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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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比较难的知识点总结

刑法中比较难的知识点总结

刑法中比较难的知识点总结刑法是法律中的重要分支,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惩罚违法行为,保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因其内容繁杂、深奥,包括了许多专业性很强的知识点,所以学习刑法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同时也是执业律师及法官必须深入研究的领域。

下面我将对刑法中的一些比较难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刑法基本原理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不立法无罪、不当权谋刑”,即罪名和刑罚只能依法确定。

刑罚是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的实施的强制手段,是实施对违法行为加以制裁和改正的一种措施。

因此不仅需要有清晰的罪名,还需要有明确的刑罚规定。

因此,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不是主观的、随意的,而是依法制定的。

2.犯罪的法定性原则犯罪的法定性原则是指在刑法中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而不是依据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或个人的自行决定。

这表明任何对疑犯制裁都必须依照法定的刑罚,而不能由主观的审判机关或权力决定。

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罪行和刑罚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对应关系。

换句话说,犯罪的严重程度要与刑罚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这个原则体现了对犯罪和刑罚的合理关系,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人格尊重原则刑法中的人格尊重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的人格和生活的尊重。

即使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也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维护其基本的人权和尊严。

在实际的刑法执行中,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法定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人格尊重原则共同构成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为司法实践和公共管理提供了基本保障。

二、犯罪构成要件1.主体犯罪的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即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客观主体是指对犯罪行为具有直接的或间接的行为能力的任何单位或组织。

2.客体犯罪的客体指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客体或受害对象。

具体来说,客体包括具体的人、财产和国家利益。

3.行为和结果犯罪行为分为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

刑法难点与易错点总结

刑法难点与易错点总结

一、重点难点1.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一次造成大规模损害的行为),而对那些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宜认定为本罪。

2. 非法将公务用枪赠与他人,可评价为永久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行为,而出租、出借枪支给他人的,成立本罪与相应的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3. 非法持有枪支罪:“持有”解释为行为人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至于形成占有或控制枪支的原因不限,既可以是以作为的方式(如非法制造枪支后)实际占有,也可以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际咱有或控制(如明知他人将枪支藏在自己的信箱里,却置之不理)4.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是生产作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抽象的危险犯【记忆口诀:食品假药不卫生】:①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要求数额和实害;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要求数额和实害;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数额和实害;④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不要求数额和实害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具体的危险犯: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数额要求;②生产销售劣药罪要害结果;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要害结果;④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要害结果;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要害结果;7.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客观行为表现三种类型:①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亦即,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造食品;②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在非食品原料中掺入食品);③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亦即,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直接将含有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的物质当做食品销售8. 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武器弹药不包括仿真武器,对走私仿真武器情节严重的,应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论处9. 伪造货币:(1)伪造使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典型的伪造行为表现为:仿照货币的形状、特征、图案、色彩等制造出于真货币的外观相同的假货币。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基础性法律。

在刑法中,有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比如几个法律概念的区分、罪刑法则的适用等。

这些知识点的混淆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当,进而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这些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刑法中常见但易混淆的知识点:第一,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形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或者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决心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粗心大意或者疏忽大意而未能尽到照管义务,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

在具体应用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判断犯罪人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不能混淆或者搞错。

第二,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区分。

正当防卫是指处于被攻击状态的人为了抵御无法回避的攻击行为而进行的防卫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而过当防卫是指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过度伤害或者死亡,属于非法行为。

在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过当防卫的标准,法官在裁决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随意认定或者混淆。

第三,共同犯罪与从犯罪的区分。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从犯罪是指与主犯有作案共谋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帮助、支持关系,对犯罪的成功起到一定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从犯罪中,从犯只承担帮助、支持的责任,并不承担主犯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这两种犯罪形式,不能混淆认定。

除了以上几个易混淆的知识点外,罪刑法则的适用也是刑法中一个重要但容易混淆的问题。

罪刑法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罪名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罪刑相适、罪刑相当、罪刑相济等原则。

