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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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包括: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国际罪行
依国际法,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哪 项? A.侮辱他国外交代表 B.侮辱他国国旗 C.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 D.贩卖奴隶

根据国际法,下列行为中属于违背国际义务 而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包括哪几项? A.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 义务 B.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全人类环境有根本 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C.严重违背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 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D.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 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一、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形式
1.限制主权: 最严厉 仅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 国主权、政治独立和主权完整,破坏国际 和平与安全,危害人类并构成国际罪行的 责任国
2. 恢复原状 适用于被侵害的事物尚存并保持完好, 或虽损坏但可用恢复原状方法作出替代物 的情况
3. 赔偿 对受害国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付给相应 的货币或物质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 展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 又称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 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特点:
①国际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虽然政府 间的国际组织和某些民族解放运动也在某 些程度和范围内作为国际责任的主体。 ②随着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不仅国际不 当行为可以引起国际责任,而且某些国际 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如果其对他国产生了 损害性后果,也会引起国际责任。 ③国家应对其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承担国 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一项确立的国际法 习惯法规则。
4.道歉 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国造成 的非物质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 特别适用于损害他国荣誉和尊严的国际 不当行为
5.刑事责任 国际法的新发展

国际组织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国际组织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国际组织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国际组织的行为,保障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组织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国际组织,是指在我国注册或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支持和协助国际组织开展工作,遵守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国际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国际组织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五条国际组织的设立,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第六条国际组织的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章程或者组织规则;(三)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住所证明;(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国际组织设立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国际组织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成立大会纪要;(二)章程或者组织规则;(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住所证明;(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规章制度第九条国际组织应当制定章程或者组织规则,明确组织的宗旨、任务、组织结构、活动方式、财务管理等事项。

第十条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国际组织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负责组织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二条国际组织应当设立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策。

第十三条国际组织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对组织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国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国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

第四章活动和监督第十六条国际组织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国际组织开展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

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一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铂手续。

第十二条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人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六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讲诉

第六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讲诉
免赔部分越大保险费越低但对投保人来说却存在下述风险即对低于免赔额的索赔均由国际货运代理支付这样当他面对多起小额索赔时就会承担总额非常大的损失而且有可能根本无法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国际货运代理还可通过缩小保险范围来降低其保险费只要过去的理赔处理经验证明这是合理的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风险防范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海上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货物赔偿责任; 3)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航空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错误处理货物责任; 3)货物赔偿责任;
问:(1)该损失应该有谁来承担?
(2)如果货代有投保或带责任险,可以从保 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吗?
案例
某出口商指示其货运代理为其价值25000 美元的半成品 服装在发货前投保。货运代理安排了投保,但保单上注明 货物应由几条船装运,且每条船的货价不得超过5000 美元。 其中一批超过5000 美元的货物装运于某船上。此情况出口 商亦知晓。运输途中货物出现灭失。保险人对于超过5000 美元的部分拒绝赔付,因为实际装船与保单上的规定不符。
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 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克尽职责,则对于该第三人的 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他未做到克尽职责,其责任应不超 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1)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货代常见的错误和疏忽包括: 1、未按指示交付货物; 2、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 3、报关有误; 4、运往错误的目的地; 5、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

涉外活动管理制度范本

涉外活动管理制度范本

涉外活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涉外活动,确保涉外活动的安全、有序和有效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机构、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国内外参加或组织涉外活动时的管理。

第三条涉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交流、合作、培训、考察、参观、讲座、会议、展览等各类涉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活动。

第四条涉外活动的组织范围包括本单位自行组织的活动、接受外部组织邀请参加的活动及其他由本单位承办或参与的涉外活动。

第五条涉外活动的组织程序和活动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务实高效的原则,并维护本单位的形象和利益。

第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涉外事务的部门或机构所有。

第二章涉外活动的组织和申报第七条涉外活动的组织由本单位负责涉外事务的部门或机构统一负责。

第八条涉外活动的组织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活动前的计划和准备:明确活动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编制活动计划和预算;(二)申报审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涉外活动申报表,提交本单位负责涉外事务的部门或机构审核;(三)活动组织:确定活动组织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组织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落实;(四)活动实施:按计划进行活动,确保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五)活动总结:活动结束后进行总结,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编制活动报告。

第九条涉外活动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申报表;(二)活动计划和预算;(三)活动参与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证件复印件;(四)活动组织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报材料应在活动开始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特殊情况下可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涉外活动涉及机密信息、敏感事项等的,应按照本单位保密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保密处理。

第三章涉外活动的安全与风险防范第十二条涉外活动的安全管理是保证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组织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一)提前了解活动地区的安全形势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二)活动期间应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防范,做好人员和物资的保护工作;(三)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根据上级指示采取相应措施;(四)严禁携带、传播违法信息和物品,严禁从事违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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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职责,预防纠纷,保障⾃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设⽴中国公证协会,省、⾃治区、直辖市设⽴地⽅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监督。

