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责任原则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三、《侵权法》中相关公平责任条款的具体分析(一)《侵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1款1.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条规定侵权人逃逸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时,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如此规定,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弘扬社会正义之风,若无此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人若因此致损,其本身并没有过错,却要因“多管闲事”承担相应的损失,这无疑打击了见义勇为人的积极性,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大家在预见和衡量可能致损的情况下,不敢或者不愿意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了。
要强调的是,适当补偿并不是补充责任,这里,首先要明确公平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当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时,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当排在前面的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补充责任在《侵权法》中见于第32条、34条、37条和40条等相关条款中。
2.第33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了无意志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因醉酒、滥用麻醉药瓶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归则”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该条规定,无论行为人过错与否,都排除了行为人不负责任的可能,只是在无过错时,增加了应该考虑行为人经济状况这一条件,也充分显示了立法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侵权法》第30条、31条第3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责任承担问题,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问题。
此处将这两个条款放在一起,首先,要明确的是第30条和31条第三句的描述并非公平责任,无论是正当防卫过当还是紧急避险过当,行为人对于超出应有限度的那一部分始终是有过错的,而对于未超出必要限度的那部分损害,行为人则是没有过错的。
论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中的适用
对于有过错行 为 的药 品不 良反 应法 律责 任 , 药 品管理 《 法》 七十一条规定 : 国家实行 药 品不 良反 应报告 制度 。药 第 “ 品生 产企业 、 品经营企业 和医疗 机构必须 经常考察 本单位 药 所生产 、 经营 、 使用 的药 品质量 、 疗效 和反 应。发现 可能 与用
安 徽 医 药
A h i dc l n h r a e t a o r a 2 1 e ;5 2 n u Me i dP am cui l un l 0 1 F b 1 ( ) aa c J
2 1・ 4
◇药 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督 ◇
论 公 平 责 任 原 则在 我 国药 品不 良反 应 救 济 中 的 适 用
公 平 责 任 原 则 是 指 当 事 人 双 方 对 损 害 的发 生 均 无 过 错 , 法 律 又无 特 别 规 定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 法 院根 据 公 平 由
律 责 任 是 指 医 药 企 业 或 医 疗 机 构 没 有 履 行 药 品不 良 反 应 监
测、 上报或告知 义务而承 担 的法 律责 任。无过 错行为 的药 品
YANG u i Sh a
( cnm c n rd ngm n C lg , af g U i r t o C , aj g Jagu 2 0 4 , hn ) E oo i a dTaeMa a e et ol eN n n n e i T M N n n ,in s 10 6 C ia e i v sy f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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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学视角看“公平责任原则”的弊端
从法理学视角看“公平责任原则”的弊端从法理学视角看“公平责任原则”的弊端简历大全/html/jianli/侵权法归责原论文联盟则体系,对侵权法至关重要。
关于《民法通则》第132条能否得出所谓"公平责任原则",下文将从法理学视角对"公平责任原则"以及第132条的完善做出一定分析。
一、由《民法通则》第132条得出"公平责任原则"之谬持三元规则体系的学者有些主张归责原则体系中包括公平责任原则,并认为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
(一)从法律的结构看,不能得出侵权法归责原则之公平责任原则从《民法通则》本身的规定来看,反映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分别为第106条第2、3款,列在第六章民事责任的第一节一般规定中。
而第132条则身处第六章下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倒数第二位。
立法者若也认为第132条能成立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则不应将其位列于此。
相反,根据《民法通则》的这一结构安排,更合理的解释是第132条的规定是对侵权民事责任分担的一条补充规定,具有填补漏洞、弥补不足之意。
作文/zuowen/(二)"公平责任原则"之说的错误1.第132条的规定不具有归责原则应有的功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应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事由的确定和损害赔偿原则与方法的确定等。
归责原则应是侵权法发生作用的引发机制。
①根据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分担的民事责任的实质仅是损失,类似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对货物灭失风险的分担;其带有对归责原则适用进行补充,以解决受损害当事人的救济问题的性质。
其并不像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那样能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归属等进行引导判断。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原则。
本文将从准确定义、适用范围、具体要求、案例解析和未来展望五个方面详细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准确定义:1.1 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对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责任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律原则。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公平责任原则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平衡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明确规定,为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处理提供了指导原则。
二、适用范围:2.1 适用主体: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2.2 适用情形: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各类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刑事侵权等。
2.3 适用条件: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存在争议、不确定性的情形,旨在通过公平原则进行裁决。
三、具体要求:3.1 公平性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责任进行公平分配,避免一方权益受损过大。
3.2 合理性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要求责任的分配应当合理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3.3 效益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要求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社会效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案例解析:4.1 《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案例: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公平责任原则如何裁决责任的承担。
