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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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矿产投资法律制度的比较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矿产投资法律制度的比较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矿产投资法律制度的比较关于《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矿产投资法律制度的比较》,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哈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政策法规尤其是税法是中国矿业投资者及中哈矿产资源合作的主要依据,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矿产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地处中亚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哈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等国均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及优惠的投资政策,正吸引着世界各国投资商的目光,成为重要的矿产投资目标国。

其中哈国是中亚地区最吸引各国矿产投资商注目的国家。

同时,中亚各国涉及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也成为他国在中亚地区投资矿业、开展资源合作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哈国不断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基本建立起“清晰、透明以及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矿业法律”体系。

相对完善、健全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及稳定的政治环境为哈国大量吸引外资提供了法律和政治保障。

一、税法哈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政策法规尤其是税法是中国矿业投资者及中哈矿产资源合作的主要依据,其不仅科研维护资源合作的秩序,还可以保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深入研究哈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从相关的税收制度着手。

(一)税法的名称及内容不同目前我国的税收全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统一做出规定,以正税清费为原则,推进费改税,不断清理整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取缔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则不是单一的税法,而是税费法,因为其税法典除了规定税,还规定了各种规费。

但哈国也同中国一样,明确规定地方各州没有变更税费的权利,只有国家有权颁布和实施税费法。

我国税法对企业作财务账目时税费的具体做账方法,没有做出规定,但哈国税法典对企业作财务账目时税费的具体做账方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所以,为确保我国在哈国的矿产投资企业的财务正确支出,保护我国在哈国的矿产投资企业的合法资产,以防其被非法侵占和划拨,可以由了解和掌握哈国税法典的中方工作人员监督企业财务账目。

哈萨克斯坦新矿产资源利用法简介

哈萨克斯坦新矿产资源利用法简介
尚未完成的例外)

不加工利用伴生气、天然气,禁止工业化开发油田 (2004 年 12 月1 日之前签订的合同,伴生气利用计划已得到批准尚 未完成的例外)
哈国新矿产资源利用法简介
六、矿产资源利用权转让
转让中的政府优先权:无偿转让;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项目的转让 转让中的批准豁免:1)有组织证券市场流通的矿产资源利用者的 股票或股票衍生品的转让,及其母公司(哈国注册、和矿产资源利 用有关)类似转让;2)转让给直接、间接控股90%以上的子公司 , 或直接、间接控股90%以上子公司之间的转让 ——受让人不在税收 优惠地注册;3)受让不超过转让方注册资本 0.1%的股份,及其母
公司(哈国注册、和矿产资源利用有关)类似转让
哈国新矿产资源利用法简介
七、矿产资源利用者权益保障及争议解决
法律稳定性保障条款仍然保留,但缩小了范围 (税法、海关法) 解决争议:根据哈国法律和哈国批准的国际条 约解决争议
哈国新矿产资源利用法简介
八、工作建议
项目公司成立工作小组,理出需要具体完成的工作清单, 制定工作实施计划 。特别是伴生气利用和方案文件的制定 对勘探合同,根据合同有效期合理安排工作量 保持和主管机关的沟通,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疑难

新的《矿产资源利用法》取代现行的《矿产资源
利用法》和《石油法》

共 15 章、 130 条,除技术、程序层面的完善外, 有很多实质性变化
哈国新矿产资源利用法简介
二、 过渡性条款
除哈萨克含量(干部、产品、服务)的规定外, 本法不具有追溯力,生效前签订的合同、许可证 仍然有效

已签合同中没有方案文件的矿产资源利用者:自
哈国新矿产资源利用法简介
五、伴生气利用

哈萨克斯坦2007地下资源利用法律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2007地下资源利用法律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2007地下资源利用法律修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哈萨克斯坦2007地下资源利用法律修改就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和采油作业问题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一些法规的修改与补充2007年1月12日第226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1条: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1:对1995年6月28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石油法”的修改:1)第1条第33)点如下表述:“33)与海上采油作业及采油后果研究有关的海洋科研-科研工作。

”;2)第30-5条第2-1点如下表述:“2-1.本条第1点和第2点不适用于到2004年12月1日为止(实行伴生气和(或)天然气利用计划日期之前)按照地下资源利用合同实行石油作业的承包者,如果2004年12月1日之前由国家机关批准,或2006年7月1日之前主管机关、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同意。

这里,伴生气和(或)天然气火炬燃烧必须在完成伴生气和(或)天然气利用计划规定日期情况下,还需得到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的许可,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的同意,或者当发生事故及在威胁居民健康和周围环境情况下。

”;3)第35条表述如下:“第35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石油购买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于按照不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从承包者手中购买石油具有优先权。

