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代视角探讨王安石的财政思想

基于现代视角探讨王安石的财政思想
基于现代视角探讨王安石的财政思想

 2009年8月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Aug.2009第11卷 第4期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Taxati on College Vol.11 No.4【财政与金融】

基于现代视角探讨王安石的财政思想

王 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王安石变法是我国几千年历史上最有名的变法之一,也称熙宁变法,变法中很多理财思想与现代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谋而合,但变法却难逃失败的命运。将近一千年后随着现代经济学理论和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我们回过头重新审视这段变法的历程,不难发现王安石财政思想的局限性。本文正是基于现代的视角分析了王安石理财思想失败的原因,并以史为鉴给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王安石变法;熙宁变法;财政思想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06(2009)04-0003-05

纵观中国几千年历史,共有三次比较大的变法:第一次是公元前356年商鞅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史称商鞅变法,此次变法在秦孝公的大力支持和政策的正确实施下获得巨大的成功,短短二十几年让秦国由弱到强,傲视群雄,因此商鞅变法是很成功的;第二次是西汉末年,公元9年左右,王莽篡汉后进行的所谓的王莽改制,此次变法王莽只是单纯附会《周礼》,托古改制,是历史的一种倒退,难脱失败的命运;第三次就是北宋熙宁元年,公元1086年王安石在宋神宗的示意下进行的变法,这次变法虽然在思想上有很大的先进性,但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并不相容,也未处理好具体实行的问题以及与反对者的关系,最后也以失败告终。

一、王安石变法的历史背景及财政思想的理论渊源

(一)王安石变法的历史背景

王安石是我国历史上一位著名的改革家,他的变法发生在公元11世纪我国北宋时期,史称“熙宁新法”。他的新法总计近二十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选人用人等各个方面,但重点是理财。他试图通过变法改变当时国家积贫积弱的状态,达到充实国库、富民强国的目的。

北宋立国之初,由于历史际遇的客观原因和统治者的主观原因,没有形成汉、唐时幅员辽阔的强大帝国,“卧榻之旁”尚有辽、西夏等国虎视眈眈。在兵制上,宋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面实行募兵制而军费基本上依靠朝廷财政供给的朝代,这一制度给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为防御西夏、契丹的进犯,宋廷多次增兵添将,以致军饷浩繁。军费之外,数量巨大的官吏队伍,频繁无节制的祭祀开支,皇室的奢侈浪费和真宗、仁宗时期先后与辽夏订约而输送的岁币,都造成了惊人的耗费。为了满足数目庞大的支费需求,宋廷在财政上多方增加收入,除了那些过于苛急、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一些手段之外,前朝在较为正常的条件下所实行过的聚财之术,宋朝在其前百余年中几乎都陆续采用过了,已经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竭泽而渔的倾向。然而,用尽取民之法,财政仍有不足之处,初期改革的措施也屡受挫折,军事上积贫积弱的局面一直无法扭转,朝野上下为此忧虑不安。在严峻的形势下,20岁的神宗赵顼继位,

收稿日期:2009-05-23

作者简介:王 波(1987-),男,河南信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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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位具有雄心壮志的君主,一意收复契丹和西夏所属的领土。他指出,“天下弊事至多,不可不改”,“当今理财最为急务,养兵备边,府库不可不丰,大臣宜共留意节用”。当时对于如何扭转财政困境,司马光与王安石提出了不同的方案。王安石的方案提出“不加赋而国用足”的观点,主张用官僚资本刺激商品的生产和流通,通过扩大经济总量,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国库的财政收入;而司马光则主张大刀阔斧裁减经费,改变冗费失控的局面,主要是通过控制支出来达到可支配的财政收入的增加。王安石和司马光在财政改革上的主要分歧是对国家财富的认识。王安石的观点是:善理财的人可以增加财富,不增百姓的赋税而可以达到国富民强的目的。因此,王安石认为“国用不足,非当今之急务。”这说明他已超越了单纯财政收入的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增加生产来增加财政收入,从而在根本上解决财政困乏的问题,从而一举改变宋朝立国以来积贫权衡之后积弱的局面。司马光的观点则是:天生的财富不在民就在官,原因是“止有此数”。换句话说,在司马光看来,财富是一个不变的常数,不可能因为人的作为而增加总数,人的主观努力与否都不会改变这个常数。神宗斟酌再三后最终还是决定破格启用王安石,全面推行新法。

(二)王安石财政思想的理论渊源

大多数研究王安石变法的学者都认为,王安石的财政思想及其具体作法和先秦法家是一脉相承的,他的攻击者就认为王安石是“以申、商刑名之术,文之以六经”。的确,王安石在历史观方面,批判一些人把夏商周三代推祟为“太平盛世”,反对“归之太古”的复古主义,认为这些人“非愚则诬”。他的“轻重敛散之权”和一系列变法措施实出于先秦法家及管子和桑弘羊。王安石的《字说》被称为“秦学”,其中“美商鞍之能行仁政”,还替李斯所作所为进行辩护。他把《周官》、《尚书》、《诗经》重新注释,对先儒传注一概弃而不用,只是选择其中与法家思想相合者,尽量加以阐发。

王安石变法的终极目标———富国强兵是他继承法家思想的集中体现,他在嘉佑四年所写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提及的“顾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而风俗日以衰坏”,实际上就在指明因为国不富而兵不强而导致了许多严重后果。在《熙宁奏对日录》中,他曾记有宋神宗所说的“陛下看商鞅所以精耕战行具足”,在另一次与宋神宗谈话时,他更对吴起在楚国主持变法时“务在富横者”的做法大加赞扬。可见,商鞅、吴起那些法家人物,乃是王安石在变法思想中的主要来源。王安石还主张加强政府权力、摧制豪强兼并。在著名的《兼并诗》中,他认为都是“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兼回”。他主张对官贾所享已久的特权给予一些限制和裁减,使得地主阶级中下层的人和自耕农避免随时因被蚕食鲸吞而破产流亡,并且把豪强所具有的操纵物价、垄断居奇等权府所掌握。这也是王安石法家思想的体现。同时,尽管后来的理学家贬斥王安石的学术思想“于学不正”、“杂揉佛道数”,我们也应当看到,王安石生活在北宋时代儒学占据政治思想的统治地位所决定的政治意识形态。因此,在进士出身、官拜宰相的王安石身上就不可避免地在关于政府理财的问题上,提出“盖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的命题。意思是,有钱有物,才能够把天下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才能够稳定社会。这种观点显然在为新法辩护时,他以儒者自居,在《答司马谏议书》中,王安石指出:“盖儒者所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举先王之政,以兴除利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人,不为拒谏。”他还说:“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显然,不同于传统儒学的重义轻利,王安石主张义、利统一的理财观,是对前人的继承和发展。

