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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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8.05•【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各地应当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

原则上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应当纳入名单,其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体制等按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思路,各地应当于2020年9月底前确定第一批名单,在省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持续及时更新名单,并报送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

对已建立可持续资本补充、风险补偿机制以及已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再担保业务合作范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名单中予以备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三农”支持力度,加快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现就推进我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原则,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信息发现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制度设计,健全完善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力。

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一)坚持政策导向。

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根据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坚持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对单户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

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属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金融行业周报:防风险、促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凸显

金融行业周报:防风险、促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凸显

金融行业周报防风险、促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凸显银行2020年08月17日银行 中性(维持) 非银金融 强于大市(维持)证券分析师王维逸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0040001***********************.CN李冰婷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0040002************************.CN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 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 究报告,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 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重点聚焦:规范券商第三方平台展业。

8月14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1)明确第三方平台导流的收费、合作流程及业务界限。

2)金控系券商最为受益,第三方平台短期业务空间受限。

二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发布。

1)银行业:①2020年上半年末,银行业本外币资产309万亿元(Y oY+9.7%);②银行业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41万亿元;③2020年上半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1.0万亿元(Y oY -9.4%);2)保险业:保险公司总资产22万亿元(较年初+6.9%),原保险保费收入2.7万亿元(Y oY+6.5%)。

7月金融数据发布,社融不及预期。

1)7月新增社融1.7万亿,同比多增4068亿元,低于预期;2)7月人民币贷款增加9927亿元,同比少增631亿元,居民贷款和企业中长期贷款为主要支撑;3)M2同比+10.7%(MoM-0.4pct ),增速拐头向下,M1同比+6.9%(MoM+0.3pct ),剪刀差3.8pct(MoM-0.8pct);4)7月,人民币存款增加803亿元,同比少增5617亿元,非银机构新增存款同比多增1.6万亿元。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1)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求是》刊文指出,坚定不移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金融体系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如期实现;2)媒体访谈中,郭树清提出:上半年政策扶持实体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助推GDP 二季度恢复正增长,未来金融体系继续支持实体经济,增强防范化解危机能力,深化金融改革。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等精神,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助力融资畅通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性定位、专业化运作、可持续发展”方向,遵循“聚焦主业、降费让利、银担分险、规范运作”原则,整合提升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增强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突出“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225”外贸双万亿行动和乡村产业振兴,扩大业务规模,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更优质的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二)发展目标。

健全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核心、各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骨干、优质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为补充的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到2020年6月底,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超过全省、全国平均水平,2021年底达到5倍以上,融资担保余额不少于150亿元。

二、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一)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以市再担保公司为主体组建市融资担保公司,2020年底前注册资本达到50亿元。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粤财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金〔2020〕8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切实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金〔2019〕53号)等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评价程序第三章考核评价指标第四章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五章附则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金〔2019〕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出资机构)出资设立,由国有资本控股,具有政策性功能,不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以服务省内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5.16
•【文号】财办监〔2024〕67号
•【施行日期】2024.05.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
行)》的通知
财办监〔2024〕67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时参考。

省级财政部门可参考本指引,结合实际规范本地区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监督评价局、预算司。

附件:1.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2.委托合同(参考模板)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5月16日。

《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现将《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12月26日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融资担保服务,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及四项配套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是指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政府性担保公司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等责任。

第三条尽职免责适用于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公司及其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尽职免责适用于出现代偿损失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健全我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创业创新,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

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影响较大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

加快构建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运行稳健、服务有效的省市县三级联动互补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2016年底前,每个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至少有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GDP总量达到或超过300亿元的县(市、区)至少有1家资本金2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经济总量相对较小、暂时设立有困难的县(市、区)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参股所在设区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再通过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方式承接当地的融资担保业务。

到2018年底,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实现县域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省再担保公司。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机构体系(一)推进机构建设。