购买石油的最大数量,价格确定办法和付款种类同承包者单独协商确定。

”。

第二. 对1996年1月27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的法律”的修改(1)第1条:第29-1)点增加以下内容:“29-1)哈萨克斯坦生产的商品—具有证实其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生产的来源合格证书的商品;”;第30)点:第1段如下表述:“30)哈萨克斯坦含量—每年数量中的百分比含量;”;第3段:在“商品”一词之后增加“价值”;在“分包人”一词之后增加“从承包人商品、工作和劳务的总价值中”;第32)点增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或)法人”;第47)点“普查”一词改为“和”;(2)第7条:第6)点和第12)点表述如下:“6)确定地下资源利用权提交办法;”;“12)批准地下资源利用作业时商品、工作和劳务及其生产者登记的建立和管理办法,包括其加入该登记的评价准则;”;(3)第8-1条第4)点如下表述:“4)在本法律第13条1-5点规定情况下,提交勘探和开采2000升/昼夜以上地下生产-技术用水、地下资源国家地质研究、建设和使用同勘探和(或)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的地下资源利用权;”;(4)第8-3条:第1点如下表述:“1.贸易和工业政策国家调节方面的被授权机关:1)建立和管理进行地下资源作业时使用的商品、工作和劳务及其生产者的登记,制定其加入该登记的评价准则;2)对于各州(共和国市、首都)地方执行机关在各州境内(共和国市、首都)进行的建立商品、工作和劳务及其生产者清单的工作进行方法指导;3)同主管机关协商制定并批准进行地下资源作业或同合同有关的其他工作时使用的商品、工作和劳务的哈萨克斯坦含量的计算方法;4)参加对地下资源利用者合同责任完成情况实行的监控,特别是在其购买哈萨克斯坦来源的商品、工作和劳务时;5)同主管机关协商批准购买哈萨克斯坦发展的高技术生产清单;批准购买商品、工作和劳务的报告格式,及购买商品、工作和劳务的下一年度的年度计划;6)从地下资源利用者和(或)被地下资源利用者授权人员处查询购买商品、工作和劳务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的信息,及商品、工作和劳务购置信息;第2点第2)点增加“,及在平等基础上保障劳动条件和工资支付”;(5)第9条第3-3)点如下表述:“3-3)对各州(共和国市、首都)境内生产的商品、工作和劳务及其生产者建立清单,该清单每季度向贸易和工业政策国家调节方面被授权机关提交,以便建立进行地下资源利用作业时使用的商品、工作和劳务及其生产者的登记;”;(6)第13条:第1点补充“本条第1-5点规定的情况除外”;第1-1点的第2-1点增加以下内容:“2-1)为建设(改造、修理)铁路公路、和多用桥梁进行勘探和(或)开采大宗矿产作业时;”;第1-4点:“勘探和(或)”取消;“2000立方米以下”改为50~2000立方米”;“专门被授权机关”改为“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第1-5点增加以下内容:“1-5.向承包者提交抽取2000立方米以上/昼夜生产-技术用途的地下水勘探和开采权,抽取地下水,须根据矿产开采技术流程,由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程序发放许可方可进行。

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使用法将作重大修改——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

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使用法将作重大修改——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

哈萨克斯坦现行 的 《 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使用法 》
由1 5章组成 嘲 , 经提 议 的哈萨 克斯 坦 《 矿产资源 与矿
产 资源 使用 法典 ( 草案 )》由两 编 ( 部分 ) 2 1 章5 9
节组成 ,大致的结构 ( 目录 ) 如下 :
法名 : 《 矿产资源与矿产 资源使用法典 》
斯坦议会审议表决前 ,先行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修改 后再交付审议表决 ,通过后即成为正式的法律。哈萨克
斯坦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至少需要宣读两次 ( 两读 )。
等 的使用 ,需要更加 明确的细分和限定操作 。
3 法典 ( 草案 )目录 2制定法典草 案的必 要性
为落实和执行 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 巴耶夫 2 0 1 3 年 9月 2 5日令 , 同时 根 据 总 统 2 0 1 4年 国 情 咨 文 : 《 哈萨克斯 坦 “ 光 明之路 ”——2 O 5 0 发 展战略 :共 同 的 目标 、共 同的利益 、共 同的未来 》,由哈萨克斯坦
现行 的法律准则 ,填补现有法 律的空 白,取消一些 不
的全部条件 。另外 ,哈萨克斯 坦拥有巨大 的石油 和天 然气储量 。
丰富的矿产资源是 国家最重要 的物 质基础 之一 ,
国家经济 的崛起 和公 民福祉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矿产
资源如何使用 。因此 ,完善矿 产资源使用方面 的法律
相适应 的章节条款。计划于 2 0 1 7 年第三季度用 《 矿产 资源 与矿 产资源使用法典 》替代 现行的 《 矿产资源 与
矿产资源使用法 》。为此 ,2 0 1 6 年2 月底 出现 了第一
收稿 日期 :2 o 1 6 — 1 2 — 2 6
作者 简介 :隋延 辉 ( 1 9 6 3 一 ),男 ,副教授 ,主要 从事 矿产 资源 预测 、资 源项 目 评 估 和法 律研究 。E - m a i l :h ] j z j — s y h @1 6 3 . t o m

关于矿藏及其使用法规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0年6月24日

关于矿藏及其使用法规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0年6月24日

关于矿藏及其使用法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0年6月24日№ 291-IV文件该法规定矿产使用范围内的社会关系,主要目的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利益,合理全面研究并利用矿产资源。

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法规使用基本概念本法使用以下基本概念:1)监督—监督遵守项目文件矿产使用条例,2)固体矿产储量开采,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储量委员会确定第2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及矿产使用法规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及其使用法规基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由哈萨克斯坦现行法律和其他法规组成。

2.与矿产使用权相关的民法关系若不受本法法规规定,则由哈萨克斯坦民法处理。

3.Если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м договором,ратифицированным Республикой Казахстан,установлены иные правила, чем те, которыесодержатся в настоящем Законе, топрименяются правила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годоговора.第3条该法适用范围1.本法规定进行采矿作业时发生的关系。

2.有关土地、水(地下水和治疗用泥除外)、森林、动植物和空气的使用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专门法规规定。

3.外国人、外国法人及无国籍人员和哈萨克斯坦公民及法人在矿产资源使用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4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及矿产使用法立法宗旨及目的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及矿产使用法宗旨是确保经济增长,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利益和自然资源。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及矿产使用法目标:1)在矿产使用领域开展国家政策采矿作业时的行为关系条例2)确保国家利益和地区利益相结合3)确保矿产资源的再生产4)提供采矿作业行为的法律基础5)为吸引采矿作业投资创造有利条件第5条哈萨克斯坦矿产及矿产资源使用法立法原则与矿产资源及其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安全、综合性使用2)确保矿产资源和周围环境的安全3)采矿作业的透明度(宣传采矿作业)4)矿产资源使用的透明度第6条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安全、综合性使用进行采矿作业的必要条件是运用矿田勘探的高科技和良好方法经济有效的开采各种矿产资源,同时保证人生健康和安全。

