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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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

二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

二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在我国的医疗体系中,中医医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二级中医医院的设置,保障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二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展开探讨。

1. 二级中医医院的基本要求二级中医医院是指具有院长负责制、副主任医师以上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占整体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并拥有完整的多学科医疗团队和一定规模的中医医疗技术设备的医疗机构。

其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应当与中医医院相适应,能够提供中医学科相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等服务。

2. 二级中医医院的设置标准二级中医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立门诊、住院、急诊等医疗服务部门,并设有相应的中医学科和专业。

医院应具备一定规模的病床数量和医护人员配置,以保障医疗服务的正常运转。

此外,医院还应设立行政、后勤、质控、科研等支持部门,形成完整的机构设置。

3. 二级中医医院的管理要求二级中医医院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医院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及时。

同时,医院还应加强医护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促进医院整体素质的提升。

4. 二级中医医院的发展方向随着医疗水平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未来二级中医医院应当朝着专科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方向发展。

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医院的综合实力和影响力。

同时,积极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学术声誉,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二级中医医院的设置规范对于提升我国中医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加强规范管理,不断完善机构设置,强化医疗质量和安全保障,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未来二级中医医院能够不断发展壮大,为我国中医药事业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医疗机构(驻桂部队编制内医疗机构除外)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申请书》;(3)医疗机构用房使用证明;(4)建筑设计平面图或业务用房平面布局图(含污水排放图)(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成册);(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表、签字表;(7) 负责人身份证、简历表和资质材料和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健康证明、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离、退休、辞职证明等);(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9)主要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和使用的药品目录;(10)个体诊所、门诊部提交办理环保承诺书;医院应有经环保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排污申请登记表;(11)与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理机构签订的医疗废弃物回收协议;(12)开展静脉用药的同时提供执业的药剂师的职称证、毕业证;(13)依法执业承诺书;(14)零售药店申请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还需提交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站)、急救中心(站)、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护理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三)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四)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五)鼓励社会办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多元化发展。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卫生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和床位规模;(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设施、设备和房屋;(五)具有符合规定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六)具有符合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根据以下分类进行管理:(一)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二)二级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三)三级医疗机构:包括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

第三章医疗机构审批程序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设立申请书;(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资质证明;(四)医疗设施、设备和房屋相关证明材料;(五)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六)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级医院评审制度模版

二级医院评审制度模版

二级医院评审制度模版一、导言医院评审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提升医院的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病患权益、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

二级医院评审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导,旨在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科学性、合规性和公正性,做到科学、客观、公平、公正。

二、评审工作的原则1.科学性评审工作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基础,充分考虑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公正性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对待各类医务人员,不偏袒、不护短,真实反映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客观性评审工作应客观地评价医务人员和医院的各项工作,不受主观偏见和个人喜好的影响,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准确。

4.透明性评审工作应公开、透明,对评审的目标、标准、程序和结果进行全面披露,让被评审对象和相关人员了解评审的具体内容和结果。

三、评审内容和程序1. 评审内容(1)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评审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执业行为,包括是否遵守医德医风,是否亲切待患,是否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2)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评审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操作规范、医疗安全风险控制、医疗纠纷处理等,确保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安全达到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3)设备设施的完善和运行管理评审医院的医疗设备和设施的完善程度、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设备设施的配备是否满足医疗服务需求,设备的维护保养是否及时到位,设备的使用是否规范等,保证医院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4)医院管理和服务质量评审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水平,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党建工作、病患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确保医院的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

2. 评审程序(1)评审组组建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和评审内容的复杂程度,由医院管理层组建相应的评审组,评审组的组成应包括医务人员、护理人员、管理人员等各个相关岗位的专业人员。

二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制度

二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制度

二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责任人:承办人A、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审批条件(一)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需提交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七) 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五、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单位)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内完成筹建工作后,到“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向承办人A提出申请,“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申请许可项目,提供相应许可的一次性告知单和申请表;“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对申报材料初审,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由“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制作相应文书,上报市卫生局。

(三)审批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按照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形成专家审核意见。

(四)局党委根据专家验收情况做出审批决定,局长签批。

对审核验收合格的机构,进行网络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材料返回“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一、许可依据和程序(一)设置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执业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执业校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四)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和校验,执行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规定。

市卫生局受理范围:1、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2、市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个诊疗科目以上(含三个科目)的诊所、门诊部、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以及申请设置产科、医疗美容科、精神卫生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3、市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注:南宁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到相应城区卫生局申请办理。

