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侵害人身健康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有实施医疗行为的事实。
即被告人必须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活动。
其次,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必须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这一点是非法行医罪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再次,要求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等。
最后,要求有明显的过错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过错而非出于正当行医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具有明显的过错性质。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和明确的,只有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时,才能够构成非法行医罪。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摘要:一、非法行医的定义与法律规定二、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4.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三、非法行医罪的刑罚与处罚四、非法行医对社会的影响及如何防范正文: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在我国,非法行医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和打击。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这类行为指的是未经合法途径获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这是指个人在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并从事医疗活动。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在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期间,从事医疗活动视为非法行医。
4.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这类行为包括未取得任何医学教育背景和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与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对社会的影响严重,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还可能导致就诊人遭受不必要的健康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采取了高压打击态势。
为了避免非法行医所带来的风险,广大群众在就诊时应当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并向医生了解其执业资格和诊疗范围。
对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解读
对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解读杨红军*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对照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解释第一条规定,笔者发现: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认定与解释中的主体认定标准有不妥之处。
一、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解释规定“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的”这一情形,就应认定为是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
笔者认为,“医师资格”和“医生执业资格”是不同的。
理由是:医生是一种职业,而医师只是医生这种职业中的一种。
医生的外延明显大于医师。
根据有关规定,医生可以分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医师资格应当是指通过医学教育获得国家承认的具备了一定的医疗理论与实践资格的人,该资格的取得表明他只是具备了一种能力。
按照解释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已经合法的取得了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后果的,是不是就不在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之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具备了一定的医疗理论与实践,通过医学教育获得了医师资格证书以后,又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获得执业许可证而从事医疗活动的人。
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探讨
但在实践 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将对此进行粗 浅 的探讨 。
动。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
情形 外 ,只 要 向所 在 地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卫 生行政 部 门提 出注册 申请 ,受 理 申请 的卫生 行政 部 门应 当 自收到 申请之 1起 三 十 日内准予 注册 并发 给 由国务 3
逝’ 江
医堂 2 1 0 0年第 2 2卷第 7期
Z e agPeet eMeiie u.0 0 o 2 .N . hj n rvni dc ,J12 1 .V l 2 o7 i v n
・ 3・ 6
对 非 法 行 医 罪 主 体 的探 讨
胡红俊
中图分类号 :R1 9—0 9 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0 3 2 1 07— 9 1(0 0)0 7—06 0 0 3— 3
3 1o 17 o
其中,明确地指出了 “ 未取得 医生执业资格 的 人”从事医疗活动即为非法行 医罪的主体 , 非法行 医的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即可构成犯罪 ,
・
6 4・
浙江预 防医学 2 1 00年第 2 2卷第 7期
Z e agPeet eMein ,J12 1 ,V l 2 o7 hi n r ni d ie u.0 0 o 2 ,N . i v v c
就是行 为 违反 了 国家有 关禁 止 未取得 医生执业 资 格 的人从 事 医疗业 务 的一 系列 医疗 卫生 制 度 ,那么 如 何 理解 非 法 行 医之 “ ” 是 行 政 规 范 还 是 刑 事 规 法 范 。非 法 行 医罪 通 过 对 犯 罪 主 体 “ 取 得 医 生 执 未 业 资 格 的 人 ” 的 界 定 ,来 划 定 犯 罪 圈 ,将 主体 界 定 权掌 握 在 刑 法 之 中 ,行 政 法 律 所 能界 定 的 只 是 “ 资格 ” 的具 体 范 围和 “ 医 ” 的规 范 。从 刑 法 的 行 角 度观 审 ,行政 法 律授 予资 格 时刑法 应 以从 宽 的原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案号】(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426号;二审;(2007)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3号【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
2005年8月27日上午8时左右,被害人刘某某(1995年9月6日出生)因呕吐导致身体不适前往蔡某某所在诊所就诊,蔡某某经诊断,在不知道被害人曾某某头部的情况下,将刘某某诊断为肠胃炎进行用药。
当晚19时许,刘某某的父亲见刘某某未有好转,又将刘某某带到蔡某某的诊所,蔡某某便开了两瓶吊针让刘某某打点滴。
刘某某在打第二瓶吊针没多久,便嘴唇发白,手脚僵硬。
随后,蔡某某从刘某某母亲处得知刘可能曾撞到头部,遂要求刘某某的父亲将刘某某送去医院救治。
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于9月5日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5)3341号鉴定书鉴定,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技法鉴字(2005)0416号鉴定书鉴定:一、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后呈脑死亡状态,后并发肺部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二、蔡某某的医疗措施存在明显的误诊和对病情的延误,导致刘某某在原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的基础上丧失抢救机会而死亡。
