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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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国无外交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观后感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战胜国对德国、日本法西斯侵略者进行的审判。根据相关宣言和决议,分别成立了纽伦堡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这两个国际法庭,对犯下滔天罪行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犯进行审判。
与我之前看过的许多记录片不同,《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这一记录片,用了几乎白描的手法,并没有为避免枯燥而多变换角度或加入许多人物访谈,平铺直叙的为我们再现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这两个在国际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的事件。但正是这种不浓墨重彩、力求还原事实本来面目的方式,使得短短三十分钟的纪录片,给我留下触目惊心的感觉。
由于东京审判的对象是对中国犯下累累罪行的日本战犯,因此纪录片重点叙述了东京审判。在指出日本进行南京大屠杀的罪行时,画面离开了军事法庭,将被屠杀的场景展现在我们的面前:被活埋者的眼神,无助的孩童,抱着伤者痛哭的平民,遍布的尸体,还有一个看似无甚大碍的伤者,镜头拉近才看到他的脖子几乎被砍掉了一半,如此的痛苦下,没有麻药没有医疗设备,医生无奈的审视着,不知道该如何医治。不需要多言语,日本法西斯的罪行已经赫然在目,其罪必诛,若秉持着与纽伦堡审判相同的正义理念,东京审判必严惩日本战犯。
遗憾的是,在纪录片的结尾提及,虽然东京审判处决了七名甲级战犯伸张了国际正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但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相比却有着许多缺陷。其根本原因是美国操纵了东京审判,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包庇了日本战犯。致使许多罪行昭著的战犯未得到审判或者判刑过轻,特别是没有追究裕仁天皇的战争罪责。伤害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战争受害国的感情,违背了审判的公正性和神圣性。
远东军事法庭是根据苏、美、英三国关于严惩战犯的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以及莫斯科会议的决议设立的。但上述宣言和决议都没有规定对日本战犯实行法律制裁的具体方式。后来经过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荷兰等国的几次外交谈判才达成协议,决定将日本首要战犯交由上列9国的代表所组成的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审判。但远东国陈军事法庭的庭长不是以平等原则从11国法官中选任,而是由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指派。且规定在法庭的法官11人中只要有6人出庭,即可作出决定,法庭的判决只要庭长和两位法官投票赞成即可通过,而盟军最高统帅有随时减轻判决或加以某种修正的权力,庭审及其余诉讼程序以英语和日语为之。由此,远东军事法庭充满了美国性质,其审判受到了美国在各个方面的影响,并最终导致东京审判留下了难以弥补的缺陷。为国际法的完善留下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司法独立问题。
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本质、作用、制定和实施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上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些区别在东京审判中反映的尤为明显。
从本质属性上,国内法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但是它又必须具有代表全社会的属性以维持其政治统治。因此国内法在其施行的一国范围内反映了社会的基本共同的价值观,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运行必然蕴含了与国内
全社会道德和法律传统相吻合的意志,非如此不能发挥法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但是国际法在其本质属性上却与国内法有着很大的不同。国际法反映的是参加国的共同意志。而此共同意志不是由虽有国家意志的简单相加,或者说平等吸纳。相反,国际法是按照参加国在国际关系中的实际地位、它们能够影响国际关系的程度、综合国力、经过无数次的较量反映不同国家的意志。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参加国的地位非是在待决议国际事务中的地位,而是在整个国际背景下的国家力量决定的地位。因此才会出现在东京审判中,中国作为打败日本军国主义的主力本应位列法官坐席的第二位,但是一直受到美国的阻扰,几经波折才得以捍卫自己的权利的情形。
正是由于国际法的这一特点,使得在国际法庭中,司法独立难以真正实现。随着全球联系的不断加强,国际法发挥空间日益增强,司法独立原则也应由国内法原则上升到国际法原则。而东京审判作为一个反面的例子可以为此提供经验和教训。
“弱国无外交”,基于国际法的本质特征,我们应该在呼吁建立公平完善的国际法体制的同时认识到“发展才是硬道理”这颠扑不破的真理。国际实力得到发展才能在国际舞台上维护国家利益,为国际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