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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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用补助资金建设以及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区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区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适度超前、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通过政府成立或招标选择等方式确定。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五)符合集中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规定和确定的分工实行集中建设。

(六)坚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健全跟踪问责机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补助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青政办字〔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24〕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和批复第五章预算执行与调整第六章决算第七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预算企业,是指预算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即一级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其中,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是指党政机关所属实施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统筹兼顾、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按规定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青岛西海岸新区资料

青岛西海岸新区资料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的请示》(鲁政呈〔2013〕2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

青岛西海岸新区位于胶州湾西岸,包括青岛市黄岛区全部行政区域,其中陆域面积约2096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5000平方公里。

青岛西海岸新区区位条件、科技人才、海洋资源、产业基础、政策环境等综合优势明显,具备推进陆海统筹、城乡一体、军民融合发展的独特条件。

要以海洋经济发展为主题,服务于青岛建设区域性经济中心和国际化城市的发展定位,把建设青岛西海岸新区作为全面实施海洋战略、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举措,为促进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率先转型发展、建设海洋强国发挥积极作用。

二、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进创新驱动和体制机制创新,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和海洋新兴产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对外对内开放,努力发展成为海洋科技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陆海统筹发展试验区,为探索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新路径发挥示范作用。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

要认真做好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要执行国家统一财税政策,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切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抓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切实保护和节约水资源。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一、项目申报阶段(一)项目填报从计划阶段起,必须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及技术及资金保障体制。

在编制项目时,要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及工作实际,综合考虑现有资源的利用,提高投资效益,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尽量减少对土地、水资源、环境的影响。

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报请立项的项目,必须具备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规模,各部门应抽调业务骨干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必须具备客观、公正和严肃性,评估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程序合法性,在编制项目评审报告时,评估报告中必须同时进行经济、技术、环境和法律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并就评估结果提出专业性建议和方案。

(三)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报告中的评估结果,必须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项目立项,并严格按照立项批文的要求,断言项目的总体要求、工程量、工期节点、工料排量等内容,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实施阶段(一)预算编制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根据立项批文要求,依据统一的预算编制规范,将工程量、工期、施工方法、工艺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与相关材料统一结合,逐项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逐步实施,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投资,做到不花冤枉钱,不浪费资源。

(二)招标采购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依据国家招标采购法规及规范,选择公正、途径合法的招标采购方式,严把投标企业资格准入关,确保合同施工的专业性和竣工质量。

在招标前,必须进行公告,公示招标范围和招标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三)合同签订在招标采购阶段顺利完成后,必须根据中标企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合同签订程序等要求,对招标采购条件进行评估,并注明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承包人义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

三、项目验收阶段(一)工程检查在工程完工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安全、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查,按照项目工程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终验工程施工质量和竣工图纸、工程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7年本)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7年本)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青政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7年本)的通知青政发[2017]3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要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

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

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有关要求,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船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1、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资金;2、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3、借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和外国政府的赠款;4、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第五条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住建、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二)项目建议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初步设计;(五)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六)开工报告;(七)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八)后评价.以上程序可由综合管理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市级重点项目建设,更好发挥市级重点项目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支撑作用的项目。

市级重点项目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有利于构筑和完善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链条,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产业、创业创新等产业链上具有重要引领支撑作用的重大战略性项目;(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应用和技术进步的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绿色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四)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市级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指基本完成或者已经完成行政审批等前期程序,当年确定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指正在开展或尚未开展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当年力争或者有望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青岛市重点项目协调小组(简称协调小组,下同)统筹协调市级重点项目管理推进工作。

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

第六条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市级重点项目日常推进以及组织协调、政策研究、考核督办等工作。

第七条各区市政府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参照本办法建立相应议事协调机制,明确具体办事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开展市级重点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确定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申报市级重点项目:(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用补助资金建设以及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区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区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适度超前、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通过政府成立或招标选择等方式确定。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五)符合集中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规定和确定的分工实行集中建设。

(六)坚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健全跟踪问责机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补助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青发改外经[2015]315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发改外经[2015]315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保税港区发展改革局、蓝色硅谷核心区管委经济与投资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特此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1月30日附件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项目核准和备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境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计划。

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6号——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6号——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6号——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6号《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已于2017年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军民融合第六章生态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以及青岛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青岛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西海岸新区)陆域和海域范围。

第三条西海岸新区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海洋经济发展为主题,推进先行先试和体制机制创新,建设海洋科技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陆海统筹发展试验区,打造海洋强国战略支点。

第四条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海岸新区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西海岸新区全面健康发展。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中央驻鲁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