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解析

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解析
MING Haihui,QIN Hongwei,Abudurexiti,WANG Zhaofeng,LIU Hangjun (CNPC International-PetroKazakhsta
Abstract: Aiming at the new situation and new problem s of m ineral resource utilization and management,Kazakhstan made signif icant am endments and supplem ents for current Resource Law.The key points of the newly amended resource law include drawing up mineral resources management planning;maxim ally sim plifying approval procedur es,and im plem enting the “first come.first served”principle;acting the reserve evaluation method on intem ational convention,and facilitating internationa1 reporting standards system of reser v e;eliminating administrative obstacles in the process of resource use, reducing the number of design files and optim izing the approval process;continuing to support the“Kazakhstan contents”; changing the 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use m ineral resources and the way of superv ision;listing the conditions of m ineral resources licenses or term ination of contract:and strengthening state’S control over ̄mportant m ineral resour ces such as oil, gas and uranium .The overal1 environm ent of China-Kazakhstan energy cooperation wil1 not change iD general,bu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new issues,new problem s,and new challenges in cooperation.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七)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七)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七)□译/苗雪婷(续上期)第73条矿产资源国家监测1.矿产资源国家监测是监测矿产资源状态的系统,包括使用地球遥感数据,确保合理管理矿产资源国家储备,并及时发现其变化,评估、预防和消除负面后果。

2.矿产资源国家监测的程序由矿产资源研究方面的授权机构确定。

第74条矿产资源国家地质研究1.矿产资源国家地质研究是一项系统工作,其可能包括系统的区域地质研究,使用地球遥感的空间方法进行研究,地质调查,空中和(或)空间地震监测方法获得综合地质信息,并绘制地质图,构成矿产资源利用的信息基础;矿物勘查和评估,监测矿产资源状况,建筑工程地质调查;在矿产资源研究和利用领域的应用科学研究,开展其他关于在地壳及其运动过程中,矿物和其他矿产资源的表现形式的研究工作。

2.矿产资源国家地质调查由矿产资源研究方面的授权机构组织和实施。

用于保障居民定居点饮用水供给的地下水资源方面的国家地质调查主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各行政州、直辖市和首都的地方行政机构组织。

3.矿产资源国家地质调查是在矿产资源研究方面的授权机构和承包单位之间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签订的协议的基础上开展。

4.矿产资源国家地质调查的范围和工作类型由合同确定。

5.矿产资源国家地质调查可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全境进行,包括在根据本法规定提供给个人使用的矿段区域。

开展矿产资源国家地质调查工作不应干扰矿产资源利用作业人员的正常活动。

6.计划开展矿产资源国家地质调查的区域,由矿产资源国家地质调查管理计划根据具体工作的目的、任务和性质确定。

在进行矿产资源国家地质调查的区域,禁止将其提供用于矿产勘探和开采作业以及进行手工采金。

7.矿产资源国家地质调查的结果应在工作验收之日起2个月内公布。

8.矿产资源国家地质调查根据矿产资源研究方面的授权机构确定的地质勘探阶段规则进行。

参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与发展部部长于2018年5月29日第402号“关于批准开展矿产资源国家地质调查工作的时间和定价规范”的命令。

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

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

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对哈对资源领域投资的不断增多,了解当地有关资源开采等方面的法律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要了解的法律包括《资源法》、《税法》、《投资法》和《劳动法》。

根据对企业提出问题的分类,本文对共性问题作简要解读。

哈萨克斯坦自然资源丰富,已探明的矿藏有90多种。

铬和钨储量位于世界前列,磷矿石储量占世界第二位。

铜、铅、锌、钼和磷的储量占亚洲第一位。

此外,铁、煤、石油、天然气的储量也较丰富。

近10年来,向哈资源领域注入的总资投资额已超过600亿美元,其中15%用于地质勘探。

随着我国对哈对资源领域投资的不断增多,了解当地有关资源开采等方面的法律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要了解的法律包括资源法、税法、投资法和劳动法。

根据对企业提出问题的分类,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作简要解读。

一、国家“优先购买权”在哈对《资源法》修改之前,一些公司进入哈矿藏开采领域不是直接与矿藏使用者交易,而是与其母公司交易,母公司的手中有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

因此,地下资源开采者(公司)可将全部或部分的股份转让第三方,国家、政府被排除在交易之外。

针对上述情况,2004年12月8日、2005年10月14日和2006年12月29日哈连续三次对《资源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分别引入了国家“优先(购买)权”和“集权”的概念,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对矿产品交易的优先权《资源法》规定,“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股东在按不超出交易当天矿产品市场价格条件达成矿产品交易时,在同等交易价格条件下(除去运费和销售费用),相对于其他交易者,国家具有优先权。

在不具备矿产品交易价格生成的条件下,交易价格以不超过交易当天国际市场交易价为准。

国家获得矿产品交易优先权的实施程序由哈萨克斯坦政府制定。

”以上规定说明国家对矿产品的交易具有无可争议的优先权,同时拥有规则的制定权,任何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都不能绕开国家这道屏障自由进行交易。

2,对地下资源利用权转让的优先权《资源法》规定,“为保持和加强国家经济的原料能源基础,在新签及已签的合同中,国家相对于合同的其它方、相对于购买所转让的地下资源利用权和/或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的股份的其它方,在不低于其它购买者提出的购买条件的情况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哈萨克斯坦关于《地下资源及其开采利用》的总统令

哈萨克斯坦关于《地下资源及其开采利用》的总统令

哈萨克斯坦关于《地下资源及其开采利用》的总统令第1章总则1.基本术语和定义:①安全利用地下资源指:进行地下资源开采作业时,在技术、生态及卫生防疫等方面有安全保障措施。

②国家对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指:监测考察地下资源状况,采矿作业区及国家部分地区和全国的地质构造工作,以确定地下资源的远景储量,绘制开发利用地下资源的国家地质矿产图。

