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作用
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立法
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立法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立法。
立法是司法考试法理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立法这一节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法的实施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法的本质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法的作用(一)立法的定义与特点1.立法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2.立法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3.立法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4.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1)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涵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1.所谓立法体制,是关于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一国的立法体制的性质,国家的结构形式也影响着一国的立法体制。
2.立法权的分类(三)立法程序1.所谓立法程序,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2.我国立法程序一般的步骤:(1)提出法律议案:(2)审议法律议案;A.全国人大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的审议(《立法法》第12-23条)a.全国人大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审查讨论的形式有:①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敎育网②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③各代表团团长会议讨论;④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讨论;⑤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难点辨析:法与道德
1.生成方பைடு நூலகம்上的 建 构 性 与 非建构性
(1)法在根本上也是自生自发累积进化来的,但在形式上却不能不承认法的建构性;
(2)道德不是自觉制定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1)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2)道德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模糊。
3.存在形态上的 一 元 性 与 多元性
(1)法的内容及评价标准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中具有统一性、普适性和可预期性;
(2)由于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及其评价标准在本质上是主观、自由和多元的。
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 侧 重与内在关注
(1)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通常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
7.解决方式上的 可 诉 性 与 不可诉性
(1)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那么的显著特征,对与法相关的行为的个别处理是可能和可操作的,且是有预设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那么作为依据的,故可实现对相类行为和情形的非差别对待,保证处理和决定的一致性和平等性。
此外,法的可诉性还意味着争端和纠纷解决的终局性和最高权威性。
(2)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5.强制方式上的外在 强制与内在约束
(1)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
(2)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
6.运作机制上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1)程序性是法的核心;
(2)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与程序无关。
司法考试中法理学之法的概念(二)
司法考试中《法理学》之法的概念(二)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是一种规范,即一种标准、一种尺寸,是我们这些主体都要遵照执行的,属于制度规范。
2.法不是一般的社会规范,它是专门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
3.不是所有的行为问题都是法要解决的。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1.法的产生是基于制定或认可两种途径所谓制定是指生活当中本来没有的规范,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有关程序把这种规范创造出来从而产生新的法律,称为制定。
如制定《反分裂国家法》。
所谓认可是指生活当中本来就已有这种规范,但此种规范没有法律效力,有权力的国家机关加以选择,对其赋予法的效力,使之进入法,成为法的组成部分。
2.法是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在我国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一些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在宪法、法律、法规中又以具体的条文表现出来。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有三种具体的表现:普遍的有效性;平等性;一致性。
注意:不是所有的法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法和其他社会规范最大的区别)1.法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区别不在于有无强制性,而在于有什么样的强制性,即所有的规范都是有强制力的,强制力不是法所特有的。
2.法的强制力的实现是不以被强制者的认同为转移的。
3.法的强制不是随意性的强制,而是有严格程序加以规范的强制。
四、法的作用(重要考点)1.法的规范作用的五种体现(考试重点)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具有政治职能的作用;二是法具有社会公共职能。
注意:法的作用不是万能的。
其作用范围是有限的。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的价值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1)法的价值及其冲突【例题·不定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虽然秩序价值的位阶低于自由和正义,但是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等法的价值必须要以秩序为基础B.个案平衡原则往往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适用C.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不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这里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D.虽然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必须受到自由和正义的制约,但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归根结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
选项C错误,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不承认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是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而非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
【例题·单选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
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2011-1-13)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自由裁量原则【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选项A错误。
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法理学之法的作用
规范性指引:通过一般性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 引
确定的指引
通过设置法律 义务,要求人们 做出或不得做出
一定行为
不确定的指引
通过宣告法律权 利,给人们一定
的选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 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 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 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 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从法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下列 哪一情况?
