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导读
任何法律关系都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但是法律关系只能是具体的部门法作用于特定社会关系的结果,基于不同法律部门作用形成的法律关系亦具有不同的部门法属性。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首先,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具有宏观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享有经济职权的主体,还有广泛地参加市场经济运行的经济权利主体。其次,各类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也是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实现自己对国民经济管理的目的和自己生产经营的目的所实施的是以职权和职责或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内容的行为。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事实,均反映了国家协调管理经济运行的特征,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根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学习目标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职权,承担经济职责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
(1)宪法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的职权、地位作了原则性规定,从而使这些国家机构在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
(2)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对国家机构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任务、职责、进行经济管理
活动的原则和方式等进行了规定,国家机构因此取得了行使经济职权的资格。
(3)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它们不仅规定了国家机关在国民经济的计划、组织、监督、调节和制约中的国民经济管理主体资格,又规定了其权利和义务等实体内容,确定了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
(4)一些专项和综合的经济法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均使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取得管理资格,而企业法人和公司等主体也取得了参加经济活动的资格。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1)国家机关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基本方式是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社会组织通过核准登记注册的方式取得。
(3)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取得营业执照而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农村的村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承包合同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公民个人依税法取得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4)企业内部组织或者分支机构依附的企业已经取得的法律主体资格,作为内部组织和分支机构而依法取得受限制的派生主体资格。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一)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构依法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经济职权行使的主体是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以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1.经济职权的特征
2.经济职权的内容
(二)经济职责
经济职责是指国家机关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经济管理责任。
经济职责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范围的法定性,也就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得超越
法律的规定,要求对方履行职责;二是经济职责是专属的,即专属于具有这种经济职权的特定机关。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三)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诸权利中最主要的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运行主体依法可以为或者不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四)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为满足另一方的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或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直接指向的对象。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含义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也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发生,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产生,而使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必然形成某种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或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依法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引起了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改变。它可以是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全部的变更,也可以是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中某一两个要素的变更。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受到严格的限制,一般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变更,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必要时还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或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消灭。经济法律关系一经终止,即处于确定状态,表现为原本存在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复存在。
经济法律事实
(一)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
经济法律事实是一种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二)经济法律事实的种类
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定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责任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是我国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既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共性,又有特殊性。
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