③采掘〈开采〉指:将矿藏从地下开采到地面以及从技术成因的无机生成物中提取有用成分的工作,包括一切技术工艺作业直到矿物原料的加工。

④具有商业价值的发现指: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发现一个或几个具有经济开采价值的矿源。

⑤主管机构指:负责签订与执行合同的权力机关。

⑥合同指:为实施开发利用地矿资源作业,由采矿业主(承包方)与主管机构之间签订的契约。

⑦合同规定的区域指:根据许可证的划分,用于实施地下资源开采利用作业的区域,其地域是按照地理坐标或其他坐标界定的。

⑧许可证持有人指:拥有矿藏开采许可证的业主。

⑨许可证指:由发放许可证的单位发给的,以证明拥有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进行矿藏开采权力的批准书。

⑩发放许可证机关指:主管发放许可证的执行机构。

(11)矿产地指:有用矿物自然聚集仓储的地方。

(12)矿物原料指:从地下挖掘到地上的,含有用成份的矿石(岩石,矿石原料及其它)。

(13)合同范本指:经哈政府确认的合同样本,该样本应体现个别(专业)合同的特征或反映采矿业中某些作业的特殊性,它是制定正式合同的模式。

(14)采矿业主(承包方)指:遵照本命令获得实施开发利用地下资源作业权力的公民或法人。

(15)地下资源指:地壳的一部分,位于土壤表层以下,在没有土层的地方,位于地表和湖泊(水库)底部以下。

(16)常用矿产指:用于满足地方生产;经营的需求,在自然状态下或稍需加工清理便可直接用于生产的矿物。

(17)地下资源开采(利用)作业指:国家对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勘探和采掘的工作,包括对地下水,泥疗资源的勘察与开采,与排除污水相关的地层勘察和与开采业无关的建设,使用地下设施的业务。

哈萨克斯坦石油法

哈萨克斯坦石油法

哈萨克斯坦石油法石油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在进行石油作业方面国家管理机构的职权第三章投资项目石油作业权的招标第三-1章石油作业权第四章对勘探和开采的许可第五章合同第六章石油作业第七章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八章干线管道运输第九章保护自然环境、居民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第十章法律条款根据1993年12月10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临时授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地方行政长官补充权力》第一条,为了在进行石油作业时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利益和自然资源,特颁布本命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基本概念和术语在本命令中:“区块”—指本部和部分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的任一地域并作为“区块”在专门做的区块图上标明。

“内陆水域”—指湖泊,人工水库和其它地表水资源。

“开采”—指与将石油提取到地面有关的任何作业,其中包括:建设和使用地下的和地面的工业设备和设施;将石油提取到地面,组织和维持开采(发)井的生产过程;石油处理和净化;从石油中提取伴生组分,以及天然气和石油气的利用和液化。

“主管机关”—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的与签订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国家机关。

“合同”—指承包者与主管机关之间就进行石油作业的契约。

“合同区域”—指地质和(或)矿业部门划出的,按照合同承包人有权进行石油作业的区域。

“商业发现”—指在合同区域发现一个或几个用于开发可获利的油、气田。

“许可证持有者”—指成为许可证持有者的矿产资源使用者。

“许可证”—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颁发给矿产资源使用者的在合同区域内在规定限期进行勘探和开采的许可。

“海”—指属于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分的里海和咸海的水表面和水体及海底。

“海洋科学研究”—指与在海洋进行石油作业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油、气田”—指在任何类型的地质储层中一个或几个烃的自然聚集。

“干线管道”—指用于将石油从开采(加工)地运输到、转运到其它运输工具的转运地、加工地或使用地的由直线部分和与此相联系的地面设施、管道、遥控和通讯设施组成的工程设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八)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八)

□译/苗雪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八)(续上期)第91条地质信息(资料)所有权1.矿产资源地质调查许可证的持有者有权自由处置因地质调查结果而获得的地质信息。

2.根据本条,由矿产资源利用人通过地质调查获得的地质信息可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1个月内免费转让给矿产资源研究方面的授权机构使用。

矿产资源研究方面的授权机构自接收之日起5年(保密期满)后,可以公开其获得的地质信息。

第92条吊销矿产资源地质调查许可证及其程序1.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矿产资源地质调查许可证将被矿产资源研究方面的授权机构吊销:(1)违反本法第89条第4款的规定;(2)未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规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签发矿产资源地质调查许可证的登记费。

2.如果发现违规行为,矿产资源研究方面的授权机构应书面通知矿产资源利用人。

3.从接受矿产资源研究方面的授权机构的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矿产资源利用人必须清除发现的违规行为。

矿产资源利用人应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矿产资源研究方面的授权机构有关违规行为的清除情况,并附上证明清除违规行为的文件。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清除违规行为,矿产资源研究方面的授权机构应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4.授权机构通过向矿产资源利用人发送有关吊销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吊销其用于矿产资源地质调查的许可证。

许可证效力从矿产资源利用人收到许可证吊销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日后终止。

5.从收到吊销许可证的通知之日起,矿产资源利用人必须立即停止与被吊销的许可证有关的工作,并将位于指定区域上的所有设施、材料和设备移出地质调查场地。

6.从收到吊销许可证通知之日起,矿产资源利用人有权在法庭上对许可证的吊销提出异议。

在提出异议期间,应将本条第4款规定的期限延长至法院决定生效时。

第七编碳氢化合物资源勘探与开发第十五章碳氢化合物资源利用权授予和终止的特点第一节基于竞拍方式授予碳氢化合物资源利用权第93条对获得碳氢化合物资源利用权的申请人的要求1.在提供碳氢化合物资源利用权时,获得资源利用权的人:(1)不应处于清算阶段(对于法人实体),重组(对于法人实体)或破产阶段;(2)在向预算中支付税款和其他强制性款项时,不得有未清欠款;(3)在获得用于勘探和开采碳氢化合物的矿产资源利用权的情况下,必须有足够的财政资金以满足勘探期间在矿段完成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最低要求。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十)