• (3)存在的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 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哪一类型的法都 具规范作用,而法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 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 形成差别;
• (4)考察的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 于法的规范性进行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是 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 (5)所处的层面不同:这是由两者的考察 基点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 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 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 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 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 的社会作用。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1 法的规范作用 对 人
也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提供 普遍的、权威性的行为标准并保障其实现,
从而对人们的行为所发生的作用。
2 法的社会作用 对 社 会
是法的规范作用和职能的目的,法通过规 范人们的行为确认、维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
第四、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第五、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 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在现代民主法治社 会中,法是社会最主要的调整方式。但是法的作用 是有限的,以下哪些选项体现了法的有限性?(BD )
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辅导:法的作用.doc
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辅导:法的作用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辅导: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是对人的行为的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是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但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
论述题要注意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也有它的局限性。
这是因为:第一,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也就是说,法律只调整人的外在行为不调整人的外在思想。
因此,马克思曾说:“我除了我的行为是不存在的,行为是我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第二,法律自身的特点也有局限性,包括:一,法是一种规范,它不是规律。
总是体现人们的意志,法律总会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二,法是一种概括性的规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做到天衣无缝,周密缜严,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周密。
三,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变化。
法律具有滞后性,不能够随时适应社会生活变化。
四,法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社会实践的及时应对和处理。
同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除受到了人的因素的影响,还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这些都导致法的作用是具有局限性。
法律的作用不是无限的,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法律也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有时甚至也不是最佳方式。
中国的古代虽然讲究无诉,他们更多的是用调解来解决纠纷。
这里也包含某些合理的因素,能够为我们今天解决纠纷提供有意的启示。
今天我们应该强调纠纷解决他的多元化的机制。
不仅是用依据法律进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还应重视包括调解在内的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法的规范作用具体分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
例如,在一个闭塞的小村庄,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薄弱。
村长的法律意识也很薄弱,所以村长对村民动辄进行处罚,对村民拳打脚踢。
村民都以为村长的做法是合理的、合法的。
有一次,村长踢一位村民时,用力过猛,导致村民受伤,后来村长被法院抓走,并被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202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作用.doc
202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作用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消息,的及时更新哦。
202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的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作用。
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注意】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
法理学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第一节法的作用概述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第三节法的局限性一、法的作用概说法的作用是法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各种影响的总称。
它是外在的、实然的中性的,并不确定的。
(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法的价值指导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实现着法的价值。
没有法的价值作指导,法的作用将无法得到很好的发挥,没有法的作用,法的价值就无法成为现实。
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之间具有重要的区别。
1、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对于整个法的意义不同。
法的价值是法的信仰或精神指导,对于法的制定、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法的作用对于法则不具有这样的指导意义,它是法的社会效果。
2、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在是否具有主观性上存在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相当大的主观性,而法的作用则是客观的甚至很少具有主观的成分。
法的价值的确定、认识、评价都无法脱人的主观方面的影响,甚至必须依赖人的主观方面;而法的作用除了对其进行认识需要和无法脱离一定的主观性之外,就法的作用本身来说,是不存在主观性的。
3、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是否具有应然性存在不同。
应然性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属性之一,但法的作用则不具有应然性的特点。
法的作用更多地具有实然性而不是应然性。
4、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和立法的关系不同。
法的价值是立法的直接指导,而法的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价值可以先于立法而存在,法的作用必须在法律制定之后才可能产生。
5、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中是否包含着对法律及其实施状况的评价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基于法的作用状况而作出的价值评价在内,而法的作用本身却不包含任何意义的法律评价。
三、法的作用的分类(最常见的分类)依据: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社会作用取决于法的内容、目的。
法律以行为为直接调整对象,通过对行为的调整,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因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种直接功能,法的社会作用是一种间接功能。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法的作用
法的作⽤是指法对⼈与⼈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的⼀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的运⾏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的作⽤可以分为规范作⽤和社会作⽤。
规范作⽤是从法是调整⼈们⾏为的社会规范这⼀⾓度提出来的,⽽社会作⽤是从法在社会⽣活中要实现⼀种⽬的的⾓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是⼿段,社会作⽤是⽬的。
(⼀)法的规范作⽤ 法的规范作⽤分为五个⽅⾯:第⼀,指引作⽤。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为的指引作⽤,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指引⼀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有选择的指引⼀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
第⼆,评价作⽤。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的⾏为的作⽤。
第三,预测作⽤。
这是对当事⼈双⽅之间的⾏为的作⽤。
第四,强制作⽤。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为的作⽤。
第五,教育作⽤。
这是对⼀般⼈的⾏为的作⽤,包括正⾯教育和反⾯教育。
(⼆)法的社会作⽤ 社会作⽤相对来说⽐较简单⼀些,⼤致包括两个⽅⾯: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
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社会公共事务⽅⾯的作⽤。
这些⽅⾯作⽤⽐较明显的体现出⼀种社会性,⼀般包括以下五个⽅⾯:第⼀,维护⼈类社会的基本⽣活条件。
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安全,保障⾷品卫⽣、⽣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交通安全等。
第⼆,维护⽣产和交换条件。
即通过⽴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为等。
第三,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产。
即通过⼀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像兴修⽔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业、组织农业⽣产,对这些活动实⾏管理。
第四,确认和执⾏技术规范。
包括执⾏⼯艺和使⽤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枪⽀弹药)和危险作业(⾼空作业、⾼压作业、机动作业)的控制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
法理学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接上
•
第二节 法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概述。 • 1、法律价值的概念。 • 价值,是一个运用于多个学科的概 念,哲学、经济学、法学都讲价值。 价值反映的是主体的人与客体的物之 间的一种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 动的目的和动机。价值还是一个评价 标准,是判断客观事物有用性的标准。
