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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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在于大陆法系权力比较集中于法官,而英美法系中法官的权力被分散了。

大陆法系中,法官可以纠问控方和辩方,了解案情,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作出判决,法官只能运用法律,不能对具体的案件部分修改法律并作出判决。

而英美法系中由于没有成文的法典,判决主要事依据以往案件形成的判例作出判决,由于不同的案件和判例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法官一定条件下可以法律推理和解释创造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在运用法律还在创造法律。

但是英美法系中法官是不可以纠问控方和辩方的,法官是被动的,只是通过控方和辩方以及他们的律师的对抗辩论获得信息,了解案情,而最后作出判决之前则需要陪审团讨论通过。

由于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和陪审团是通过控方和辩方以及他们的律师的对抗辩论获得信息的,最终形成判断作出判决,所以控方和辩方谁能请的上好的律师,谁就可以很大程度左右判决。

而能请的上好律师的往往是有钱,或有权,或有关系的人而不是普通的百姓,更不是弱势的群体。

也就是说有人杀人放火,抢劫淫掠,只要他有足够的资本,他完全有可能减弱,逃脱法律的制裁,甚至他的行为是“合法”的。

这带来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培养一大批只认钱不认公理正义,助纣为虐的讼棍律师。

这是英美法系的先天缺点,但它也有自身的优点,法官的权力分散了,法官腐败的可能性就小了。

而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另一个亮点。

由于采用英美法系的很多国家陪审团成员是有一定文化知识与案件无关,并且是不熟悉法律的普通人,他们的判断源于自身生活的习俗,和对正义的认识,这弥补了英美法系的先天缺点,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性、正义性。

另外英美法系还有一个优点就是采用案例判决,使得法律能尽快跟上社会形式的发展。

而大陆法系中,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官的权力过大,这是一把双刃剑,法官如果清正廉明,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保障,普通人的利益就得到保障。

如果法官搞腐败那法律就是他家的家规,就会有一套潜规则。

因此大陆法系的优点就是他能迅速涤荡社会的黑恶,对社会进行重整,让弱势的群体得到平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法律上的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法律上的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法律上的区别第一、商事合同法1、合同的分类:大陆法系规定,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时候具有对待给付之义务,将合同划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大陆法系对于未规定有效期的要约规定了两种情况,这个期限应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承诺的时间和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3、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在英美法系中,不但不允许撤回要约,而且可以在要约已经到达手要约人之后,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将要约撤回。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英美法系国家对承诺实施“折射原则”。

5、承诺的撤回: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大多采用到达主义,所以承诺可以撤回;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采取投邮主义,承诺一旦发生即生效。

6、对价: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对价十分重要,它不仅是使合同获得强制执行效力的要件之一,而且是整个合同法的基石。

7、胁迫:大陆法认为即使合同的相对人不知情,受胁迫的以防也有权撤销合同;英美法规定,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事情时,受胁迫的以防才能撤销合同8、不正当影响:英美法系国家中还有不正当影响的概念。

9、损害赔偿依据:大陆法系以有损害事实、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和损害的发生与债务人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依据。

英美法系则没有过失责任的概念。

10、损害赔偿的方法:经本上采取现金赔偿的方法;大陆法系则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11、损害赔偿的范围及限制:英美法系雨泽上要求因为越而受到损害的以防,在经济上能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的地位。

解除合同的前提:英美法认为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时。

对方才有权解除合同。

12、解除权的行使:大陆法系解除合同需经由法院诉讼而解除合同;英美法系则认为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

13、情势变迁: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在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时都采用较为严格的条件。

14、合同落空:合同落空是英美法中的概念15、债务承担:大陆法系承认债务承担制度;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合同的债务非经债权人同意是不得转移的。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行政法异同 (1)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行政法异同 (1)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行政法异同不同: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为制定法;英美法系为判例法。

2、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均有成文法典;英美法系则多为单行法规、判例法。

3、法律结构和法律传统:大陆法系把法分为公法(宪法、刑法和行政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分为普通法(制定法)和衡平法(判例法)。