在适用罪刑法则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罪名和刑罚的适用。

整理司考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整理司考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文件编号: 51-AB -89-24-44整理人 尼克 司考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司法考试高频考点李仁玉一.民事法律关系第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难点辨析]第一,形成权与请求权。

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两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依附于债权而产生,并与债权不可分离,主要包括撤销权、撤回权、追认权、解除权、终止权、选择权、抵销权、免除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等;二是物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是依附于物权而产生,并与物权不可分离的,主要包括撤销权、所有权的抛弃、其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

刑法易考易错知识点

刑法易考易错知识点

刑法易考易错知识点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国家予以刑事追究和惩罚的行为。

刑法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刑法范畴。

2.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的一些基本要素,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两个要素,而主观要件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3.犯罪的形态:犯罪通常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犯罪结果,但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人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由于疏忽、不当或者过度的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4.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物特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人则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机构,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5.犯罪的刑事责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指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所要承担的刑事后果,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6.犯罪的量刑原则:刑法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量刑。

刑法规定了量刑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法定原则、平等原则等。

7.犯罪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犯罪行为通常会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实施,并且会对特定的对象进行侵害。

犯罪手段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行贿、侵占等手段;犯罪对象包括人身自由、人身安全、财产、公共利益等。

8.犯罪的防范:刑事法律既有惩罚的功能,也有预防的功能。

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包括加强犯罪预防教育、完善犯罪预防机制、设立监狱、拘留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等。

9.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公开、公正、公正的审判过程。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环节,其中侦查、审判和判决是主要的程序环节。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汇总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汇总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汇总导言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方式和程序。

然而,由于其复杂性和严密的法律术语,刑法容易导致人们产生误解和混淆。

本文旨在总结和澄清一些刑法中常见的易混淆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

一、故意与过失故意和过失是刑法中两个基本的主观要素,经常被误解和混淆。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违法后果,而决意实施该行为。

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在未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违法后果的情况下,仍然疏忽大意地实施该行为。

简而言之,故意是主观上的明知,而过失是主观上的疏忽。

二、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也是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故意杀人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他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

而故意伤害则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明确的伤害目的,并对他人实施了不致人死亡的伤害行为。

简而言之,故意杀人是行为结果为死亡,而故意伤害则是行为结果为伤害且不致死。

三、盗窃与抢劫盗窃和抢劫是财产犯罪中常见但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盗窃是指犯罪主体秘密行动,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使用暴力或威胁。

而抢劫则是指犯罪主体使用暴力、威胁或胁迫的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简而言之,盗窃是秘密行为,而抢劫则涉及暴力或威胁。

四、故意纵火与过失纵火故意纵火和过失纵火是容易混淆的两个犯罪行为。

故意纵火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火灾,并出于恶意而实施纵火行为。

而过失纵火则是指犯罪主体在没有预见或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引发火灾时,仍然疏忽大意地引发火灾。

简而言之,故意纵火是主观上的明知,而过失纵火是主观上的疏忽。

五、故意贪污与过失贪污故意贪污和过失贪污是刑法中对贪污罪态度上的区别。

故意贪污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无权处分的公共财物,却以非法手段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

而过失贪污则是指犯罪主体没有预见或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公共财物损失,仍然疏忽大意地导致公共财物损失。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一、对象错误VS打击错误(一)对象错误【概念】对象错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的身份特征存在认识错误。

【典型例子】甲欲开枪打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20米处,实际上是丙。

甲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都是一致的: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概念】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

【典型例子】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1.前提条件: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

如果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的心理,则表明在丙的死亡上,甲的主客观是一致的,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2.观点展示:(1)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在法定符合说看来,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意。

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提示】区分二者,简单的方法提:看当时被害主体有几个,如果只是一个,那就是对象错误,如果是两个及其以上,则是打击错误,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打错诈骗电话是对象错误的原因,因为电话接通的时候只有一个对象。

二、注意规定VS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概念】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特点】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例如,司法解释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

该规定就是注意规定。

因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由于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本身就构成贪污罪。