4.2 《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商业纠纷中的应用案例: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公平责任原则如何平衡双方的权益。
4.3 《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应用案例: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如何维护创新者的权益。
五、未来展望:5.1 加强公平责任原则的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公平责任原则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侵权责任法的认识和理解。
论公平责任原则 段洪艳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收稿日期:2008-10-13作者简介:段洪艳(1983-),山西大学法学院2006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公平责任原则段洪艳(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摘要:公平责任原则的宗旨之一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的价值目标,在法官的判决中运用相当广泛,但由于审判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导致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反而可能使公平不能实现。
同时,过分随意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导致判决产生过程的“暗箱操作”,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承诺的“司法透明”的义务相抵触,影响我国国际形象。
关键字:民法;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危机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881(2009)01-0167-02一、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随着社会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民法所调整的产品经济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内容日益复杂化,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不能很好适应社会发展对归责原则所提出的需要。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以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在加害人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加害人不负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出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某些不足;但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具体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它并没有包括过错责任以外的一切责任。
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又显失公平的这一类案件,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出现了空白。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所受的损害,既无法依过错责任原则得到救济,又无法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得到补偿。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地位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具体讲,公平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与人太多”,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机会均等,互利互惠,兼顾双方的利益,“反对暴利,不能利用自己某种优越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者乘人之危,巧取豪夺,取得不公平的利益。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目录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1)(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1)(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 (1)(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 (1)1、公平责任原则是法的价值的维护者 (1)2、司法实践的助推者 (1)(四)原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1)二、《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比较) (2)(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2)(二)《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 (2)(三)关于《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原则的对比 (3)1、位置体系的弱化 (3)2适用条件 (3)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解读 (4)(一)关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理解 (4)(二)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4)(三)对“分担损失”的理解 (4)四、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 (5)(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限制 (5)(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归责领域 (5)(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参考文献: (5)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侵权编修改并整合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其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了限制。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这一抽象理念为基础的责任分配原则。
公正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责任原则,而是损失分担原则。
在公平的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理念,由行为人和受害者分担损失,体现分配正义。
也就是说,行为者没有赔偿义务,而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的精神来补偿受害者。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公平责任原则首先体现在普鲁士、奥地利、瑞士的法律上。
这些法律规定,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特别考虑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可以对侵害行为有充分的理由负责。
之后主张公平责任是第三个独立责任。
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与医疗损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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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 医与 法
论公平责任原则 、 公平原则与医疗损害纠纷 水
杜 峰 石 江水 摘 要 : 作 为 独立 的侵权 归责原 则 , 公 平 责任 原 则在 学理 上存 在 争议 ; 由 于 医疗领 域存在 大量 医疗 意 外 ,
在 民法 学界 , 当我 们 已经 习惯 地 仅从 权利 义 务
权 领域 产生 的问题 背后 之 复杂 因素 ,进 而 找到 合 乎 社 会发 展具 体条 件 的法 律解 决 之道 。只有 面对 我 国 医疗服 务市 场 复杂 的现 实 , 清楚 地认 识 现代 医学 、 医
关 系 本身 的视 角观 察社 会 问题 、 思 考利 益 纷争 时 , 往