□译/苗雪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十)(续上期)第十六章用于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的矿段第110条用于开展碳氢化合物资源利用作业的矿段1.矿产资源国家储备管理计划中包括的矿段可被提供用于碳氢化合物的勘探和开采或开采:(1)通过竞拍获得;(2)碳氢化合物领域的国家公司在直接谈判的基础上获得。

同一矿段不能同时用于签订不同的碳氢化合物资源利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矿段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连接是被允许的。

2.矿段的空间边界被列于合同的附件中,并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产资源利用人有权根据勘探和开采或开采碳氢化合物的合同在其上开展碳氢化合物的勘探或开采作业。

准备所述附件的目的:(1)根据矿产资源国家储备管理计划确定的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或开采合同项下碳氢化合物勘探或开采地点的初始空间边界;(2)根据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合同,为评估发现的矿床(聚集矿床),勘探地点在勘探期延长后的空间边界的确定,是根据矿产资源利用人用于评估已发现的矿床(聚集矿床)的勘探项目的修正案获得批准,并收到符合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规定的专家的肯定结论;(3)根据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合同为探明矿床(聚集矿床)进行试开采,勘探地点在勘探期延长后的空间边界的确定,是根据矿产资源利用人的试开采项目获得批准,并收到符合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规定的专家的肯定结论;(4)根据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合同在勘探期结束后确保开采区域,碳氢化合物开采地点的空间边界(上边界除外)的确定,是根据矿产资源利用人的地质储量计算报告获得批准,并收到国家资源鉴定肯定结论。

(5)根据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合同,为增加初始矿段,所要求的矿段的空间边界的确定,是根据与矿产资源研究领域的授权机构达成的协议(为矿产资源利用获取所需的矿段的自由),并根据矿产资源利用人相应基本设计文件的修正案,确定发现的矿床(聚集矿床)的预估范围获得批准,并收到符合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规定的专家的肯定结论;(6)根据本法第114条的规定,通过归还国家的途径减少矿段后,矿产资源利用人所保留的碳氢化合物勘探或开采地段的空间边界,由矿产资源利用人确定;(7)根据本法第115条,在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合同分配矿段的情况下,碳氢化合物勘探或开采地段(主要和分配的矿段)的空间边界的确定:对勘探地段的分配部分—根据矿产资源利用人用于评估在主要和分配的矿段中已发现的矿床(聚集矿床)的勘探项目的修正案获得批准,并收到符合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规定的专家的肯定结论;对勘探或开采地段的分配—基于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或开采合同中指定的相关矿段的数据,进行分配。

219475121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六)

219475121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六)□译/苗雪婷(续上期)第65条首都、直辖市、州级地方执行机关首都、直辖市、州级地方执行机关通过以下方式执行矿产资源利用领域的国家政策:(1)授予进行矿产资源利用的权利,以开展普通矿物开采和手工采金作业;(2)监管矿产资源利用人遵守普通矿物开采、手工采金许可证的条款,并对普通矿物开采、手工采金的作业进行国家监管;(3)对矿产资源利用人遵守本法规定的手工采金许可证的条件进行监管;(4)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授予利用权利或保留国有地块,用于矿产资源利用;(5)根据本法第108条规定缔结矿段信托管理协议,将地块权利重新登记给受托人;(6)管理蕴含矿藏领土的开发,保存被列为地方重点的国家自然保护对象的地质、地貌、水文纪录,和具有特殊生态、科学、历史文化和休闲价值的被列为地方重点保护自然区域的矿段;(7)组织和进行地下水资源国家地质研究,保障居民地饮用水供应;(8)提供有关颁发的普通矿产开采许可证和手工采金许可证信息查询;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8年5月18日的第184Ⅵ号法律(于2019年4月11日生效),该条款由第(8).1.项补充。

(8).1.审议职权范围内的标准化文件草案,以及准备关于国家、国家间标准、国家技术经济信息分类表的制定、变更、修订和取消的建议和提交标准化领域授权机构的标准化建议;(9)行使本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章矿产资源利用领域的监管和通告第66条矿产资源利用人履行矿产资源利用合同和/或许可证条款的监管1.对矿产资源利用人履行合同条款(包括生产分成协议)和(或)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条款的监管,是由主管机关[作为合同甲方和(或)签发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的国家机构]来实施。

履行合同条款(包括生产分成协议)和(或)矿产资源利用许可2.对履行合同条款(包括生产分成协议)和(或)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条款的监管是通过监控矿产资源利用人履行矿产资源利用合同(许可证)规定的责任和(或)访问矿产资源利用人,以及根据合同和(或)矿产资源利用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利用作业的设施来实现。

219469477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

219469477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

□译/苗雪婷(四)(续上期)3.如果法人或组织同时拥有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股份、参股权益、股票及其他形式的参股,该个人或组织的股份、参股权益、股票及其他参股方式被视为与矿产资源利用权相关的对象。

同时,就本条而言,确定直接或间接认定关于法人实体或其他组织拥有的股份、参股权益、股份及其他参股形式,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这些对象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无关的条件。

第42条矿产资源利用权相关的对象的转让1.以下情况可视为与矿产资源利用权相关对象的转让:(1)以有偿或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为基础的转让,包括在法人清算时,他们对法人实体或其他组织的法定资本的投资;(2)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的对象的追索请求,包括在抵押的情况下;(3)由于接受新参与人、股东或配售股份而设立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对象的权利;(4)重组法人实体时,以转移或者分离资产平衡表为基础,按照权利继承的方式转让与矿产资源利用权相关的对象;(5)通过继承转让与矿产资源利用权相关的对象。

发行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的对象在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流通。

发行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的对象在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的流通是指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或)在外国经营的证券交易所上购买此类对象,和(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有组织证券市场和(或)在外国运营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募股。

