股份登记机构,其客户可以登录我公司网站,按照我公司相关业务规定,查看已签署电子合同的规范文本内容、签署记录和处理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 号-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 号-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 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使用说明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信披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

2、本指引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定向给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运作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本指引仅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最低行业标准,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相关要求,依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更详尽的私募基金相关信息.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报告,仅用作协会备份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下载使用,并不面向社会公众和私募基金投资者公开查询。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本指引的全部信息(含选填项).鼓励协会观察会员及非会员披露或部分披露选填项。

6、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

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不做强制要求。

7、上述已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报告可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下载。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估值依据】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开展估值核算服务,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及协会的估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服务 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估值流程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核算。
第三十四条【估值频率】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至少保证在开放式基金申赎,封闭式基金扩募、增减资等私 募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化时进行估值。
第六章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规范
第三十九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定义】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其他服 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其中,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 统包括销售系统、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份额登记系统、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 的约定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账务,由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
第三十六条【差错处理】当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及时纠正,采取合理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并根据服务协议约定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及报告义务。
第四章
基金份额登记服务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基本职责】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 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保管投资者名 册、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是投资者权利归属的根据。
第四十二条【风控检查】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机制,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及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防范私募基金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指令在发送到 交易场所之前应当经过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风控检查,不得绕过风控检查直接下单到交易场所。

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XXX公司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基金募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募集期间管理的流程,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募集分为自行募集(以下简称“直销”)和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以下简称“代销").公司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同时根据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只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详见《XXX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的,应确保募集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三条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第二章销售管理第五条公司及公司员工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六条公司及公司员工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恶意贬低同行;(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公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XXX公司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基金募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募集期间管理的流程,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募集分为自行募集(以下简称“直销”)和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以下简称“代销”)。

公司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同时根据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只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详见《XXX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的,应确保募集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三条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五条公司及公司员工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员工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恶意贬低同行;(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7-03-0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顾问等业务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服务机构权利义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四条【财产独立】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

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

第五条【管理人权利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02•【文号】中基协字〔2022〕204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4号各相关机构:为规范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发展,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要求申请来协会登记的相关机构,应按照《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登记材料,相关系统测试和数据报送接口规范及登记填报系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协会将对外公示符合《办法》规定的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

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规范要求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办法》业务规范要求,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合同当事人委托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对其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

特此通知。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2年6月2日附件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活动,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自律规则等制定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最新)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最新)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私募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方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方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出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方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标准,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老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签名合同业务介绍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签名合同业务介绍
管理人可查询下载由其管理的产品的所有电子签名 合同数据
托管人可查询下载由其托管的产品的所有电子签名 合同数据
docin/sundae_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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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网络查询电子签名合同
投资者可以凭基金账户号 登陆中国结算网站,查询 其已签署电子签名合同信 息及合同文本内容
管理人核对需补正 待托管人核对
管理人核对通过 托管人核对通过
管理人核对通过 托管人核对需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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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机构在电子签名合同业务中的职责
负责投资者身份认证工作 提供合同文本给投资者查阅 在业务流程上确保投资者须签署了电子签名合同后
方可参与集合计划 记录投资者电子签名合同数据 登陆中国结算网站上传投资者已签署的电子签名合
docin/sundae_meng
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的上传
中国结算
推广机构
管理人
推广机构电子签名合 同签署信息上传(上 传接口具体见数据接 口规范)
管理人、托管人电子
签名合同核对信息上
传(上传接口具体见
托管人
数据接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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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的查询下载
中国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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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如何申请办理电子签名合同业务?

管理人、托管 人、推广机构 做好系统准备 后,可向中国 结算申请电子 签名合同系统 测试
测试通过后, 参与人可办理 申请使用电子 签名合同系统 手续,签订服 务协议
中国结算向参与 人配发网上用户 名及网上用户证 书(USBKEY)
参与人凭网上用 户名及网上用户 证书(USBKEY) 登陆中国结算网 站办理电子签名 合同数据上传和 查询下载

基金业务方案

基金业务方案

基金业务方案1、背景及需求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金融投资的重要性,而基金作为一种中长期投资品种,在保障资产安全的同时也提供了较高的收益率,逐渐被投资者所接受和青睐。

因此,我们作为一家金融服务机构,特别注重基金业务的开展,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2、基金产品我们的基金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其中,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收益率的波动较大,但在长期投资中表现出了明显的优势;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相对稳健,但收益率相对较低;混合型基金可以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分配资金,以平衡风险和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则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风险较小,但收益率也相对较低。

3、基金销售规则为了充分保障客户的权益,我们对基金的销售规则做出如下规定:3.1、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在销售任何一只基金之前,我们需要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水平、财务状况等。

只有当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水平与基金投资风险相适应,并且财务状况能够承受投资风险时,才能进行基金销售。

3.2、基金销售方式我们的基金销售方式主要包括柜台销售、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

对于网上销售和电话销售,客户在购买前需要签署相关的电子合同或纸质合同,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

3.3、费用说明我们按照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三个方面收取费用。

其中,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由基金公司负责收取,销售服务费由销售渠道负责收取。

我们会事先向客户明确说明相关费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基金业绩评估为了保证客户的利益最大化,我们需要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业绩报告。

评估内容包括基金的收益率、风险水平、业绩指标等。

只有当基金的业绩达到一定的要求,我们才会向客户推荐该基金。

5、风险控制综合考虑基金的历史业绩、基金经理的管理能力、市场走势等因素,我们会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减少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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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一,电子合同业务管理
1,概念
电子合同是指基金当事人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等文件,实现合同要素字段化。

2,特征
1)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丢失基金当事人数据。

二,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1,电子合同业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当事人身份管理,包括身份的识别、认证、变更和注销等;
2)电子合同签署,包括合同签署、合同补充、合同验证、合同终止及合同解除等;
3)电子合同数据查阅,包括但不限于对电子合同的在线查阅、下载等;
4)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业务。

2,身份识别
1)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合同验证是指为用户提供电子合同验签服务,帮助用户鉴别文件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文件内容是否被篡改
3)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应当包括识别、认证基金当事人身份。

身份识别包括但不限于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码等四要素验证、银行卡号验证、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或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

3,协议签署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提供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前,应当与相关基金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各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费用标准、信息交互方式及数据存储等。

4,关键数据
1)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对登陆口令等关键数据采用密文存储,并向基金当事人明确数字证书的意义和功能、使用方式、密钥管理、丢失数字证书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及法律责任等
2)基金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登陆口令、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关键数据。

3)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或基金当事人知悉有关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各方,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密码算法要求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使用国家密码主管部门认可的密码算法,包括但不限于杂凑算法、非对称密码算法、对称密码算法等。

6,时间戳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国家授时中心认可的时间戳,满足防重放要求。

7,定期评测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每年应至少通过证监会认可的行业信息技术测试中心开展一次总体评测,确保电子合同业务各项功能的可用性、高性能、可靠性和安全性。

8,电子合同数据传输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9,数据备份与同步
开展电子合同业务过程产生的数据应当及时备份至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协会同步备份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10,数据存储期限
基金当事人和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电子合同业务相关数据,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11,信息报送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基金服务业务自律规则的要求进行重大信息变更和定期信息报送。

12,风险隔离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与其服务的基金当事人不得为同一机构。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自行存储数据的,应做好业务间的风险隔离,保证数据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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