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以下简称“质量安全县”,包含县级建制的区、市、团场)创建、申报、考评、命名等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安全县创建,重点突出责任落实、全程监管、能力提升、社会共治,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采取县创建、省考评、部公布征询意见并命名的方式进行。
活动初期,设置两年试点期,并认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规划部署、标准规范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质量安全县的考核评价、择优推荐、日常监管等工作。
省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农业厅(局、委)牵头,联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质量安全县创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创建与申报第五条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围绕创建目标要求,组织自主创建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是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创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
(二)县域内主要农产品的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禁用药物和违法添加物质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三)群众对县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满意度达到70%以上。
第六条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书面申请;(二)创建工作开展情况;(三)自评报告。
申请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三章考评与命名第七条考核评价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开展,主要包括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监测、群众满意度测评三个方面,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一)工作考核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综合测评。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
1. 生产环节:
a. 农产品生产者应遵守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采取科学的种植、养殖、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措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b. 农产品生产者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制度,记录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信息,以便对农产品进行追溯,快速发现和解决质量安全问题。
2. 加工环节:
a. 农产品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
b. 农产品加工企业应进行原料的质量检测和检验,并建立相关的记录,以确保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3. 流通环节:
a. 农产品流通企业应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采购和销售,确保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b. 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冷链物流体系,确保农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4. 监督管理:
a.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
b. 相关部门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公众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处理措施。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中,还可以包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明确、处罚措施的规定以及相关的补偿机制等内容,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管和督查力度,构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第五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分清岗位职责,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并遵守正确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农产品生产环境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对农产品的污染。
第八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的检测和检验,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体系,能够对农产品的来源、生产过程、流通途径等进行追溯。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严格管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工作,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检测的方式,对农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并可以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是指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的抽样检测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应当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管理。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资金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风险监控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应当定期开展。
最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精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风险监测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三章农产品产地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2023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办法
2023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办法介绍本文档旨在规定2023年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推动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目标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办法的目标如下:1. 提升农产品质量:通过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支持,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
2. 加强农产品安全:建立严格的安全标准和监测体系,确保农产品不含有害物质,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 强化生产管理:加强农业生产者的培训和监督,推动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 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设和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主要内容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办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农产品质量标准:明确各类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包括外观、口感、营养成分等方面的指标。
2. 农产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产品安全标准,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方面的限制标准。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和定期监测,确保质量安全。
4. 农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农产品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全程可追溯,发现问题可及时追踪和处理。
5.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辨识能力。
6. 违法违规处理:建立违法违规农产品的处理机制,对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农产品进行严肃处理。
实施与监督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办法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实施和监督,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有效管理。
相关部门将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升和发展。
结论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培训,确保新版办法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5篇)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我合作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我合作社的市场信任度,提升我合作社的品牌形象,根据农业部制定的“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农药安全使用管理1、合作社使用的农药必须统一采购,专人负责,并要在技术人员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用药。
2、采购的农药必须“三证”俱全,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要核对相符,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的进仓库存和出仓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3、要选用生物源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和限用的一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4、做好病虫测报工作,选择最佳防治时期,尽量做到低浓度使用。
5、最后一次施用农药要严格遵守采收安全间隔期,尽量降低农药残留量,确保产品达到优质、安全的标准。
6、使用农药要注意人畜安全,农药包装物要及时收集处理,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二、肥料安全使用管理1、肥料要专人负责,统一采购。
2、购买肥料产品必须有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确保肥料产品质量合格,肥料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统一登记。
3、农家肥要经过高温发酵达到无害化标准后方可施用。
4、要采用科学的平衡施肥方法。
5、根外追肥要选用有机氮肥,最后一次追肥应在收获前____天以上。
三、生产安全管理1、按照农产品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适时采收、包装,并按法定要求进行标识。
四、运输安全管理对运输工具要清洗干净,确保运输过程不会对蔬菜造成污染。
五、仓储管理1、肥料、农药、蔬菜的存储仓库要分开,禁止混放。
2、不同种类的农药要隔开存放,禁止混放。
六、登记、记录管理1、对农药、化肥、种子的购买、存储、使用情况做好登记工作。
2、对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做好记录工作。
3、登记、记录要保存五年以上。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是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的管理体系,其对于农产品的安全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导。
在过去的几年里,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和提高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详述。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背景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十分重要,食品安全不仅是国家战略,更是民生大事。
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社会关注度高,公众已经认识到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要求生产商进行规范、科学、管理,确保生产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生产商规范种植、生产、管理,最大限度保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
要求生产商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加强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质量控制标准,以确保生产出的产品质量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
2. 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强调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要求流通企业在进货和销售的过程中,要查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检验结果,认真对待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包装标签等信息的要求。
3. 监控和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通过强化科技、管理的手段,提升产品的质量。
监控环节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追溯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对于产品追溯建立了严格的管理体系。
生产商必须要做好对于产品来源、生产过程、销售信息等数据的记录,以便于在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时,快速找出问题源头,切断源头污染,防止问题扩散,最大程度降低安全风险。
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市场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管理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检验检测、标准制定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指由农业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的植物、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
第四条农产品市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五条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测、监管、执法和指导,保障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标准第六条农产品质量标准应当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质量监测与评价标准等制定,并及时修订。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细化具体产品品种的质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生长环境、营养成份、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结合农产品市场需求与消费者需求,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季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农产品流通管理第九条农产品流通环节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的来源可追溯和质量安全可控。
第十条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当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质量控制,落实责任制,严禁偷工减料、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当明示农产品的生产信息、质量标准、生产加工过程等相关信息,便于消费者了解和选择。
第四章农产品市场监管第十二条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定期检查、抽检、抽样检验等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章农产品质量风险防控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监测与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控制质量风险。
第十五条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当对入库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与抽样检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农产品供应链的安全运转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监管责任1.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2. 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都应加强自律意识,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农产品生产管理1. 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农产品生产标准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2.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要进行适当的农药、化肥使用管理,不得超过规定使用量。
三、农产品加工管理1. 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管理制度,确保加工过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 加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农产品加工过程中没有使用非法添加剂。