建立以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以下简称“甘肃金控担保集团”)牵头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体系,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与市州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覆盖各市州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每个市州设立1家,出资额与出资比例由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与市州政府商定;由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与县区政府共同牵头,通过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股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三年内整合各县区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

(二)争取国家支持。

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作为我省省级唯一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机构,要积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加强业务合作,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不低于20%的再担保风险责任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增信分险的作用。

(三)发挥再担保职能。

甘肃金控担保集团和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要积极发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再担保职能。

省内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且服务收费符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费标准的,作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补充,可以得到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服务。

二、坚持主业主责(四)聚焦支小支农。

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的意见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的意见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粤财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的意见粤财金〔2020〕2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现就进一步发挥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提出以下意见。

一、聚焦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主业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下同)要专注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经营范围,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不得新开展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

要结合复工复产形势需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着力帮助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要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确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二、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各地要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有条件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对所辖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给予适当补助支持。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下沉一线,简化担保要求,不断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的业务覆盖范围,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融资担保的放大效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0•【字号】新政办发〔2016〕150号•【施行日期】201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5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0日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新政办发〔2013〕9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规定,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和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机制,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微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

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各类中小微企业均可按本办法享受政银担业务模式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及再担保,且单户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的贷款。

中小微企业贷款程序和基本条件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及再担保公司。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1.19•【文号】财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为做好2023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担保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及编制说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一)本套报表是担保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担保类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

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鄂财金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优化完善我省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切实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创业就业,服务乡村振兴,促进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20年11月30日附件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全省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以下简称“财金96号文”)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以下简称“财金21号文”)以及“放管服”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普惠金融资金,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资金、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奖补资金以及通过普惠金融专项结算的其他资金。

指标体系的概念和类型,总算有人讲明白了

指标体系的概念和类型,总算有人讲明白了

01认识指标与指标体系相关的概念有很多,包括指标、度量、KPI、维度等。

界定清楚这些概念,对于构建和运用指标体系至关重要。

1. KPI、指标、度量和测度与指标相关或相近的词有度量、计量、测度等,相关的英文有indicator、metric、measure、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和key metrics。

在英文中,measure、metric和indicator也经常不加区分地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发布的行业标准JR/T 0137—2017《银行经营管理指标数据元》中,metric对应中文的“度量”,indicator对应中文的“指标”。

在经济中,econometrics中文翻译为计量经济学。

在有关英文文献或报告中,KPI和metrics经常组合在一起来谈,即KPI and metrics或者metrics and KPI。

也有一些文章或报告,专门对metric、measure和KPI的区别进行了探讨。

维基百科和英文词典对这几个词汇也有解释。

综合有关资料,本文对相关概念或词汇的简要解释如下。

(1)测度/测量测度/测量对应英文词汇measure(数学上,将measure theory翻译为测度论)。

在数据分析中,测度/测量是可以求和、平均的数字或值,例如销售额、距离、持续时间、温度、重量等。

该术语通常与维度(dimension)一起使用,如城市、产品、颜色、分销渠道等。

例如,假设销售了50台电视和30台收音机,那么销售量就是测度/测量(50台和30台),维度就是产品类型(电视和收音机)。

(2)度量/计量度量对应英文词汇metric。

度量是对业务的规模、程度、比例和结构进行的量化测度。

度量(metric)与测度(measure)的主要区别在于:测度是一个最基本的或特定于单元的(unit-specific)术语,而度量(metric)是可以通过一个或多个测度(measure)计算得出的。

课题研究论文:加快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建设 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课题研究论文:加快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建设 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130146 企业研究论文加快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建设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连接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桥梁,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级,实现信用共享与风险分担,为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便利,是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手段。

其中,相比商业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更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由于协议放大倍数的存在,若能合理发挥担保机构的杠杆作用,相同额度资金注入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带来的作用将远远大于对中小企业直接进行财政奖补或税收优惠。

因此,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进行政策支持,做大做强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成为经济下行、民间投资增速放缓局面下,多个地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与融资贵问题的有效尝试。