第五条司法⾏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监督、指导。

第⼆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不以营利为⽬的,依法独⽴⾏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个或者若⼲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政区划层层设⽴。

第⼋条设⽴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三)有⼆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

第九条设⽴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政部门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司法⾏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条公证机构的负责⼈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由所在地的司法⾏政部门核准,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司法⾏政部门备案。

第⼗⼀条根据⾃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存、死亡、⾝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书上的签名、印鉴、⽇期,⽂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然⼈、法⼈或者其他组织⾃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永久中立国是国家自愿并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中立国指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对交战的任何一方都不采取敌对行动的国家,分为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其性质属于损害赔偿责任。
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它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它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第六章 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战争
1、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使争议问题得到解决而进行的国际交涉或协商。
协商也是一种谈判,但比谈判要缓和的多,更注重的是“双方平等交换意见”、互通情报、共同应对问题。
3.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行。
4.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第十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柞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9)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 为 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 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 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私人的不法行为——引起间接国家责任
• 国家一般不对其负责。 • 但因国家纵容、唆使私人实施侵害行为; • 由于国家“立法疏漏”或“疏于防范”而未能防 止私人的侵害行为(不作为); • 在私人侵害行为发生后,如果不适当地拒绝提供 救济措施和惩治施害人(不作为); • 因此,国家如事先没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又未提 供充分救济、逮捕惩治罪犯则构成国家不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产生并非由于私人侵害行 为本身 。
公务员——有权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私人行 为
分成两种情况: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等,他们在执行其职 务时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理应属国家行为,并且如 果他们以公务以外的私人身份进行了国际不法行为时, 其本国也应为其承担责任。 • 一般的司法、行政和军队人员为执行公务所作的行为 亦属国家行为;但若以私人身份进行的侵权行为,则 不属其所属国的不法行为。
耶格求偿案
评述 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这个求偿案涉及
在发生革命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问 题。对于发生革命时何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可归纳出三点:第一,反政府的支持者或革命 运动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而受到 政府支持的人、组织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第 二,在正式政府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 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政府当局权力的个人或 一群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第三,在革命导 致新政府建立的情况下,导致建立新政府的革 命运动的行为归因于国家,既使该行为发生在 新政府成立之前。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 (违背国际法或国际义务的行为)或损 害行为(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 后果)。 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即以国际 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且具 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释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释义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认证认可的法律术语解释】第三条【认证认可条例的调整对象和地域效力】第四条【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管】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七条【国际互认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保密义务】第二章认证机构第九条【设立认证机构的实质要件】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形式要件】第十一条【外资认证机构的形式要件、审批和登记】第十二条【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审批和登记程序】第十三条【境外认证机构在国内的代表处及其设立、申请、审批和登记的程序】第十四条【认证机构的客观独立地位的保持】第十五条【认证人员客观独立地位保持】第十六条【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行为要件】第三章认证第十七条【认证种类】第十八条【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制定与遵守】第十九条【自愿委托认证原则】第二十条【认证机构不得擅自拒绝认证委托】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二条【认证活动及其相关活动的程序完整客观和真实】第二十三条【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第二十四条【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第二十五条【合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不得误导社会公众】第二十六条【认证标志的制作和要求】第二十七条【认证的跟踪调查和认证的暂停使用与撤消】第二十八条【法定强制认证】第二十九条【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统一性要求及统一的产品目录的制定、调整与实施】第三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认证机构和认证标志规定】第三十一条【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第三十二条【指定的认证、检查机构、实验室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审定规定】第三十三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和业务范围的公布】第三十四条【认证机构的委托】第三十五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法定义务和有关禁止性规定】第三十六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国际互认规定】第四章认可第三十七条【认可机构的独立性、排他性】第三十八条【认可的种类及其作用】第三十九条【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第四十条【认可机构的质量体系建立与实施】第四十一条【认可人员选聘制度】第四十二条【认可机构的委托】第四十三条【认可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四条【认可结论客观公正的保证义务】第四十五条【认证人员考核注册制度】第四十六条【认可证书的格式和认可标志的式样】第四十七条【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使用】笫四十八条【认可机构的跟踪监督制度及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的报告义务】第四十九条【认可机构的廉洁性】第五十条【境外认可的备案制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对认证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第五十二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监督】第五十三条【认可机构的报告义务以及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方式】第五十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询问权】第五十五条【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权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密义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境外认证机构擅自在我国境内设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从事影响认证活动客观公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认证机构违规从事认证活动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违反认证程序要求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认证人员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认证机构未经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业务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指定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备案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而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认可机构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认可机构违反法定认可程序的法律责任】第七十条【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十三条【被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人员任职禁止】第七十四条【认证机构不履行职责的民事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五条【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七十六条【认证认可收费制度】第七十七条【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条例的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认证认可条例的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3.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时间:1648年标志着作为独立体系的国际法的产生,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应尽的国际法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应是协调一致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东动力。

