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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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产科禁止两非管理制度

医院产科禁止两非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医院产科的管理,保障母婴健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产科所有医护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涉及产科工作的相关科室。

三、禁止内容
1.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下简称“两非”)。

2.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

四、管理措施
1.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两非”的法律法规,加强产科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产科诊疗流程,规范诊疗行为,确保诊疗过程合法、合规。

3. 加强门诊和住院患者的管理,严格执行《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规范》,严禁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4. 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提高患者对“两非”危害的认识,引导患者自觉抵制“两非”行为。

5. 加强对产科工作人员的考核,将禁止“两非”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严肃处理。

6. 加强与公安、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打击“两非”违法行为。

五、责任追究
1. 对违反本制度,开展“两非”行为的医护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两非”行为发生的科室,将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参与“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产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院产科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坚决杜绝“两非”行为,为母婴健康保驾护航。

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全体超声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条例》、《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卫生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补充规定》等文件,加强对超声人员的教育,提高超声人员的法制意识,并认真作好记录。

二、功能科成立科室管理小组;对科室超声人员资格及超声仪器进行登记备案;每位超声人员签署相关责任书。

三、设立专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文件夹;候诊大厅前、后服务台及各诊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标志;候诊大厅设置举报信箱、投诉电话。

四、对孕14周以上孕妇情况进行电脑专项登记。

五、对胎儿畸形的超声报告单,有2名超声人员签名。

六、反复强调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严重后果,不断加强科室监督,并进行不定时抽查。

14周以上终止妊娠审批制度
一、各相关科室必须掌握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指征。

二、对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由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施行,有关情况要在三天内通过热线电话通报当地计生办。

三、对妊娠14周以非医学需要(包括未婚先孕)终止妊娠的,必须查验其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才能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四、医院职能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计划生育制度执行情况并做好登记。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母婴健康,维护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

第三条保健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坚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四条保健院应当加强母婴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认识和支持。

第二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第五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胎儿性别鉴定工作。

第六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胎儿性别鉴定人员;(三)具有先进的胎儿性别鉴定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第七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二)必要性原则:仅限于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得用于非医学目的;(三)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胎儿性别信息。

第八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经过孕妇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使用国家批准的检测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及时向孕妇反馈鉴定结果,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保健院应当对胎儿性别鉴定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禁止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第十二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十三条保健院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人工终止妊娠人员;(三)具有先进的人工终止妊娠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

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

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批,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所使用的药物(米菲、米索等)实行严格管理。

七、实施终止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完善
相关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

八、凡发现(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科室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医院禁止_两非_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_两非_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胎儿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患者。

三、禁止内容1.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

2.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3.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选择性终止妊娠服务。

4.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相关药品、器械和设备。

5.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宣传、推广。

四、管理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医院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两非”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两非”行为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2)医院应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患者普及“两非”行为的危害性。

2. 完善管理制度(1)医院应建立健全“两非”行为举报制度,鼓励患者、家属和医务人员举报“两非”行为。

(2)医院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3. 加强监督检查(1)医院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其遵守“两非”行为的相关规定。

(2)医院应加强对患者就诊过程的监管,防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

4. 严肃查处(1)对违反本制度,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对举报“两非”行为有功的人员,医院将给予奖励。

五、责任追究1. 医院院长对本制度落实情况负总责,分管院长和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两非”行为负直接责任。

2. 对违反本制度,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3. 对举报“两非”行为有功的人员,医院将给予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三篇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三篇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三篇篇一: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一、认真《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

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

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监测。

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

五、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二: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医院计划生育两非管理制度

医院计划生育两非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范医院计划生育工作,有效遏制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及其家属,以及在我院接受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3. 规范管理,严格执法;4. 服务至上,人文关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医院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2. 制定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计划;3. 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4. 调解和处理计划生育相关纠纷。

第五条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落实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2. 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3. 负责计划生育统计、报告和考核;4. 负责查处“两非”违法行为。

第三章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六条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等,提高职工和患者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七条定期组织职工和患者参加计划生育培训,提高其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遵守。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对新入职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培训,要求其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九条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和生育指导,倡导科学育儿,提高生育质量。

第十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职工和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严禁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惩处与监督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医院内部发现的“两非”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举报制度,鼓励职工和患者举报“两非”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和保护。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止妊娠管理制度
1.我院严格禁止胎儿性别鉴定,B超室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提供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2.我院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手术者身份证,以及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如发现有怀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孕妇接受终止妊娠手术,要求其出示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手术通知书》。

3.妇产科负责定期将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斗门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

4.妇产科和B超室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5.业务院长分管此项工作,妇产科主任和B超室负责人负责
日常的监督和检查。

医院打击两非管理制度

医院打击两非管理制度

一、前言“两非”是指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胎儿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两非”工作。

医院作为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参与打击“两非”行动。

以下是我院针对打击“两非”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1. 严格规范孕产妇医疗服务(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2)加强孕产妇孕期保健,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减少因孕期保健不当导致的胎儿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