(五)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二级医疗机构病区设置要求

二级医疗机构病区设置要求

二级医疗机构病区设置要求
二级医疗机构病区的设置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病床数:至少需要100张病床,以满足患者需求。

2. 设施:每床单元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并达到规定的要求,以确保患者的舒适和安全。

3. 建筑面积:每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5平方米,每床病室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5平方米。

4. 门诊规模: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平方米。

5. 人员配备:病床与医院正式职工人数之比应为1:,且必须配备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应不少于75%。

6. 机构资质: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 名称、场所: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 经费、设施、设备: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9. 规章制度: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

10. 诊疗科目和业务范围: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
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

这些是二级医疗机构病区设置的基本要求,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机构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管理(一)医疗机构设置的管理的机关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是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的法律制度的统一体。

医疗机构设置的管理机关,也就是有权审批设立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

我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卫生部《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我国卫生部《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县级以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所谓共同负责,是指我国的医疗卫生管理特别是医疗机构的管理,首先由地方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然后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这就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上形成了一个垂直领导、分级分类管理、共同负责的格局,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共同履行管理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的使命和职责。

(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分工根据我国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这就是说,医院类,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等较大型的医疗机构的审批权,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较小、诊所、护理类、卫生所等医疗机构的审批权,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是指对医疗机构的设立、改建、新增业务及调整业务等行为进行审批的流程。

审批流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行性,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下面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进行详细分析。

一、立项阶段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的第一步是立项阶段。

在立项阶段,医疗机构的申请者需要提交申请资料,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医疗设备的购置计划、医疗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申请者还需要提供一份医疗机构的规划设计方案,并提交相应的规划设计文件。

为确保立项质量,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审核机构或小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机构或小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补充材料。

二、审批阶段审批决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一般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

对于复杂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审批决定可以采取批准、不批准、暂缓批准等不同形式。

三、公示阶段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的第三步是公示阶段。

公示是为了促进透明化和公正化,防止行政部门滥用职权和权力,保护患者和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公示阶段,医疗机构的设立、改建、新增业务及调整业务等信息应在事先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应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公众可以就医疗机构的设立、改建、新增业务及调整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部门应及时收集并核实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必要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进行合理的调整和修改,并及时作出公示反馈。

四、核准阶段核准决定应明确医疗机构的业务范围、财务责任、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并要求申请者按照核准决定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和手续。

五、备案阶段备案结果应明确医疗机构的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等信息,并在备案结果中注明备案机构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各个阶段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流程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详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详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校验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省卫生厅《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1、基本条件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有与执业范围相应的医、药、护、技人员。

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有一定组织机构。

(3)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疗业务用房,选址合理,布局合理,并符合卫生要求。

(4)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床位数、仪器、设备配备。

(5)有必要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等基本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金。

(8)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他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者,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具有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卫生技术人员;(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5)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患有不适于从事医疗工作疾病的卫生技术人员;(8)全民及集体所有制职工擅自离职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9)离退休医师未经原工作单位同意的;(10)不具有医疗业务知识和医疗管理能力者。

医疗机构评审及审批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评审及审批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评审及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评审和审批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本制度订立。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的医疗机构评审和审批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评审2.1 评审范围医疗机构评审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如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级别等;2.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3.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设施;4.医疗机构的医疗质控体系和规范化管理;5.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体系;6.医疗机构的患者满意度和社会口碑等。

2.2 评审构成医疗机构评审由评审组构成,评审组由医院负责人指定。

评审构成员包含医院管理人员、科室主任、专家等相关人员。

2.3 评审程序医疗机构评审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阶段:1.初评阶段:评审组对医疗机构的申请料子进行初步审查,包含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2.复评阶段:评审组对通过初评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包含察看医疗设施和设备、检查医疗质控体系等。

3.终评阶段:评审组依据初评和复评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通过评审。

2.4 评审结果医疗机构评审结果分为通过评审和未通过评审两种情况:1.通过评审:评审组认为医疗机构符合相关规定的,将向医院负责人提出通过评审的建议。

2.未通过评审:评审组认为医疗机构存在严重问题的,将向医院负责人提出未通过评审的建议,并要求医疗机构整改。

三、医疗机构审批3.1 审批范围医疗机构审批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新设医疗机构的审批;2.医疗机构名称、性质、级别的更改审批;3.医疗机构扩建、搬离等重点事项的审批;4.医疗机构的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等的审批。

3.2 审批程序医疗机构审批分为申请、审查、决策、公告等步骤:1.申请:申请人提出医疗机构审批申请,并提交相关料子。

2.审查:医院负责人指定审批组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查,包含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核实。

