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资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七章劳动保障监察第八章动态管理第九章纠纷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基本劳动制度,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受教育的权利,享有相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保障劳动者参与劳动管理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劳动秩序。
第六条法律对公民的劳动标准的保护和监督应当适应和引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国家通过加强劳动监察,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促进全体劳动者健康地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八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和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劳动者。
第十条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秩序,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党的工作部门依法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及变相地对劳动者实施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享有的权益,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享有补偿。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剥夺劳动者休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以警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两倍的赔偿。
第十七条劳动者享有从业资格,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依法从事劳动工作。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采取调整劳动用工的措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说明,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2023年新劳动法全文
2023年新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加强劳动法的适应性和适用性,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约定劳动者在有限期限内按照一定工作职责与用人单位共同完成劳动任务并取得报酬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统一使用劳动合同书,并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者同意可以续签一次,但是续签后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或者经协商一致原则进行。
第六条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不能以任何形式克扣或者减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最低工资。
第三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七条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四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安排合理的休息休假制度。
第八条劳动安全和卫生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和卫生制度,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和设备,并进行劳动安全和卫生教育培训。
第九条孕产期女职工的保护用人单位对孕产期女职工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安全,提供相应的产假和哺乳期假。
第四章劳动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第十条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一、前言在当今社会,劳动法是最基本的劳动法规,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劳动关系,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资源。
本文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全文解读,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和应用这部法律。
二、《劳动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评述:本条为《劳动法》的总则,旨在说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通过完善和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可见《劳动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制定的。
第三条:劳动者在受用劳动的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评述:这一条款强调了劳动者的权利,即在享受劳动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这里所提的“正当的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报酬,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体现了劳动者的全面权益。
【第二章用人单位】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所从事的工种确定。
评述: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强调了劳动报酬应该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工种来确定。
这表明了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当注重劳动的实际贡献和价值,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因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评述:这一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规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述: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并强调了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023年新劳动法全文
2023年新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境内实施劳动行为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平等自愿地达成劳动合同,遵循和平、公正、诚实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国籍、种族、性别、年龄、残疾等任何理由歧视劳动者。
第五条劳动者享有劳动条件安全和健康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第六条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参加工会并行使工会活动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会正常开展工作。
第八条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并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九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并依法签订。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内容:1.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国籍等;2.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限;4.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5.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但是,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十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受期限限制。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解除,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按照法定程序解除。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相应经济补偿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劳动条件保护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新劳动法全文
新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劳动条件良好、工作环境安全卫生、劳动报酬合理、休息休假等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者合理的待遇和福利。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劳动者参加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并享有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内容。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办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障第十二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少付工资。
工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不得以其他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险,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条件和时间,并按照法定要求支付工资。
第四章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设备,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4)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在用人单位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以执行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报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事业社团、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劳动关系具有平等、自愿、商议一致、公平、公正的特点。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和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措施、劳动者享有的休假、假期、福利待遇、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等。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个人或者组织。
2. 用人单位: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经济组织,具体的形式包括企事业单位、事业社团、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3.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通过平等自愿的商议达成的劳动关系约定,包含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享受的经济回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5. 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的一种保险,主要用于对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和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七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劳动保障监察和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自愿协商,平等自愿,本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名称、住所;(二)劳动的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四)社会保险;(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六)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七)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后果;(八)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九)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利和福利待遇;(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有关其个人情况,不得隐瞒和虚假陈述。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劳动任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和节假日不受侵犯。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条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取得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防范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性别歧视。
第十四条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期间和哺乳时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劳动法(最新版)劳动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法(以下简称本法)适用于境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合同的名称、期限、地点;2.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住所;3. 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等;4. 劳动者的待遇、工资及福利待遇;5. 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益、劳动条件等。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有书面形式,并注明具体的起止时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第六条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八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时支付,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十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等。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者享有休假。
第四章劳动保护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者用于禁止劳动的岗位或者从事有害于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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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最新劳动法全文
最新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的正当权益,完成劳动任务。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劳动者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条件进行歧视。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以下简称“雇主”)和劳动者订立的,规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必须有下列条款: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2.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3.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支付方式;4.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5.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时应当提供劳动合同书。
第七条劳动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试用期期间,雇主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九条劳动者有权按合同约定享受劳动报酬。
第十条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按期支付劳动报酬。
雇主不得拖欠劳动报酬。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十三条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每日,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十四条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小时。
第十五条劳动者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应当有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工作日以外的休息日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
第五章劳动安全与卫生第十七条雇主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负有责任,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设备,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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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一、总则1.目的和基本原则- 目的:本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基本原则:- 平等就业、平等工酬、平等发展的原则- 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经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促进就业、维护就业权益- 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2.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直接涉及劳动关系的组织、个人。