经查,被告人蔡某某毕业于某卫生学校口腔医学专业。
1998年12月15日广东省揭西县人事局以蔡某某于1998年9月经揭西县职改办核准初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备了口腔医士专业技术资格,发给蔡某某《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2000年11月24日蔡某某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专业为口腔医学,类别为口腔;2004年3月1日蔡某某获得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生执业证书》,可以在深圳某门诊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口腔内医疗活动。
2004年7月开始,蔡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经营一无牌诊所,但其一直未在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局办理相关手续。
【审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某某是因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而刘某某的家属将其送往蔡某某处就诊时并未告知蔡某某刘某某头部曾某到碰撞的事实。
浅谈非法行医罪的适用主体
浅谈非法行医罪的适用主体[摘要]由于立法的模糊,我国对于非法行医罪适用的主体存在着许多争议。
正确的理解和掌握非法行医罪的适用主体,从司法上进一步规范非法行医罪的适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非法行医;执业资格;主体认定一、非法行医罪中主体的认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医师资格,并且在县级卫生管理机构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才可以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而让人困惑的问题是,对于刑法中第336条所说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仅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第二种则认为既包括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也包括取得了执业医生资格但还没有获得执业证书的人。
一些学者认为“从法文的表述上看,医生执业资格显然并不等同于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医师资格,而是医师与执业资格的统一,即只有同时具有医师资格和取得执业证,才属于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
”笔者认为如此认定存在一些问题。
在我国,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要取得执业资格还要有执业医师证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过程是这样的:首先要参加每年一次的执业医生资格考试,通过了此次考试即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然后进行医师注册,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才算取了医生执业资格。
简单来说,即医生执业资格=专业知识过关+行政审批。
试想,一个通过了执业医师考试的医师,在专业上已经过关,在确定他适用的刑法罪名时,是非法行医罪还是医疗事故罪,由行政审批手续来决定其适用的刑法罪名,显然不合理。
二、危急情况下医生主体的认定有一个案例:被告人张某,家住偏远的农村,2005 年9 月毕业于某医学院,同年10 月,张某被分配到县人民医院的工作,一年后,顺利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
2007年6 月,张某得知表姐刘某临产,于是赶紧前往表姐家中,经过初步诊断,刘某系预产期提前,需要马上采取医疗措施进行分娩,但是,由于表姐刘某所在的村子地处偏远,离最近的医院都有一个小时的山路。
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案
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案一、案情被告人马某系一家医院的停薪留职人员,具有医师执业资格。
2006年6月,被告人马某在私自开设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内,为前来就诊的侯秀丽接生,造成侯秀丽产后子宫下段撕裂,致羊水栓塞、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被告人马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逮捕。
二、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非法为他人接生可能会出现致人伤亡的危害后果,但其却轻信自己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能够避免,以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马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马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569.15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马某已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内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死亡,其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对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理由是马某未取得执业资格,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进行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已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其明知非法为他人接生可能会出现致人伤亡的危害后果,却轻信自己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能够避免,以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不符合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
要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首先应当了解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
我国刑法设定非法行医罪,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根本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的行为。
由于这种行为首先危害的是社会上不特定众多患者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单纯违反医疗管理秩序。
因此,刑法把它归入危害公共安全卫生的犯罪。
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
2019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一、2018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体要件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对于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
有没有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怎么认定