四、农产品流通管理1. 农产品流通环节要建立检验检疫制度,对进出口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2. 农产品进入市场前要进行质量安全抽检,确保农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五、农产品追溯管理1.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管理系统,确保农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2. 农产品追溯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方便追溯使用。
六、惩罚措施1. 对于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七、宣传教育1.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质量安全意识。
2. 组织培训,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以上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规定和措施,可以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促进农产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并推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国家提出了“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目标,要求各地积极实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为此,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是建设全民健康、美好生活的关键之一、一、管理机构的设立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设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管理办公室由县政府牵头,包括县农业、公安、市场监管、质检、畜牧、林业等多个部门代表,实现全县联动协作。
二、对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管为规范农业生产环节,县政府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并加强对农业生产物资的销售、使用情况和管理。
面向农村社区开展质量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常识、消防常识、施肥、使用农药、化肥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各种形式,持续加强农夫节本增收意识,提高各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县级政府负责编制每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产品进行痕迹检测,寻找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制止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农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为监管农产品销售环节,县政府实名制注册配送员、商贩、销售场所等。
严厉打击农资和假劣农产品销售活动,确保消费者购买到优质、安全的本土农产品。
制定并完善农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农产品追溯体系能够覆盖到生产、销售全过程。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奖励措施为激励全县农民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和管理,县政府制定丰富多彩、具有吸引力的奖励措施。
奖励农村示范户、优质优良品种等,扶持本土农业发展,提高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通过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和罚款制度,起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效果。
县级政府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依法从严处罚。
同时,县政府采取捐赠、销毁、关停等方法,彻底铲除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保障农产品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引言:农产品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包括规范、规程和标准等相关内容,并就各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和论述。
第一节农产品质量监管随着农产品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产品质量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和加工的监督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的安全和稳定。
小节一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是衡量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各个行业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
例如,对于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微生物指标以及重金属含量等,都应有相应的标准来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小节二农产品生产环节管理农产品生产环节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应加强农田管理,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确保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出现污染问题。
此外,农产品的种植、畜牧、渔业等各个环节也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出的农产品达到质量标准。
小节三农产品流通环节管理农产品的流通环节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应加强对市场、零售商、批发商等的监管,确保农产品销售环节不出现质量问题。
同时,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追溯体系,加强对农产品流通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追溯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小节四农产品加工环节管理农产品的加工环节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应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加工管理制度,规范农产品加工工艺,控制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营养损失和污染风险,确保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节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除了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还需要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问题的认知度和风险意识。
小节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通过组织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包括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等方式,宣传农产品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方法和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引导消费者选择安全的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粮食、油料、蔬菜、水果、茶叶、烟草、饲料、畜牧、水产品、林产品等。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持续改进;(三)依法行政,社会共治;(四)加强监管,强化责任。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农产品生产质量管理第十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生产的技术规范,采取科学合理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方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使用、生产技术措施、产品检测结果等信息。
第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禁止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确保标识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追溯。
第三章农产品流通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农产品流通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流通的技术规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农产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进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市场供应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规定,合理选择种植品种,采取合理施肥、病虫害防治措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工设备和工艺,确保农产品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三)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和追溯体系,严格控制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环节的质量,保证消费者购买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一)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达到国家标准。
(三)农产品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调查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农产品质量标准和追溯体系(一)农产品质量标准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达到相关要求,经有效检验合格后方可流通。
(二)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源头可查、流通可追溯,追溯信息真实可靠。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处罚(一)对于生产、加工、流通中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罚。
(二)对于涉及农产品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一)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自身质量安全管理,提高抗病虫害能力,减少农药、化肥残留,防止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超标。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的安全、新鲜和卫生。
(三)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当加强库存管理,定期清理、检查农产品,及时处理过期、变质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保护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一节目标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本办法旨在规范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提高农产品质量,减少农产品安全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二节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本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综合管理原则:采取综合管理的方式,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管理和监督。
3. 风险防控原则: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质量安全问题。
4. 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能力,增强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
第三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第一节农产品生产者责任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以下责任和义务:1. 遵守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2. 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保护农作物免受病虫害等影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3. 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4. 在销售环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二节农产品加工者责任农产品加工者应当遵守以下责任和义务:1.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生产要求,确保加工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2. 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料,不得使用劣质或污染的农产品进行加工。
3. 设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加工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节农产品出口商责任农产品出口商应当遵守以下责任和义务:1. 遵守目的国和地区的质量标准和进口要求,确保出口产品符合相关要求。
2. 严格把关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产品不受到污染和变质。
3.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检疫和质量检测信息,协助目的国或地区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促进农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包括以下方面:
1. 农产品生产管理:包括农产品生产环境的管理、农产品种植种养技术规范的制定、农药、化肥等农药的使用管理、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测等。
2. 农产品加工管理:包括农产品加工环境的管理、农产品加工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农产品加工过程的卫生监管、农产品加工产品的质量检验等。
3. 农产品销售管理:包括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农产品包装标签的管理、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农产品销售的追溯管理等。
4. 农产品监测治理:包括建立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测、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支持,同时还需要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以及农产品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参与。
只有通过全面、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才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升农产品行业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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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法规标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发文字号】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颁布时间】2007-12-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ﻫ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ﻫ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ﻫ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ﻫ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ﻫ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ﻫ第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风险监测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
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第十八条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监督抽查??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
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
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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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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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风险监测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
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
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监督抽查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
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
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
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
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
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三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