2、国家的对内职能和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和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联系。

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外社会,虽各有特点,却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的渊源,和条约一样,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

2013.06.15总论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边沁改用“国际法”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章;国际法主体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律师划归司法管理规定(3篇)

律师划归司法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管理工作,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执业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公正公开;(二)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三)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职业素质;(四)强化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律师良好职业习惯。

第四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国律师管理工作,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律师执业许可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二)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组织面试考核;(四)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学历,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六)在申请前三年内,无故意犯罪记录;(七)无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许可。

第八条律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律师执业证书期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管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五)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学历,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三)在申请前三年内,无故意犯罪记录;(四)无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国际法各章节重点内容

国际法各章节重点内容

其次重点内容为:
第二章概说、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四章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
第五章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南极和北极地区;
第七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制度、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八章外层空间与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外层空间活动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十一章概说、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
第十二章概说、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其它内容为一般考核内容。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编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六章概说、海域的划分、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章概说、条约的缔结、条约的生效、条约的失效、无效与修改、条约的解释;
第十三章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十四章概说、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五章概说、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以及班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备案。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对进出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的费收,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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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车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
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
(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第八条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第一章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国际法是约束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的基础。

它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在公法领域,又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次。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有许多原则和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有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等。

国际法的主要规则包括国家的承认、条约和习惯法等。

第三章国际法的适用领域
国际法适用的范围很广,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刑事法等。

第四章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国际法一方面可以促进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制约国际关系的发展。

国家之间的法律责任是国际法对国际关系影响的重要表现。

第五章国际关系中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在国际关系中,有些问题需要借助国际法的规则来解决,这些
问题包括领土争端、贸易投资、海洋法、环境保护、难民问题等。

第六章国际法的发展与未来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中,诸如国际刑事法、人权法等领域的逐渐
形成和完善,推动着国际法的不断更新。

在未来,国际法将需要
不断适应新的国际形势和挑战,对国际关系的维护和推动至关重要。

结语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密不可分,它对维护和推动国际关系具有重
大意义。

只有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有机结合下,我们才能构建
出和平、稳定、繁荣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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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三、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 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force majeure and fortuitous event)必须是不可预见的外界因 素,并且这种外界因素使履行义务成为事实 上的不可能。

6-25
四、危难与紧急状态 危难(distress)的概念是针对个人的行为。 紧急状态(the state of necessity)则指一个 国家在本身遭遇严重危及本国的国家生存和 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 紧急状态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6-11
1978年《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 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提出的原则: 1、合作原则; 2、通知和磋商原则; 3、评估有害影响原则; 4、预防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

6-12
三、国际罪行 国际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依《条文草案》 第19条第2款规定:“一国所违背的是国际 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 要,以至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 一项罪行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法行为构成 国际罪行。”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创立了“双罚原则”。
6-14



第三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归属 一、国家行为的责任归属 国际侵权行为既有单属一国的国家行为,也有参与或 介入他国的行为。 国家是一个政治实体,抽象的概念,它的行为都是由 个人或集体来完成的。个人或集体的行为归因于国家 的行为才产生国家责任。 国家仅对可归因于国家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6- 根据国际法,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 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补偿方 式给予赔偿。 五、限制主权(limitation of sovereign ) 从事侵略行为的国家,其国家主权应受到限 制。如:二战后的日本、德国;海湾战争后 的伊拉克。保证不重犯。

6-5
国家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 1、国家实施国际不当(不法)行为而产 生的法律责任,即过失责任。 2、国家实施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 损害性后果而产生的国际损害赔偿责任, 即无过失责任。 客观责任原则,违反国际义务就应当承担 责任,采取绝对或严格的赔偿责任。

6-6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遭到损害后要通过 国家责任制度得到补偿。 有些国际法学者将国家责任的规则称为 “二级规则”,将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的 规则称为“一级规则”。

6-26
国家责任新问题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1、国家可不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刑事责任的主体均为个人。 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能否从事刑法意义上 的犯罪行为,所谓国家罪行,个人的犯罪行 为可否归责于国家,是有争议的问题。

6-27
侵略,最严重的国际犯罪,显然是国家的行 为。 对于这类犯罪,国内法院不能行使有效的管 辖权,根据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所确立的国 际法原则,只有通过建立国际刑事管辖权, 才能对这些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6-31
二、国家的无过失责任(国际损害责任) 国家的行为本身并没有违反国际法,但其行 为结果让他国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 国家要承担无过失责任。 如何分担国家的无过失责任? 一般的原则:国家不能通过利用本国的领土 而对其他国家造成损害。否则国家将承担一 定的责任。