一、有没有非法行医罪?首先医生没有执业资格就行医是违法的,在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二、非法行医罪怎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那么怎么才能正确认定非法行医罪呢?这就要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具体分析。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群;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行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比如说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等都属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刑法中对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
相信从是否成立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非法行医罪更加有利于大众对该条罪名的理解以及认定。
三、非法行医罪怎么判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一、关于“非法行医”中“行医”行为的认定问题何谓“行医”?行医就是指从事执业医生所从事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执业医生都是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知识、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技能的专业人员,医生所从事的业务是凭借专业知识与技能而进行的或者以其为基础,这就决定“行医”是医生凭借其医药卫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门性医疗行为。
但医疗行为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反复实施的业务行为。
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应当是指后一意思即以医疗为业的医疗行为。
这里的“医疗为业”并不要求行为已实施了多次,也不是专指以此为惟一职业。
以继续反复实施的意思实行医疗行为,其第一次治疗就足以成立“行医”;同样,行为人有正当职业,将医生业务作为兼职、副业也不影响“行医”的成立。
反之则不属于“非法行医”中的“行医”行为。
例如:出于“帮忙”的目的偶尔为同乡接生造成被接生人死亡的,不符合“非法行医”主观上所需的特征,不能将其视为一种“行医行为”。
如果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下列行为因不具有“行医”性质,也不是非法行医罪所要求的“行医”:(1)以求神问卦、赶鬼驱邪的迷信方法对他人的疾病进行所谓“治疗”。
(2)以推销药品为目的采用简单电子仪器对他人作笼统性“体检”。
二、关于对“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刑法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界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理论界原来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没有《执业医师法》中所称的执业医师资格,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医师资格而无执业证书的,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证书但是未经工商批准擅自从事医生职业活动的。
对此《解释》第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罪主体论纲——兼论我国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
生 ,也不 论行 为人 医术 是否 高明 ,只要其 未取 得 医生执 业资 格 而非法 行 医 ,情 节严重 的 ,就应作 为 本罪 处理 。[‘ ’ 七种 观 点认 为 ,本罪 的 主 6郴页第 ] 体 为一 般 主体 ,即达 到刑事 责任 年龄 ,具有 刑事 责 任 能力 的 自然 人 。 [㈣ 页第 八 种 观点 则认 为 , ’ ] ’ 本 罪 的主 体 为 一 般 主 体 ,该 主 体 既 可 以是 自然 人 ,也可 以是单 位 。[ 从 以 上 争 论来 加 以分 析 , 。 ] 理论 界对 非 法行 医罪 主体范 围 的争 论主要 集 中在 以下 四个 方 面 :第 一 ,已通过 国家 执业 医师资 格 考试但 未取 得 执业 医师 资格 的人是 否可 以成为 非 法行 医罪 的 主体 ;第 二 , 已取 得 医师执 业 资格 , 但 未 按 照 注册 的执业 类 别 、执 业 范 围执 业 的人 , 是 否可 以成 为本 罪 的主体 ;第 三 ,医生 以外 的医 疗 卫生 机构 的其 他工 作人员 ,如护理 人员 、药 剂 人 员 、检 验 人 员 等 ,能 否 成 为 本 罪 的 主体 ;第 四 ,是 否只 有 自然 人 才可 以成 为非法行 医罪 的 主 体 ,违 法从 事 医疗 服 务活动 的单 位能 否成为 非 法
生机构 的其 他工 作人 员 ( 包括 护理 人 员 、药剂 人
7 一
维普资讯
员 、检 验人 员 等 )以及 单 位 ( 下简 称 “ 以 四类 主
体 ”,都 可 以成 为非 法 行 医罪 的主 体 。下 面展 开 ) 具 体分 析 。
一
笔者 认 为 ,刑 法设 置非 法行 医罪 的 目的主要
是 为了 防范非 法行 医行 为 的发生 ,因此 ,一切 不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行医,也就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进行的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者一般都没有系统学习过医学专业知识,也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根本不具备行医的资格或条件,严重威胁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妨碍着国家对医师的正常管理秩序。
在加大行政管理与制裁的同时,刑法设立了非法行医罪,以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1)犯罪客体首先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管理秩序和医师执业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次侵犯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使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
因此,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非法行医罪并不强调必须有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的发生。
只要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即使未发生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的事实,也可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师执业法律制度和医疗机构管理秩序,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是本罪区别于医疗事故罪的主要区别。
同样是造成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就诊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行为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才构成本罪。
此外,本罪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但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除外。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
这种故意主要表现为故意违反国家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和医疗机构管理秩序。
至于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可能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但不得因此而否定本罪的故意性质。
因为上述后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的。
违法行医罪的认定与处罚
违法行医罪的认定与处罚违法行医罪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导致患者身体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医疗行业的秩序,我国法律对违法行医罪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违法行医罪的认定要件及其相应的处罚予以论述。