总之,王安石的“荆公新学”在总体上是一种兼收并蓄的综合学派,王安石渊源财政思想亦是如此。

二、王安石主要的财政思想与变法措施

王安石为官十数载,上知国情,下察民俗,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思想体系。他认为,财政出现困难的原因,并不仅是“费出之无节”,更重要的是“失所以生财之道也”,因此,他提出“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观点,这成为他进行经济改革的指导思想。王安石的理财指导思想包括生财、聚财和用财三重涵义,而最重要的是生财思想,亦即通过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来发展生产,创造更多的财富,在此基础上改善财政状况,增加财政收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思想在工商税收方面的应用,即是通过促进商品流通来实现工商税收的增长。这种思想在茶、盐、酒、商税等方面都有所体现,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如徭役那样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只是因时因地制宜,去弊求利罢了。虽然如此,王安石发展商品流通并运用税收、行政手段进行干预的思想对北宋工商业的发展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工商税收因而大大增加。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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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宋朝开国之初,实行“不抑兼并”的政策,而且通过“赐田”、“免赋”、“免役”等手段,将国家的土地转让给勋臣国戚,导致土地兼并较往朝更加严重,贫富差距扩大,百姓大量破产流亡,国家赋役收入减少。而免赋户、免役户等特权阶层的存在,更直接减少了国家税源。因此,摧抑兼并、均平赋役也是王安石赋税改革的中心思想。在其理财思想的指导下,王安石推出的一些主要新法如下:

(一)制置三司条例司

“制置三司条例司”简称“条例司”或“制置条例司”。王安石于熙宁二年执政后,就请设“制置三司条例司”,作为财政改革设计机关。他对此事建议说:“周置泉府之官,以榷制兼并,均济贫乏,变通天下之财。后世惟桑弘羊、刘晏粗合此意,学者不能推明先王法意,更以为人主不当与民争利。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以收利权。”王安石认为,国家理财具有调剂社会财富、促进经济发展的意义。制置三司条例司从成立到撤废经历了十五个月。在这段时期内,虽然开源没有什么成绩,但是节流的效果突出。条例司成立后,神宗就命其考核三司簿籍,商量经久废置办法,凡一年用度,都编著定式,类似今天的预算,很多大兴土木的工程被废止。这样共节省冗费百分之四十。这是司马光在神宗即位之初所做不到的,而王安石却做到了。

(二)市易法

熙宁五年,王安石颁行市易法。市易法下,有的业务类似于今天的银行放贷,如打保贷款和抵押贷款;有的业务又类似于今天的专卖制度。市易法的创设目的在于革除邸店把持市场的弊端。邸店多为豪强权贵开设,在宋初成为压抑商贩小生产者的组织。邸店操纵市场,不仅阻碍工商业的发展,而且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因而遂有市易法的实施,具体做法是先在京师设市易务,之后地方又陆续分设市易司。市易业务不但起到平抑物价的作用,而且所产生的市易利息和利润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三)均输法

王安石最崇拜汉代的桑弘羊与唐代的刘晏,他的均输法可以说就是对两者思想的继承。我国自古就有地方向中央纳贡的制度,具体做法是按照时间等顺序将全国各地的土特产贡献给中央政府。宋朝也是如此。诸路上贡,岁有定额,不管年景是否丰歉,应缴纳的贡物不可变更。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中央的贡赋任务,有时不得不依靠商贾,这不仅劳民伤财,而且易刺激物价波动。王安石倡行均输法后收到以下成效:一是减少了运输中不必要的费用,制止了商贾的操纵,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二是均输收益归诸政府所有,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四)青苗法

在王安石的新法中,青苗法占有重要地位,也是时人争论最多、最激烈的政策。该法是将原常平、广惠仓敛散法加以改造和扩大而成的。王安石推行该法的目的是保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在青黄不接之际,国家贷款予以扶助,以帮助农民度过灾荒,同时,防止富户对贫苦农民进行高利贷盘剥,抑制兼并。该法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从各路常平、广惠仓本钱中,抽出一千四百万贯石作为国家贷款基金,每年夏秋之际,百姓青黄不接之时,本着自愿的原则,贷款给百姓,次年收获时还给政府,并收20%的利息。就融通农业资金这一点来说,青苗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所以此法在人民来看,为惠民之政;就政府本身而言,又兼有经济政治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双重作用。

(五)方田均税法

由于宋朝政府自开国以来没有进行全国范围的土地清查工作,致使税籍错漏,田赋不均,收纳岁减。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王安石主持制定该法,把耕地划分为边长千步的方,以方为单位确定各民户的田亩数,再按肥瘠、土质、地形划分土地等级,然后汇总计算,确定各户土地数及各州县土地数,复将各州县赋税不增旧额分摊至各户,据此填发庄账、户贴给民户为凭据。

(六)免役法

宋初役法实行按户等和丁口多少轮流充役的差役法,这种役法的弊端是:徭役不均,包括贫富徭役不均和地区徭役不均,如“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徭役繁重,使中下层百姓日益贫困,影响了生产,破坏了财源,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免役法实施至少有如下好处:一是平均了劳役负担,而按等级出钱符合现代累进税原则;二是适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因为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和自由劳动的出现,雇佣劳动已经产生,出役钱则符合这种形势;三是在社会经济方面,它不仅解除了农民的差役痛苦,而且在财政方面对国家大有裨益。

(七)兴修农田水利

王安石对于农业方面的改革,除了青苗法和免役法之外,还有兴修农田水利。他初拜相时就分遣诸路常平官吏专办农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捍堤堰沟洫利害的,都得条陈利害,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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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有效,则随功利大小酬赏。其后,王安石始终关注治水事业。在他执政时,较大的水利工程有疏浚黄河、疏浚漳河和疏浚汴河。据《宋史?食货志》载,自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和诸路所兴修水利田,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

(八)免行钱

免行钱实行于熙宁六年。宋代都市里行会组织很发达,商业、手工业以及劳动者都有“行”的组织,当时行会所苦的是政府的苛派和胥吏的需索。熙宁六年,汴京肉行徐中正等请求政府免除诸行的供应和供应物品的输送等负担,政府便实行免行钱,团行缴纳免行钱以后,政府购物则按市价采购,便不再责团行供应了。这样不但增加了政府收入,也免除了百姓的部分负担。

三、从现代视角分析王安石财政思想失败的原因

王安石新法的推行,确实使财政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是,却远远没有达到王安石所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主要表现在:新法没有起到预期的促进生产发展的作用;财政收入没有获得预期的增加幅度;农民的负担和疾苦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了。

将近一千年过去了,财政思想经过斯密、李嘉图、马歇尔、凯恩斯、萨缪尔森,以及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和新制度经济学等各个学派的发展和完善,无论在政府职能还是市场经济的运行方面,人们都有了很深刻的了解,当我们带着这些理论回过头再看王安石变法中的财政思想,不难发现其局限性和失败的原因:

(一)封建制度固有的问题

经历过古典经济增长理论和内生增长理论后制度经济学得到很大的发展,现在大部分经济学家已经承认了制度在经济增长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奥尔森认为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要远远超过自然资源、人口增长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所以一个国家的制度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反观王安石变法时代,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和主流的儒家思想,造就了封建时期森严的等级制度,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利,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主以下还有诸侯士大夫,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和商人等只能屈从于统治者的统治,权利和义务严重的不对等,导致虽然理财思想先进却没有先进的制度配合,只能在封建制度的重重阻力下难逃悲惨的命运。如行青苗法,青苗钱散给富户,富豪往往复转贷给贫下百姓,发散和收纳青苗钱时,官吏从中作梗勒索非常普遍,非但不能“去其疾苦,抑兼并”,反而“助兼并”。如苏辙在诗文中所言:“吏缘为奸至倍息”。行免役法,各级官府趁机有意多征从中取利,大捞油水,尽管朝廷多次下令精简官府所用职役数量,终究成效不大。实行免役法的初衷是农户出钱,官代雇人,以利农民安心生产,但结果却是人民赋役负担增加过多,反而妨碍了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为纳现钱,帛成谷熟之际百姓一齐出售,农产品价格立跌,农民须用比平时多几成的实物换钱才能交完青苗本息、免役等钱,严重妨碍了商业的发展和人民的正常经济生活。行均输、市易两法,失败尤其。均输法行后不久就无声无息,对于市易法,变法派大臣曾布总结熙丰年中的情况为:“市易用千五百万本钱,得息钱九百万,失陷者乃七百八十万,徒做一大事,一无所得?”