第五条西海岸新区应当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建立与相邻区域招商引资合作以及利益分享机制,加强与相邻区域在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产业、高端制造业、旅游业以及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协同协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共同发展。

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扶持力度,科学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更好担当国家战略使命,根据国务院批复、省市支持新区加快发展意见、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和转型发展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企业〕。

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新区六大支柱产业、十大新兴产业和六大特色产业〔以下简称“616”产业〕重点项目〔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二章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标准及依据第一节产业基金助推发展第四条管委〔区政府〕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区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并落实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以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者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引导和鼓励子基金优先投向新区“616”产业领域。

—1—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出资、基金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闲置资金管理所得利息收益以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其中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

新区引导基金总规模30亿元,首期3亿元,三年内到达15亿元。

第七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执行、监督相别离的管理体制。

〔一〕成立新区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对管委〔区政府〕负责。

决策委员会由区委农工委、发改、财政、工信、科技、海渔、商务、文广新、金融办、蓝办、国资办、服务业等部门组成,由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人担任。

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并监督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标准运作。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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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力生产和供应(2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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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9.6
2023-02-14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30 日 生成
3/29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及阀门井整治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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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城市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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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金融机构支持气候投融资项目的具体措施

青岛西海岸新区金融机构支持气候投融资项目的具体措施

青岛西海岸新区金融机构支持气候投融资项目的具体措施青岛西海岸新区金融机构支持气候投融资项目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对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应结合国家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加大对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推动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低碳产业体系。

2.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如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为新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3.参与碳市场交易:金融机构应结合青岛市碳市场发展情况,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推动企业实现减排目标,同时也为自身带来经济效益。

4.加强与国内外碳金融领域的合作交流:金融机构应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碳金融机构和绿色金融机构,加强与国内外碳金融领域的合作交流,提升青岛市碳金融发展的水平和影响力。

5.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金融机构应加强碳金融风险管理和防范,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气候投融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推动碳金融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

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黄岛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西新区管发〔2014〕1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励补助资金申报主体的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均在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

第三条按照“先交后奖和所有奖励不超过区级财力贡献”的原则,采取“后补助”方式,以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为限,按承诺年限申请逐年兑现。

第四条注册资本认定以实收资本为准,综合考虑注册资本到位进度和区级财力贡献等因素,核算上一年度奖励补助资金。

第五条青岛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发起和参股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在申报奖励补助资金时,财政出资部分予以核减。

第六条财政预算安排回购资金和贴息的基金类项目不予奖励补助。

—1 —第二章金融机构集聚奖励细则第七条奖励补助对象主要包括:(一)“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或全国性金融机构,具备地市级以上业务统筹管理权限。

不具备地市级以上业务统筹管理权限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参照法人金融机构奖励补助标准的20%执行。

(二)“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在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设立并直接管理,在人财物及经营运作上具有独立建制的业务运营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等业务经营机构,且具备地市级以上业务汇集功能。

(三)“青岛分行(分公司)”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在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且业务管辖范围为青岛市或含青岛两个地市以上的分行(分公司)等机构。

(四)“商业银行黄岛分行”是指银行机构在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设立,配备相应机构建制,具备与山东省境内地市级分行同等及以上信贷等业务审批权限。

商业银行黄岛支行设立参照黄岛分行奖励补助标准的50%执行。

(五)“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赋予权限理顺权责释放活力--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改革探索实践

赋予权限理顺权责释放活力--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改革探索实践

赋予权限理顺权责释放活力--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改革探索实践徐全征【期刊名称】《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2页(P13-14)【作者】徐全征【作者单位】青岛市黄岛区委组织部【正文语种】中文2014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

西海岸新区位于胶州湾西岸,陆域面积约2096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5000平方公里,以海洋经济发展为主题,包括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保税港区、董家口循环经济区、中德生态园、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等九大功能区。

为促进经济转型、加速经济发展,新区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通过赋予权限、解决发展瓶颈、理顺关系,发挥功能区主体主导作用,集聚重点项目、高端产业和创新要素,承接国家赋予新区的“五大定位”。

一、下放两类事权,解决功能区权限不足的问题在开发建设初期,功能区最需要的是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审批权和能调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干部人事管理权。

为使功能区对外能定得了事、对内能管得住人,新区出台《关于明确黄岛区(西海岸新区)功能区管理权限的意见(试行)》、《黄岛区(西海岸新区)功能区干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办法》,将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经济管理权限以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赋予各大功能区行使,最大限度地释放功能区的发展活力。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1.赋权内容。

