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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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12-30批准 1994-10-01实施

1 引言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是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

2.2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3 引用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4 地下水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

4.1 地下水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表1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础。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

5 地下水水质监测

5.1 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5.2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5.3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6 地下水质量评价

6.1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可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6.2 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例:挥发性酚类Ⅰ、Ⅱ类标准值均为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0.001mg/L时,应定为Ⅰ类,不定为Ⅱ类。

6.3 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具体要求与步骤如下:

6.3.1 参加评分的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但不包括细菌学指标。

6.3.2 首先进行各单项组分评价,划分组分所属质量类别。

6.3.3 对各类别按下列规定(表2)分别确定单项组分评价分值Fi。

表2

6.3.4 根据F值,按以下规定(表3)划分地下水质量级别,再将细菌学指标评价类别注在级别定名之后。如“优良(Ⅱ类)”、“较好(Ⅲ类)”。

表3

6.4 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地评价。

6.5 在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时,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对比。

7 地下水质量保护

7.1 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质量恶化,保护地下水水源,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执行。7.2 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废弃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核废料等)的堆放和地下处置,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施行。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运行时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也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二、水质标准

1、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一般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水质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01-10批准 2001-10-01实施

表1(完)

表2

3 、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进行锅外水处理,对于额定功率小于等于4.2MW非管架式承压的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工作,其水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1) 通过补加药剂使锅水pH值控制在10一12。

2) 额定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除氧,额定功率小于4.2MW的承压热

水锅炉

和常压热水锅炉给水应尽量除氧。

4、直流(贯流)锅炉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其水质按表1中额定蒸汽压力为大于1.6Mpa、小

于等于2.5Mpa的标准执行。

5、余热锅炉及电热锅炉的水质指标应符合同类型、同参数锅炉的要求。

6、水质检验方法应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执行。

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

表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

表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

中国国家实验室用水标准GB6682-92

瓶装饮用纯净水水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存贮要求,适用于符合本标准第3章定义的产品。

2 饮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全文,本标准备出版时,所示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6682-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 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0789-1996 软饮料的分类

GB 10790-89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存贮

GB 17324-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瓶装饮用纯净水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采用蒸馏法、去离子法或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及其他适当的如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如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技术要求

4.1 水源标准必须符合GB 5749各项技术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4.3 理化指标

4.3.1质量理化指标

质量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型

表2

4.3.2污染理化指标

污染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4.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按GB 17324的规定执行。

4.5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同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1998

chunHygienic standard of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chun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8-04-21批准 1999-01-01实施

1 范围

chun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2 引用标准

chun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检验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3 定义

chun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chun瓶装饮用纯净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卫生要求

4.1 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要求

色度,度≤ 5,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浊度,度≤ 1

臭和味无异味,异臭

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

4.3 理化指标

4.3.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等指标应符全GB 17323的规定。

4.3.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铅(以Pb计),mg/L ≤ 0.01

砷(以As计),mg/L ≤ 0.01

铜(以Cu计),mg/L ≤ 1

氰化物(以CN-计),mg/L ≤ 0.002

挥发酚(以苯酚计),mg/L ≤ 0.002

游离氯,mg/L ≤ 0.005

三氯甲烷,mg/L ≤ 0.02

四氯化碳,mg/L ≤ 0.001

亚硝酸盐(以NO2-计) ≤ 0.002

1)为蒸馏水加检项目。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 2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

霉菌、酵母菌,cfu/mL 不得检出

4.5 卫生导则

见附录A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5.2.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按GB1732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游离氯、砷、铅、铜、氰化物、亚硝酸盐、挥发性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按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 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致病菌

按GB4789.4、GB4789.5、GB4789.10及GB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 霉菌、酵母菌

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

A1 目的

为指导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生产,使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A2 适用范围

