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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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行政复议制度概述•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行政复议制度改进建议•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比较•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行政复议制度实践中的效果及影响01行政复议制度概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定义1 2 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纠错机制的一种形式,具有监督、纠正和救济的功能。

行政复议具有层级监督和事后监督双重性质,是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的监督。

行政复议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司法救济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03公开性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01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02公正性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02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对受案范围规定较为严格,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忽略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

受案范围过于狭窄过窄的受案范围导致许多应当受到法律救济的行政相对人无法获得行政复议的保障。

不符合行政救济原则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过窄缺乏独立性当前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往往依附于其他行政机关,导致其审查过程中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影响公正性和权威性由于缺乏独立性,行政复议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不利于行政复议结果的公信力。

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程序不透明行政复议程序不透明,使得申请人难以了解复议程序的进展和细节,无法有效监督和参与复议过程。

不符合程序正义原则程序不透明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使得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产生不信任感。

行政复议程序不透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不规范的现象,包括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法律解释不当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行政复议相关知识点

行政复议相关知识点

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 一、行政规定纳入行政复议的必要性①行政规定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②如果行政相对人不能对行政决定直接申请复议,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真正的维护。

二、可纳入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本部门规章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省、直辖市、县级政府及智能部门发布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为执行本级人大决议和上级决定、命令,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行政规定) 三、申请复议行政规定的法定条件①申请行政复议针对的行政规定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②行政相对人在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应当一并提起对行政规定的复议请求,不得单独对行政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管辖 1、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 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 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4、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派出机关管辖 5、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为的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国务院最终裁决。

)、 6、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管辖。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省】、区公所【省辖市】、街道办事处【县】) 7、 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管辖8、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共同的上级机关管辖。

浅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者:曹路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9期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案件。

由于目前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处理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试从行政附带民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通过对其成立条件、适用范围、配套制度的分析,浅议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裁决作者简介:曹路曼,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34-02随着法律关系的相互交织复杂化,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互相掺杂的案件。

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导致关于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在理论上存在各种争议,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完全相同。

鉴于此,笔者试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一浅析。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豍。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对行民交叉案件处理的一种新型程序。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1.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的案件日趋增多。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扩张日益显现,其涉及的活动领域和作用范围导致了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之间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许多民事法律规范只有通过行政权的介入才能实现对权利义务的分配,而一些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实质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基础的社会关系。

如颁发各类权属证书、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都涉及了两类法律规范的交织,进而造成案件受理范围的交叉。

2.追求诉讼程序效益的要求。

当在实践中出现的行民争议重合关联的情况时,由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只能顾及一个方面,导致仅靠其中一种诉讼难以全面地解决行民交叉案件,有的案件甚至产生了久审不决、争议扩大化等不良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

从对审判效率的提高、司法资源的节约的角度出发,应将此类交叉的案件合并处理,以期实现诉讼周期的缩短、诉讼程序的简化。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善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善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1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1 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

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

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属于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

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能共存。

1.2 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

如:《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而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两者都应该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

国家公务员虽然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的救济更加有效。

《行政复议法》将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排除于复议之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缺陷。

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完善《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

1.3 行政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机制不顺畅,且缺乏独立性按照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从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机构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其他执法机构,较之其他业务机构相对独立,从而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主持人与执法者身份相分离,从而体现法律审查中的自然公证法则。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指引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指引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指引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您对烟草专卖执法的相关决定感到不满或者认为其存在错误,您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行使这一权利,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详细的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指引。

一、什么是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1、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2、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如查封、扣押等。

3、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要申请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5、必须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一般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申请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行政复议法发言材料范文(3篇)

行政复议法发言材料范文(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就《行政复议法》发表一些个人看法。

首先,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行政复议法》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复议法》是我国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该法共六章四十八条,明确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时限、复议机关及其职责等。

下面,我就《行政复议法》的几个重要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行政复议法的意义1.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权利,有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 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纠正,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3. 强化法治意识。

行政复议法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促进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复议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个合法、便捷的救济途径,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4)行政征收;(5)行政给付;(6)行政确认;(7)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

申请人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3. 行政复议的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是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设立的专门复议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行政复议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复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市某区居民,因子女就学问题与某区教育局产生纠纷。

