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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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发生时际法律冲突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答: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
对于时际法律冲突,各国普遍应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原则
A.法律不溯及既往
B.对未决事项新法优于旧法
C.适用当时法律无效而适用现在法律有效则适用现在法律
D.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已作出终审判决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新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冲突规范发生改变: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
2、连结点的事实发生改变: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采用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
3、准据法发生改变:①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②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协调不成,适用旧法
法人国籍的确定主要有哪些不同的主张?我国对此有什么规定?
答:1、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2、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3、住所地主义4、准据法主义5、实际控制主义6、复合标准说
目前,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简述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发挥作用: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系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对司法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影响力,一般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同或类似涉外民事案件时,均会遵循这些案例所体现的原则和规则,按照这些判例作出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者关系如何?
答: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另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简述我国关于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冲突立法
结婚条件: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适用法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协议离婚: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法第25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收养: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监护: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抚养:适用法第29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名词解释:
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特征性履行行为:又称特征性给付,是指商务合同代表合同本质特征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