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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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医疗意外险项目介绍

手术医疗意外险项目介绍

85人
纠纷率8%
7人
44人
纠纷率43%
19人
投保组
未投保组
数据显示:开展医疗意外保险显著降低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四、项目方案整体介绍--案例
山东泰安中心医院2017年10月6日发生一起患者骨折手 术后引起肺动脉栓塞导致死亡的案例,因术前充分沟 通,家属对手术意外风险有充分了解,并购买了中国 人寿的骨科手术意外险,出险后中国人寿及时按保单 约定赔付了25万元保险金,患者家属没有和医院发生 纠纷。
意外 身故
爱有所继
意外 伤残
残有所仗
意外并 发症
病有所医
三、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2015年2月24日CCTV的《新闻直播间》栏目播报:“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我国多个相关部门正 在研究建立医疗意外险,作为医疗责任险的补充,来解决一些医患纠纷”。
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计委10号令,《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缓解医护人员心理压力, 降低执业风险,为医护人 员提供安心、安全的行医 环境
术前了解医疗风险,通过 医疗意外险对风险损害进 行提前预防,免除患者家 属后顾之忧
通过保险分担机制,缓解 医患矛盾,减少医闹事件, 促进国家医疗健康事业良 性发展
二、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患者及其家属
与其锦上添花 不如雪中送炭
手术医疗意外保险 项目介绍
目录
CONTENTS
1 国内医疗纠纷现状 2 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3 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4 项目方案整体介绍
一、国内医疗纠纷现状
2016年10月的数据显示 我们国家有超过89%的医生 目睹或遭遇过医闹,其中 34%的医生目睹或遭遇的医 闹次数超过5次,医患矛盾冲 突已经成了我国医疗系统内 的普遍现象,成了影响健康 医疗环境的重要因素。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篇一」20xx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昨天获悉,我市人社、财政、卫计、物价四部门日前出台“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医保支付方式实行重大调整,从原来单一的按“一个项目一报销”方式,改为建立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和按服务项目付费等结合的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今年建立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病种、人头和服务项目付费等结合据悉,这次改革实施范围为:扬州市区(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和生态科技新城)和各县(市)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方案还提出了实施需要达到的目标任务,也就是,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全面实施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制度,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住院大病按病种付费,扩大实施日间手术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及覆盖面,建立按病种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市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20xx年,各统筹区实施以总额控制为基础,建立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和按服务项目付费等结合的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与风险分担机制。

到20xx年,逐步建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复合式医保支付制度。

据了解,实行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可杜绝医务人员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开药、滥施检、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注重向基层倾斜每年12月上旬确定年度总额如何确定年度总额控制指标?据了解,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以年度医保基金(医保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入预算为基础,在扣除长居外地(转外就医)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家庭病床、特殊药品、大病(补充)保险、门诊诊察费、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风险调剂金、考核调节金、参保单位或个人退休一次性所差年限缴费当年分摊以外部分等费用支出,于每年的12月上旬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年度总额控制指标。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方案预案:________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7 页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参合农民在生产、生活、劳动中出现的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依据xx年国务院下发的《社会保障“十三五”规划纲要》、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省卫计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省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近两年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实际,经xx年7月16日县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制定此方案。

一、意外伤害补偿对象、投保人及承办机构1、投保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甲方);2、承办机构(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两家公司以下简称乙方)3、补偿对象(被保险人):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

二、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投保基金)xx年意外伤害投保基金,在xx年意外伤害实际补偿基金614万元的基础上下降20万元,按照参合群众每人16元的标准从新农合总基金中提取划转,不再向参合群众个人另行收取。

xx年1月1日以后至本方案施行之日,已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销的,乙方仅向县财政局新农合基金专户支付补偿金。

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出院,未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的参合农民,意外伤害住院一律由乙方给予补偿。

第 2 页共 7 页三、意外伤害补偿标准1、封顶线10万元,包括年度内意外伤害补偿、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正常分娩补助门诊补偿和二次补偿累计计算。

如新农合补偿标准调整,意外伤害补偿标准随着调整。

2、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就治的,享受与我县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

