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与国际技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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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洁发展机制促进先进能源技术转让*

郑照宁,潘韬,刘德顺

(清华大学现代管理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全球气候变化研究所)

E-mail:zzn01@

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京都议定书》提出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目的和机理,分析了技术转让在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合作中的地位及所遇到的障碍,接着探讨如何利用CDM促进技术转让;最后指出利用CDM引进技术要加强技术消化和推广工作,加强我国的能力建设,促进我国自主能源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温室气体, 减排,技术转让

Promoting Advanced Energy Technology Transfer by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ZHENG Zhaoning,PAN Tao,LIU Deshun

(Modern Management Research Center, Tsinghua University;

Global Climate Change Institute, Tsinghua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paper first summarized the the purpose and the mechanism of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presented in KYOTO PROTOCOL, and, analyzed the statu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f GHGs emission reduction and the barriers that technology transfer may encounter. Then, explored the way to promote technology transfer by CDM. Finally, the paper pointed out that technology transfer by CDM project must highlight the assimilation and dissemination work of technology and the capacity building, as well as promote the innovation and R&D of independent energy technologies in China.

Keywords: KYOTO PROTOCOL,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greenhouse gases (GHGs), emission reduction, technology transfer

一引言

自产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大量排放温室气体(GHGs)将会导致灾难性全球气候变化的危险前景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有效缓解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的不利影响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1997年12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B 1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及其它缔约方所应承担的定量减排和限控义务。同时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 即联合履约(JI, 第6条) , 清洁发展机制(CDM, 第12条) 和排放贸易(ET, 第17条) [1]。这三种机制容许附件B缔约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境外合作获得和/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指标, 作为其履行议定书减排义务的一部分。

在这三种机制中, 只有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具有双重目:协助非附件I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贡献于《公约》的最终目标, 并协助附件I2所列缔约方履行其规定的定量化限控和减排义务。CDM的基本准则是, 发达国家提供额外的资金和技术, 在发展中国家共同实施成本有效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CDM 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相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额外的;这种减排活动要符合并支持东道国的国家环境与发展的优先领域和战略。

作为温室气体减排潜力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将在未来CDM市场占有40%-50%的份

*

1包括主要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共39国,经济转轨国家指前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

2包括主要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共36国

额[2]。本文主要阐述了我们对利用CDM项目促进引进技术的机制的理解,并对今后如何利用CDM项目促进技术转让提出了政策建议。

二技术转让在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合作中的地位及障碍分析

温室气体减排技术主要分为三类[3]:

1.改进能效的技术,通过更有效的利用能源达到减少能源使用,进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如高耗能工业的钢铁、化工和建材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低碳和无碳能源技术,生产和使用低碳和无碳能源的技术,用低碳和无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如风电、太阳能、生物沼气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天然气、煤层气等;

3.温室气体封存和固存技术,将温室气体永久性的埋藏和储存,或转化成其它不产生温室效应的物质进行储存,如目前研究的CO2注入采油技术及森林和土地管理。

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友好的技术,特别是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应的技术,被视做实现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和完成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3]。由于温室气体排放的温室效应的全球性,如果发展中国家能采用和推广这些技术,对全球气候系统将十分有利。为了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和推广应用,《公约》和《议定书》都要求发达国家促进环境友好的,特别是有减排作用的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并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通过JI/AIJ(共同执行活动)的实践,技术转让对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为全世界所公认。据IPCC分析,目前已有的技术潜力足可以使到2010年把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降到2000年水平[3]。问题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友好的技术存在着许多障碍因素。从经济学角度,成功的技术转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技术拥有者认为转让技术的收益大于不转让技术的收益而愿卖,第二技术受让者认为引进的技术能带来比他把技术转让费用用于其它用途能获得更多的收益而愿买,第三技术受让者买得起,技术转让的费用在受让者的承受能力之内。

从转让方的角度看,许多环境友好的技术往往属于高新技术,涉及技术拥有者的战略利益和未来竞争优势。尽管许多环境友好的技术可带来巨大的减排量,但从拥有者的角度来说,不转让技术可能是更有利的。还有一些技术涉及国家战略利益和未来全球竞争优势,即使从单个公司的角度来看技术转让是有利的,政府也会禁止转让,如和军事密切相关的核能技术。另外,技术转让不仅是经济活动,还是政治和外交活动,受到国家政治和外交政策的制约, 技术输出国可利用技术转让进行政治和外交活动,对其它国家施加影响。[4]由于环境友好技术的研发对未来国家利益影响极大,各发达国家的政府及有关的公共机构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研发,所以政府及有关的公共机构拥有许多环境友好技术。《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制订政策和方案,以便利有效转让公有和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环境的技术”[1],《公约》要求发达国家“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5],据此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应从全球环境的角度出发,向发展中国家无偿转让“公有和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环境的技术”。但是,这部分技术中很大比例或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或研发投入了巨额资金及人力、物力,要发达国家无偿转让几乎是不可能的,何况有些技术它们根本就不愿转让。此外,发达国家私有机构和公司所拥有的技术进行转让时要求得到足够的商业回报,不可能以无偿的方式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也不会转让最新的技术。所以发达国家进行的技术、设备和资本的向外转移,是为了进一步进行产业结构升级,这种转移不包括那些涉及国家利益的技术转移。

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1][5],从受让方角度来看,企业考虑引进一项技术的首要因素是技术能否带来足够的商业回报;政府考虑的是是否有利国民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升级,有利于就业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当地环境的改善,不会以考虑技术的减排潜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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