(3)加强孕产妇心理疏导,引导孕产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尊重生命,关爱女性。

2. 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1)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医务人员对“两非”行为的认识。

(2)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医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3)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孕产妇医疗服务质量。

3. 严格执行孕产妇诊疗流程(1)严格执行孕产妇入院、就诊、住院、分娩等诊疗流程,确保孕产妇诊疗安全。

(2)对孕产妇进行孕期保健指导,提高孕产妇自我保护意识。

(3)加强孕产妇分娩过程中的监护,确保孕产妇及胎儿安全。

4. 加强医院内部管理(1)设立“两非”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

(2)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两非”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5. 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1)与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打击“两非”行为。

(2)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两非”案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3)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公众对“两非”行为的认识。

三、制度实施与监督1. 制度实施:医院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打击“两非”工作取得实效。

2. 监督检查:医院设立“两非”工作督查小组,定期对各部门“两非”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目的:依法加强管理
范围:超声室全体医务人员
1.设立专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文件夹;候诊厅各诊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标志牌,并设置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

2.对11 周以上孕妇实施超声检查,要进行电脑超声诊断登记,检查诊断为胎儿畸形者,必须有两个以上超声医生签名,并保存图像资料才能发出报告,同时做好详细胎儿畸形登记,以便查询。

3.书写报告时应认真核对检查者姓名、性别、年龄和大概病史;出具胎儿检查报告时,除胎儿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外,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胎儿性别内容。

4.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远程出医院会诊需要携带设备时,必须有主任同意并备案,防止利用仪器外出机会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凡私自透露胎儿性别者依法进行处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工人终止妊娠工作制度(标准版)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工人终止妊娠工作制度(标准版)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工人终止妊娠工作制度
1.相关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及制度学习;妇、产科门诊及超声科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志。

2.对孕妇的定期孕期保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视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利用超声诊断仪对孕妇进行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同时在场,并填写《孕妇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登记表》,对使用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检查人等均应准确记载。

5.因医学需要申请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鉴定对象须出示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书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书;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医务科指定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需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妇女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乡级以上(含乡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

7.终止妊娠的药品处方权属妇产科医师专有。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五条或第六条制度的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并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8.新生儿在院内死亡的,由儿科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医院两非管理制度

医院两非管理制度

医院两非管理制度
一、引言
为了规范医院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医院两非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两非”即非法行医和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二、管理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行医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活动。

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依法执业意识。

强化对医疗行为的监管,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管理措施
(一)非法行医管理
严格医务人员准入制度,确保所有医务人员具备合法执业资格。

加强医疗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合规、安全、有效。

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加强对医疗广告的审查,杜绝虚假宣传。

(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管理
严禁利用任何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包括但不限于B超、羊水穿刺等技术。

加强孕妇产前检查管理,确保检查项目的合规性和必要性。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防止因个人利益而违反规定。

四、监督与责任
医院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违反本制度的医务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等措施。

对因违反本制度导致的医疗事故或纠纷,医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院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须经医院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

医院管理部门
[发布日期]。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

以下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八号部长令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1. 引言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比较有趣的话题——胎儿性别鉴定。

你们知道吗,有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会想方设法去查胎儿的性别。

但是,这种行为其实是违法的哦!因为我国有一项规定,那就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那么,这项制度到底是怎么来的呢?它又有哪些作用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揭开这个神秘的面纱吧!2. 胎儿性别鉴定的背景在很久以前,人们对于胎儿的性别并没有太多的关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于生育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于是,一些人开始想要了解胎儿的性别,以便为自己的宝宝准备好合适的衣物、用品等。

这就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超声波技术或者其他手段,偷偷地给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

3.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原因为什么我国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呢?原因有很多。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性别歧视。

如果家长们知道了胎儿的性别,就有可能会对男孩或女孩产生偏见,从而影响到他们的教育和成长。

这种行为还可能导致家庭矛盾。

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孩子的性别有争议,就会引发家庭纷争,甚至影响到婚姻稳定。

这种行为还可能助长非法产业链。

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胎儿性别鉴定来进行非法交易,如拐卖儿童等。

4.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出台了一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活动。

(2)严格执法: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4)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对于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5.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意义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地遏制性别歧视现象的发生,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平等的环境中成长。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胎儿性别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这也导致了一些不良现象的出现。

为了保障胎儿的健康和母亲的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此制度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理论分析1.1 胎儿性别鉴定的现状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胎儿性别鉴定在我国一度非常普遍。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家庭都希望能够生出一个男孩或者女孩,因此在孕期就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需求很大。

这种现象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胎儿性别鉴定的滥用可能导致性别比例失衡,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胎儿性别鉴定可能导致家庭对新生儿的性别进行歧视,甚至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和发展。

胎儿性别鉴定还可能引发一些道德和伦理问题,如堕胎、遗弃女婴等。

1.2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意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政府于2017年颁布了《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有助于遏制因性别比例失衡而导致的社会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2)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可以减少因性别歧视导致的妇女权益受损现象,促进性别平等。