意外保险合同范本4篇

意外保险合同范本4篇

意外保险合同范本4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被保险人与乙方签订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及保险对象本保险合同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对象为甲方指定的人员,具体名单详见保险清单。

二、保险责任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乙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乙方按照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乙方承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乙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具体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清单确定。

2. 保费: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费金额及时足额缴纳保费。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乙方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终止日止。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解除合同需书面通知对方,并返还相应保费。

2. 合同终止: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4)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体育活动。

2. 具体免责事项详见保险条款。

七、理赔与申请1.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理赔申请材料。

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作为理赔申请人,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

意外伤害可能在不经意间降临,给我们的身体和财务带来巨大的冲击。

而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就像是一把为我们遮风挡雨的伞,在关键时刻提供重要的保障。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简单来说,它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意外伤害所提供的一种补充保险。

当我们遭遇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跌倒受伤、烧伤烫伤等,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需要治疗时,这份附加保险就可以发挥作用,帮助我们分担一部分医疗费用。

为什么我们需要这样一份附加保险呢?想象一下,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您受伤住院,需要进行手术和长期的康复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虽然能够覆盖一部分费用,但可能无法完全满足所有的需求。

比如一些昂贵的进口药品、特殊的治疗手段或者高额的手术费用,都可能不在基本医保的报销范围内。

这时候,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就能够填补这个缺口,减轻我们的经济负担,让我们能够更加安心地接受治疗,早日恢复健康。

那么,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都覆盖哪些内容呢?通常来说,它包括意外伤害导致的门诊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有些保险产品还可能涵盖康复治疗费用、护理费以及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赔偿等。

不过,具体的保障范围和赔偿标准会因不同的保险产品而有所差异,所以在购买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权益。

在理赔方面,一般需要我们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事故证明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和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流程和要求上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在购买保险时,也要了解清楚理赔的相关事宜,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能够顺利获得赔偿。

对于一些特殊人群,比如老年人和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下降,行动不便,更容易发生意外摔倒等事故;而儿童则活泼好动,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也容易受到意外伤害。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3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3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3篇篇1甲方(医疗机构或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或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对乙方开展的医疗责任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与责任期限本合同规定的医疗责任保险旨在覆盖乙方因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本保险承保的医疗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人体试验等。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针对每次医疗事故,乙方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以及甲方的审核结果确定。

三、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乙方应支付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用。

支付方式为_____(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四、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1. 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因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保险。

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以及第三方责任等。

2. 除外责任:对于下列情形,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医疗事故;(2)乙方违法违规的医疗行为;(3)患者自身疾病或自然原因导致的损害;(4)保险合同签署前已经存在的医疗事故或已知的患者损害;(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

五、事故报告与理赔程序1. 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材料。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理赔程序和要求,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应及时审核并处理理赔申请。

3. 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意外险实施方案

医疗意外险实施方案

医疗意外险实施方案医疗意外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它为投保人在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为了更好地实施医疗意外险,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明确保障范围。

医疗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应该明确规定,包括意外伤害和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在保障范围内,应当细化具体的医疗项目和费用标准,确保投保人在遭遇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上的支持。

二、建立快速理赔机制。

针对医疗意外险的特点,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简化理赔手续,缩短理赔周期。

投保人在遭遇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支持,减轻经济负担,提高投保人的满意度。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医疗意外险的重要性,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宣传资料、开展保险知识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医疗意外险的认知度,促进更多人购买医疗意外险,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四、加强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医疗意外险的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同时,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减少理赔风险。

五、完善监督和评估机制。

为了确保医疗意外险的实施效果,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定期对医疗意外险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六、加强合作与协调。

医疗意外险的实施需要各方的合作与协调。

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监管部门以及投保人都应当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医疗意外险的实施,为投保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综上所述,医疗意外险的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障范围、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风险管理、完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合作与协调。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实施医疗意外险,为投保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范本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范本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意外事故时的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生活安全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编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购买的由保险公司提供的工伤意外保险,用于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伤或遭遇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所支付的赔偿费用。