4、适用传统:大陆法系中先确定事实后再去遵循法的规则;英美法系则多参照以往的判例。

即大陆法系是由一般到个别;英美法系则由个别到一般。

5、诉讼程序:大陆法系强调职权主义,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英美法系则强调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位置,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虽为大陆法系国家,却在诉讼程序上与英美相似。

6、职业教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中先学法规;而英美法系中先学案例。

行政法的性质:自律法与控权法。

行政法的地位:独立的部门法与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行政法行政法的形式:判例法与成文法行政法学的研究重心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是以行政行为为核心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中虽有行政行为的概念,却没有相应的理论。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如何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等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为实现国家的目的,运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管理,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执行国家法律和权利。

(积极与消极,给付与规制,负担与受益,权利与非权力。

)行政法律关系: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两大法系的概述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2.法律结构3.法律适用4.司法体系正文: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在世界各地,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

英美法系则起源于英国,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法律理念和法律实践中都有显著的区别。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成文法上,即国家制定的法典和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严格遵循。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上,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参照先例进行判决。

2.法律结构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法律条文通常按照主题和层次进行编排。

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则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定。

3.法律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典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通常较为严格。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判例法进行判断,对于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解释通常较为灵活。

4.司法体系大陆法系的司法体系通常采用法官审判制,即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则采用陪审团制度,即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则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律适用和司法体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大陆法系之特点大陆法系:规则明确、系统。

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但缺点是僵化。

当社会生活发展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案件时,法律上没有规定则难以应对。

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

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系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德国法的结果;2、英美法系之特点英美法系: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其优点为灵活。

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

而是法官创设的。

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

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引申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引言:法律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体系则对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较为主要的两大法系。

本文将从法律理念、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等方面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区别、特点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法律理念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理念以个人权利和自由为核心。

其主张保护个人自由、产权和合同自由,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预测性。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注重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依据先例法来裁定。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

大陆法系认为法律应当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并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度来实现社会公正。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非创造法律。

法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进行裁决,而不是参考先例。

二、法律制度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即通过法官的判决案例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英美法系中,不同法院的判决由于其先例的约束力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典和法规等,这些文件对法律的适用起到重要作用。

2.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主要依靠法典法,即通过法典的规范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大陆法系中,法典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此外,大陆法系中的法律文件较少,大部分法律规定都被总结在法典中,从而使得法律的体系更加简洁明确。

三、法律运作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中法律的运作较为灵活,并注重通过司法判决来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灵活的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陪审团制度,使得公众能够参与审判过程。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中法律的运作更加正式和程序化。

大陆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依法进行,并且法官的裁量权较小。

大陆法系中不存在陪审团制度,由专业法官来进行判决。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11042224 莫晨颢国贸六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答: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得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院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论公司法人制度的缺陷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答: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制度缺陷:(1)对债权人有失公正(2)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

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我国公司法对人格否认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人格滥用做具体规定,从法理和实践情况来看,该制度适用的情形有: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称欧陆法系,大陆法系主要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还有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日本)英美法系的国家当然主要就是英国、美国,其中主要是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另外还有就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今天我主要是就我所了解到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和法官的作用上不同点跟大家分享一下(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判案只服从成文法,不得依据判例,法官只能司法,不能任意的解释法律、创造法律,充当立法者。

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传统的正式法律的渊源就是判例法,虽然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突出,但是判例法的地位并未动摇,“遵循先例”原则仍然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它保证着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与判例汇编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判例汇编就是将传统的典型案例汇编成册。

所以判例汇编中的案例都比较重要和明确,遵循先例通常以判例汇编中选载的为准。

5.在法官的作用上,英美法系的法官对法律的发展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起着更大的作用。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判例法是由法官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创建发展的。

一项判决既已作出,不仅对当时的案件有拘束力,而且对以后相应的案件也同样有法律效力。

因此,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

此外,对制定法的理解和适用也离不开法官的解释。

英美法系有“法官造法”之说而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法硕备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法硕备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对于法硕部分的复习,大家在实际的备考积累中,需要充分的掌握知识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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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等兼有公法和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的编纂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

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一、引言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两种法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为法律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发展主要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判例。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并被用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制定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通常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实施。

三、法律原则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普通法和先前的判例。

这些原则通常基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解释和应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原则通常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通常更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会考虑到本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四、法律推理的差异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通常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会参考以前的判例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众的参与感。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此外,英美法系通常更注重商业法和合同法等实用法律领域,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领域。