6-32
国际损害责任概念: 1、国际损害责任 2、国际损害行为 性质和适用范围 归属和赔偿原则 :损害的两种情况:国家专 属责任、由经营者本身或与国家共同承担赔 偿责任。

6-7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国际不法行为 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或不法行为:所违反的国际法是 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是国际习惯法规则,称为 “国际不法行为”(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 国际不法行为与国家责任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不法行 为的性质和程度。 国家行为违反一般国际法(国际侵权行为)或实施 国际犯罪(国际罪行),这称客观要素。

6-33
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 (1)因暴乱、战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 (2)在发射空间物体中,在地球表面以外 的地方无过错造成的损害。 国际损害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和恢复原状。

6-29
根据国际法战争罪只能是国家犯的,因为个 人没有任何宣战的权利。从二战后可以看出, 个人和国家都承担了战争的责任。 如果说国家犯了罪,刑事处罚责任一般都要 落实到个人,这是对个人的处罚还是对国家 的处罚呢?二战后对东条英机的审判和皮诺 切克事件,很难分清楚。

6-30
法院对以下罪行具有管辖权: 种族灭绝罪;非法劫持航空罪;种族隔离罪; 劫持人质罪等等。
6-3
现代国际法对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 1.国家责任的内容有所扩大。 2.高科技带来的新问题使形式和方法发展了。 3.主体发生了变化。 4.追究国际法主体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6-4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作用 1、确立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的有效执行要 通过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来实现。 2、通过追究法律责任以纠正国际法主体的不 法行为。 3、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合理赔偿,合法权益 得到维护 。 4、有助于维持国际社会的稳定、维护国际关 系。

6-18
第四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道歉
终止不法行为
恢复原状
形式 赔偿
限制主权
国际刑事
6-19



一、终止不法行为(cessation of wrongful conduct) 当一个国家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不管其后果如何, 它首先有义务停止这一不法行为。 终止不法行为的义务是绝对和无条件的。 二、赔礼道歉(satisfaction) 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其所 造成的损害,特别是道义上的损害赔礼道歉,并在 必要的情况下和一定的范围内给予其他赔偿。

6-15
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行为,无论是否公 务或私人性质的行为。 2、政府官员以政府官员身份从事的行为;外 交代表的行为。 3、国家机关的行为:立法、司法和行政,如 国会通过违反国际法的法律,有该国负责。 地方政治实体或机关在其资格内行事也归因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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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 受害国根据国际法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国 家赔偿造成的损失,恢复原状。 补偿(compensation) 恢复原状不是绝对的形式,它还要受一定条件的限 制: 1、恢复原状要在事实上可行。 2、恢复原状不得违反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所 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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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一、同意(consent) 一个国家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 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该行为在与 该国的关系上就被排除了不法性,但该行为 不得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

6-23
二、对抗措施与自卫 对抗措施(countermeasures)与自卫(selfdefence)行为是指一个国家针对他国所犯 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的某种不符合自 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对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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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草案》规定的国际罪行包括: 1、严重违背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 的国际义务; 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 要性的义务; 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 国际义务 ; 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 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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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主要包括: 1.国际侵权行为的客体,即为国际法所保护的 并为国际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国际法律关系。 2.国际侵权行为的诸客观事实要件,主要内容 有行为的实施、行为的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 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不法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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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1.国际侵权行为的主体指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并从事违 反国际法规则和本国应承担的义务的行为者。 2.国际侵权行为主体对于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主观 意志和心理态度。 两种学说:“过错责任说”(fault responsibility) “结果责任说”,又称“客观责任说”(objective responsibility) 原则上以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义务作为承担国际 责任的依据是较为合理的。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归属 第四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五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国际法律责任的新问题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二、国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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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概论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律责任(international legal responsibility)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侵 权行为(或称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目的是保护受害者,迫使加害国停止不法行 为,并对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或救 济。一般指国家责任。
4、个人的行为一般不能归因于国家,但是有 例外。 国家唆使个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国家对个 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不惩处的不法行为,可 归因于国家。

6-17
5、由国家支配的外国或国际组织的机关的行 为也可归因于国家。 6、叛乱或起义的行为如果形成新政府或新国 家,其行为可归因于其所代表的国家。 一国支持(即援助或协助)别国从事不法行 为;或在别国指挥控制、肋迫下从事的行为 也属该国的行为,称主观要素。
6-10



二、国际损害行为责任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liability for international damage)全称“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损害后 果的国际责任”。 损害责任行为的特点:(1)其活动是由国家或实体 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其危害具有跨国 性;(2)活动具有潜在危险性;(3)现行国际法并 未禁止这类活动;(4)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 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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