第四条:本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购买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并对员工的工伤意外事故进行赔偿。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员工在下列情形下发生工伤意外事故时,可享受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2. 在工作时间内以执行公务或任务为目的离开工作场所行动时发生的事故;3. 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4. 其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认定为工伤的。

第六条:员工因工伤或遭遇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员工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对员工的工伤意外事故进行赔偿时,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章保险保障范围第八条:本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以执行公务或任务为目的离开工作场所行动时发生的事故。

第九条:本保险保障范围还包括员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十条:本保险保障范围还包括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事故,认定为工伤的。

第四章保险赔偿标准第十一条:员工因工伤或遭遇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员工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伤或遭遇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将支付死亡赔偿金。

第十三条:具体的保险赔偿标准将根据员工的工伤意外事故程度和伤残程度等因素进行细化,由保险公司制定并与企业协商确定。

医责险的保险责任和范围

医责险的保险责任和范围

医责险的保险责任和范围医责险是一种专门针对医务人员的责任保险。

它的保险责任和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患者意外伤害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行为中,如果由于自己的过失或疏忽造成患者意外伤害,医责险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包括手术失误、药物过敏、治疗错误等。

2.医院设施和设备损坏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疗设施和设备时,如果由于操作不当或疏忽造成设施和设备损坏,医责险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意外破坏了手术器械,或者护士在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小心摔坏了仪器等。

3.过错诊断和治疗责任:医务人员因错误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导致患者健康恶化或出现其他严重后果时,医责险将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例如,医生误诊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或者使用了错误的药物导致患者身体出现严重反应。

4.法律诉讼和律师费用支持:如果医务人员因患者提起的医疗纠纷而面临法律诉讼,医责险将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和支付律师费用。

这能够帮助医务人员应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

医责险的保险责任和范围是根据医务人员的职责和行为来确定的。

它主要针对医生、护士、药剂师、麻醉师等直接参与医疗服务的人员,特别是在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机构中工作的人员。

医责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和纠纷,确保患者获得适当的赔偿,并保护医务人员的个人利益和职业声誉。

需要注意的是,医责险一般只承担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不承担其他与医疗行为无关的责任,如设施维修损坏、雇员伤害等。

此外,医责险的保险责任和范围还可能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和条款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购买医责险前,医务人员应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总之,医责险的保险责任和范围主要包括对患者意外伤害、医院设施和设备损坏、过错诊断和治疗以及法律诉讼的赔偿责任,旨在为医务人员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和支持,确保他们在医疗服务中的安全和权益。

这对于维护患者的权益、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发展和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手术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稿)

手术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未满80周岁(含),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接受择期手术治疗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组织。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

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手术过程中,因手术意外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手术过程中发生手术意外,并自手术结束之时起72小时内以该手术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6篇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6篇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自身或其亲属向乙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及被保险人1. 本保险合同标的为甲方及其指定的特定人员的意外伤害风险。

2. 被保险人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填写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双方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整。

2. 保险费: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三、保险责任与范围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乙方相关条款执行。

2. 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意外跌倒、火灾等不可预见的事故。

3.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报销。

四、保险期间1. 本保险合同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在保险期间内享受乙方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障。

(2)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并提供真实的被保险人信息。

(3)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任何可能影响保险赔付的情况或事件。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2)乙方有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提供意外伤害保障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3)乙方应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及时处理,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赔付。

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精品考试资料---------------------学资学习网-----------------------------------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第二条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含3周岁和70周岁),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医院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手术过程中,因手术意外或手术医疗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因手术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在手术过程中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手术实施后180日内,因该手术意外而导致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90%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如180日后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被保险人身体情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属于高度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90%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三)发生手术医疗事故,保险人按照《手术医疗事故保险金分级给付表》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 / 8(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输血感染;(三)因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亲友的原因导致延误诊疗;(四)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被保险人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五)非本次手术治疗范围的投保前已患病症;(六)门诊手术;(七)被保险人在非手术医院另行求医;(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十)被保险人吸毒、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十二)原子能或核能装臵所造成的污染或辐射;(十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十四)火灾、爆炸。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标准版)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标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一、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注明的保险期间、追溯期以及承保的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且由患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1.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2.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3.由于医疗事故而赋予患者的残疾生活津贴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上述 1、2、3 项损失及费用的每次和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允许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五、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或者重大过失;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4.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5.直接或者间接因计算机 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8篇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8篇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8篇第1篇示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保险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保险责任,对于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情况,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理赔赔偿。