(二)法制缺失,缺乏对私人产权的保护

法制最大的作用,就是让人们的行为可以得到预期,在既定的制度中每个人都按照既有的法律制度的约束安排自己的行为,当发生争议时也可以按照法律制度进行裁决,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并且现代法制都承认在法律面前每个人的地位平等,并宣称私人财产不受侵犯,正是拥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制制度,美国市场经济才能得到良好的运行,成为世界独一无二的经济大国。而再看看王安石所处的时代,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王安石变法很大程度上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制,他没有像秦国商鞅那样使制定的法规得到完美的执行,他也没有碰到像秦孝公那样贤明的君主。王安石变法完败于法制的执行过程中:地方官僚在执行新法的过程中,代表的是皇权利益,他们假皇权之名,行搜刮民财之实。在赫赫皇权面前,普遍百姓的私人财产权利与之相比,犹如鸡卵与巨石相比,毫无保障。青苗钱“盖名则二分之息,而实有八分之息”,又如司马光所言,“以一斗陈米散与饥民,却令纳小麦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纳粟三斗,所取利约近一倍。”而这些民息,朝廷实得者仅有二分,余者多为贪官污吏中饱私囊或为地方官府所挪用。有些豪强与官吏互相勾结故意拖欠,使得应收利息不能及时收回,甚至出现散多敛少的反常现象。

(三)缺少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

仅仅凭借粗浅的经济学常识,我们就能给出很多市场经济良好运行所需要的条件:保险、金融、税收、会计制度的完善,需要司法的独立开展。这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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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皇权社会而言,不啻于痴人说梦,所以王安石变法的命运从开始的那一天起,就注定要失败。如实行青苗法,官府贷款给百姓,却没有金融机构按照商业机制来运作,变法理所当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在中国皇权社会中,没有民间商业资本的健康发展来支撑,政府局部经商通常都没有好结果。商贾之事是皇权社会的官僚机器无法承担的。王安石的市易法,不能集中于批发业务,导致执行者自己成为零售商,甚至“卖梳朴即梳朴贵,卖脂麻则脂麻贵”。政府权力过大,在经济活动中过多干涉,官员的腐败,寻租设租,毫无疑问严重损害了经济运行的效率,这也是导致王安石变法不能成功的原因,虽然以现代的视角看,他的那些思想都是正确的,但环境不同,理论脱离实际注定要无疾而终。

(四)缺乏农业经济以外的产业经济

众所周知,封建社会都是以自然经济作为主体的,士农工商的排位在人民思想中根深蒂固,“重本抑末”的思想,商业、商人地位的低下,财产的不安全性都导致商业一直没得到很好的发展。这样一来,王安石提倡的发展商业的思想,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就有很大的弊端,因为在一个以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早期封建社会中,由于商业有了“独立的、优先的发展”,从而积累了大量的货币形态的商业资本,同时社会上又没有发达的产业来吸收它,使之转化为产业资本,这种游资像洪水泛滥一样,可以冲垮一切社会堤防。土地制度的变革,就是这种冲击的直接结果,也就是商业资本和货币经济所产生的消极破坏作用的具体表现之一。因为当土地变成了商品而可以自由买卖时,当然谁有钱就可以尽量购买。所以土地制度一经改变,立刻就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土地占有两极分化的现象。从此,土地兼并问题便随着土地私有制度长期并存下来,于是,以这种土地制度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地主制经济,便像一条毒蛇一样,紧紧缠缚在中国广大的农民身上,把他们的脂膏血液吮吸殆尽,这就成为社会经济不能发展的一个总根源。王安石赋税改革的中心思想摧抑兼并、均平赋役均没有得到应有的效果。

四、王安石财政思想对中国的一些史鉴价值

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终于终结了几千年来的封建王权统治,赫赫皇权这一阻碍生产力发展和商业经济顺利运行的最大障碍已被彻底摧毁。建国后又经过几十年的艰难探索,在邓小平总设计师的领导下中国走上了建设市场经济的正确轨道。皇权既除,市场经济的客观环境正在建设完善之中,王安石“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财政思想在今天看来,正是大行其道之时。结合其变法失败的原因,我们可以得到的启示是:先进的理财思想得以充分发挥的前提是要具备一个平台基础,这个平台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构建:首先,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为经济增长提供一个适宜的制度环境。西方国家的崛起证明,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而在制度因素之中,财产关系的作用最为突出,因此要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要在保护公有财产和保护外国资本的同时,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以对企业经营提供有效的激励。在此基础上通过税制(如累进税制、遗产赠与税)、国债制度等来协调国家财政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其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保险、金融、预算、税收、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建设的完善程度决定着市场经济运行的好坏,进而决定着财政税收大规模商业化的效果,应该高度重视。此外,创新是一个国家不断进步的源动力,要为创新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加强专利法建设来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再次,大力发展民间经济,以其作为国家资本的第二线、第三线的支持,使民间资本成为社会资本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下,让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平等竞争,共同发挥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国家则通过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市场手段来对民间经济进行引导和调控。

最后,要转变政府职能,树立公共财政的理财观念。王安石理财思想是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但是他生活在一个皇权社会里,他的服务对象是皇帝,他所借助的是皇权社会的官僚机器。因此,他的理财思想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其功效也不可能完全显现出来。现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财政制度。要想“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必须解决好财政的“缺位”与“越位”问题,做好公共财政职能份内的事情,解决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奠基。

(责任编辑 李续智)

(责任校对 郭海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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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经济思想及其主要内容

晚明经济思想及其主要内容 摘要: 晚明是一个较为开放的社会,各种思潮活跃。明代中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市民阶层崛起和商人社会地位不断提高,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开始活跃。倡导这一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思想家主要有丘浚、李贽、王夫之和唐甄等人。晚明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强调“听民自为”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主张,自以及强调“私者,人之心也”的经济人假定和“民富先于国富”的富民思想。 关键字:晚明时期听民自为自由放任盐业私营论 正文: “晚明”系指嘉靖至明末一百多年的历史时期,在中国古代史上占有特殊的地位。这一时期中国传统封建社会高度成熟,开始向近代社会转型,并出现许多新的时代特点。经济方面,商品经济空前发展,“民既厌农,天下趋商”;国家货币实现银本位、全国市场形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工商业城镇蓬勃兴起,“每以四方计之,盖不下数十万户”,新兴市民阶层出现,并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社会力量。商品经济的繁荣,生产和经营方式的改变,刺激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并向其提出了新的要求。 晚明是中国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过渡的关键时期,资本主义萌芽、实学思潮和西学东渐为近代科学体系在中国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以徐光启为中心的晚明“历算派”学人对传统科学思想进行了深刻反省和理性批判,在总结古典科学、会通中西方科学、实现中国近代科学启蒙等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晚明时期的科学启蒙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近代哲学和自然科学,但晚明学人的科学思想和实践至今仍不失其深远意义。 明代中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市民阶层崛起和商人社会地位不断提高,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开始活跃。倡导这一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思想家主要有丘浚、李贽、王夫之和唐甄等人。晚明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强调“听民自为”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主张,自以及强调“私者,人之心也”的经济人假定和“民富先于国富”的富民思想。