包括产业发展、投资管理、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7个方面的69项管理权限。

在赋权范围上,坚持能放尽放的原则,除跨区域、全局性、战略性重大经济事项由新区统筹外,其他涉及项目建设的经济管理权限原则上全部赋予各功能区。

以建设管理为例,各功能区可以行使从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备案、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户外广告设置、人防工程和设施等基本建设方面的所有权限。

2.赋权方式。

赋予功能区经济管理权限主要采用委托方式进行。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与功能区签订委托协议,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功能区实施部分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功能区实施部分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功能区实施部分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青西新管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调整由功能区实施部分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应放尽放、放无可放”原则,凡功能区有需求且有能力承接的区级经济管理权限,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政府实施精准定向赋权。

在充分征求各功能区用权需求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调整16项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由部分功能区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与相关功能区共同做好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工作,于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委托协议的签订、业务培训指导、规范办理流程等工作。

委托协议一式五份,委托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分别留存后,按时报送管委办公室(职转办)、区司法局备案。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功能区编制权责清单,明确权责事项名称、编码、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等。

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准、接得住、管得好。

三、各功能区对本次调整承接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已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权责清单,以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名义公布,同步在西海岸新区政务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将公布文件报工委编办、管委办公室和区司法局备案。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导致权责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国务院、省、市、管委区政府决定对权责事项予以调整的,各功能区要及时调整、公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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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用补助资金建设以及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区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区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适度超前、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通过政府成立或招标选择等方式确定。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五)符合集中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规定和确定的分工实行集中建设。

(六)坚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健全跟踪问责机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补助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六条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制定评价考核办法,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政府投资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应当定期编制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

第九条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储备项目的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十条储备项目宽进严出,实行日常报送制度。

项目根据有关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需求提出,应有整体性和系统性,严禁拆分项目。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调出。

第十一条对于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发改部门可以依据项目拟建时序和实际需要选择重点项目安排前期费用、开展前期工作,前期费用的拨付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前期工作基本完成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区政府研究,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后视同立项。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报送制度。

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梳理已列入储备库并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于每年10月前提出下年度投资计划,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区发改部门。

原则上已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方可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在提报下年度投资计划时,须提报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匡算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等,并附上级文件、会议纪要、规划、国土等相关文件材料。

拟采用投资补助的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确定投资补助标准。

上级专项规划、专门规定或区级相关文件已明确了上述内容的,可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项目兼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主管部门须提供筹资方案及证明,区财政部门对配套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项目主管部门应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下年度可使用的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各项贷款等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与土地要素匹配机制。

每年12月上旬前,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年度可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对拟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明确总体用地规模。

第十七条区发改部门依据财政部门提出的下年度可用资金和国土部门提出的可利用建设用地情况,对各部门提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于每年12月份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

第十八条对全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决策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并提请区人大审议。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和前期项目。

建设项目为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前期项目为近期需实施但前期工作尚未完成的项目。

计划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二十条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等前期工作服务机构应具有行业最高资质。

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简单、前期工作达到深度要求的项目,可简化程序,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报初步设计及概算。

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的市政及附属设施、绿化、维修等工程不再编报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送发改部门审批,并附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发改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单位应编写设计任务书,通过抽取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依次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采用国产、节能、环保等设备,确需使用进口设备的,应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中形成设备比选方案。

第二十六条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前,兼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落实全部自筹资金并一次性转交区财政部门代为保存和拨付,向发改部门出具自筹资金到位证明。

情况特殊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其自筹资金可按确定的进度分批落实。

第二十七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后,发改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后批复。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财政部门根据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和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组织编制财政预算。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九条非集中建设的代建制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同意,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机构,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三十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并依法实行招投标。

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内容和概算进行限额设计,超出投资规模的应当报区政府批准,批准前规划、财政、城建、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

投资项目在具备规定的各项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随意甩项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即为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投资概算原则上不予调整。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概算,项目概算最多调整一次。

投资增加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根据产生原因,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审定后批准;重大、紧急工程按程序提交区政府研究。

确定的项目,由区发改部门负责汇总,于每年10月份集中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统一调整。

经批准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由区发改部门委托咨询机构对概算数额进行评审后予以核定批准。

(一)申请调整概算时,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调整概算书。

调整概算书由项目单位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单位编制。

内容应包括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变化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的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初步设计与施工图变化情况,施工图预算确定情况等。

2.原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的有关招标和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变更和洽商情况。

4.能够说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支持资料,以及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设计变更文件。

(二)对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与人为因素,对调整概算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1.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调整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

未调整的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消化。

2.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调整的,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

3.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原因,造成投资需求超过原批复概算的,一律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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