2. 保险责任保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具体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详见附表。

本合同自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终止。

第三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2.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缴清。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申请1. 甲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提供与理赔事宜相关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理赔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审核,并根据理赔结果批准或拒绝理赔。

第五条保险合同解除1.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2.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解约条款进行理赔结算。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涉及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以下为附表)附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1. 身故: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以上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甲乙双方遵守约定,共同维护合同权利义务,促进保险事项顺利进行。

第2篇示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保险范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而产生的费用。

手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手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手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手术意外伤害保险通常包括以下条款: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手术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2. 手术范围:明确哪些手术会被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可能会对某些高风险手术设置限制或额外的保费。

3. 身故赔偿:规定在手术中不幸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此金额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和保险金额等因素来确定。

4. 伤残赔偿:规定在手术中发生伤残时,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金,比例通常会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

5. 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在手术中发生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报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6. 免赔额和免赔期:约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免赔期,即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赔付,并在购买保险后的一定时间内不提供保险赔付。

7. 保险赔付条件:明确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伤害的认定标准,例如需要手术是由合格的医院或医生进行,或者在手术中必须发
生特定类型的意外伤害等。

8. 保险赔付申请流程和文件:说明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如何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并列出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以上是手术意外伤害保险的一般条款,具体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购买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咨询保险代理人或专业人士。

手术意外险实施方案

手术意外险实施方案

手术意外险实施方案手术意外险是一种重大疾病保险,主要针对手术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进行保障。

在现代社会,手术意外险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保险选择之一。

为了更好地实施手术意外险,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实施方案,以确保保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首先,需要明确手术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手术意外险主要保障手术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手术过程中的意外伤害、手术后的并发症等。

在确定保障范围时,需要充分考虑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确保保险条款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理赔流程。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理赔流程,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顺利地获得理赔。

理赔流程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被保险人理解和操作。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理赔流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被保险人的理赔意识和能力。

另外,需要加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管理和风险防范。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定期体检、健康教育等方式,加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管理,降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情况的概率。

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提示等方式,引导被保险人提高对手术意外的防范意识,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

最后,需要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监管和评估。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手术意外险产品的审批和监管,确保保险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手术意外险产品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被保险人的需求。

总之,手术意外险的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在清晰的保障范围、健全的理赔流程、健康管理和风险防范以及监管和评估的基础上。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实施方案,才能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提高保险产品的可持续性,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手术意外险实施方案

手术意外险实施方案

手术意外险实施方案手术意外险是一种重大疾病险的一种,它主要是为了解决手术意外所带来的经济问题。

在现代社会,手术意外险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因为手术意外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在手术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减轻了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首先,手术意外险实施方案需要明确被保险人的范围。

一般来说,手术意外险适用于需要进行手术的患者,包括择期手术、急诊手术等各种手术情况。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手术意外险产品,以确保在手术过程中能够得到经济上的保障。

其次,手术意外险实施方案需要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

手术意外险主要是针对手术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进行保障,包括手术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补偿等。

在选择手术意外险产品时,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理赔服务。

另外,手术意外险实施方案需要明确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是指被保险人购买手术意外险的时间范围,一般来说,手术意外险的保险期限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选择,包括短期手术意外险和长期手术意外险。

保险金额是指手术意外险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以确保在手术意外发生时能够得到足够的经济保障。

最后,手术意外险实施方案需要明确理赔流程和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在购买手术意外险后,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注意事项,以便在手术意外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理赔。

在手术意外险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手术记录等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审核。

综上所述,手术意外险实施方案是为了解决手术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所带来的经济问题,被保险人在购买手术意外险时需要明确被保险人的范围、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以及理赔流程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在手术意外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保障。

希望被保险人在购买手术意外险时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产品,以确保自己和家人在手术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意外伤害保险承诺书(多篇)