王安石理财伦理思想探究

王安石理财伦理思想探究 王安石不仅是宋朝著名的政治家,也是一位杰出的儒学思想家,他倡导“荆公新学”,并公开谈论财利,深化了传统义利观,具有显明功利主义的色彩,与宋代理学强调“灭人欲,明天理”的道义论价值取向相对立。他的理财伦理思想主要有以义理财、节用观、量出制入开源节流思想这三个方面。 一、以义理财 由于财之足与不足是人们道德行为的基础,如何使社会财富增加成为了社会政治的中心问题,同时也理应成为道德考量的问题。在《答曾公立书》中,王安石认为“理财乃所谓义”。赋予理财这一经济活动以义的价值规定。这一观点显然继承并发展了《周礼》和管仲的义利观。他说:“孟子所言利者,为利吾国,利吾身耳。至狗彘食人食则检之,野有饿莩则发之,是所谓政事。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孟子所反对的言利主要是指一国一身之私利,至于天下百姓言利,则是政事所重之利,此乃公利,而为公利理财,这是《周礼》的重心所在,也是孔子所谓“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这种利与义是一致的。王安石也明确提出义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利,表明了其功利主义的立场。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财?如果理财方式不正确,不仅达不到利的目的,还可能与义相悖。王安石指出:“臣于财利,固未尝学,然窃观前世治财之大略矣。……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耳。”(《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在商业贸易方面,他作了如下的改革:虽然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如农业,但仍不可或缺,它有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但也不可因商废农,本末倒置。所以,政府应该通过制定法规来引导商业的发展,这就是“制法以权之”,也就是以义理财。在《乞制置三司条例》中,王安石说:“盖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夫以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不可以无术。”这里主要是从贡赋和贸易的管理方面论述了以义理财,落实到改革实践中,王安石所提出了“均输法”和“市易法”。前者是国家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来采购、储备政府所需之物资,防止“富商大贾因得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后者是由国家出资设立“市易务”来直接参与市场的经营活动,“市易务”将平价收购来的物资在市场短缺时赊给商行,这样国家不仅以利息的形式从中得到了实惠,而且稳定了市场的物价,抑制了大商贾的垄断与兼并行为,促进了市场的公平交易,故“市易之法成,则货贿通流而国用饶矣”。(《上五事札子》) 二、节用观 在各朝代理财伦理思想中,节用都是一个重要内容。特别体现在量出制入的理财原则中,如果不注意节用,更容易为统治者的横征暴敛大开方便之门。在国家支出的项目很多而收入有限时,必须制定一定的制度来实行节约,并不得胡滥利用“节俭”、“节用”的名义,以达到“滥赏”、“滥罚”的私欲。现从以下几方面阐

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发表于2006年理论界12月刊

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王亚军*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王安石法律思想的初步研究,尤其针对他提出“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观,对我国目前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官队伍建设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教之、养之、取之、任之法官遴选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严复说:“古人好读前四史,亦以其文字耳!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最宜究心。”因此笔者藉以研究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尤其是他提倡的“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论,以期对我国司法体制中关于法官的选任制度的改革,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王安石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曾被革命导师列宁赞誉为“中国十一世纪改革家”的王安石,为了使摇摇欲坠的宋王朝摆脱在政治、军事、财政和社会风气等方面出现的全面危机,受命于危难之际,主持变法新政。现存的《王文公文集》体现了王安石的主要法律思想: 1“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的吏治观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王安石非常推崇孟子的观点,他也意识到虽然通过变革,创立了善法,但是善法还需要有良吏来执行,否则也不能达到国治民安的目的。他强调善法和良吏都是国家治乱安危的关键,在善法和良吏两者之间,良吏尤为重要。因此王安石认为赵宋王朝政治腐败,积贫积弱的重要原因在于“在位不才”,他将整饬吏治,选取人才作为其变法改革的核心。“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①鉴于宋朝人才匮乏,王安石在变革中明确提出了培养和选拔官员的四种措施:第一,首先国家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制度,确保国家能够培养出真正的人才,即“教之之道。”为了教育和培养大量的人才,王安石当时提出要设立学校,设置教官,对于学校教学内容要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严格地选择相关科目,“苟不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则不教也。苟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者,则无不在于学。”第二,“养之之道”。这是造就人才的重要手段,包括“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三方面的内容。王安石认为首先必须使为官者的俸禄“足以代其耕”,不用参加生产劳动而保障家庭衣食无忧,这就是“饶之以财”,但是人的物质欲望是没有节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各种相应制度,运用礼(道德自律)——“约之以礼”和法——“裁之以罚”(刑罚制裁)加以约束官员,杜绝其过分的贪念,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贪赃枉法。第三,是如何发现人才的“取之之道”。人才的发现和挑选主要靠“使众人推其所谓贤能,出之以告于上而察之。”从下级方面来说,要讲究推举贤才;从上级方面来说,要善于考察人才。考察其是否是真正的人才,最好的方法是“试之以事”,通过任职的考验,来判断他的实际工作能力如何。第四,是如何使用人才的“任人之道”。慧眼识人才固然重要,但更重要是能够知人善用,王安石强调用人必须使“其德厚而才高者以为之长,德薄而才下者以为之佐属。”通过定期考核制度,对于成绩卓著,能够胜任者大力提拔,对于久处其职而无所作为或成绩甚微者予以撤职查 *王亚军(1974-)安徽省淮北市人,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和法理学。

解放思想大讨论总结会讲话

解放思想大讨论总结会讲话 同志们: 从6日起,我们集中三天时间,开展以“打造四个示范、加速富民兴县”为主题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时间紧凑,内容丰富,总体上达到预期的初步效果。讨论期间,安排三个上午认真聆听了省直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的报告、讲座,这对我们的精神上有鼓舞、工作上有启发、思想上有启示、作风上有教育。大家在讨论过程中,踊跃发言,畅所欲言,敢于破除阻碍“四个示范县”建设的思想障碍,敢于破除阻碍“四个示范县”建设的思想误区,讲真话、实话和心里话。特别是有的同志敢于触及思想深处,敢于暴露思想存在的问题,敢于把自身和自己所在的部门、系统始终放到解放思想的过程当中,敢于提出在平时没有想到或是不敢想的意见和建议,难能可贵。刚才,四个讨论组推荐的八位代表,也作了很好的发言,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这次解放思想大讨论的一个初步的代表性的综合。特别是,四个讨论组的四位县级领导对各组的讨论情况进行了总结。尤其是中汉县长刚才的讲话,非常重要,讲得非常好,很实在、很务实、很有针对性,实在当中有理论的表现,务实当中有思想的火花,针对性当中有工作上的启示。希望全县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入地学习,深刻地领会,坚决地贯彻落实到位。 因为今天的会议邀请了老干部代表参加,我把为什么要提出打造“四个示范县”,为什么要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给老干部代表做一个通报。打造“四个示范县”的提出,是省委、省政府对我县历年来的工作成绩给予充分肯定。按理说,全省的“四个示范县”,各县区都想创建。如果xxxx没有巨大的成绩,没有这个基础,没有这个能力,没有这个水平,省委、省政府是不可能提出来的。既然省委、省政府提出来了,就说明是对xxxx县历年来工作的肯定,是对xxxx广大干群的充分信