刑法48讲——刑法学易错知识点

刑法48讲——刑法学易错知识点

刑法48讲——刑法学易错知识点刑法学易错知识点1.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2.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3.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4.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延伸5.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国内刑事法律。

6.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7.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8.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

9.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并非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P31不成立不作为犯罪10.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即犯罪行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11.危害结果: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

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12.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从总则(刑法理论体系)与分则(具体化运用)两个方面来把握其复习重点,经过系统的训练,一旦找到刑法的分析思路,刑法学时最容易抓高分的一科。

一、刑法总则部分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对于树立刑法基本思维非常重要,在后面的看书中要不断强化,深化对原则的理解!。

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记忆刑法法条为主)。

3、犯罪构成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首先,要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其次,要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这是一个理论最难点,而且没有法条依据,但又是超级重点,许多同学看书时即时把全文背下来也无法看懂,无法理解无法运用,所以,学生如有困难,可电话与我联系解答之。

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则包括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

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刑法学考试中重点难点易出错点复习是应试的基础,是考研成功的根本保障。

一切应试技巧都是建立在认真复习、全面掌握有关知识的基础之上的、离开全面、认真、深入、细致的复习,一切应试技巧都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可以说扎实复习,吃透教材是最根本的应试技巧。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考生必须明确这一点,踏踏实实搞好复习,不可怀有侥幸心里,到考场上去碰运气,这是我们要特别强调的一点。

但是在复习时也应当掌握必要的复习技巧,这可以帮助考生少走弯路。

尤其法律硕士应试的考生在本科阶段都不是学习法学专业的,因此好的技巧及其方法可以帮助解决长时间复习不能吃透的问题。

当然,复习方法是因人而异的,不管哪种学习方法,只要符合自己口味并能提高学习的质量和效率,就是正确的方法。

综合课可以单独复习,也可以和专业课穿插复习,这样能够保证知识不会因时过境迁而遗忘。

一个好的学习方法会事半功倍。

此外,学习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正所谓“活到老,学到老”,此其之谓也。

所以,该努力时就应当努力,在努力学习上,没有一个完整的时间表。

在备考复习业务课时,不能偏废外语的复习。

由于复习方法是因人而异的,没有一个具体的模式,因此如果考生的外语水平较高,可能就会把时间较少的用在外语上,否则就会花很长的时间,这是不言而喻的。

外语十分重要,尤其是英语,即便是考上法律硕士,在就业时大部分用人单位都要看你的英语水平。

我认为,把三分之一的时间花费在外语上是值得的,当然,如果你的英语水平较好,可以适当缩短,但是必须给外语一定的复习时间。

一般来说,应当把一天中记忆最好的时光给外语。

总之,复习时正确处理外语和业务课的关系,有利于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刑法学复习的重点刑法学课程复习重点根据刑法学科自身的特有规律,可以简要地分为总则方面的复习重点和分则方面的复习重点。

现依据《考试大纳》,简要说明与分析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较多,是全部刑法学复习重点最为集中的地方。

高三法律易混易错知识点

高三法律易混易错知识点

高三法律易混易错知识点高三学生即将迎来人生的重大转折——毕业。

而对于高考学子来说,复习备考是他们当前的重中之重。

在备考的同时,法律的知识点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法律常识不仅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在高考中也有一定的考查比重。

然而,在法律知识中,有一些易混易错的知识点,很容易让人陷入误区。

下面就是一些高三学生易混易错的法律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知识点一: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刑法对犯罪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有主观故意行为,并且预料到犯罪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没有主观故意,但是由于疏忽、大意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学生们在记忆时常容易混淆这两者的区别,容易将犯罪的主观故意与预料犯罪结果联系在一起。

在备考中应注重区分这两种类型的犯罪,并结合案例进行实际分析。

知识点二: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侵权方需对损害方进行赔偿以承担法律责任。

而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时候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赔偿并不涉及刑事处罚,而刑事责任则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高三学生应该注意区分这两者,并了解在不同场景下的适用。