(3)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有助于改变传统的生育观念,引导人们树立科学的生育观念,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人口素质。

1.3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挑战虽然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制度的出台有利于解决相关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如何有效地执行这一制度,防止其被滥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实践探讨2.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为了确保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通过各种途径,如媒体、网络、培训班等,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这个话题其实挺有趣的。

你知道吗,现在有些人生了个儿子就想再生个女儿,有些人生了女儿就想再生个儿子,这样才能实现“男女平等”嘛!但是,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对的。

因为胎儿的性别是由父母的染色体决定的,而且在受孕时就已经确定了。

所以,我们不能通过一些手段来改变胎儿的性别。

那么,为什么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呢?这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

因为如果女性知道自己怀的是男孩或女孩后,可能会做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决定。

比如,如果她怀的是男孩,可能会担心自己将来的生活会很辛苦;如果她怀的是女孩,可能会担心自己的外貌不够好看等等。

这些都不利于女性的健康和心理发展。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也是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比如,有些家庭可能会因为孩子性别的问题而产生矛盾和纷争。

还有一些人可能会利用胎儿性别来进行非法活动,比如卖婴儿、拐卖儿童等等。

这些都是非常严重的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遏制。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也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们知道,一个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每个人的努力和贡献。

而性别歧视则是阻碍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我们能够消除这种歧视现象,相信我们的社会一定会更加美好和进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我们需要认真对待这个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遗传室应积极开展遗传病的遗传咨询、产前诊断技术,预防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残缺儿的出生。

建立孕妇遗传病产前诊断登记制度。

严禁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张贴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牌,设立并公布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拟诊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孕妇,医学上确实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后,填写申请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加盖同意鉴定公章,方可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同时持以下原始证件及准生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1)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有伴性遗传性疾病证明(盖单位公章);(2)被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3)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介绍信;(4)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鉴定工作完成后,出具《胎儿性别鉴定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份提供给被鉴定人,一份供鉴定机构存档,另一份寄送批准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严禁利用遗传实验方法及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违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工作制度死亡患者料理制度健康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三甲评审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工作制度死亡患者料理制度健康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三甲评审

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工作制度死亡患者料理制度健康教育管理工作制度杜绝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二适用范围全院三主要内容1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1.1 本机构所有B超机要明确所属科室及责任人。

对孕妇进行检查的操作人员要具有相关资质,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双人执机,共同签字,严禁使用B超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12B超室、遗传优生科主任为负责人,要加强对本科室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及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其依法执业自觉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对违规人员,要上报医院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3B超室、产科、妇科候诊区及妇科病房均要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警示牌。

2严禁非医学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对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实行审批、登记、上报制度,任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

相关科室主任为负责人,应对本科室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发生违法施术现象。

2.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妇女,凭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产前诊断或医学需要性别鉴定执业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书方可进行手术。

2.2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需要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在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计生办,开具证明,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证明手续后方可施术。

2.3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进行非选择性别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凭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计生办签署,到区(县)计生部门办理证明手续后方可终止妊娠。

2.4本院实施孕14周以上引产手术的科室为妇科病房,其他科室不得随意接收该类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妇科病房(计划生育科)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严格严验证明、登记信息身份信息。

一级医院两非管理制度

一级医院两非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一级医院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预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下简称“两非”)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手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严格禁止“两非”行为,维护医疗秩序;2. 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3.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患者满意度;4. 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管理职责1. 医院领导层:(1)加强“两非”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对“两非”行为的认识;(2)建立健全“两非”行为查处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严肃处理;(3)定期对医院“两非”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医务科:(1)负责“两非”行为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2)对违反“两非”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医院领导;(3)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3. 医疗科:(1)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2)加强对“两非”手术的审批和监管,确保手术安全;(3)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两非”行为的认识。

4. 质量控制科:(1)定期对医院“两非”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对违反“两非”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3)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四、管理制度1. 医院设立“两非”行为举报箱,鼓励患者和医务人员举报“两非”行为;2. 医务人员在进行产前检查、终止妊娠等医疗服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3. 医院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两非”行为的查处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4. 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两非”行为的认识;5. 医院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患者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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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全体超声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条例》、《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卫生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补充规定》等文件,加强对超声人员的教育,提高超声人员的法制意识,并认真作好记录。

二、功能科成立科室管理小组;对科室超声人员资格及超声仪器进行登记备案;每位超声人员签署相关责任书。

三、设立专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文件夹;候诊大厅前、后服务台及各诊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标志;候诊大厅设置举报信箱、投诉电话。

四、对孕14周以上孕妇情况进行电脑专项登记。

五、对胎儿畸形的超声报告单,有2名超声人员签名。

六、反复强调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严重后果,不断加强科室监督,并进行不定时抽查。

14周以上终止妊娠审批制度
一、各相关科室必须掌握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指征。

二、对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由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施行,有关情况要在三天内通过热线电话通报当地计生办。

三、对妊娠14周以非医学需要(包括未婚先孕)终止妊娠的,必须查验其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才能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四、医院职能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计划生育制度执行情况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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