2.已经获得了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的对象,或者已经发行流通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等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的对象的人,有义务自购买之日或此类发行日期起1个月内将购买或者发行流通情况通知主管机关。

3.根据本法,参股、股权、股票和其他参股方式的所有人的改变,或基于法院判决,依法继承,注销参股,没收和其他事件,或者国家机关、不受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支配的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改变,不视为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有关的对象的转让。

第43条国家优先权1.在新近缔结和先前缔结的矿产资源利用合同中,国家优先于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或购买与具有战略意义的矿段相关的被转让的矿产资源利用权(矿产资源利用权的份额)的合同,享有优先权获得涉及战略矿段与矿产资源利用权,或者购买相关在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的个人和组织。

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

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

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关于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的利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3 年12 月10 日“关于临时授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地方行政机关首脑以额外权力”的法律第1 条,特颁布此命令。

第一章总则第 1 条基本术语和定义本命令使用的基本术语和定义意为:(1)安全地利用地下资源—在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时保障技术的、?生态的和卫生防疫的安全;(2)地下资源的国家地质研究—同地下资源状况监控、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不同地段、部分或全部国土整体进行地质结构的研究、确定其存在矿床远景、编制组成地下资源利用信息基础的国家地质图件有关的工作;(3)开采—同把矿产从地下回收到地表或从归国家所有的人类作用形成的含矿堆积物中回收矿产有关的工作,包括直到矿物原料加工的全部工艺工作;(4)工业发现—在合同区内发现一个或若干个经济上适合开采的矿床;(5)主管机关—被授与同签订及执行合同直接有关权力的执行机关;(6)合同—地下资源利用者(承包者)同主管机关之间签订的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的合同;(7)合同区—根据许可证划出的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的区域,及根据地理坐标或其他坐标确定的区域;(8)许可证持有者—持有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的人;(9)许可证—许可证管理机关发放的、在合同区内一定期限内有权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的许可;(10)许可证管理机关—根据本命令许可证发放工作属其主管的执行机关;(11)矿床—含有矿产自然聚集的部分地下地段;(12)矿物原料—回收到地表的含有矿产的部分地下资源(含矿岩石、矿物原料等);(13)标准合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的、其中反映某些种类合同的特点或进行某些地下资源利用工作特殊性的、用来作为编制合同示范的样本合同;(14)地下资源利用者(承包者)—根据本命令得到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权力的公民或法人,国家和(或)国际组织;(15)地下地段—位于土壤层之下的地壳部分,如无土壤层则位于地表和水体底部之下的地壳部分,延伸到使用目前科技方法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可达到的深度;(16)大宗矿产—主要用来满足当地经济需求的、使用其自然状态或经简单加工和净化即可使用的矿产(砂、粘土、砾石等);(17)地下资源利用工作—属于地下资源国家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的工作,包括同勘探和开采地下水、医用泥浆,及为排放污水而勘探地下地段有关的工作,及建设和使用同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方面的工作;(18)矿物原料加工—与从矿物原料中回收矿产有关的工作;(19)矿产—适用于物质生产的、地下所含的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矿物质(包括地下水和医用泥浆)(20)矿床开采肯定的实际经验—世界各国地下资源利用者在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中勘探和开采时常用来作为合理、安全、有效和必须的实际经验;(21)地下资源利用权—根据本命令规定的办法向地下资源利用者提交的合同区范围内掌握和使用地下资源的权力;(22)适用的法律—如果法规直接规定,或如果合同条件未确定适用的法律,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地上荒漠草原广布,地下油气矿产富足的超级矿产国

哈萨克斯坦:地上荒漠草原广布,地下油气矿产富足的超级矿产国

哈萨克斯坦:地上荒漠草原广布,地下油气矿产富足的超级矿产国说起世界最大的内陆国,哈萨克斯坦以272.49万平方公里面积,不仅占得中亚半壁,而且横跨以乌拉尔河为洲界的欧亚两大洲。

但因地处大陆腹地,尤其是东南部高山对印度洋、太平洋暖湿气流的阻隔作用,使得温带大陆性气候深刻影响了哈萨克斯坦自然带的分布。

虽然温度高光热充足,但是在年降水量上,仅有200-450毫米,满足不了高大森林对水源的要求,但一定量的降水也不至于让此地成为贫瘠荒凉的沙漠、戈壁,于是需水量较少且喜光热的草本植物便有了大范围生长的条件,形成了一望无际且甚少树木的温带草原或荒漠草原自然带。

哈萨克斯坦深受大陆性气候影响,温带草原和荒漠草原广布但中国有句古话:“祸兮福之所倚”,哈萨克斯坦地上广布的荒漠和草原,虽然比不上亚洲季风区孕育的丰富物种,但在地下蕴藏的油气和矿产资源上,完全不遑多让。

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哈萨克斯坦陆上石油探明储量为48-59亿吨,天然气3.5万亿立方米;哈属里海地区的石油探明储量80亿吨,其中仅最大的卡沙干油田石油可采储量就达10亿吨,天然气可采储量超过1万亿立方。

在固体矿产资源上,门捷列夫元素周期表中的所有元素都有储藏,境内有超过90种的储藏、超过1200种的矿物原料,其中已探明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矿产地500多处,不少矿藏储量占全球储量的比例很高,如钨超过50%,铀占比25%、铬占23%、铅19%、锌13%、铜和铁占10%。

足以媲美“坐上矿车上”的澳大利亚,堪称“超级矿产国”。

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分布示意图下面就罗列部分哈萨克斯坦固矿资源储量及全球排名情况。

一、石油和天然气方面。

据哈萨克斯坦国家统计署公布的资料,哈萨克斯坦陆地石油探明储量为48亿—59亿吨,天然气3.5万亿立方米;哈萨克斯坦属里海地区石油探明储量80亿吨,其中最大的卡沙干油田石油可采储量达10亿吨,天然气可采储量超过1万亿立方米。