王安石的政治梦

苏东坡--“乌台诗案” “乌台诗案”发生于1079年,“车盖亭诗案”发生于1089年,都是两次文字狱,前后相隔10年。“乌台诗案”与事主苏东坡的名声成正比,在历史上影响非常大;“车盖亭诗案”的事主蔡确虽然贵为宰相,但文名远不如坡公,又被宋史列入“奸臣传”,所以,“车盖亭诗案”几乎被历史遗忘。其实,如果说“乌台诗案”作为一个政治事件,还能算事出有因的话,“车盖亭诗案”则纯属捕风捉影、无限上纲;“乌台诗案”是改革派打击保守派,“车盖亭诗案”则是保守派打击改革派,它们都是北宋知识分子之间的政治倾轧,给我们留下一条从无耻走向更无加耻的政治轨迹。 苏轼先由监察御史告发,后在御史台监狱受审,汉代御史台官署内曾经遍植柏树,柏树上常有数百只乌鸦筑巢,所以,人们又把御史台称为“乌台”,苏轼一案也就因此被后人称为“乌台诗案”。 “乌台诗案”起于《湖州谢上表》。元丰二年三月,苏轼由徐州市长调任太湖之滨的湖州市长,按照北宋官场规矩,得上表谢恩。苏轼在《湖州射上表》中发了几句牢骚:“陛下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可牧养小民。”其中“新进”和“生事”两个词是有背景的:司马光为了反对王安石变法,给王安石写了三封信,其中指责王安石变法是“生事”,王安石以《答司马谏议书》反驳;苏轼在《上神宗皇帝书》中,把王安石提拔的年轻改革官员称为“新进”。——《湖州谢上表》是在朝廷报纸上公开发表的,由于文坛领袖苏轼的巨大影响,那些“生事”的“新进”们便成为帝国官僚集团私底下的笑柄。于是,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出面反击,他摘引“生事”和“新进”等语上奏,给苏轼扣上“愚弄朝廷,妄自尊大”的帽子。 仅凭《湖州谢上表》当然兴不起大狱。恰巧此时苏轼又出版了《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监察御史里行舒亶潜心研究四个月之后,从中找出几首诗,掀起对苏轼的第二次攻击波。舒亶上章弹劾苏轼:“至于包藏祸心,怨望其上,讪渎谩骂,而无复人臣之节者,未有如轼也。盖陛下发钱(指青苗钱)以本业贫民,则曰‘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课试郡吏,则‘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陛下兴水利,则‘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陛下谨盐禁,则曰‘岂是闻韶解忘味,尔来三月食无盐’;其他触物及事,应口所言,无形不以讥谤为主。” 随后,国子博士李宜之、御史中丞李定前后脚杀到,声称必须因其无礼于朝廷而斩首。李定编了四条理由说明应该对苏轼处以极刑。 三波攻击之后,宋神宗也觉得苏轼诗歌中确有讽刺新政的内容,苏轼又是当时文坛领袖,如果任由其诗歌传播,对新政的推行肯定不利,于是决定派太常博士皇甫遵到湖州拘捕苏轼。得到消息的附马王诜赶快派人告诉苏辙,让他通知苏轼,所以苏轼家里在皇甫遵到达湖州之前,已经烧了大部分与友人的通信和手稿。钦差大臣皇甫遵到来之后,苏轼吓得六神无主,还是通判让他穿着官服见皇甫遵。 苏轼在被押解到京的途中,经过扬州江面和太湖时都曾想过自杀。 7月28日被捕,8月18日被送进御史台监狱,20日被正式提审。苏轼在监狱里的四个多月,监狱内外,朝廷上下,像一出戏一样热闹上演。 苏轼在监狱里的日子肯定不好过,被严刑逼供,在那个时代也是家常便饭,史料记载“诟辱通宵不忍闻”。儿子苏迈往监狱为其父送饭,然后相约一套暗语:如果送的是蔬菜和肉食,那就证明一切都还正常,如果送的是鱼,那就是被判死刑的信号。有一天,苏迈因为银钱用尽了,需要出京去筹借,就委托朋友给苏轼送饭。这位不知“暗语”的朋友,好心地给苏轼送了一条熏鱼,结果惹来苏轼大惊,以悲伤之心,为其弟苏辙留下两首诀别诗,其中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在我国历史上,秦汉之际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时期。经过长期兼并战争而统一全国的秦王朝,仅存在十三年便被陈胜吴广农民大起义所推翻,接踵而来的是长达二百余年的西汉王朝。汉初统治集团承袭和发展了秦王朝确立的基本制度,又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在指导思想、统治政策上作了显著的变更,从而巩固了自己的统治,曾出现所谓“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从法律思想史角度看,秦始皇坚决推行法家政治,汉初提倡黄老的“无为”政治,这不仅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转变,而且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创造了前提。我们知道,从秦始皇的禁绝私学、崇尚法家到汉武帝的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中间有一个过穆,而汉初黄老思想,正是这一过程的主要环节。汉武帝以后的官方儒学,亦非孔丘创立的儒学原貌,而是以儒为主,兼取法、道、阴阳谬纬各家主张的杂烩,汉初黄老思想,也是这种儒、法、道合流的重要阶段。所以,探索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不仅有助于研究秦和汉初统治集团法律思想的异同,而且有助于了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渊源。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 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6] 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 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更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