知识点三:治安管理处罚与刑法处罚的区别治安管理处罚与刑法处罚是违法行为受到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如行政拘留、罚款等;而刑法处罚则是刑事犯罪受到的惩罚措施,如有期徒刑、死刑等。

对于高三学生来说,理解这两种法律处理方式的区别是十分重要的。

知识点四:行政法与刑法的区别行政法和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两者在实践中的应用也有一定差异。

行政法主要用于处理行政行为和行政争议,而刑法则主要用于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高考学生需要掌握这两者的区别与联系,以便在考试中运用得当。

知识点五:合同法中的无效与解除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性,即合同各方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刑法法考背诵知识点

刑法法考背诵知识点

刑法法考背诵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犯罪构成要件》①基本定义:犯罪构成要件就像是做一道菜需要的各种原料和步骤,是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的几个元素。

简单来说,就是要确定一个人犯了罪,得看看有没有符合一些特定的规定条件,这些条件就是犯罪构成要件。

②重要程度:这在刑法里那可是基础中的基础啊。

就好比盖房子的地基,不懂犯罪构成要件,就没法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犯罪,整个刑法学的大厦就摇摇欲坠了。

③前置知识:得先懂得法律里一些基本的概念,像什么行为、损害结果这些非常基本的概念,还得对社会基本的公序良俗有点认识,比如说打人是不好的这种基本道德观念。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里,如果是法官或者检察官,就得用这个来判断嫌疑人有没有犯罪;如果是普通人,也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可能触犯了刑法,避免自己干傻事。

比如说我以前以为和朋友开玩笑地抢个东西不算啥,后来学了犯罪构成要件,知道这也可能涉及到犯罪行为,就再也不敢乱开玩笑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犯罪构成要件在刑法这个学科里处于最基本的架构层,就是第一个需要考虑的知识点。

②关联知识:和刑事责任年龄、主观故意和过失这些知识点紧密相关。

举个例子,一个小孩如果年龄没到刑事责任年龄,就算他干了看起来像犯罪的事,也不算犯罪,这就是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年龄的关联体现。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我觉得难度不小。

难点在于这些要件之间有时候界限不是特别清晰,而且不同的犯罪对于要件的侧重点可能不一样。

比如有些犯罪行为比较注重结果,有些更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想法。

- 关键点:一定要准确把握每个要件的内涵,像行为的界定要精确,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超级重要,历年法考都有大量涉及,这是必考内容。

- 考查方式:可能是给一个案例,让你分析是否构成犯罪,也可能是直接问某个要件的含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关键部分。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1.刑法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和总纲,具有指导和规范刑法运用的作用。

刑法总则属于刑法的一部分,是刑法的最高法律和根本法律,具有最广泛的适用范围。

易错点在于将刑法总则与其他刑法相关法律混淆。

2.刑法总则的三个基本要素:刑法总则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

基本原则是刑法总则的灵魂,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原则、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区分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刑法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

3.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地域。

适用对象是指刑法适用的主体,即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适用对象。

适用时间是指刑法的适用时机,即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适用时间。

适用地域是指刑法适用的地理范围,即包括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适用地域和在中国境外犯罪的适用地域。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区分刑法的适用时间和适用地域。

4.刑法的力度原则:刑法的力度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和预防的力度,即包括刑法的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和刑罚执行的力度。

力度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决惩治犯罪分子,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易错点在于未能理解刑法的力度原则和刑事处罚的力度。

5.刑法的法律效力:刑法规定的法律效力是刑法规范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效力。

刑法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刑法的刑罚合规性、刑事法定性、刑罚适当性和刑罚公正性等方面。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理解刑法的法律效力和其他法律的效力。

以上是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的知识点辨析,希望对大家的刑法学习和考试有所帮助。

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和核心,掌握好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等知识点,对于深入理解刑法的精神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学习和掌握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是刑法学习的关键之一。

刑法易错要点

刑法易错要点

一、可以或应当1、第17条: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第28条: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29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0、第53条: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1、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3、第59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14、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5、第68条: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法律敎育网17、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重难点