石油储量排在独联体国家第二位,仅次于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使用法将作重大修改——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使用法典(草案)》解析

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使用法将作重大修改——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使用法典(草案)》解析

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使用法将作重大修改——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使用法典(草案)》解析
隋延辉
【期刊名称】《国土资源情报》
【年(卷),期】2017(0)2
【摘要】哈萨克斯坦投资环境良好,国家矿产资源丰富.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国家拟对现行的《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使用法》作重大修改.新制定的《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使用法典(草案)》,内容上更加完备、系统,最大限度地简化各项手续是其主要特点,一些法律条款完全与国际接轨.
【总页数】6页(P39-44)
【作者】隋延辉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吉林13002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解析 [J], 明海会;秦宏伟;阿布都热西提;王兆峰;柳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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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稿)、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决定(草案)和煤炭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1996年8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J], 薛驹;;
4.《矿产资源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与方向选择——基于“《矿产资源法》修改重点
内容调查表”的分析 [J], 张维宸
5.矿产资源的资产化管理与资源配置效益——胶南市国土资源局深化矿产资源使用制度改革的具体做法 [J], 陈柯富;刘圣文;张永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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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二)
苗雪婷(翻译)
【期刊名称】《中亚信息》
【年(卷),期】2022()11
【摘要】第19条矿区(合同区)是矿产资源利用权的客体1.矿区(合同区)是指按照本法相关规定,提供利用的具有一定空间边界的几何形状的地下矿段。

矿区(合同区)的空间边界由条件平面构成,这些条件平面是具有地理坐标的点之间的直线形成闭合轮廓(边界),深度由上和下空间边界构成。

【总页数】4页(P38-41)
【作者】苗雪婷(翻译)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情况的调研报告
2.《矿产资源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与方向选择——基于“《矿产资源法》修改重点内容调查表”的分析
3.我国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体系重构研究——评《矿产资源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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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关于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的利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3 年12 月10 日“关于临时授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地方行政机关首脑以额外权力”的法律第1 条,特颁布此命令。

第一章总则第 1 条基本术语和定义本命令使用的基本术语和定义意为:(1)安全地利用地下资源—在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时保障技术的、?生态的和卫生防疫的安全;(2)地下资源的国家地质研究—同地下资源状况监控、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不同地段、部分或全部国土整体进行地质结构的研究、确定其存在矿床远景、编制组成地下资源利用信息基础的国家地质图件有关的工作;(3)开采—同把矿产从地下回收到地表或从归国家所有的人类作用形成的含矿堆积物中回收矿产有关的工作,包括直到矿物原料加工的全部工艺工作;(4)工业发现—在合同区内发现一个或若干个经济上适合开采的矿床;(5)主管机关—被授与同签订及执行合同直接有关权力的执行机关;(6)合同—地下资源利用者(承包者)同主管机关之间签订的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的合同;(7)合同区—根据许可证划出的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的区域,及根据地理坐标或其他坐标确定的区域;(8)许可证持有者—持有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的人;(9)许可证—许可证管理机关发放的、在合同区内一定期限内有权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的许可;(10)许可证管理机关—根据本命令许可证发放工作属其主管的执行机关;(11)矿床—含有矿产自然聚集的部分地下地段;(12)矿物原料—回收到地表的含有矿产的部分地下资源(含矿岩石、矿物原料等);(13)标准合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的、其中反映某些种类合同的特点或进行某些地下资源利用工作特殊性的、用来作为编制合同示范的样本合同;(14)地下资源利用者(承包者)—根据本命令得到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权力的公民或法人,国家和(或)国际组织;(15)地下地段—位于土壤层之下的地壳部分,如无土壤层则位于地表和水体底部之下的地壳部分,延伸到使用目前科技方法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可达到的深度;(16)大宗矿产—主要用来满足当地经济需求的、使用其自然状态或经简单加工和净化即可使用的矿产(砂、粘土、砾石等);(17)地下资源利用工作—属于地下资源国家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的工作,包括同勘探和开采地下水、医用泥浆,及为排放污水而勘探地下地段有关的工作,及建设和使用同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方面的工作;(18)矿物原料加工—与从矿物原料中回收矿产有关的工作;(19)矿产—适用于物质生产的、地下所含的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矿物质(包括地下水和医用泥浆)(20)矿床开采肯定的实际经验—世界各国地下资源利用者在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中勘探和开采时常用来作为合理、安全、有效和必须的实际经验;(21)地下资源利用权—根据本命令规定的办法向地下资源利用者提交的合同区范围内掌握和使用地下资源的权力;(22)适用的法律—如果法规直接规定,或如果合同条件未确定适用的法律,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

其他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其他国家的法律可作为适用的法律;(23)工作计划—为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制定的各种工作计划,包括地下资源国家地质研究计划、勘探和开采计划;(24)勘探—同寻找矿床并对其评价有关的工作;(25)建设和使用同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为一般经济用途、为埋藏放射性废料、有害物和排放污水建设和使用地下设施;(26)人类作用形成的含矿堆积物—含有矿产的采矿、选矿尾矿,冶金及其他生产的废料(矿渣、废石、尾矿等);(27)地下地段—为提交地下资源利用而划出的、边界封闭的、几何形状的部分地下地段。

第 2 条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的任务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的任务是调节地下资源利用工作的进行,以保证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利益及其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哈萨克斯坦的地下资源,保护地下资源利用者的利益,为所有经营形式的平等发展创造条件,巩固地下资源利用领域的法制。

第 3 条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的原则同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有关关系的法律调节建立在以下原则基础上:(1)保障合理地、综合性地和安全地利用地下资源;(2)保障保护地下资源和周围的自然环境;(3)保障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和各区域的利益相结合;(4)保障矿物原料基地的再生产;(5)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的公开性;(6)付费利用地下资源;(7)为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吸收投资创造良好条件。

第 4 条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的法律1.在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时产生的各种关系由本命令和与本命令相符的、适用的其他标准法规予以调节。