往 会 忽视 权利 义务 关 系背 后 的社会 环 境等 本应 足 够 重 视 之 因素 .忽视 具体 权 利 义务关 系 所依 存 的历 史
疗 发展 阶段 的客观 局 限等 背景 因素 ,才 可 能 比较 理
性 地选 择何 种侵 权 归责 原则 适 用于 调整 医疗服 务 市 场 中的医疗 侵权 行 为 。 笔 者认 为 ,从 当前 中国社 会 医患关 系恶化 的 现
加 上公 平 责任原 则 本 身的缺 陷 , 致该 原则 并不 能作 为独 立 的侵 权 归责原 则适 用 于 医疗损 害赔 偿领 域 。故公 平
原 则在 无过 错 医疗损 害补偿 领域 的 适 用 , 应考 虑 我 国 医疗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客 观 的发展 阶段 , 医疗损 害的补偿 主体 不能仅
限 于 医 疗 机 构 而 忽视 社 会 分 担 机 制 。
Di s p u t e s o f Me d i c a l Da ma g e
论“公平责任原则”不应成为侵权法归责原则
1 归责 原则 的历史 使命 在于 确定行 为承 担 责任 的依据 , 公 上 , . “ 才可 能会 有 公平 原则适 用 的可 能性 。因此 , 公平 原则 是 当事
平责任 原则 ” 能完 成 这样 的使 命。 不 一个人 之所 以被 依法 追究 其 人 责任 确 定后 或 当事人 都无 责 任时 的一 种 民法授 权 司法 者 的能
Lg l y tr e a S senAn o it d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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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 平 责任 原 则¨ 应 成 为侵 权 苦 归 责原 则 公 不
李学成
摘
王丰民
要 t 平责任原则” 公 是否为侵权法归责原则, 在侵权法学界争议很 大。本文从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本质 出发 , 为其不 认 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 利益衡量 责任承担
即过错 归责 原则 , 为人承 担侵 权责任 的根 据仅在 于其主 观上 之 性 是无 过错 责任 成为 侵权 法归 责原 则的 唯一 理 由。 行 过错 , 过错 即有 责任 , 有 无过 错既 无责 任 。第二 种观 点是 二元 归
“ 公平责 任 原则 ” 法向过 错责 任和 无过 错 责任 那样合 理 的 无
责原 则说0 认 为侵 权归责 原则 除了过 错归 责原则 之外 , 应包括 确 定行 为人 的规 则 问题 。 , 还 公平 原则是 民法上 的一项 基 本原 则 , 而
无过 错责任 原 则 ( 又称 严格 责任 ) 两者 并 列为侵 权法 归责 原则 , ,
公 平观 念实 际上 是社会 道 德标 准, 具有 不确 定性 , 公平 原则 的规
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作者:吴紫莹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7期摘要: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体系,学界观点主要有三种——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原则说以及多元归责原则说。
三家莫衷一是,长期无法达成一致。
多元归责原则说内部多有分歧,公平责任是多元归责说中的原则之一,还是赔偿规则,以及公平责任的存废问题,更是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本文以经典案例“电梯劝阻吸烟案”为切入点,讨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
关键词:公平责任;问题;电梯劝阻吸烟案;归责原则一、案情介绍以及所引发的问题2017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欢因在电梯内劝阻段肖礼抽烟,两人发生争执。
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肖礼突发心脏病死亡。
段肖礼的妻子田九兰将杨欢诉至法院。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欢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田九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2018年1月,该案在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撤销要求杨欢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驳回田九兰的诉讼请求。
单看基本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关键点在于杨欢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案一波三折,牵涉到舆论,一审与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一审法院认为杨欢没有过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责任)判决杨欢承担相应责任,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杨欢无过错自然无须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该案涉及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定性问题与适用问题值得关注与探讨。
二、公平责任原则问题探讨(一)公平责任的性质问题当前学界对于公平责任的性质颇有争议,最主要的争论在于“归责原则说”与“损失分担说”。
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应是分担损失规则,理由如下:我国目前关于公平责任的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之中,《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原则
5、公平责任原则⑴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一种责任。
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最早出现于普鲁士、奥地利和瑞士的法律中。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儿童和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基于公平或衡平的特别考虑,可以构成承担责任的充分理由。
其后,有人曾主张,公平责任是并列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第三种独立责任。
在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曾试图对于侵权行为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实行公平责任作出一般规定,但这种努力最终未能成功。
最后,《德国民法典》只在第八百二十九条对无责任能力人致人损害而监督义务人又可以不负责任的情况规定了公平责任,即“出于合理原因的赔偿义务”。
这种规定方式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民法所效仿。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首次将公平责任上升为一般原则,该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依本法第403条至405条所规定之情形,加害入不应负赔偿责任时,法院得酌量加窖人及受害人的财产状况,令其赔偿/该条被一些学者看作是采纳公平责任作为一般规则的典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概括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何谓公平责任,我国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
有人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①;有人认为,公平责任是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
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准则。
②我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一种责任。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公平责任原则体现了侵权责任的公正与平等,是侵权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中,即“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公平责任原则保护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公平责任原则还能够约束侵权方的行为,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促进了社会的法治建设。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2.1 侵权行为的主体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任何主体的侵权行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侵权行为的形式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名誉侵权等。