王某认为某区教育局在办理其子女就学手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王某向某区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某区教育局作出的不受理其子女就学申请的决定。

然而,某区教育局在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也未给予答复。

王某不服,遂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区教育局是否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2. 某区教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是否构成违法?3. 某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撤销某区教育局的不受理决定?三、案例分析1. 某区教育局是否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王某认为某区教育局在办理其子女就学手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因此,某区教育局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2. 某区教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本案中,某区教育局在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也未给予答复,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法。

3. 某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撤销某区教育局的不受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局限性的分析

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局限性的分析

论马克思恩格斯辩证差异观及其当代价值于佳摘要:马克思恩格斯的辩证差异观是直面现实的差异观,它在促进自然界、人、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交往差异、差异性认同的辩证理解,是马克思恩格斯差异观得以呈现的重要视角。

一方面,各民族之间的差异性存在是世界交往的前提,在差异性交往的基础上寻求发展的共通点,以指导和把握各自的差异性发展;另一方面,认同是基于差异和同一的双重视角,在“差异”要素中汲取具有主导性的“同一”要素,并为双方之间的互相认同、互相尊重、互相承认构筑“桥梁”。

明确马克思恩格斯差异观的辩证立场与主旨,对于直面、协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差异现象和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即有助于澄清西方“普世价值”的理论误区、推动构建人类新文明类型和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辩证差异观;当代价值作者简介:于佳,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B0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569(2020)03-0096-09差异及其问题渗透在自然界、人、社会及其发展过程的各个方面,正因其司空见惯就容易被人忽视。

长期以来,马克思恩格斯辩证差异观在很大程度上被淡化和误解,人们忽视了其内在价值,忽略了其分析社会矛盾、揭示事物联系的本真要义,使其未发挥出应有的指导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在马克思恩格斯辩证差异观的视域下研究差异的现实意义,不仅在于认识事物存在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而且为我们认识差异性世界的内在关系与逻辑发展,特别是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中的差异问题提供新的理论视角和分析原则。

以此为宗旨,本文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出发,在分析辩证差异观的在场视域及其重要价值的基础上,着重从交往和认同两方面分析辩证差异观的内涵及其对我国当代社会发展的实践价值。

一、曲解与批判:辩证的差异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哲学篇中,探讨了“道德和法”“自由和必然”等内容,其中谈到了杜林的差异规律。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处罚直接导致被处罚者人身自由的受限制,或一定财产权的丧失,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因此《行政复议法》将各种行政处罚均列入了可以复议的范围。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制人身自由,一是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都直接和相对人的权益相关联,处理不好就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复议法》也将其列入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这就是说,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为,差不多都可以申请复议。

许可权对行政机关来说是行使行政权力,但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职责,应颁发许可证的拒不颁证,或者拖延不办,都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所以相对人有权申请复议。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行政机关对证、照的监督管理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对相对人已经许可确认的权利作出处理,相对人应有权申请复议。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复议。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可以复议,经营自主权是经济活动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政府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干预,不仅会直接影响这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国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所以必须将其列入复议范围。

7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的,相对人也可申请复议。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在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也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误作为等问题。

本文将针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其具体实践应用。

一、行政行为问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一定规范性的个别行为。

行政行为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一。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违法行为问题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非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违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等规定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诉讼请求行政法院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以上规定,会要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无效、违法或者超越权限,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违法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情节,依法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的行政行为。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不当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处罚行为无效、违法或者滥用职权,恢复原状或者撤销处罚决定。

4.行政效力问题行政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程度和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撤销等问题。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效力出现问题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判决或者裁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浅议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及适用原则

浅议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及适用原则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议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及适用原则行政复议调解,是许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办案方式。

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我们不断运用调解方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行政复议调解被正式纳入了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结束了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行政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运用更为普遍,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但是,鉴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范围过于狭窄,调解原则比较笼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作用的发挥。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行政复议机关认真把握法律原则和精神,努力增强创新意识,积极探索调解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重要作用,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行政复议的司法性决定了行政复议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调解也不是“万金油”,并不是所有复议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

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我们认为,在实践中,下列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一)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

这类案件的调解对象是申请人与第三人。

例如发生争议较多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是历史遗留问题且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争议双方往往各执一辞,不论原处理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如何,总有一方不服。