王安石政治思想

政治活动 庆历二年(1042年),王安石以进士第四名及第,历任签书淮南(扬州)节度判官厅公事、知鄞县(今浙江宁波)事、舒州(今安徽潜山)通判,一度调开封任群牧司判官(这个职位暂时没有确切的史料作为佐证,似有不实。),旋又外调知常州事、提点江南东路刑狱公事,继召为三司度支判官、知制诰。多年的地方官经历,使王安石认识到宋代社会贫困化的根源在于兼并,宋封建统治所面临的危局是“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因此,王安石在嘉祐三年(1058年)上宋仁宗赵祯的万言书中,要求对宋初以来的法度进行全盘改革,扭转积贫积弱的局势。以历史上晋武帝司马炎、唐玄宗李隆基等人只图“逸豫”,不求改革,终于覆灭的事实为例,王安石对改革抱有士大夫群中少见的紧迫感,大声疾呼:“以古准今,则天下安危治乱尚可以有为,有为之时莫急于今日”,要求立即实现对法度的变革;不然,汉亡于黄巾,唐亡于黄巢的历史必将重演,宋王朝也必将走上覆灭的道路。封建士大夫也把治国太平的厚望寄托于王安石,期待他能早日登台执政。熙宁初,王安石以翰林学士侍从之臣的身份,同年轻的宋神宗议论治国之道,深得宋神宗赏识。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开始大力推行改革。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王安石明确提出理财是宰相要抓的头等大事,阐释了政事和理财的关系,曾经指出:“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不足故,故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更重要的是,王安石在执政前就认为,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好国家财政问题:“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执政以后,王安石继续发挥了他的这一见解,曾经指出:“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不足故,故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而“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趋农为急”。在这次改革中,王安石把发展生产作为当务之急而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上。王安石认为,要发展生产,首先是“去(劳动者)疾苦、抑兼并、便趣农”,把劳动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使那些游手好闲者也回到生产第一线,收成好坏就决定于人而不决定于天。要达到这一目的,国家政权需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从上到下的改革。王安石虽然强调了国家政权在改革中的领导作用,但他并不赞成国家过多地干预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反对搞过多的专利征榷,提出和坚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张和做法。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变法派制订和实施了诸如农田水利、青苗、免役、均输、市易、免行钱、矿税抽分制等一系列的新法,从农业到手工业、商业,从乡村到城市,展开了广泛的社会改革。与此同时,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改革军事制度,以提高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强化对广大农村

论王安石的政治理想

从王安石的咏史诗透视其政治理想 【摘要】王安石作为北宋的政治家,强调文学为政治服务功能的实现。他创作的一百一十多首咏史怀古诗,准确地概括出历史上的重要人物与事件,史论见解独到,品评也较允当,因此,其在咏史诗上的深厚造诣,以深邃的历史忧患意识见胜,体现了王安石进步的政治关与历史观。本文在对其咏史诗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从中探究咏史诗中所包含的王安石进步的政治思想,以及其在实现自身政治理想过程中体现的坚韧与豁达。 【关键词】王安石;咏史诗;政治理想 引言 咏史诗是以历史人物、事件作为歌咏的对象,歌咏时寄托作者的思想感情,以表达作者对于该事件、历史人物阐述的某种见解或者言论的诗歌作品。其最关键的作用时利用典故反映的史实,阐述作者的见解。我国古代的咏史诗作者众多、作品丰富。咏史诗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通过咏史不仅达到抒情、诵人的作用,还通过咏史达到以史咏怀,以史治史的功效,体现了诗人们通过对古史的认识与掌握,实现诗人本身讽喻现实、感怀今世内心情感。 作为北宋一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文学家,王安石勤学好问,刻苦读书,而且读书的范围也相当广泛,“诸子百家之外,以至《难经》、《素问》、《本草》,诸小说,无所不读”。他创作了一百一十多首咏史怀古诗,准确地概括出历史上的重要人物与事件,史论见解独到,品评也较允当,因而,他的咏史诗从对历史体认的角度上看,更加注重的是历史给人们带来的启示,其咏史诗表达的思想远远的超出了一般的士大夫及一般的读书人。 王安石的一生,与变法结下了不解之缘,因此,其咏史诗最主要的也是关注其求新求变、改变现状的政治主张。体现了一位站在时代高度的政治改革家对历史人物和政治事件的认识和评价,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和时代特征。王安石就是咏史诗的代表性人物,其对于咏史诗不仅继承了前代咏史诗的优良传统,还对其作出了新的开拓,无论是在思想内容上还是艺术的成就上,都具有当时鲜明的时代特色。李东阳谓其咏诗绝句,极有笔力,当别用一具眼观之[1]。展示了王安石这一宋代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兼诗人特有的风貌王安石的咏史诗,大多是直接的表达自己关于政治的见解与主张“学术见解,伸张正义,讥刺邪恶,抒发优国优民名情,表达安边御侮和改革弊政,以期富国强兵的愿望与决心”,表现了别具一格的宋诗特色。 一、变法前王安石的咏史诗及其表达的政治理想 宋代学术自由,疑古风气兴盛,文人更为关注思辨,因而诗人皆具好议之癖,整个文坛也呈现出了自由议论于批判的精神。王安石的这种自出新意的议论就是在这样深刻的时代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对于诗人而言,若要获得别人赏识,就需精于议论并且有所创新与发明,表现在诗歌思辨性上就是要具有异于普通士人的的、强烈的风格。王安石从小随父宦游南北各地,目睹了人民生活的艰辛,对宋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青年时期便立下了“矫世变俗”之志。 - 1 -

2020年县财政局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县财政局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财税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依托“依法治税、为民理财、务实创新、廉洁高效”的财税核心理念,秉承“实、稳、优”核心价值,立足基础、基层、基本“三基”建设,突出“生财、聚财、用财、理财、管财”五大职能,积极发挥财税职能作用,着力稳增长、抓转型、促发展、惠民生、优服务,财税各项事业取得了稳步发展,实现了“十二五”良好开局。xx年,全县实现地方财政收入21.69亿元,增长18.8%;财政总收入46.66亿元,增长16.2%。地税部门组织各项收入26.94亿元,增长28.0%,其中:税收收入16.91亿元,增长24.9%;社会保险费收入7.02亿元,增长38.5%。 高度关注、及时跟踪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变化,定期召开税收收入形势分析会,深入开展经济税源、政策效应、管理风险和预测预警分析,科学制定组织收入预案,牢牢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不断提升税收收入质量,着力保持收入持续平稳健康增长。 在依法理财治税、规范财税管理的前提下,始终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突出“聚财”职能,狠抓地方收入。分线分片对三产有关行业开展税源普查和定额调整,平均调幅28%,增加税收645万元。推动“以电控税”工作深入开展,开展户管巡查,清理漏征漏管户746家,对全县4079户有证工业个体户实现编码规范管理。继续推进运费支