六、结论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然而,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相互借鉴和学习。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借鉴了其他法系的优势的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需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一、引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两者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特点和不同之处。

二、背景介绍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美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案例法的运用。

而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法典法为基础,注重法典的使用和解释。

三、法律体系的基础1. 法的性质与地位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基于判例法,也就是以先例为基础进行司法解决问题。

判例法具有弹性和灵活性,通过法官创造新的法律解释,丰富和完善法律体系。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法官在解释法律时要遵守法典的规定,法典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对司法实践有着明确的指导作用。

2. 法律制定的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制定侧重于立法机构,例如议会。

在制定新法时,往往进行公开的法律辩论和讨论,加强了民主和透明度。

而大陆法系中,法律的制定过程更为依赖于政府行政部门,法律的草拟和提案是由政府代表进行的,立法机构的角色相对较弱。

四、证据的使用和法庭程序1. 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中,法庭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例如排除非法证据和保护被告的自愿权。

法官在对证据的使用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操作。

大陆法系中,证据的使用是相对严格的,法官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要遵循法典中明确规定的程序,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有权对证据进行质疑和讨论。

2. 法庭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争议的解决,充分保障被告的权益。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可以提出异议和质疑,主张被告无罪。

而大陆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对事实的审查和评判,法官在庭审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和判断,陪审团对证据的评判主要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

五、刑事制裁与刑罚执行1. 刑事制裁在英美法系中,刑事制裁主要以惩罚为重点,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重视适用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区别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区别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区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现今世界最关键两大法系, 中国在推进法治化进程中有必需借鉴两大法系优良之处, 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 是承袭古罗马法传统, 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样式而建立起来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 其最关键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 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系统综合首尾一贯成文法汇编。

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 关键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其她部分国家。

如: 欧洲大陆上法、德、意、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很多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一般法系或判例法系, 是承袭英国中世纪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法律制度。

传统英美法系, 判例法占主导地位, 近几十年来, 英美法系国家也制订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例法补充, 但仍受判例法制约。

现在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 除英美两国, 其它关键是英联邦国家, 如: 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域。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法,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但因为她们形成历史条件不一样,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法上又存在着很大区分。

二者关键区分包含以下多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一样所谓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形式意义上渊源,即法律规范创制方法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 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订法方法存在, 它法律渊源包含立法机构制订多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多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与国际条约, 但不包含判例。

英美法系法律渊源既包含多种制订法, 也包含判例, 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相关键地位。

第二、立法技术不一样在立法技术上,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传统,重视法典编纂,大多采使用方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规范做系统要求,法典成为法律关键形式,如制订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即使也有成文立法,但通常不倾向于制订系统性强成文法典而是制订单行法规, 由法官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能够适适用于本案法律规则。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形式和实现方式。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虽然它们都属于西方法律传统的一部分,但在立法、法律审判、法律理论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1.法律体系的构建大陆法系意味着法律倚重于主权国家颁布的法律体系,强调国家对法律的控制和规范,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国家与国家组织制定的法律条文。

法律的主要依据是写成法典或法规的法律文本和立法机构的行政、司法行为。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上的协调一致和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以此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英美法系强调的是法律的个性化创造,法律代码是由普通法法官逐案制定的,强调通过历史先例和上下文的深入分析,在公平、正义和权利捍卫方面实现法律的制定和审判。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在于,它们不依赖于一系列具体的法典,而是依赖于已有的先例,通过法律官员和法庭制定的规则和基于通过案例和历史先例分析得出的理论原则。

2.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大陆法系采用的是一种正式的立法过程,会议机构和行政机构拥有制定和解释法律的权力。

大陆法系强调立法方面的透明度和程序上的确定性,要求法律解释者从法律文件中寻找规则和制定标准。

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非正式的立法过程,法律的制定建立在已有的判例和传统基础上。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官制定案件标准和对案件的辩论,这些都是基于历史先例和法律理论以及现有事件中的期望和寻求真实正义。

实践中,英美法系律师通过引用案例和先例来解释和表述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3.法律思维方式上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的是法律规范的具体性和普遍性,强调法律规律的客观性和现实性。