审理这类案件,复议机关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在充分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基础上进行调解,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理解与体谅,从而解决纠纷。

由此可见,调解在此类复议案件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明显。

如工伤认定案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不属于调解的范围,但通过认真调研分析,结合大量的案例,我们认为,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工伤保险的受伤害职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来确定“名分”不是根本,关键的问题在于“名分”地确定最终决定用人单位是否补偿以及补偿多少,这才是问题的本质。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

1. (单选题)下列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A. 对行政法规、规章或命令不服B. 对行政机关奖惩、任免决定不服C. 对民事纠纷仲裁、调节处理不服的D. 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答案】D【解析】【答案】D。

解析: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复议请求,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不能针对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等。

A选项是针对的抽象行政行为,B选项是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等内部行为,C 选项是民事纠纷,因此只有D选项符合题意。

2. (多选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哪些事项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A.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B.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C.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D. 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答案】ABCD【解析】【答案】ABCD。

解析: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选项ABCD均属于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范围。

故本题答案选ABCD。

3.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A. 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小客车实行按单双号分日上路行驶的通知,并据此对钱某汽车给予处罚B. 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优质高产农作物的行为.C. 某乡政府对一村民焚烧秸秆行为予以罚款D. 某环保局对烧烤鸡粪严重污染环境的加工厂采取措施,强行拆毁其设备【答案】B【解析】【答案】B。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瞀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项属于行政指导,因为没有行政强制性,故不能复议。

行政复议法课件

行政复议法课件

行政复议参加人——复议双方当事人
行政复议 参加人
申请人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行政主体)
第三人
(其他利害关 系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
含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暨申请人须与被申请 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一般情况:申请人为本人
(第10条)行政复议参加人——第三人
• 含义:有利害关系、民、依职权或依申请参加
案例分析
1.沈某与张某在吃大排档的时候,沈某因借酒劲殴打张某,张某报警,沈 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沈某不服,该县政府法制办申请行 政复议,此时张某是第三人。(张某觉得沈某被处罚的轻了,向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沈某为第三人。)
特殊情况: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与代理(第 10条第2款)
A 公民死亡的——申请人资格转移给其近亲属 B 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C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申请人资格转移给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例分析
1.甲某爷爷从香港探亲回来,在海关被扣了行李物品迟迟未 还,他不服,准备要去申请复议,但不料因疾病去世了。这 种情况下,甲某有没有权利申请复议? 是以甲某名义复议? 还是甲某爷爷名义? 2.乙某今年14岁(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偷开父亲的汽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拦 下,并进行了行政拘留,乙某的父亲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以 谁的名义申请复议? 3.丙公司为生产香油公司,因勾兑不合格香油销售至市场, 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丙公司不服,准备去提起行政复议 时候,丙公司被丁公司收购,权利与义务都转移至丁公司, 此时是丙公司继续提起行政复议还是由丁公司提起行政复议?

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0年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就原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这一变化较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复议机关作双被告的规定,在适用时有较大差异。

换言之,对于行政复议决定而言,传统观念是将其视为一般行政行为并适用相应的法律效力。

但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不再以其作为直接诉讼标的,仅需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若是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复议决定发生最终法律效力。

可见,当前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目标定位,对复议决定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问题均造成实质性影响,这一巨大转变无疑关系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1]本文研究正是从完善行政救济途径的角度出发,在准确把摘 要:基于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目标定位,复议决定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行政司法行为。

在此前提下,附期限生效及其效力内容最符合复议决定兼具行政性与准司法性的双重属性特征。

除法定复议终局情形外,复议决定的准司法性决定其法律效力应呈现行政行为效力与判决效力的结合,而按照附期限生效行政行为的要求,复议决定经告知便生效,其具体的确定力、构成要件效力与执行力等效力内容需待原行政行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才最终确定。

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决定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法律效力需经法院审理后予以确认。

关键词:复议决定;行政司法行为;法律效力;附期限生效握复议决定法律性质的前提下,重点讨论如何确定复议决定是否生效及最终发生效力的具体内容等问题。

一、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性质的厘清(一)有关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归属于何种法律性质,无论学界或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且代表性观点有以下三种。