不论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如何,只要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侵权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侵权行为的后果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
侵权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被侵权方所遭受的损失。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要求3.1 违法性要求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合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只有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才能够触发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3.2 因果关系要求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侵权行为与被侵权方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必须是导致被侵权方损失的直接原因,否则侵权方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
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一、什么是公平责任?《民法典》侵权编第二章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其构成要件有四:一、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二、受害人遭受了可以救济的损害;三、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成立过错侵权);四、不成立无过错侵权;五、责任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间存在法定的牵连事由。
《民法典》公平责任构成要件之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补偿不同于赔偿,不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填平,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受害人以补偿。
二、公平分担不是平均分担损失,应当根据损失大小、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三、受害人与责任人的经济状况是公平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人经济条件好可以多补偿,经济条件不好可以少补偿或者不补偿。
虽然公平责任存在于《民法典》侵权编,但其与侵权责任过错为一般原则的理念不同,让责任人在非危险责任的情形下例外地分担损失。
通俗的讲:公平责任是对“不幸”的一种分担。
二、公平责任在中国大陆的演进《民法典》实施以前,一般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是我国民事法律对公平责任的具体规定。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是公平责任在中国大陆民事法律中的第一次登场。
如今,我们一谈起公平责任首先想到的是公平责任在“高空抛物”领域的适用,但《民法通则》第132条在“高空抛物”领域适用度并不高,例如大名鼎鼎的“重庆烟灰缸案",重庆两级法院未援引该法条,而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推定两幢楼22个住户,对烟灰缸坠落砸伤郝跃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判决22个住户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17.8万余元。
而另一个赫赫有名的“济南切菜板案”,山东省三级法院也均未援引该法条,而是认定:无法确定高空坠落切菜板所有人,且只有一个切菜板坠落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被害人家属起诉要求15个住户共同承担医药费、丧葬费等共计156740.40元)。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其核心理念之一。
公平责任原则强调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侵权方应承担的责任,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合范围2.1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各类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各类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环境侵权等。
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都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侵权主体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的侵权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不论侵权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如何,都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3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侵权情形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的侵权情形,包括故意侵权、过失侵权、无过错侵权等。
无论侵权行为的性质如何,都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责任承担方式3.1 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通过赔偿责任来实现。
侵权方应当根据受害方的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
3.2 救济责任公平责任原则还包括救济责任。
侵权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恢复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3.3 预防责任公平责任原则还包括预防责任。
侵权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减少对受害方的伤害。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是什么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是什么公平责任是⼀项弹性较⼤的责任,它给与法官⼀定的⾃由裁量权,使其能够凭借公平观念确定责任和责任范围。
但是法官的⾃由裁量权不是⽆限的,并不是说法官可以不顾任何客观因素,仅凭⾃⼰的公平观念,决定公平责任,更不是仅凭其个⼈的主观意志⼈已做出判决。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官适⽤公平责任的同时,都对法官⾃由裁量权予以必要的限制。
⼀般来说,法官适⽤公平责任原则会考虑:⼀、公平责任在不考虑当事⼈的过错和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基于以当事⼈经济状况和受害⼈所受损害的程度公平考虑⽽决定责任。
因此,法官决定责任时,不考虑当事⼈的⾏为,⽽考虑当事⼈损害的程度和负担能⼒。
⼆、对当事⼈的损害既可能是⼀⽅遭受的,也可能是双⽅均受损害。
但⽆论哪⼀种,都仅限于财产损失,⽽且只限于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未来利益的损失等间接损失。
同时,损害必须是较严重的,如果只是较轻微的损失,完全可以由受害⼈⾃⼰承担或由加害⼈⼀⽅承担损失,⽽不必采取公平分担责任的⽅法。
三、决定分担损失时,会“三个结合考虑”:损失程度应与负担能⼒结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益状况应结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害⼈的财产损害价值和受害⼈应承担的风险结合考虑。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条【公平责任原则】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以上就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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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在几个具体案例中的适用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在几个具体案例中的适用摘要:公平责任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一直很难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经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公平责任原则在民法中适用的特点是既有独立性,又有补充性;公平责任原则既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又有其内在缺陷。