大陆法系试图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法律的合法性使社会秩序稳定,保障社会公正。

英美法系强调的是法律的现实、实际和目前的情况下的适用,不仅仅是法律条文,还包括传统、历史先例和道德考虑。

英美法系律师不仅仅是法律专家,更是一种大众法学家,他们在与客户和其他法律机构打交道时使用日常的语言和行动,并借助之前的案例和类比的方法来更好地解释法律和维护客户的利益。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2011-3-20 16:40提问者:未D奇门遁甲|浏览次数:3436次2011-3-20 17:09最佳答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1)法律渊源不同。

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

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

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

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

(2)法典编纂的不同。

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类的不同。

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诉讼程序的不同。

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

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

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16|评论向TA求助回答者:安小陌3|一级擅长领域:生活教育/科学社会民生文化/艺术娱乐休闲参加的活动:暂时没有参加的活动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谢谢相关内容∙2006-11-25结合本材料,分析讨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区别的主要特点。

2 ∙2011-3-2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根源),重点是它们对经济生活的影 (2)∙2010-7-1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是()3∙2010-3-19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和联系8∙2005-12-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的论文谁有啊???。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区别: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它的法律渊源有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的各种行政法规及本国参与的国际公约,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不具有法的效力。

英美法系则以不成文法为主,其法律渊源有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判例法在其体系中占大多数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以法典的形式来对某一类事情做出系统的规范。

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大都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

3.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中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必须援引已经存在的法律对事实作出判断,而英美法官则可以根据现有的情况自行造法。

4.诉讼程度不同大陆法系诉讼程序中法官对整件案子其主导作用,具有纠辩式的特点,多由法官和陪审团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则以双方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为主,采取对抗式的程序。

陪审团负责法律和事实判断、法官则进行法律上的判决。

5.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依据法律调整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法和私法。

而英美法系则主要分为普通法、衡平法以及制定法。

6.两法系在法律教育、司法体制、法律术语等方面也存在着各种差异。

相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其本质都是为统治阶级所服务的,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在其发展过程中,经济基础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它们在立法、执法等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大都相同,都是通过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来规定人的行为,从而影响人的法律关系。

在法律实施过程,更多的是满足多数人的利益。

两大法系在发展过程中,相互融合,其主要内容大致相同。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一、本文概述在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两种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和历史背景。

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案例法系,主要源自英格兰的法律传统,并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而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主要基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并在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得到了广泛的影响。

尽管这两种法律体系在结构、原理、法律渊源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但它们也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展现出越来越多的交融与互动。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从它们的起源、发展、法律原则、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

通过对比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异同,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以及不同法律体系在全球法律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

本文也将关注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的发展趋势,以及它们在全球法律治理中的可能贡献。

二、英美法系概述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或英国法系,主要源于英国中世纪的法律实践,并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逐渐传播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判例法制度,即法律原则和规则主要由法院的判决形成,并通过后续的类似案例得以发展和应用。

这种“遵循先例”的原则确保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负责解释和应用法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权制定法律。

通过对案例的细致分析和推理,法官能够创设新的法律原则,进而影响未来案件的判决。

陪审团制度也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它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确保了司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公正性。

在程序法方面,英美法系注重对抗式和辩论式的审判方式。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直接交锋,通过提出证据和辩论来争取胜诉。

这种审判方式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然而,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由于法律规则主要由判例构成,缺乏系统的法典,因此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法制是指在法律文明传播过程中,由于输出和继承的关系,在法律体系的内容、形式和运行方式上具有相似性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海商法体系、英国法体系、普通法体系或判例法体系,是继承中世纪英国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体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即成文法。

其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规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判例形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的不同。

大陆法系继承了古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以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作出统一而系统的规定,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上以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所以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主要由单行法和判例法发展而来。

第三,法官权限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运用成文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法官对测温法的解释受到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所以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普通法系的法官不仅可以利用制定法和已有的判例来审理案件,还可以利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在一定条件下创造新的判例。

这样,法官不仅适用法律,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的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程序的特征;为了体现司法民主,在一些司法程序中实行参与制,由人民代表担任陪审员和法官,组成法庭审理案件。