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途径,以解决行政争议。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申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讨论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概述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当公民、法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请求复议。

复议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相对于司法程序的法院审判而言,复议在具体操作上更为灵活、便捷。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范围1. 行政复议适用于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裁决等。

2. 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部门或层级。

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范围包括地方行政机关以及国家级行政机关,复议的层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和程序1. 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但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如利害关系、复议期限等。

2. 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

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递交申请、受理、审查、开庭、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整个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行政复议申请的效力和效果1. 行政复议申请的效力。

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具有中止作用,即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不得执行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均应依法执行。

2. 行政复议申请的效果。

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律上是终局性的,即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再行复议,但当事人仍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行政复议申请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企业因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行政复议法课件[优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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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大学给李同学颁发学位证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在颁 发过程中,因李同学在学校有一个警告处分而不予颁发,李 同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大学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哪类行政争议可复议
• 概括式(第2条) • 客观要件:具体行政行为 • 主观要件:认为侵犯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哪类行政争议可复 议 •★肯定式列举(第6条)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行政确认:
5、侵犯经营权 6、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7、不作为
(第10条)行政复议参加人——第三人
• 含义:有利害关系、民、依职权或依申请参加
案例分析
1.沈某与张某在吃大排档的时候,沈某因借酒劲殴打张某,张某报警,沈 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沈某不服,该县政府法制办申请行 政复议,此时张某是第三人。(张某觉得沈某被处罚的轻了,向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沈某为第三人。)
特殊情况: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与代理(第 10条第2款)
A 公民死亡的——申请人资格转移给其近亲属 B 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C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申请人资格转移给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例分析
1.甲某爷爷从香港探亲回来,在海关被扣了行李物品迟迟未 还,他不服,准备要去申请复议,但不料因疾病去世了。这 种情况下,甲某有没有权利申请复议? 是以甲某名义复议? 还是甲某爷爷名义? 2.乙某今年14岁(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偷开父亲的汽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拦 下,并进行了行政拘留,乙某的父亲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以 谁的名义申请复议? 3.丙公司为生产香油公司,因勾兑不合格香油销售至市场, 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丙公司不服,准备去提起行政复议 时候,丙公司被丁公司收购,权利与义务都转移至丁公司, 此时是丙公司继续提起行政复议还是由丁公司提起行政复议?

浅议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浅议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浅议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黄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1级政法干警研究生班学号:116100011)[摘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立法模式、具体内容都存在不足与缺陷,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本文提出了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路,提出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以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一定范围内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某些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相对狭窄,在许多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虽然受到了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却因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针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不能最大限度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一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与性质(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绝不是立法者的主观臆断、偶然选择的产物,它是一个国家政治文化的综合反映。

”①行政诉讼①,罗静.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川的重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②就人民法院而言,它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就行政机关而言,它是指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将受到人民法院的监督;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它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审理行政争议的可得性。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法院主管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案件的根据,也是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分工。

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对司法审查权的界定。

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受到行政诉讼救济的范围,也意味着行政权受到司法权制约的范围。

行政法课件第五章 行政复议

行政法课件第五章 行政复议

•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 议管辖 • 被授权组织 → 行政主管机关(直接管理该组织 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 4.不服共同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 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 举例: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对某企业共同作出罚 款20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向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案的行政复 议机关是谁?
• 1.法人组织申请人 •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 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 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 (2)股份制企业申请复议的。股份制企业的股东 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 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行政复议的程序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 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 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 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 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 一、复议机关与管辖的概念 •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 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 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 复议后,应当由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 议权。
(二)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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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做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不服,产生行政争议后,解决方式又多种,如可以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请第三方仲裁、提起行政诉讼等。

因为争议双方立场显著的差异和双方没有建立起对于协商结果公平性的信心,导致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显然没有效率,虽然这种方式在所有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里是消费资源最少,成本最低,但实用价值小。

请第三方仲裁解决行政争议是基于对于第三方决断公平的信任和对于第三方专业知识权威的信任。

并且第三方仲裁机关需要有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争议给第三方进行仲裁)和有能力决断争议的是非曲直。

这种方式在民事争议中是一种理想的可选择的解决方式;但在行政争议中,基于行政权的法定性,居中仲裁行政争议的第三方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对行政机关并没有约束力,其所作的仲裁行为只对行政机关具有道德的力量。