3.决策:审批组依据审查结果作出决策,可以通过审批、暂缓审批或者不予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基本标准通常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设施、人员、设备、服务范围等。

首先,设施方面,医疗机构需要符合建筑规范,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卫生条件良好,并且能够满足医疗服务的需求。

其次,人员方面,医疗机构需要拥有合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他们需要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

再者,设备方面,医疗机构需要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以确保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诊疗服务。

此外,医疗机构还需要明确其服务范围,包括提供的医疗专业领域、服务对象等,以便审批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和审批。

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时,还需要考虑医疗机构的管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管理体系需要健全,包括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以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质量控制体系需要能够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包括医疗质量评估、医疗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应急预案则需要确保医疗机构在突发事件或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保障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此外,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还需要考虑区域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同时确保医疗服务的覆盖范围和供需平衡。

审批基本标准还需要考虑医疗机构的经济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避免医疗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或者倒闭,影响患者的就医需求。

总的来说,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基本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设施、人员、设备、服务范围、管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应急预案、区域医疗资源配置、经济合理性等多个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安全、有效、可及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程序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程序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程序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国务院149号令公布的《医疗机构治理条例》;3、卫生部35号令公布的《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4、陕西省人民政府38号令公布的《陕西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方法》。

二、办理程序(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1、审批权限: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责任制。

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治理行政部门审批。

(《陕西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第三条)2、申请:(1)申请人的规定: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③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⑤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

(《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⑧患传染病、精神病的;⑨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气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⑩执业申请人因健康缘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陕西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第四条)(2)申请需提交的资料:①设置申请书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第十条)④申请人有关资质证明原件复印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校验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省卫生厅《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1、基本条件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有与执业范围相应的医、药、护、技人员。

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有一定组织机构。

(3)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疗业务用房,选址合理,布局合理,并符合卫生要求。

(4)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床位数、仪器、设备配备。

(5)有必要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等基本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金。

(8)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他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者,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具有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卫生技术人员;(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5)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患有不适于从事医疗工作疾病的卫生技术人员;(8)全民及集体所有制职工擅自离职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9)离退休医师未经原工作单位同意的;(10)不具有医疗业务知识和医疗管理能力者。

二级医院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级医院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级医院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一、引言二级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提供医疗服务、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等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二级医院的运营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必不可少。

本文将对二级医院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详细介绍。

二、相关法律法规列表以下是二级医院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详细列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该法规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基本职责、管理制度、医疗服务质量要求等内容,是二级医院运营的基本法律依据。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分类、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要求,对二级医院的设立、运营、管理等方面提供了具体指导。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程序、条件、要求等内容,是二级医院取得执业许可的重要依据。

4. 《医疗机构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要求二级医院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保障患者权益。

5.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责任、赔偿等要求,对二级医院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具体指导。

6.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该规定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要求,包括采购、储存、使用、处方、配送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药品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

7.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的要求,包括路径制定、实施、监测和评价等方面的规定,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

8.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组织管理、人员培训、设施设备、医疗过程等方面的内容,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9. 《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包括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安全、信息共享等方面的规定,推动医院信息化建设。

10. 《医疗机构职业道德规范》:该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包括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患者权益保护、医疗机构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公平。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审批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审批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运作,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门诊部等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素养和医疗技能,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投诉和意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服务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活动,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保障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审批程序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规章制度审批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批。

第十条规章制度审批委员会由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立专门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起草、初审、公示、修改、最终审定等程序,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征求全体员工的意见,听取相关部门的建议,确保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经过审批通过后,应当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宣传,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服务流程和标准,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二)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医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三)医疗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保障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转;(四)患者的权益保护,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隐私;(五)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确保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六)医疗质量评估和监督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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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
责任人:承办人A、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依据
(一)《xx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下列审查权限报批:二级医疗机构和地、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康复医院,二百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疗养院,以及县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审批条件
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四、需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置申请人资信证明;
(五)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名称申请核定表;
(七)设置申请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明。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向承办人A提出申请,“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申请许可项目,提供相应许可的一次性告知单和申请表;“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对申报材料初审,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由“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制作相应文书,上报市卫生局。

(三)相关审查材料上报市卫生局,经局党委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具体设置意见,局长签批,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无异议材料返回“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经全面审核不合格的,“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市卫生局提出的具体意见履行相应程序。

(四)“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加盖市卫生局公章。

(五)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向承办人A领取相关资料。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页()长期公布。

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牡丹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上长期公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图
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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