一、四川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及问题截至20xx年末,四川担保行业融资性担保余额为1 843.18亿元,较年初下降15.7%;资产总额为664.43亿元,较年初下降4.5%;注册资本为456.63亿元,较年初下降5.9%;担保业务收入为28.06亿元,同比下降34%。

行业各主要指标均呈现明显下滑态势(见表1),新增担保额与在保余额下滑幅度大,新增代偿额逐月提升。

受制于经济下滑等因素,代偿率高达5.86%,相较于2%~3%左右的担保费率,全行业普遍呈现亏损状态,总体净利润为-2.71?|元。

衡量担保行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指标――拨备覆盖率(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仅为66%,行业风险凸显。

在经营数据全面下滑的背后,是整个四川融资性担保行业陷入全行业的困境之中。

目前,四川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 担保机构量大但质不高。

全国范围内四川属于担保大省,20xx年在保余额已位列全国前三,法人机构数多达400余家。

但绝大多数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偏低,资金实力有限,业务规模较小,放大倍数受限(20xx年末,四川担保行业放大倍数仅为3.55倍,若扣除住房置业的公积金贷款担保,放大倍数仅为2.69倍。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8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9〕6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XX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XX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

第六条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分值第七条绩效评价指标及其分值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政策功能和实现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程度确定。

第八条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如下:(一)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1.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

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奖补6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奖补6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奖补6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0•【字号】玉金办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奖补6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人民银行玉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玉林监管分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5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1〕25号),为进一步增强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玉林市财政局2023年9月20日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5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1〕2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列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且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娄政发〔2019〕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娄政发〔2019〕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娄政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功能,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娄发〔2017〕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要求,通过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以“扶小微、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为基本原则,主要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为服务对象,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发展目标。

全面构建“政、银、担”风险分担合作机制和“政、银、园、担”工作联动机制。

力争到2021年,建成覆盖全市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额累计突破50亿元,担保服务中小微企业1000家以上,在保余额30亿元以上;支持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企业200家,为全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供强大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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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

第六条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分值
第七条绩效评价指标及其分值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政策功能和实现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程度确定。

第八条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如下:(一)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

其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

2.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3.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4. 当年平均综合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率。

上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及金额仅统计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类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小微企业和“三农”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

(二)经营能力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拓展和可持续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年末融资担保(再担保)责任余额。

2.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

3. 融资担保(再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

4.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内,可暂不考核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

(三)风险控制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担保(再担保)代偿率。

2.拨备覆盖率。

3.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为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
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

其中,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印发后新开展的业务。

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应参考当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未依法合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绩效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

(四)体系建设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及推进银担合作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情况:反映与上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及向下参股融资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拓展业务等情况。

2. 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反映合作银行数量及授信规模、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等情况。

第九条本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及机构特点,调整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一级指标分值以及增减、调整二级指标及分值。

为便于各地参考使用,我们编制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附后)。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
将本年度经营计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

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绩效评价的年度目标值。

第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

基础材料包括:
(一)机构上年度经营计划;
(二)机构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三)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绩效评价计分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基础材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本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股东单位,抄送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得分对应不同的评定等次:
(一)90分≤评价得分≤100分,评定等次为“优”;
(二)80分≤评价得分<90分,评定等次为“良”;
(三)70分≤评价得分<80分,评定等次为“中”;
(四)60分≤评价得分<70分,评定等次为“低”;
(五)评定得分<60分的,评定等次为“差”。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得分作为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先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对评定等次为“中”及以上的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予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调当期评价等次一个级别并取消下一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评价标准、计分条件,详细载明相关评分依据。

各级财政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
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商业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指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2016年6月2日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仍然有效,但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实施前已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确定2020年度绩效评价目标的,可参照本指引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十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依据本指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参照本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制定内部绩效评价规范。

第二十一条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1.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2. 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3. 绩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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