因此,请第三方居中仲裁行政争议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实践的机会。

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法定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衡,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可信任性和可执行性,是最适当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但是,行
政诉讼制度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巨大的时间成本(譬如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巨长)和金钱成本(因此带来的支付的增加和预期收益的减少),使得这种方式成为行政相对人最后的选择。

除了上述的三种解决争议的路径外,主体即具备救济发生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同时具有方便性和低成本性行政复议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最佳选择。

行政复议制度之所以被合理的创设出来,就在于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高效率属性和低成本属性,这种制度的优势是行政诉讼制度和沟通协商制度所无法代替的。

如果没有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争议仍然可以通过具有同种功能的沟通协商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解决;只是这些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可以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制度的时候达不到效率和成本的最优化。

行政复议的产生和存在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其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三类:行政表意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衍生的行政行为。

这三类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引发行政争议,本文从这三类行政行为的界定和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角度展开讨论框架。

行政表意行为
界定:行政表意行为。

行政表意行为是最常见的、主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主体都是被刻意创设的,行政主体都具有各自明确的行政目的,为了实现各自的行政目
的,行政主体都要进行刻意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有明确的效果意图去实施行政行为,这个行政行为的效果意图的实现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目的的实现。

判断:行政表意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对于行政表意行为,因为其里面的双方行政表意行为—即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和公民等社会个体之间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所以不存在公民等社会个体对行政合同的不服,故而行政合同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

但是,如果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行政机关的行为产生争议时或者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终止行政合同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合同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终止行政合同的行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公民等社会个体对此行为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对于行政表意行为里面的单方行政表意行为而言(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引发行政争议的利益,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是自然的和无异议的。

行政事实行为
界定: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可以被界定为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或者在其行政职权范围以外,做出的有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但该行为的效果意思并没有被法律所确认,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行政事实行为的最终的效果意思并不是行政主体最初做出行政行为时所欲达到的效果意思,即行政行
为主体的最初行为效果意思并没有实现。

行政事实行为是由具有明确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转化而来的,即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表意行为是同源的。

同样的一个有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如果法律认可了该行政行为的效果意思,那么该行政行为就进入到行政表意行为领域;如果法律没有认可该行政行为的效果意思,而是直接规定了行为的法律效果,那么该行政行为就是就进入到行政事实行为领域。

判断: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对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存在行政相对人和引发行政争议的利益,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性质。

但是,行政事实行为最初做出的时候都是以行政表意行为的面目出现的,故而对行政事实行为的不服总是以对最初形态的行政表意行为不服的方式出现的,没有单列的对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客观需要和客观可能。

衍生的行政行为
界定:衍生的行政行为。

衍生的行政行为可以被界定为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没有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或者没有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

在整个行政行为领域,除去了行政表意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剩下的行政行为就属于衍生的行政行为。

衍生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效果意思的衍生的行政行为;一类是没有行政相对人的衍生的行政行为。

前类的没有效果意思的衍生的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模式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型,在
现代意思自治社会,社会个体为了追求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每天都会作决策,完全信息模式下的决策效果当然高于不完全信息模式下的决策效果,社会个体需要透明和完善的决策信息服务,而行政主体利用行政资源收集了大量的信息,对于这些信息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行政主体使用完这些信息后,不影响社会个体对这些信息的使用效果。

为了增强社会公共福利的可行性,行政主体可以公布这些信息,做出信息公告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

后者的没有行政行为人的衍生的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服务的多元性,这种行政行为的做出是为了实现其被设立的行政目的。

判断:衍生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而对于衍生的行政行为来说,基于衍生的行政行为的属性即衍生的行政行为,要么属于没有效果意思要么属于没有行政相对人的情形,衍生的行政行为不具备可争议的性质,所以衍生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我国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规定见《行政复议法》第六、七条),只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复议;而对于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同依据此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起提起行政复议。

这种规定违背了行政复议在行政过程中的功能定位,基于这种先天性的制度内缺陷,使法定的此部
分的行政复议功能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体现。

所以,从行政复议活动在行政过程中的自然定位出发,我国应实行严格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制度,即规定只受理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时,只能提起司法审查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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