在适用的过程中,要能趋利避害,达到应有的效果。
关键词:公平责任过错适用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已把公平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认了其作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地位。
法律规定是有了,但如何适用呢?仅根据这条规定的文字意思解释,就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当事人对损害是否有过错,如何界定;“根据实际情况”这样的说法太过笼统,不好操作;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按什么比例分担。
这对在民法中具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有学者这样定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1]也有学者认为:滥用公平责任原则会动摇民法的基础。
笔者举出如下几个案例,和大家共同探讨。
案例一:甲在一栋居民楼楼下的花坛里坐着休息,被居民楼上抛出的一物体砸中,受了轻伤,花去医药费若干元,居民楼所有住户无人承认是自己所为,从现场的情况可以肯定是居民楼中的某户居民所为,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最后判定,事发当时所有开着窗户的住户平均分担甲的费用。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符合该原则的立法精神的,是正确的。
试想该案中当事人甲的确很无辜,光天化日之下,坐着休息都被砸,而且受伤造成的损失还不知道找谁赔偿,如果让甲自己承担费用,那么是不合理的。
也有人对该判决提出质疑,法院的判决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其中只有一户居民该赔,但他却少赔了很多,其他被法院判定赔偿的居民,都很冤枉,这事本来和他们一点关系都没有,平白无故要赔钱,对这些人而言,法律的公平体现在哪里呢?但是笔者认为,民法领域中没有绝对的公平与合理,法院如果不这样判,那么又当如何判决,当事人甲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其实在发达国家,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很健全,能够很好地解决损害无人承担的问题,就像案例一中出现的问题,但中国保险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保险项目少,零散且不成体系,尤其是责任保险,仅在汽车、产品质量等方面有所规定,在其他领域尚处于空白,社会保险正在普及,但人们的保险观念依然非常淡薄,人们尚无法理解保险的真正社会意义。
论公平责任原则不作为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能否作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队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在确认我国侵权责任法究竟有几个归责原则所构成的问题上,侵权责任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理论上有很大争论。
我在这对公平责任原则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发表一个简单的看法。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有些人认为公平原则不能作为归责原则,原因有三:其一,它不符合归责原则的涵义。
所谓归责原则,是确定民事主体仅就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对特殊类型的意外损害也负责任的原则。
这说明,在现代民法上,归责原则只能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可能有公平责任原则。
其二,“公平责任”实际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类型,应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
其三,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很广,如果仅把公平原则视为归责原则,显然缩小了它的功能,不符合民法通则的立法意图,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从宽适用公平原则,又累及了其它归责原则,软化了侵权行为法体系。
此外,一些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是依据公平原则处理的,但依据公平原则解决的侵权纠纷还为数不多,还不带有普遍性,因此,还不能将公平原则作为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
但是,我认为公平责任原则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其一,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项归责原则,具有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是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原则性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28条关于正当防止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第129条关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损害的承担,是公平责任原则在立法上的直接规定。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论文(1)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论文(1)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社会规范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推动社会公平与公
正的基础性原则之一。
那么,公平责任原则具体是什么呢?它有哪些
特点和应用呢?本篇论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是指,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系统中,每个人都应
该根据自己的才能、贡献等具体条件,获得相应的回报和保障,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这种原则的出现,源于人类社会的不
公平问题。
因为在社会发展中,往往发生一些人天生具有优势而获得
更多资源和利益,而一些人则天生劣势,面临较少的资源和机会。
公
平责任原则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不公平问题。
其次,公平责任原则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基本人权原则,它体现了
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基本价值,因此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使用,并成为了各种国际公约和协议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外,公平责任原
则还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可以应用于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环保、健康等,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最后,公平责任原则的应用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无论是在政治体制
改革、经济制度构建、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都可以充分体现公平责
任原则的要求。
在实践应用中,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例如完善
社会制度和规则、建立充分的社会关怀体系、强调教育公平等,来推
进公平责任原则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平责任原则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的价值,其特点广泛适用
于不同领域和层面。
在现实应用中,公平责任原则对于推进社会公平,解决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法典的公平责任原则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公平责任原则有哪些规定《民法典》是规范⼈们的⽣活、规范民事法律⾏为的⼀部法律,同⼈民的⽣活密切相关。
在现代社会,每个⼈都是独⽴的个体,对于个⼈的平等的权利、社会的公平责任都应当予以保护。