二、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护照号码等基本信息,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等信息;2.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的或者无固定期限的;3. 劳动合同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4. 劳动报酬的标准与支付方式;5. 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条件;6. 劳动合同解除、中止的条件和程序;7. 双方的违约责任及其处理方式;8. 涉及特殊工时和工作条件的特别约定;9. 其他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应当分别保存一份,由劳动者保存自己的,用人单位保管另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三、劳动保护4.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一)基本工资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根据劳动者加班时间的长度给予相应的工资补偿,一般情况下,加班工资不低于劳动者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一百。
5.工时和休息(一)工时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二)休息劳动者每周至少享受二十四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核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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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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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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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告xx砖瓦厂诉称:被告吴x不是我单位职工,双方没有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仲裁庭作出的双方存在劳动 关系的事实的仲裁是错误的。原告与李xx是承包关系,李xx负责给原告提供烧砖用的黏土,被告是李xx雇用的, 被告的工资也是由李xx支付,与原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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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法律
01 立法沿革
03 核心修改 05 案例剖析
目录
02 法律全文 04 常见问题 06 相关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调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在用人单位依法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以及合同期满后继续从事工作的人。
第三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雇佣劳动者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劳动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标准、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协调处理、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制度,发展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保护未成年人、女工和其他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确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
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上建立。
第六条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四)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条款;(五)劳动报酬;(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事项;(七)劳动纪律和劳动纠纷处理办法;(八)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明确交付劳动合同副本。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经劳动者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一)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二)实习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按照劳动完成情况和工作量、质量,以及劳动者在工作中的贡献确定工资额。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期限。
第十一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者其他经济补偿,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正文内容继续).........【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劳动合同范本》2.《劳动合同变更申请表》3.《劳动合同终止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上述权利。
第四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国家实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3年最新修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3年最新修正【全文】(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促进就业 (3)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4)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7)第五章工资 (9)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10)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1)第八章职业培训 (12)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12)第十章劳动争议 (13)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15)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15)第十三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劳动法(最新版)劳动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本法旨在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现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关系的内容。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期满、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除。
在解除劳动合,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一节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分为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劳动者在加班工作时应当获得相应的加班费。
第二节休息休假劳动者享有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包括年休假、婚假、产假、病假等。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一节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确保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
工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量、岗位等级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第二节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一节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加强劳动安全培训。
第二节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合理安排。
第六章工会组织劳动者有权依法加入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协助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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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5⽇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1994年7⽉5⽇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 ⾃1995年1⽉1⽇起施⾏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职业技能,执⾏劳动安全卫⽣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法建⽴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劳动者的⽣活⽔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励和保护劳动者进⾏科学研究、技术⾰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会。
⼯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主地开展活动。
第⼋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会、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单位进⾏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劳动⼯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就业机会。
国家⿎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持劳动者⾃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条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受歧视。
第⼗三条 妇⼥享有与男⼦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职⼯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的⼯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妇⼥或者提⾼对妇⼥的录⽤标准。
第⼗四条 残疾⼈、少数民族⼈员、退出现役的军⼈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禁⽌⽤⼈单位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
⽂艺、体育和特种⼯艺单位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审批⼿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劳动关系应当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愿、协商⼀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当事⼈必须履⾏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条 下列劳动合同⽆效: (⼀)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等⼿段订⽴的劳动合同。
⽆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民法院确认。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形式订⽴,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定的⼯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单位连续⼯作满⼗年以上,当事⼈双⽅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期。
试⽤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第⼆⼗⼆条 劳动合同当事⼈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
第⼆⼗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协商⼀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法履⾏,经当事⼈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七条 ⽤⼈单位濒临破产进⾏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产经营状况发⽣严重困难,确需裁减⼈员的,应当提前三⼗⽇向⼯会或者全体职⼯说明情况,听取⼯会或者职⼯的意见,经向劳动⾏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员。
⽤⼈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员,在六个⽉内录⽤⼈员的,应当优先录⽤被裁减的⼈员。
第⼆⼗⼋条 ⽤⼈单位依据本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会应当依法给予⽀持和帮助。
第三⼗⼀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单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期内的; (⼆)⽤⼈单位以暴⼒、威胁或者⾮法限制⼈⾝⾃由的⼿段强迫劳动的; (三)⽤⼈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三条 企业职⼯⼀⽅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会代表职⼯与企业签订;没有建⽴⼯会的企业,由职⼯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政部门;劳动⾏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本之⽇起⼗五⽇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效。
第三⼗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具有约束⼒。
职⼯个⼈与企业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六条 国家实⾏劳动者每⽇⼯作时间不超过⼋⼩时、平均每周⼯作时间不超过四⼗四⼩时的⼯时制度。
第三⼗七条 对实⾏计件⼯作的劳动者,⽤⼈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六条规定的⼯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条 ⽤⼈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少休息⼀⽇。
第三⼗九条 企业因⽣产特点不能实⾏本法第三⼗六条、第三⼗⼋条规定的,经劳动⾏政部门批准,可以实⾏其他⼯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单位在下列节⽇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 (⼆)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
第四⼗⼀条 ⽤⼈单位由于⽣产经营需要,经与⼯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作时间,⼀般每⽇不得超过⼀⼩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作时间每⽇不得超过三⼩时,但是每⽉不得超过三⼗六⼩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延长⼯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条的限制: (⼀)发⽣⾃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故障,影响⽣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三条 ⽤⼈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作时间。
第四⼗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付⾼于劳动者正常⼯作时间⼯资的⼯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作时间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五⼗的⼯资报酬; (⼆)休息⽇安排劳动者⼯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的⼯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资报酬。
第四⼗五条 国家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六条 ⼯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同⼯同酬。
⼯资⽔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
国家对⼯资总量实⾏宏观调控。
第四⼗七条 ⽤⼈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主确定本单位的⼯资分配⽅式和⼯资⽔平。
第四⼗⼋条 国家实⾏最低⼯资保障制度。
最低⼯资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单位⽀付劳动者的⼯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
第四⼗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劳动者本⼈及平均赡养⼈⼜的最低⽣活费⽤; (⼆)社会平均⼯资⽔平; (三)劳动⽣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平的差异。
第五⼗条 ⼯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付给劳动者本⼈。
不得克扣或者⽆故拖⽋劳动者的⼯资。
第五⼗⼀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当依法⽀付⼯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条 ⽤⼈单位必须建⽴、健全劳动安全卫⽣制度,严格执⾏国家劳动安全卫⽣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劳动安全卫⽣教育,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三条 劳动安全卫⽣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程的劳动安全卫⽣设施必须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和使⽤。
第五⼗四条 ⽤⼈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