刑法重难点

1,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每年必考。

其通常的命题角度包括:(1)概念辨析:抽象错误与具体错误;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狭义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狭义因故关系错误与假定条件的因果关系。

(2)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所各自得出的结论。

(3)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司法考试所持立场,并能运用得出最终正确结论。

考试中,疑难、容易错误的角度包括:(1)假定条件的因果关系与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的区分:前者是两个主体实施的两个行为,后行为中断前行为的因果关系;后者是同一主体实施同一个行为,只是对因果关系的发展历程产生错误认识。

例:甲因故意杀人被判处绞刑,执行机关在2小时后行刑,行刑前受害人家属启动行刑按钮,甲被吊死(假定条件的因果关系);甲将乙推入水井中欲溺死乙,因水井为枯井而摔死乙(狭义因果关系错误)。

(2)事前故意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区分:前者是行为人实施两个行为,后行为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行为人误以为是前行为所致;后者是行为人实施两个行为,欲后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却前行为已致结果发生。

例:甲为杀乙以钝器重击乙的头部(前行为),乙应声倒地不再动弹,甲以为乙死,敷石坠入河中毁灭罪证(后行为),经查,乙实际为溺水而死(事前的故意);甲欲使用绳索勒死乙(后行为),但碍于乙身材高大,先让乙进食了安眠药(前行为),因药量过大直接导致乙死亡(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3)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问题。

(4)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对于对象错误的处理结论,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是一致的。

2,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讨论的问题:1、客观上甲一枪打死了乙。

(故意支配下的实行行为和结果出现)2、主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法定符合说关心:(1)甲是否想杀“人”?(2)甲是否认识到自己杀的是“人”?具体符合说关心:(1)甲是否想杀“那个人”?(2)甲是否认识到自己杀的是“那个人”?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刑法总则知识点

刑法总则知识点

刑法总则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法总则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刑法总则呢,简单说就是刑法里那些总的、通用的规则。

就像盖房子时的总设计图,规定一些基本的东西,像啥是犯罪啦,犯罪了怎么处罚之类的大框架规则。

②重要程度:在刑法学科里那可是超级重要。

就好比是一棵大树的树干,其他分则里讲各种具体犯罪的内容就像是枝叶。

要是树干不行,整棵树都得倒。

刑法总则给后面分则规定了标准和原则。

③前置知识:要先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比如什么是违法呀,什么是责任。

就像你要知道游戏规则里基本的一些条条框框之后,才能理解更复杂的东西。

相当于你知道什么是犯规了,才能进一步搞清楚不同犯规的不同处罚一样。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太大啦。

比如说警察抓了一个小偷,这个小偷到底犯没犯罪,犯了多大的罪,该怎么处罚,就得根据刑法总则里关于犯罪构成啊,刑罚种类之类的规定来判断。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刑法总则在整个刑法学体系里就处在最开始、最根基的位置。

就像一座高楼大厦的地基一样。

②关联知识:和刑法分则联系超紧密。

比如说分则里规定偷盗是个什么犯罪,那就得根据总则里关于犯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来确定。

还和刑事诉讼法有联系,比如说证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和总则里犯罪认定相关。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点难。

像犯罪构成要件这些,包含好几个方面,得一个一个搞明白。

- 关键点:理解那些概念的准确含义,像故意犯罪里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按我的经验,这种很难分得清的概念得反复琢磨例子。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相当重要。

无论是司法考试还是学校里的刑法考试,总会出很多总则的考点。

- 考查方式: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都有可能。

就像问你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啦,这种简答题最常见。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犯罪:简单说就是做了法律规定不让做的坏事,而且得有一定的危害性。