意外伤害保险承诺书(多篇)

意外伤害保险承诺书(多篇)篇:意外伤害承诺书各位参保患者:根据《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长沙县居民医保实施细则》规定,以下情况应当不纳入医保,应当由责任方或者患者本人承担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主观意愿或者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治疗费用,违反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情况;依法应当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如交通、医疗事故、被他人违法伤害等情形;请确保如实向医务人员、医保科、医保中心调查人员陈述意外伤害发生的真实原因,并取得相应书面证明,如有虚构事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处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请参保人员遵守以下规定:患者本人或家属保证向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单位如实告知意外伤害经过,并填写《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偿申请表》,如经相关部门调查证实患者故意隐瞒真实受伤经过以获取医疗报销,将视同骗取医保基金,并给予实际报销金额5倍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应当由责任方承担,没有责任方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住院报销。

为确保参保人员发1 生意外伤害原因陈述的真实性,维护基金安全,意外伤害患者必须在如实填写《城乡居民意外伤害纳入统筹报销申请表》的同时签订如下诚信责任书:意外伤害如实承诺责任书我本人及家属代表承诺:我们向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所反映的意外伤害情节属于真实,无虚构成分,否则愿意承担退还医保基金报销部分,并接受相应金额5倍的行政处罚,立此责任书为证。

立状人(患者或其家属):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第2篇:意外伤害承诺书武威市凉州区新农合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人承诺书为保障参合患者的正当权益,杜绝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现象地发生,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签订本承诺书,本承诺书作为意外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工伤、打架斗殴等情况)办理新农合补偿时,确认无第三方责任人的书面承诺,按照新农合政策规定,对以下条款进行确认承诺:一、本人通过学习新农合政策,知晓新农合意外伤害有第三方责任人不予补偿的相关规定。

医保意外保险合作协议

医保意外保险合作协议

医保意外保险合作协议背景介绍医保意外保险是为了帮助民众应对突发的意外伤害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医保意外保险旨在补充医保制度的不足,弥补医疗保障中的空白。

为了更好地推广医保意外保险,促进公众的安全和福利,医保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需要建立合作关系,并签订医保意外保险合作协议。

本文将就医保意外保险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作目的医保机构与保险公司达成医保意外保险合作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共同促进医保保障的完善,并为被保人提供全方位的意外伤害保障。

二、合作内容1.医保机构与保险公司将共同制定医保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伤害的范围、保险金额等。

2.医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将合作推广医保意外保险,提供相关宣传材料,并在合作范围内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

3.医保机构将为被保人提供保险购买渠道,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保险销售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4.保险公司将为医保机构的被保人提供意外保险服务,包括理赔服务、紧急医疗援助等。

三、责任与义务1.医保机构负责向被保人介绍医保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购买方式,并提供必要的服务指导。

2.医保机构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被保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3.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医保机构提供的被保人信息,为被保人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4.医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通报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并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四、保密条款1.医保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被保人信息严格保密,任何时候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保险公司也应当对医保机构提供的合作信息进行保密,并对保密信息进行妥善保存,防止信息泄露。

五、合作期限医保意外保险合作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三年,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双方可以协商延长合作期限。

六、争议解决医保意外保险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1.医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保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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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各类医疗机构在职、在编的医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社会组织或团体。

团体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投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

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伤残、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伤残、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被保险人死亡,医疗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五条本保险中的医疗保险责任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30日内未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条第(二)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中对应每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害伤残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础上,方可选择投保本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或90日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投保当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第七条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两倍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其他情形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八条因下列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四)因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及剖腹产)、流产、避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五)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进行治疗;(七)因中暑、高原病、药物过敏、细菌和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感染除外);(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瞒、欺诈行为;(九)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十)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十一)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二)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蹦极跳、登山、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十三)凡被保险人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十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五)被保险人猝死。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邪教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三)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依法拘留、逮捕、服刑期间;(五)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第十条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及进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费用;(二)家庭病床、挂床治疗产生的费用;(三)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费用;(四)被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五)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治疗费用;(六)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转院治疗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七)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八)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一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计算。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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