一、违法行医罪的认定要件违法行医罪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 违反法律法规:医务人员在行医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一旦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属于违法行医的范畴。
2. 患者身体损害或严重后果:违法行医行为必须导致患者的身体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身体损害包括身体伤害、疾病加重、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包括患者死亡、器官功能丧失、畸形、残疾等。
只有在患者出现了身体损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违法行医罪。
3. 医务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行医罪的认定需要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故意是指医务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身体损害或严重后果,但故意不予防范或者采取恶意手段造成的;重大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行医活动中未采取适当的措施或者违反相应的职业规范,导致患者身体损害或严重后果的。
只有医务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了患者的身体损害或严重后果,才能认定为违法行医罪。
二、违法行医罪的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违法行医罪,应当依照刑法进行处罚。
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况,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 刑事处罚:医务人员因为违法行医罪被认定后,可以面临刑事处罚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刑事处罚可以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对于严重违法行医、故意伤害患者甚至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法律将予以更严厉的刑罚。
2. 医疗机构处罚:除了刑事处罚外,违法行医的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的医疗机构可能会面临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医
疗收入的行为。
非法行医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措施。
首先,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要素,即实施非法
医疗活动的行为;二是结果要素,即对患者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
对于行为要素,主要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行为。
而对于结果要素,则是指患者因非法医疗活动导致身体健康受损或者生命受到威胁的后果。
只有当以上两个要素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针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形式。
对
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相关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非法医疗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
而对于对患者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行医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总之,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对非法行医
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措施。
对于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来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依法从事医疗活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远离非法医疗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 无资质从事医疗行为:非法行医指的是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获得相关法定医学教育背景、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或没有经过
合法注册等情况下从事医疗行为。
2. 超越职权从事医疗行为:医疗行为应当在法定的医疗范围内
进行,超越个人医疗范围从事医疗行为被认为是非法行医,如没有合
理的手术资质但进行手术手段,没有合法的处方权但进行处方开具等。
3. 违反专业道德从事医疗行为:医生有一定的职业道德要求,
例如隐瞒病情、错误宣传、虚假治疗效果等,这些都属于非法行医的
范畴。
4. 没有合法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和个人在进行医疗活动时,
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涉及的执业许可证且未经合法
程序审批的医疗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认定标准,在具体的情况中,可能涉及更多细
节和法律规定。
非法行医属于违法行为,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相
关法律和法规来明确和处罚非法行医行为。
从四个案例浅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从四个案例浅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摘要:1997年《刑法》虽然对非法行医罪进行了规定,但在法学界仍存在很多争议,直至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后该罪才予以明确。
可是,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在学术界仍是争论不休。
其焦点就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认定以及已经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不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职业的人;医生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包括护理人员、药剂人员、检验人员等);单位四类主体可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笔者通过本文对此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有助于。
关键词:非法行医、主体、执业、医师案例一:某电视台播报,社区一诊所医死五岁男童。
据悉,该男童在该社区诊所输入头孢类药物时突然口吐白沫,呼吸困难,后经社区医生诊治症状无缓解,遂送到周边大医院诊治,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知,该医生虽已经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该诊所并未到相关卫生部门登记,属于不折不扣的”黑诊所”。
由此引发的无视生命的非法行医行为发人深思,让人警醒。
案例二:2008年7月15日,李某(化名)因腹痛前往某医院就诊,医生陈某(化名)诊断其为宫外孕,其缴纳了1000元医疗费后即在门诊部住院治疗。
门诊部医师陈某对李某给予输液等用药治疗后,李某出现腹泻、便血等症状。
在此期间,李某曾出院回家。
2008年9月13日,李某突然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死亡后,另一医院对李某进行了病理解剖检查并出具了报告,认定李某死亡原因为:伪膜性肠炎,多脏器出血。
系感染中毒性休克致死。
后经查:医生陈某乃从事中医诊疗工作,并非西医,其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进行医疗工作。
案例三:何某,女,毕业于某医学院,学习的是药剂专业,毕业后取得药剂师资格,在某医院药房从事药品相关工作。
其同事罗某之子小罗感染肺炎,需要输入药物消炎,由于孩子学业繁忙,罗某将其子带到医院由何某为罗某输入消炎类药物,何某依仗自己有过输液经验,并且自认为熟识药理,便直接给小罗输入了消炎药物。
争鸣: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谈非法行医违法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
.