比如说你不能随便打人,打人就可能伤害到别人的健康财产啥的,这就可能是犯罪行为。

这可不是只在道德层面不对的事情,而是上升到国家法律禁止的。

刑法易错考点

刑法易错考点

92、甲具有实施某罪的决意,乙唆使甲实施加重犯罪的,如果此加重构成要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时,成立教唆犯,如果非独立的犯罪,乙不成立教唆犯
93、甲打算盗窃普通财物,乙唆使甲盗窃金融机构的,乙不成立教唆犯
94、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95、甲唆使孕妇分娩后杀死婴儿的,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甲成立教唆犯
126、累犯从中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127、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成立自首
128、盗窃3千被抓,主动交代盗过5万,整体成立自首
129、立功,可以从减免;重大立功,可以减免;自首+重大立功,应当减免
130、缓刑适用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也可能被判缓刑
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
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
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
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
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
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一重,定前者
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
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
66、甲有车租于乙,到期未还,甲盗回车,乙以为车被偷相甲赔偿,甲默认,甲构成盗窃罪和不作为诈骗罪
67、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奸淫行为的,认定强奸中止,不能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法硕干货之刑法重难点、易错点解析

法硕干货之刑法重难点、易错点解析

法硕干货之民法重难点、易错点解析
在法硕考研复习中,刑法部分的复习是很多同学的复习难点,不知该如何入手,背诵起来没有概念,做错的题还反复错,不知如何是好。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刑法复习中重点问题的答疑汇总,相信会给予复习中的小伙伴很大的帮助!
交通肇事后隐藏、遗弃被害人的处理
问: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是转化犯还是数罪并罚?
答:如果之前的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只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之前的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当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
问:“并科原则只对附加刑适用”这句话是否正确?
答:这是错误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数罪的主刑是有期徒刑和管制的并罚,或者是拘役和管制的并罚原则也是并科原则。

特殊主体的认定
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是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人,是否为特殊主体?
答:法硕中的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外,要求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

特殊身份指在犯罪前就有的资格和地位,不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资格和地位,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是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人,不是特殊身份,是在其犯罪过程中形成的组织、领导地位,是一般主体;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不具备医疗资格的人,也属于一般主体。

累犯的认定
问:被免于刑罚或者缓刑的犯罪分子是指不构成一般累犯还是也不构成特别累犯?
答:累犯的时间条件是在前罪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犯罪,被免于刑罚或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都不符合累犯的时间条件,不构成两种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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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试中重点难点易出错点复习是应试的基础,是考研成功的根本保障。

一切应试技巧都是建立在认真复习、全面掌握有关知识的基础之上的、离开全面、认真、深入、细致的复习,一切应试技巧都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可以说扎实复习,吃透教材是最根本的应试技巧。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考生必须明确这一点,踏踏实实搞好复习,不可怀有侥幸心里,到考场上去碰运气,这是我们要特别强调的一点。

但是在复习时也应当掌握必要的复习技巧,这可以帮助考生少走弯路。

尤其法律硕士应试的考生在本科阶段都不是学习法学专业的,因此好的技巧及其方法可以帮助解决长时间复习不能吃透的问题。

当然,复习方法是因人而异的,不管哪种学习方法,只要符合自己口味并能提高学习的质量和效率,就是正确的方法。

综合课可以单独复习,也可以和专业课穿插复习,这样能够保证知识不会因时过境迁而遗忘。

一个好的学习方法会事半功倍。

此外,学习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正所谓“活到老,学到老”,此其之谓也。

所以,该努力时就应当努力,在努力学习上,没有一个完整的时间表。

在备考复习业务课时,不能偏废外语的复习。

由于复习方法是因人而异的,没有一个具体的模式,因此如果考生的外语水平较高,可能就会把时间较少的用在外语上,否则就会花很长的时间,这是不言而喻的。

外语十分重要,尤其是英语,即便是考上法律硕士,在就业时大部分用人单位都要看你的英语水平。

我认为,把三分之一的时间花费在外语上是值得的,当然,如果你的英语水平较好,可以适当缩短,但是必须给外语一定的复习时间。

一般来说,应当把一天中记忆最好的时光给外语。

总之,复习时正确处理外语和业务课的关系,有利于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刑法学复习的重点刑法学课程复习重点根据刑法学科自身的特有规律,可以简要地分为总则方面的复习重点和分则方面的复习重点。