接上
• 那么,什么是法的价值呢? •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能够满足主体的 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 就是法的价值。 • 也就是说能满足人类需要,促进社会 发展进步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 • 要全面理解法的价值,必须注意以下 三个方面:
接上
• (4)法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 前者是指法对人和社会的发展具有进 步意义的作用,能促进人和社会的发 展。后者是指法阻碍人和社会的发展 和进步的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
• 1、法的规范作用的概念。 •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 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 2、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 • (1)指引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 们行为的一种指导和引领的作用,它表 现在人们通过法可以知道自己可以做什 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 该做什么。
接上
• 法律规范实际上也是判断人们行为的 一种标准、尺度,通过这种标准、尺 度我们可以知道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 还是违法的,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还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 法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评价的标准是法律规范。
接上
• (4)预测作用。它是指现行的法律规范 可以帮助人们预先知晓到人们之间的相互 影响、相互关系及其法律后果,知道人们 之间应该如何作为或不作为,进而根据这 种预知来安排计划和行动。 • 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包括国 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行为, 预测作用遍及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法的对象效力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3、我国:综合原则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
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法的要素释义1、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2、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二、法的要素分类1、西方: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2、中国:法律规范说―― 多要素说我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1、来源: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2、功能: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二、法律概念分类1、依涉及内容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3)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2、依功能1)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2)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3、依确定程度1)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2)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4、依涵盖面大小1)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2)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二、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1)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法理学:法的作用
法理学: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的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作用。
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注意】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的领域①社会经济生活②政治生活③思想文化生活领域(2)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向①政治职能,即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②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
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规范作用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所以,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2)从立法技术上看: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司法考试,关于法的规范作用的命题,侧重于规范作用的对象,归纳如下:(二)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法的作用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5)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所谓法的价值,是指法对人的有用性。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三)法的价值分类1.自由(1)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2.两个方向:(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1.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01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资料:法的作用
201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资料: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释义: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作用的实质: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2)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3)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分类:
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3、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4、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5、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6: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的区别)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三、法的社会作用
1、对物质文明:财产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对精神文明:道德社会价值观
3、对政治文明:保障**** 约束公权公民的基本权利
4、对生态文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四、法的局限性
1、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2、法仅仅很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充分发挥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它的运作成本巨大。
3、运作成本: 1)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专业的立法机关、守法的行政、独立的司法。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理解水平。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民主观点、权利义
务观点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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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作用在xx年司考法理学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x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作用”由出guo 网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指引作用
(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4.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提示】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
【例题·多选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
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答案】BCD
【考点】法的作用
【解析】有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
的选择范围。
1.法的社会作用的领域:①社会经济生活;②政治生活;③思想
文化生活领域。
2.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向:
①政治职能,即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
②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提示】法的社会作用属于未考查知识点。
(三)法的作用局限性
从“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标准”,可知:
(1)法律应该是“前在的”,即法律应该在行为之前存在,今天的法只能用来要求人们明天的行为,而不能用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故法(不溯及既往);
(2)法律不能模糊不清,否则人们会无所适从,所以法律应该是(确定的);
(3)前在的、确定标准,导致了行为的后果是(可预测的);
(4)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变动不居,否则人们会无所适从,故法律应该是(稳定的)
(5)法律不能互相矛盾,故法律应该是(统一的);
(6)法律是不特定的人的行为标准,所以法律不应该只关注人的行为的个别性,而要关注行为及条件的共性,故法律应该具备(一般性);
(7)法律不能秘而不宣,法律应当是公开的,故法律应该具备(公开性);
(8)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即具有可操作性)。
但是:
(1)法律应该是前在的,但是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故法律可能是(有空白或漏洞的);
(2)法律应该是确定的,但大多数语言是多义的,故法律可能是(不确定的);
(3)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故法律可能是(滞后的);
(4)法律应该是一般的,但是案件是个别的,故法律可能是(僵硬的),从而个案不正义。
然而:
法律的滞后性有两种情形:
(1)立法滞后:导致法律空白或者漏洞;
(2)法律内容滞后:导致合法而不合理。
综上所述,法律的局限性有:空白;不确定;僵硬。
【提示】在复习的过程中,对法的局限性应该熟练掌握其推导过程和具体表现、克服方法。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