出控管,重点强化运费予警率、核定征收率监管,突出运费群体控管,入库交通运输业营业税4651万元,同比增长27.8%。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3166人,入库应补税额243.8万元,超额完成任务。全力推进存量房评税工作,目前已完成评估中介机构招投标和基础数据采集。做好城建税开征后续工作,城建税增幅高达5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三项营业税入库7633万元,增长23.7%,超额完成节能减排考核任务5.7个百分点。 坚持税费并重意识,推行政府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性收入、彩票公益金和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持续推进社会保险费、残保金征缴扩面,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等规费(基金)征管,全年实现政府非税收入19.16亿元,增长5.3%。 积极落实扩大内需的各项政策,做好汽车、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财政补贴工作,共兑付财政补贴资金9372万元。投资7.51亿元建设41个涉及农村民生、农村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事业、生态建设等中央扩大内需项目,获得中央资金补助9531万元。运用西青岭隧道工程等项目平台,争取到地方政府债券5000万元。进一步巩固“清费减负”工作成果,取消或免征18个部门4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积极贯彻新个人所得税法,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董仲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兴了被扼杀达百余年之久的儒家文化,而且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融会贯通了中国古典文化中各家各派的思想,把它们整合为一个崭新的思想体系.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其教育思想和“大一统”、“天人感应”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研究他的思想体系及故里等方面的文化,他的著作汇集于《春秋繁露》一书。卢梭在这场思想革命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董仲舒是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家,他的思想和政治活动影响了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本文将结合他所处的社会时代背景和他个人的思想历程论述他对中国的政治与思想史的发展作用。 一。董仲舒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 1,社会经济背景 董仲舒是汉朝武帝时代人士,当时的中国经历了汉初文景之治的休养生息,得以摆脱秦末的凋敝状况,社会经济开始出现巨大好转。这时人口开始增殖到历史的最高限,货币开始大量流通,国内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定价的市场,以此汉武帝任用桑弘羊改革汉朝的货币制度与财政制度。而当时,国内政局却是封国格局,统一的货币与定价市场很难形成,这使得汉朝的最高统治者不得不思考如何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为经济的发展做出准备。 2,社会政治背景 汉武帝时正是七王之乱平定之后,由于贵族制度的残留,汉朝实行的仍是封国制度与郡县制度的结合体,这对秦朝的郡县制度无疑是一种退步,而直接危及到最高统治者汉武帝的统治地位。因此汉武帝开始以“推恩令”的方式来间接推行郡县制度以保证汉武帝对国内的政治专制和对匈奴作战时政治动员的有效实施。 3,思想文化背景 汉朝初年,汉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黄老之学,而九流十家在当时并未断绝,春秋战国时代所形成的“百家争鸣”的思想状况得以保持。这些多不利于国内思想的统一,更不利于汉武帝实行最高的君主专制,因此,富有雄心的汉武帝开始寻找一个能够统一全国的思想体系来保证自己政治合法性的确立。只有有这样的思想体系才能保证汉武帝自己既不被皇姓成员篡夺又不被人民造反。 董仲舒上承孔子,下启朱熹,对儒学的发展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董仲舒继承、吸纳、融合了先秦儒家、墨家、法家和阴阳家等诸多学派思想,把各家各派中有利于统一集权、尊君爱民、安定社会的主张,以及关于社会发展变化的思想,根据时代的需要、君臣士民的希望,作了全面的批判和总结,从而形成了他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顺应了春秋战国以后百家思想的“合流”趋向,是学术思潮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兼收并蓄和“与时俱进”的产物 二、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关于董仲舒大一统思想 应其时代需要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丰富的内涵。董仲舒认为,天生万物是有目的的。天意要大一统的,汉皇朝的皇帝是受命于天来进行统治的。各封国的王侯又受命于皇帝,大臣受命于国君。董仲舒建议统一学术,统一思想,直截了当地提出了“大一统”的政治思想,为维护封建统治帝王的绝对统治服务。它对进一步巩固汉武政权乃至维护整个封建社会的统一和稳定,防止封建割据,发挥了至关生要的作用。 2、以教化为大务、刑罚为辅

基于现代视角探讨王安石的财政思想

2009年8月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Aug.2009第11卷 第4期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Taxati on College Vol.11 No.4【财政与金融】 基于现代视角探讨王安石的财政思想 王 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王安石变法是我国几千年历史上最有名的变法之一,也称熙宁变法,变法中很多理财思想与现代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谋而合,但变法却难逃失败的命运。将近一千年后随着现代经济学理论和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我们回过头重新审视这段变法的历程,不难发现王安石财政思想的局限性。本文正是基于现代的视角分析了王安石理财思想失败的原因,并以史为鉴给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王安石变法;熙宁变法;财政思想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06(2009)04-0003-05 纵观中国几千年历史,共有三次比较大的变法:第一次是公元前356年商鞅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史称商鞅变法,此次变法在秦孝公的大力支持和政策的正确实施下获得巨大的成功,短短二十几年让秦国由弱到强,傲视群雄,因此商鞅变法是很成功的;第二次是西汉末年,公元9年左右,王莽篡汉后进行的所谓的王莽改制,此次变法王莽只是单纯附会《周礼》,托古改制,是历史的一种倒退,难脱失败的命运;第三次就是北宋熙宁元年,公元1086年王安石在宋神宗的示意下进行的变法,这次变法虽然在思想上有很大的先进性,但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并不相容,也未处理好具体实行的问题以及与反对者的关系,最后也以失败告终。 一、王安石变法的历史背景及财政思想的理论渊源 (一)王安石变法的历史背景 王安石是我国历史上一位著名的改革家,他的变法发生在公元11世纪我国北宋时期,史称“熙宁新法”。他的新法总计近二十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选人用人等各个方面,但重点是理财。他试图通过变法改变当时国家积贫积弱的状态,达到充实国库、富民强国的目的。 北宋立国之初,由于历史际遇的客观原因和统治者的主观原因,没有形成汉、唐时幅员辽阔的强大帝国,“卧榻之旁”尚有辽、西夏等国虎视眈眈。在兵制上,宋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面实行募兵制而军费基本上依靠朝廷财政供给的朝代,这一制度给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为防御西夏、契丹的进犯,宋廷多次增兵添将,以致军饷浩繁。军费之外,数量巨大的官吏队伍,频繁无节制的祭祀开支,皇室的奢侈浪费和真宗、仁宗时期先后与辽夏订约而输送的岁币,都造成了惊人的耗费。为了满足数目庞大的支费需求,宋廷在财政上多方增加收入,除了那些过于苛急、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一些手段之外,前朝在较为正常的条件下所实行过的聚财之术,宋朝在其前百余年中几乎都陆续采用过了,已经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竭泽而渔的倾向。然而,用尽取民之法,财政仍有不足之处,初期改革的措施也屡受挫折,军事上积贫积弱的局面一直无法扭转,朝野上下为此忧虑不安。在严峻的形势下,20岁的神宗赵顼继位, 收稿日期:2009-05-23 作者简介:王 波(1987-),男,河南信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实务。 3

王安石“三舍法”教育思想评述

王安石“三舍法”教育思想评述 摘要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人,不仅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而且也是一位卓越的教育家。他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改革措施,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都有其独创性并占有重要地位。他在教育改革中所创立的太学“三舍法”,对改革北宋科举制度和教学制度,对培养变法革新的人才,都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试就“三舍法”的产生、内容、特点及其影响等方面,做一些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教育改革“三舍法”科举制度 一、“三舍法”的产生背景 “三舍法”是宋代三舍考选法或三舍选察升补法的简称。为王安石“新政”之一。当时,进士科重诗赋,明经科专记诵,王安石认为不能造就用人才,因建议神宗,于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创立太学生三舍法。王安石的“三舍法”,是根据当时变法革新的需要而创立的。王安石变法的目的是为了富国强兵,改变自宋真宗统治以来六十多年的积贫积弱、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的现状,将宋王朝的统治从越陷越深的危机中,挽救过来。因而他提出要从“大伦大法”即从根本上和各个方面变革法度,力图革新。于是改革教育和改革科举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如何才能将这两项改革紧紧连接起来,“三舍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王安石认为,改革教育的根本目的是统一思想,培养变法人才。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学校教育是关键。所以,王安石上任后,扩大太学规模,增加学生名额,吸取了宋代教育家胡瑗重教学内容的实用和分科教学形式的成就,在太学创立了著名的“三舍法”。把人才的培养与选取均放在学校,提高了学校教育的地位。特别是由学校届期贡士直接参加殿试,学校具有了取士权,打破了多年来科举取士的垄断。这在中国教育史上是从未有过的。 二、“三舍法”的内容及特点 当时,进士科举重诗赋,明经科举专记诵,王安石认为不能造就用人才,因建议神宗,于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创立太学生三舍法。在一定的年限及条件下,外舍生得升入内舍,内舍生得升入上舍;上舍生考试成绩优异者直接授官,中等者直接参加蓼试,下等者直接参加省试。三舍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科目之一,即用学校教育取代科举考试。“三舍法”,是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外舍2000人,内舍300人,上舍100人。官员子弟可以免考试即时入学,而平民子弟需经考试合格入学。“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此外,朝廷每年派官员到太学出题考试外舍生一次,称为“公试”。公试成绩列第一、第二等并获得校定者,可升入内舍。内舍生每月考核行艺,每季进行“季选”,每年给予30名积分最多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注解版) 张守东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 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6]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