现依据《考试大纳》,简要说明与分析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较多,是全部刑法学复习重点最为集中的地方。

主要包括:1.刑法基本原则。

作为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广大考生应该深入理解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各自在刑事立法中和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并能在分析案例与学习知识时自觉贯彻。

2.刑法的效力范围。

要求考生能从空间方面和时间方面来全面完整地理解我国刑法对其适用效力范围的规定。

空间效力问题实际上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应当明确其所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各自含义,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及普遍原则的基本内容,各原则适用的条件和例外等。

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突出表现在刑法溯及力上,领会关于刑法溯及力上的四种理论主张含义,尤其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3.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掌握犯罪构成的必备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重要分类,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

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和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的二大基本内容,即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各自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为具有范围限定(仅为故意犯罪且主要指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这四类停止各自形态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所在,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三大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

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其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区分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

首先,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即犯罪构成说)。

其次,明确一罪与数罪的类型: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如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法定的一罪(如结合犯和惯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数罪的类型有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关键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各种犯罪形态的相互区别。

关于数罪的问题则主要在于数罪并罚上。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掌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两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限制及特别例外限制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最后应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

8.刑罚及其种类。

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异同。

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我国刑罚体系的特征,刑罚种类的具体内容:即每一具体刑种的特征、适用与执行方式、刑期计算方式等,尤其应重视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死缓制度的具体内容。

9.量刑制度。

首先,是量刑情节的分类(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及其适用。

其次,关于具体的几类重要的量刑制度:累犯(包括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第67条第1款)与特别自首(第67条第2款),二者各自的成立条件,特殊情况下如共同犯罪自首、数罪自首、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自首犯的刑事责任;立功的种类(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及表现形式、立功者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的特点与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不同法律条件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尤其是明确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界限;缓刑包括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的考察、缓刑的法律后果。

10.刑罚执行制度。

主要掌握两大行制度——减刑与假释的基本内容:条件(如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适用程序、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假释考验期及考验期限内的考察、假释的法律后果等,还应留意减刑、假释与其他法律制度如减轻处罚、缓刑、监外执行等之间的相互区别。

11.刑罚消灭制度。

明确刑罚消灭制度的法定原因。

重点掌握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内容: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和种类(即5年、10年、15年、20年及特殊核准期)、追诉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追诉时效不受限制的情况)、追诉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等。

由上可见,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是比较集中和突出的,当然,上述所列的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可能,这就要求广大考生首先务必全面系统地学习、研究,对刑法总则的方方面面,刑法总则的每一章节、每一条款项均应有所涉及、有所了解,然后再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上述所谈及其也未尽的重点部分进行集中详细和充分展开学习研究甚至是专题式地研究。

如对某一重点问题(往往也是难点和易出错点),我们不仅要知道法条是如何规定,更要知道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精神是什么?当理解发生歧义时何种观点相对更为合理可取?相关法律应当如何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研究相关内容时,应尽可能地多研读权威教材、专著及至相关论文,进行综合比较,形成自己的合理见解。

(二)刑法分则部分刑法分则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集中在分则若干章节中,即要求广大考生认真熟练掌握若干重点的罪名。

根据《考试大纲》,在刑法分则所确定的410个具体罪名中,需要考生作为重点掌握的有170个,约占总数的1/3.其中分量比较重要的几个章节主要包括: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以及第九章的渎职罪。

考生应该对刑法分则所有的罪名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掌握常见的、多发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尤应投入更多的精力。

这里,仅对其中一些常见多发犯罪的内容作一提示:1.转化的抢劫罪(第269条)、抢劫罪的法定结果加重情形(第263条)。

2.盗窃罪与以盗窃手段相关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的区别,以及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3.诈骗罪与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金融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假冒商标罪等其他以欺骗的手段或含欺骗的因素的犯罪的区别。

4.侵占犯罪。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区别,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间的相互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5.敲诈勒索罪与抢劫及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与区别。

6.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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