瓶装饮用纯净水,即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瓶装饮用纯净水。

A3 指导原则

第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生产单位的设计,布局应符合GB 14881。

第二条水处理车间应为封闭间,灌装车间应封闭并设空气净化装置,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级,并使用自动化灌装。

第三条设备、管道、工具、器具和储水设施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成,表面应光滑、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无死角、无盲端,不易积垢,便于清洗,消毒;储存罐应易于放水,避免形成死水层引起微生物污染。

第四条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使用回收瓶子,瓶、盖灌装前必须使用自动化设备,严格清洗、消毒。

第五条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终端水、清洗后的瓶、盖,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药物残留等不得检出。

第六条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进入灌装间的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准进入。第七条纯净水生产单位应建立自身卫生管理组织,配备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检验室,负责产品检验,其感官指标、pH值、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必须每批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

第八条纯净水生产单位对原料用水应经常进行检验,同时每年应按GB 5749全项检验一次;对纯净水产品除每批进行常规检验外,每年还应按本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二次;如有停产情况,在生产前必须进行全项检验一次,并将检验报告妥善保存以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验。第九条瓶装饮用纯净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GB 7718的规定,除标注商品名称外,还应标注其主要工艺及纯净水字样,非蒸馏工艺生产的纯净水不能标注为蒸馏水。

注:GB 17323中质量理化指标如下表

项目指标

pH值 5.0 --7.0

电导率[(25± 1)°C],μS/cm ≤ 10

高锰酸钾消耗量(以O2计),mg/L ≤ 1.0 氯化物(以Cl-计),mg/L ≤ 6.0

娱乐景观用水水质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景观、娱乐用水水体的水质,恢复并保护其水体的自然生态系统,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为目的的江、河、湖(水库)、海水水体或其中一部分。

2 标准的分类与标准值

2.1 标准的分类

本标准按照水体的不同功能,分为三大类:

A类:主要适用于天然浴场或其他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水体。

B类:主要适用于国家重点风景游览区及那些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水体。

C类:主要适用于一般景观用水水体。

2.2 标准值

各类水质标准项目及标准值列于表1

表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注:

1)氨氮和非离子氨在水中存在化学平衡关系,在水温高于20℃,pH>8时,必须用非离子氨作为控制水质的指标。

2)浴场水温各地区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本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的项目,执行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7《海水水质标准》中的标准值及其有关规定。

3 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3.1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景观、娱乐水域的保护范围及其使用类型。

3.2 若是景观、娱乐水体中有些标准项目的自然本底值(即没有受到人为的污染)高于本标准所规定的标准值,应维持原自然状态。

3.3 在不发生事故和特殊自然条件干扰情况下,景观、娱乐水体的水质一年内应有95%以上的分析样品数符合本标准值的规定。

3.4 A类水体内的天然浴场在游泳季节内水质应保证全部分析样品符合本水质标准。

3.5 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禁止排入景观、娱乐用水水域,一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禁止直接排入A类、B类水域,该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并保证其受纳水体符合水标准的情况下方可排入C类水域。

3.6 同一水域兼有多种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用水的水质标准。

4 水质监测

4.1 本标准各项目的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水样的采集和保存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4.2 海水水样的采集,保存和分析方法按《海洋监测规范》执行。其中分析方法未做规定的项目按表2执行。

4.3 监测采样点,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位置。不得使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作为水质判断依据。在任何情况下,采样频率不得少于一月一次。对有迹象表明水质可能恶化的水体及游泳季节内天然浴场水体均应适当增加采样频率,增加的采样频率由各地监测部门根据水体具体情况确定,并将分析结果连同采样情况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注:1)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

2)测得结果为NH3、NH4+总浓度,然后按下表换算为非离子氨浓度。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载芳、刘和平、杨延捷。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161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3.1 一级水源水: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3.2 二级水源水: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达到GB5749规定,可供生活饮用者。

3.3 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4 标准的限值

4.1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

5.2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

6 标准的监督执行

6.1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6.2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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