那么,《民法典》当中,公平责任原则有哪些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的公平责任原则有哪些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第⼀百⼀⼗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百⼋⼗⼋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五百三⼗三条 合同成⽴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了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可以与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百九⼗条 建设⼯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般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分为六个:平等原则、⾃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权利滥⽤原则。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公平责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社会需要平等和正义,才可以更加和谐,⼈们需要公平正义,才能够在各⾏各业中⼤显⾝⼿,社会才可以在稳定的轨道中正常运⾏。
因此,⼤家⼀定要⾝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果⼤家有关于公平责任等⽅⾯的其他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店铺进⾏咨询。
公平责任原则概念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公正、公平和透明。
一、公正
公正是指在任何情况下,组织或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和道德标准,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歧视任何一方。
公正的行为应该是客观、中立、无私和公正的,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的权利和机会。
例如,在招聘过程中,公司应该遵守平等就业的原则,不歧视任何一方。
如果一位求职者因为种族、性别等原因被拒绝,那么公司就违反了公正的原则。
二、公平
公平是指在任何情况下,组织或个人都应该平等对待每个人,不给予任何特殊待遇或歧视。
公平的行为应该是基于每个人的能力和努力,而不是基于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或其他因素。
例如,在教育领域,每个学生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接受教育。
如果一所学校只招收特定种族或性别的学生,那么该学校就违反了公平的原则。
三、透明
透明是指组织或个人应该公开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让公众了解其运作方式。
透明的行为可以帮助组织或个人建立信任和声誉,并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例如,在公司运营中,公司应该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策略,以便投资者和公众了解公司的运作方式。
如果公司隐瞒其财务状况或经营策略,那么公司就违反了透明的原则。
结论
公平责任原则是确保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则。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应该遵守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的权利和机会。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时,才能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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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责任原则文法学院法学091班 20094110137 彭琳【摘要】作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侵权行为法在现代各国不断受到了重视。
而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我们势必要弄清归责原则的内涵,这不可避免的要着重了解公平责任的内涵与地位。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在理论上的认识并不统一, 实践中对什么情况下应适用也没有清晰的界定。
本文通过对公平责任的内涵的论述,着重说明了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成为侵权法上独立归责原则的原因。
【关键词】公平责任;归责原则The principle of Equitable liabilityAbstract :As a important legal means to ensure people's personal and property right. Tort Law is constantly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most countries today.And Criterion of liability is the core part in the Tort Law system, then,we are bound to make clear of its connotation,to this point,it it inevitably to centre on understanding the connotation and position of the Equitable Liability.Actually,there is no unified cognition on whether Equitable Liability is a independent Criterion of Liability,and there is no clear definition of when to refer to it in practice.This essay stresses the cause that why Equitable liabil-ity principle can not become independent Criterion of liability principle in Tort Law .Key words:Equitable Liability;Criterion of liability;Cause.一、归责原则的概述(一)归责原则的定义侵权法上的“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和确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亦即在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发生后,以何种标准和原则使之负责。
而归责原则是指是确定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贯穿于侵权行为法始终,它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性和正义性基础问题。
(二)归责原则的体系及学说在当代世界各国的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就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则原则体系,学者们意见分歧很大,出现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说及多元归责说等多种说法。
其中:1. 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
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以王卫国先生为代表。
一元论否认过错责任之外的任何其他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特殊的推定过错责任, 而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理解为一般推定过错, 从而把两者并列统一于过错责任旗下, 而公平责任原则的内容不应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
2. 二元归责原则说。
二元归责说主张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二元的而不是单一的。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 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需法律做出特别规定。
二元论认为公平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没有具体对象和认识论的规律不容许公平责任先入为主地存在, 因而公平责任不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之一。
3.多元归责原则说。
该说主张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不是一元的,也不是二元的而是多元的。
这一观点内部又有许多分歧,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另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归则原则包括过失责任原则,不问过失责任原则和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则原则。