对于个别矿种和人类作用形成的含矿堆积物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有关的特殊性,由关于这些矿种和关于人类作用形成的含矿堆积物的法规规定。

2.同利用和保护土地、水(除地下水和医用泥浆)、森林、植物界和动物界及大气有关的关系由专门的法律调节。

3.同地下资源利用权有关的民法关系由民法法规进行调节,如果本命令的法规不调节这些关系。

4.外国公民和法人及无国籍人员在地下资源利用方面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公民及法人相同,如果本命令及其他法规未做另外规定。

5.本命令规定的公民及法人的权力不受政府、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和文件的限制,此类文件不具法律效力,可不予执行。

第 5 条地下资源、矿产和矿物原料的所有权1.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地下资源,包括矿产属国家所有。

2.如合同未作另外规定,矿物原料根据所有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营企业则根据经营管理权或业务管理权)属于地下资源利用者。

3.人类作用形成的含矿堆积物归地下资源利用者所有,如果合同未做另外规定。

4.从归国家所有的人类作用形成的含矿堆积物中回收的矿产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业务管理权)由合同规定。

5.矿物原料、人类作用形成的含矿堆积物或矿产根据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业务管理权)归其所有的地下资源利用者,有权支配矿物原料、?人类作用形成的含矿堆积物或矿产,对其进行法律允许的任何公民-法律交易。

第 6 条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的公开性所有有关人员有权在许可证管理机关中了解:(1)投资计划竞争的进行条件及竞争结果决定的内容;(2)许可证和合同,除各方认定为保密的条款。

第二章地下资源利用领域执行机关的权限第7 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权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有权:(1)组织管理作为国家所有物的国家地下资源储备;(2)规定地下资源利用及保护规则;(3)确定用于满足国家对战略矿种和短缺矿种需求的地下地段,?为保障国家安全,保障周围自然环境的完好及居民的安全规定地下资源利用的限制,为后辈的利益对地下地段进行封存,以保存矿物原料储量;(4)确定大宗矿产的清单;(5)对在不同的采矿工业部门进行活动的地下资源利用者确定缴纳专门付费和税收的方式特点;(6)确定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的发放办法及合同签订方法;(7)除大宗矿产外,实行地下资源利用权许可证的发放,?按命令规定的办法对许可证进行修改,对许可证及合同履行条件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8)制定和批准标准合同;(9)实行本命令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赋予的地下资源利用方面的其他权力;(10)除大宗矿产外,确定签订及履行地下资源利用合同的主管机关。

第8 条主管机关的职能1.主管机关的职能包括:(1)以发放的许可证为基础,就合同条件同地下资源利用者进行谈判,同地下资源利用者共同准备合同草案;(2)对合同文件草案组织进行评审;(3)签订合同;(4)保证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和原则履行及解除;(5)将合同提交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机关进行注册;(6)向许可证管理机关提出撤回许可证或修改许可证条件的建议;(7)根据地下资源利用者得到的许可证,根据土地利用权,保证向地下资源利用者提供土地地段;(8)采取保证合同履行的必要措施;(9)每年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许可证管理机关提交关于合同履行进程的报告。

2.主管机关应做到:(1)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保证维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利益;(2)只有在国家对矿床储量进行评审评价后,方可签订开采合同。

第9 条地方执行机关的权限州执行机关的权限为:(1)根据土地法,按许可证和合同规定的面积和土地利用权向地下资源利用者提供土地地段;必要时从私人所有者或土地所有者手中按照土地法规定的程序征收土地地段用于以上目的;(2)在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提交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的土地地段和水体范围的保护,对地下资源利用者对于生态安全规则的遵守情况,对于考古纪念地和历史文化遗迹的其他物体的保护进行监督;(3)参加同地下资源利用者的谈判,以便在签订合同时解决同维护该地区居民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利益有关的问题;(4)发放大宗矿产勘探许可证及为商业目的开采大宗矿产的许可证;(5)确定签订和执行为商业目的开采大宗矿产合同的主管机关。

第三章地下资源利用权第10 条地下资源利用权的种类1.提交地下资源利用权进行以下工作:(1)地下资源的国家地质研究;(2)勘探;(3)开采;(4)建设和使用同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

2.地下资源利用权可提交长期的或临时的、可转让的或不可转让的、有偿的或无偿的。

3.在属于地下资源利用者的土地地段根据私人所有权或长期土地利用权开采大宗矿产用于自身需求,以长期的和无偿的地下资源利用权进行。

其他所有的地下资源利用工作种类都以临时的和有偿的地下资源利用权为基础进行。

4.任何人不能被剥夺地下资源利用权,除非根据本命令和其他法规规定的原则。

第11 条地下资源利用权的主体1.地下资源利用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其中包括外国人,及外国国家、国际组织。

2.国内地下资源利用者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公民及哈萨克斯坦的法人。

外国地下资源利用者为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国际组织。

3.长期地下资源利用者是其地下资源的利用权具有无期性质的人员。

临时地下资源利用者是其地下资源利用权限于一定期限的人员。

第12 条地下资源利用权的产生1.地下资源利用权通过以下方式产生:(1)提交地下资源利用权;(2)转交地下资源利用权;(3)按一般法定继承办法移交地下资源利用权。

2.提交地下资源利用权意味着国家直接将地下资源利用权提供给个人。

3.转交地下资源利用权意味着其他地下资源利用者将地下资源利用权提供给个人。

4.按一般法定继承办法移交地下资源利用权意味着在法人改组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手中产生了地下资源利用权。

5.地下资源利用权在许可证基础上产生。

第13 条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提交1.勘探、开采、建设和使用同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的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提交根据许可证和合同进行。

2.为商业目的开采大宗矿产的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提交根据州执行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进行。

3.地下资源国家地质研究的地下资源利用权根据被授权利用和保护地下资源的机关向部门所属机关发出的行政文据进行,或根据合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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