业 ”为 由对 其 作 出了 罚款 1 O万 元 的 条 、第 1 条 的规 定 ,国 家实 行 医师 4
20 年 3 0 0 月陈 某因无 医师 资格行 医受 处 罚 ,并 责令 停 止 执 业 活动 。 陈某 执 业注 册 制 度 , 未经 医师注 册 取 得
到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活 动 处 理 。 此 后 , 不服行 政 处 罚 ,于 2 0 0 5年 1 向玉 执 业 证 书 , 不 得 从 事 医 师 执 业 活 月 陈某取得 了上海市卫生局颁 发的医师 环 县人 民 法 院提 起 行 政诉 讼 。 陈某 动 。那 么 , 虽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格 , 资 格 证书 ,但 由于 实际 医 疗技 术 水 诉 称 : 自 己有 医 师 资 格 , 是有 证 行 但 尚未经注册取 得医师执 业证 书的人 平 不 高 ,经 常 受 到 患者 投诉 等 原 因 医 ;其 行 医场 所 是 私 人住 宅 , 不是 成为非法行 医犯罪的主体 是没有 问题
7 月先 后两 次 因群 众投 诉 , 环 县卫 律 依 据 , 要求 撤 销 处 罚 决 定 。在 开 医师执业资格并 不等 同于执 业医师资 玉
生 局 以 “ 取得 医疗 机 构执 业 许 可 庭 前 一 天 , 陈某 又 提 出撤 诉 ,该 案 格 ,执 业 医 师 资格 是 获 得医 师 执 业 未
活动 进 行 处 理 时 ,玉 环 县 卫生 局 认 制 度 。 凡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可 以参 未取 得医师执业 证书 的就不具有 医师
为 , 陈某 虽有 医师 资格 证 书 ,但 未 加 执 业 医 师资 格 考试 , 考试 通 过 后 执 业 资 格 , 即属 《 业 医师 法 》 第 执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_非法行医快速查处方法的探讨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_非法行医快速查处方法的探讨[中图分类号]D62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019(2009)9-0104-02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来务工人员快速聚集,低价、高效、安全的医疗服务需求日趋提高,非法行医行为屡禁不止。
如何公正、合法、有序、高效的对非法行医行为实施打击,已成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非法行医主要有流动性强、送达难、执行难等特点。
在检查中,非法行医者为逃避查处时有阻碍执法行为的发生,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以沉默不答或以暴力抗法行为抵制。
建立非法行医快速查处方法可以有效解决非法行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司法制裁的有效衔接,追究非法行医者的刑事法律责任,震慑非法行医的猖獗势头。
根据我市非法行医市场特点,建立程序合法、处罚准确的非法行医快速处罚程序,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管理模式,在此谈一些对实施非法行医快速处罚要掌握的几项要点及看法:1 非法行医快速处罚程序现场检查→现场合议→现场告知→现场处罚。
2 实施快速处罚的关键2.1 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即非法行医者,核实身份信息、确定其是否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2 现场笔录的书写,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对非法行医事实进行确认。
2.2.1 现场笔录制作要点及证据采集方法:(1)被检查人:确定违法主体为自然人。
(2)现场笔录描述现场能证明非法行医事实的相关内容,主要可能存在的情况有以下几种:①现场发现的药品(查看是否假药、劣药、过期药等)、器械载入现场检查笔录;②现场发现有患者正在进行治疗载人现场检查笔录;③现场发现使用过的药品空盒(瓶)载入现场检查笔录;④现场发现的处方、收据;⑤非法行医点进行的广告宣传(如广告牌、疾病名称、治疗方法、治疗效果等)载人现场检查笔录;2.2.2 针对非法行医者询问笔录提问时至少问清以下情况:①非法行医者姓名、家庭住址、年龄;②是否因擅自执业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③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情况;④擅自执业时间有多久;⑤擅自执业期间非法所得多少;⑥是否还有其他人一起开办诊所一起从事诊疗活动;⑦其他可以认定非法行医违法事实的相关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如何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二、非法行医罪的构成特征是怎样的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
三、非法行医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
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