陪审员和法官有同样的权利。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侧重于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

法官只是双方争议的仲裁者,但不能参与辩论。

这种对抗也被称为常规程序。

同时还有陪审团制度。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一、法律体系起源与发展1. "大陆法系"的起源与发展"大陆法系"可追溯至罗马法,具有悠久的历史。

封建时期的伊尔库茨克法典在俄罗斯推动了现代大陆法系的建立。

法典的编纂和颁布使得大陆法系逐渐用于民事案件的处理。

2. "英美法系"的起源与发展"英美法系"以英国法为基础,历经数百年的演化。

英国的"普通法"对其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美国独立后,普通法得以在其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得到继承与发展。

二、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1.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法典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的核心。

写意解释法典和司法创造法源的方法。

法官主导的制度,着重法律解释和程序保障。

2.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普通法的体系是英美法系的核心。

判例法在法律解释和发展中扮演核心角色。

司法法源的重要性以案例为基础,重视先例和法律解释。

三、法律规则的解释方式1. "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则解释方式“文字主义”强调文字本义的解释方式。

“合理解释法”的解释方式权衡文字和真实意图。

“预见性”原则要法规能预见各种情况下所触及的问题。

2. "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解释方式"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发展和解释。

“先例”是法官判决依据,以案例为中心进行推理。

"立法目的"强调法律调整和社会改善的目标。

四、法律体系对案件决策的影响1. "大陆法系"对案件决策的影响法官主导的司法决策,强调法律解释。

大陆法系有较为明确的法定刑,注重法律统一性。

法律适用过程相对形式化,注重程序保障。

2. "英美法系"对案件决策的影响判例法在案件决策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英美法系对刑事案件的量刑注重个别化。

注重个案的公正与合理。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主要包括法律渊源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判例地位不同、法律分类不同、法律编纂不同和诉讼程序不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大陆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一般来说不同的区分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会产生明显的差异:(一)审判机关: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的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另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的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的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另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审理的依据: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它所谓的法律,都重视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三)诉讼程序的方式: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定型的裁判机关;而英美法系通常采陪审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

(四)法庭组织: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合议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多;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独任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少。

三、小结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就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来探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司法制度的区别,法系的基本了解,有助于我们进入法律的殿堂,更有助于整体法律系统及结构的整体了解,以构建全民都了解法律的社会。

A.大陆法系的庭审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在庭审方式上一个突出的特色是实行职权制(职权主义,纠问式审判),也就是讯问式。

其含义主要是:法官是整个审理过程的主导者,对于诉讼的进行以及证据的调查以法院为主,法官以积极的审判者姿态出现。

如证据的搜集、审查、庭审过程的安排,甚至诉讼请求的内容等等,法官都有权加以干预。

这种职权制起源于罗马帝国,特别是西欧中世纪宗教法庭所实行的纠问式程序,这种程序制定反映了封建专制、专横和国家主义的特色。

尽管后来启蒙运动思想家对它进行了有力的抨击,但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和法官扮演主角的习惯和传统仍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批判地继承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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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区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现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我国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有必要借鉴两大法系的优良之处,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

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如: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

传统的英美法系,判例法占主导地位,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但仍受判例法的制约。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如: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他们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所谓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立法技术不同
在立法技术上,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的传统,重视法典编纂,大多采用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系统的规定,法典成为法律的重要形式,如制定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等;而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有成文立法,但一般不倾向于制定系统性强的成文法典而是制定单行法规,由法官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往往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创造了法律。

第三、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

进入二十世纪后,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包含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律,如
社会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它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两种法律各自所包括的部门法比较分散,不明确。

但在现代英美法系著作中,法学家们往往也使用公私法的分类方法。

第四、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得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院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五、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除以上几点主要区别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司法机构的设置、法律概念和术语、法律教育、法律职业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
处。

还应该指出的是,自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两大法系有逐渐靠拢的趋势,二者之间的差别在逐渐缩小。

但是,由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不同,它们之间的基本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香港、澳门原有的法律制度保持不变,而根据香港、澳门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而澳门的原有法律制度遵循于葡萄牙的法律,应属于大陆法系,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主要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具体体现。

因此,分析、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异同,掌握它们各自的特点,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妥善处理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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