浅析王安石人才思想及其影响

浅析王安石人才思想及其影响 李卿 摘要:王安石是北宋中叶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改革家。为了解决积贫积弱的局面,在宋神宗的支持下,王安石推动了一场规模宏大的变法运动,史称“熙宁变法”。此次变法涉及政治、经济、教育各个层面。其中,人才建设思想是王安石革新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他提出了人才建设总的指导思想即“以经学统一思想,用经术造就人才”。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之下,他提出了人才建设的具体方案即“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陶冶观,认真地分析了当时北宋人才建设的弊端以及改变这些弊端的措施和意义。王安石的整体性人才陶冶观对当时社会以及“熙宁变法”的顺利实施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对我们当代的人才开发工作以及教育改革提供了积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王安石经学取士教养取任古代价值当代价值 近年来,史学界对王安石人才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教、养、取、任四个环节论述王安石的陶冶成才观。第二,研究王安石人才思想对现当代教育改革和人才管理的积极借鉴作用。 这些研究已有一定成果,但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研究系统,大都集中于个人学者所写的学术论文中,特别是对王安石人才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和这一思想对当时社会乃至现在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的研究还欠深入。本文即从这些方面入手略论一二,不足之处还请指正。 一、王安石人才建设思想的理论基础——“经学取士” 王安石在人才问题上有着独到的见解,他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材论》、《兴贤》和《知人》等文章中对人才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形成了自己独到的关于人才教育价值的学说即陶冶成才观。他说:“夫材之用,国之栋梁也,得之则安以荣,失之则亡以辱。”[1]又说:“国以任贤使能而兴,弃贤专己而衰。此二者必然之势,古今之通义,流俗所共知耳。” [2]这些论述言简意赅,入木三分,充分反映了王安石在人才问题上的远见卓识。王安石鉴于历史的教训和现实的需要,对人才问题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论述,得出人才需要“人主陶冶而成” [3]的结论,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人才培养和教育理论体系,即陶冶成才观。 王安石陶冶成才观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理论根源做基础即“经学取士”。在中国古代乃至近代都出现过托古改制,例如西汉末年的王莽,清末的康有为等都使用过此法。这“古”实际上指的就是“古圣王之道”,这能蕴含“古圣王之道”的古籍也就莫过于儒家经典了,也就是经书。改革家通过对经书的注释,不仅能找到为其行动提供合理性的“古”的依据,而且还能将其政治见解较为容易地灌输到广大民众的心中,为其实行变革扫清障碍。王安石也企图想通过对《诗经》、《尚书》、《周礼》等经书的注释来为其变法寻找到合理的依据,为变法实践服务,同时也期望达到“以经学统一思想,用经术造就人才”的目的。 “所谓经学,就是通过学习经书去体会古代圣王的性命之理。”[4]王安石的学术与思想被后人称为荆公新学,“是第一个成功地全面取代汉唐注经之学的义理之学”[5]。其中,对性命之理的关注是

法律思想史期末重点

法律思想史 1. 国家产生的标准:1由原先的按血缘划分国民变为“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2氏族社会的民主制度瓦解,“公共权力”设立,氏族民主选举制或禅让制变为世袭制。公共权力就是将以往氏族成员所具有的权力剥夺,改为统一由部落首领或王来行使。出现了专门的军队、监狱及各种强制机关,并成为公共权力的象征。夏出现监狱,称为夏台、圜土。 2. 刑起于兵,礼发轫于祭祀与习俗。祭祀、礼、行为规范、习惯法 3. 神权法思想概念:是将人间的统治权以及社会制度包括法律说成是神的旨意,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特征:1神或上天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而国王的统治权来源于神2统治者所宣布的法律、法令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有些甚至就是神的直接命令。因此,违背法令就是违背神意。为了顺应神意,必须严厉制裁违法者。3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若遇到疑难问题,须通过特定程序,直接由神裁判。 4. 以德配天的内容:1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2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周人看来,王权来源于上天,也来源于统治者自身的德性,只有敬天地鬼神还不足以受天命,只有敬天地鬼神的同时又有德,才能受天命。3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民是统治者的镜子,统治的好坏从民意中可以窥见。 5. 西周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周公提出) 6. 宗法制内同:1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2以嫡长子为核心的嫡长子继承制。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于嫡长子。 7. 西周礼治思想的内容:1亲亲,是指亲爱自己的亲属,最重要的是要求子女孝敬父母,小宗服从大宗;分封和任命官吏则依与王室血缘关系的亲疏而定,使亲者贵、疏者贱,即任人唯亲。其确定和维护的是宗法等级制度2尊尊,是指下级官吏或身份等级卑贱的人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官吏或身份等级高贵的人,小宗必须服从大宗,上下等级制度不得僭越。其更强调的是君主的尊严,即尊尊君为首3长长,男女有别。是指年幼者应尊敬年长者。男女有别则是强调男尊女卑及男女授受不亲。 8. 礼不下庶人,主要指周人的宗法之礼不适用于外族的人。各级贵族依礼制而享受的权力,庶民更是无权享用。并不是说平民以下的庶人不受礼的约束,而是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适用不同的礼。 9. 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宫刑不得适用于大夫以上的贵族,而刑罚的锋芒主要是针对被统治者。并非是说刑罚一律不适用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 10. 罪人不孥:孥,妻子儿女。眚:过失犯罪。累犯成为惟终,偶犯成为非终 11. 周公法律思想对中国传统法的影响:1综合治理的礼治模式。周公的礼治体系确实是一个综合的体系,德、礼、教、罚都是这个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2注意对刑罚负面作用的控制。与教相比,周公认为刑或罚是一柄双刃剑。周公对刑可能导致的社矛盾的激化,统治者失去民心,并由此失去天下有着清醒的认识,所以周公强调教应是治理天下的主要手段,力图做到用严谨的态度,准确、适度的惩罚手段,将刑的副作用控制在最小的范围。3德成为预防犯罪的防线。在周公的思想体系中,德被强调并与天命相连,经儒家弘扬,成为中国人追求的价值取向。 12. 管仲: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邓析因私造竹刑而被郑国贵族处死,他彻底否定传统的礼治。 13. 孔子礼治理想内容:1仁的含义,根本意思是爱人。处理家族关系应该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处理君臣关系应该君使臣以礼,臣事臣以忠。要求人们做到孝悌和忠恕。西周礼治的主要内容孝忠节义等伦理观念在孔子的学说中得以保留,且成为仁的体现。2礼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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