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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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
责任人:承办人A、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依据
(一)《xx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下列审查权限报批:二级医疗机构和地、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康复医院,二百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疗养院,以及县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审批条件
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四、需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置申请人资信证明;
(五)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名称申请核定表;
(七)设置申请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明。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向承办人A提出申请,“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申请许可项目,提供相应许可的一次性告知单和申请表;“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对申报材料初审,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由“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制作相应文书,上报市卫生局。
(三)相关审查材料上报市卫生局,经局党委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具体设置意见,局长签批,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无异议材料返回“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经全面审核不合格的,“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市卫生局提出的具体意见履行相应程序。
(四)“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加盖市卫生局公章。
(五)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向承办人A领取相关资料。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页()长期公布。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牡丹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上长期公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图
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