现在,在我国把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列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已被绝大多数人接受,而议论的焦点在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应该成为侵权责任法另一个独立的归则原则?个人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应该成为侵权责任法的独立归则原则之一。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适用条件(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要弄清楚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侵权责任法上的独立归责原则,我们要先明确两个概念:1.何谓公平?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
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人们对公平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198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第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可以看出民法上所说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2.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又是什么呢?公平责任起源于古罗马法,其《裁判官法》对“不法损害”的确认标准等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后各国又逐渐出现了对衡平责任的规定。
对诸如公平责任的性质、存废、适用范围和方法等,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 均存有很大争议。
单在公平责任原则的定义上, 学者间的认识就有不同。
例如, 有人认为,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 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观念, 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也有人认为,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损害既非高度危险来源所致, 加害人又无主观错, 受害人既不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 结果显失公平时, 授权法官基于公平的考虑,斟酌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 判令加害人赔偿被害人一部分或全部损失的法律规定。
还有人认为,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 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但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 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 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准则。
综上,可以将侵权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定义如下: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授权法官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判定双方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则原则。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需具备三个条件:1.有较严重的损害事实存在。
第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基础条件。
没有损害的存在便无需承担责任,更别提公平责任的适用。
第二,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第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要有联系,但不是一般的具备因果关系。
事实上,犹豫损害是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所以讨论这种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并无意义。
只要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或受益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实物间作为条件的不可缺少的相互联系即可。
2.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且法律没有适用无过错原则的特别规定。
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要对损害的放生均不存在过错,只要有任一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即丧失了适用该规则的前提,须直接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其次,法律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否则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
由上述两个概念可以看出: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和适用。
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只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与适用,是为了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填补二者适用之外的空白地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不能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摆在同一平台上相提并论。
三、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成为独立归责原则的原因既然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成为独立归责原则,那其具体原因有哪些呢?第一,公平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即《民法通则》第132条不包含公平责任的规定,该条解决的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损害的分担问题,而不是侵权责任之承担问题。
而《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可以说只是一个兜底性条款,而不是归责原则。
第二,公平责任原则不但没有具体的案件适用对象,而且其调整范围过于狭小并不属于严格的侵权责任。
首先,公平责任在我国侵权法上没有具体和确定的适用对象,仅以《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作了概括性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不利于公民理解该原则的内涵,也不利于其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与适用。
其次,公平原则调整的范围过于狭小,它只能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其只是一种补充责任原则,起填补法律空白,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更何况,适用民法通则上的公平原则同样可以达到填补法律空白,弥补法律漏洞的效果,根本不需要另外将公平责任原则列为独立的归责原则。
再次,某些公平责任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责任。
第三,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会造成规则体系的混乱。
1.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外延已经周延,不需要另立公平责任原则。
在确定和追究侵权责任时, 要么考虑加害人的过错,要么不考虑其过错, 来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者共同搭建起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已经完全。
现在的公平责任, 实际上是我们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以公平为由加给当事人的责任。
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上,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两个相对应的范畴, 在这两者之间不可能存在第三种责任。
因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只存在过错和无过错两种状态, 非此即彼。
2.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公平的, 没有必要另立一个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