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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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贵政办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2日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实现精准投资、高效投资,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大额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投资额(含征地拆迁费,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

单个项目总投资未超1000万元,但是自然年度同一行业同类项目累计超1000万元的,申请财政资金时,视为一个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信息化系统项目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企业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超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直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一)市直财政预算资金;(二)地方性政府债券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应对突发事件的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员会”)是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政府大额投资项目,决定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方式(含PPP建设模式)、资金筹措方案,确定项目业主,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及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等。

水上搜救救援预案模板

水上搜救救援预案模板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提高水上搜救救援能力,确保遇险人员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救援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1. 指挥机构成立水上搜救指挥部,负责水上搜救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2. 成员单位(1)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搜救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维护。

(2)海事部门:负责水上搜救救援现场交通管制和船只调度。

(3)消防部门:负责水上搜救救援现场灭火、救援和伤员救护。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疫情防控。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船舶调度。

(6)气象部门:提供气象信息支持。

(7)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救援。

三、水上搜救救援程序1. 预警与预防(1)密切关注气象、水文等信息,对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因素进行预警。

(2)加强水上安全宣传,提高群众水上安全意识。

2. 报警与响应(1)遇险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水上突发事件时,立即向水上搜救指挥部报警。

(2)水上搜救指挥部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 搜救与救援(1)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立即展开搜救行动,寻找遇险人员。

(2)对遇险人员实施救援,确保其生命安全。

(3)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

4. 信息发布(1)水上搜救指挥部负责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救援情况。

(2)及时发布救援信息,确保社会公众了解救援进展。

5. 后期处理(1)对救援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水上搜救救援预案。

四、应急保障1. 通信与信息保障(1)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贵政办[2012]131号【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12【实施日期】2012.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贵政办〔2012〕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分类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1.6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办事机构2.3 工作机构2.4 县(市、区)、乡(镇)应急机构2.5 专家组3 运行机制3.1 预测与预警3.2 应急处置3.3 恢复与重建3.4 信息发布4 应急保障4.1 人力资源4.2 财力保障4.3 物资保障4.4 基本生活保障4.5 医疗卫生保障4.6 交通运输保障4.7 治安维护4.8 人员防护4.9 通信保障4.10 公共设施4.1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4.12 科技支撑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宣传、教育和培训5.3 责任与奖惩6 附则6.1 预案管理7 附件7.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7.2 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图7.3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7.4 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7.5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1.1 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贵政办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6日贵港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困难居民救助机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救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组织实施工作。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贵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围绕服务自治区“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宏伟蓝图,以促经济优服务为导向,紧扣市委产业转型升级三年攻坚行动,将营商环境融入抓项目、兴产业、促招商全过程,持续推动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实现营商环境更快速度、更低成本、更优服务、更全保障、更亲关系“五个更”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打造“产业+营商”服务品牌(一)构建审批提速场景,打造投资活跃的招商环境。

规范出台招商引资政策,不突破自身承载能力、财力条件,不超越本级事权许诺优惠政策,出台招商引资政策前,必须经公平竞争审查,明确奖补兑现审查等细节。

持续开展梳理并兑现招商引资承诺工作。

优化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流程,通过“情景式”审批流程图,为每个项目“量身定制”用地预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全建设周期专属业务审批清单,在项目审批中开设绿色通道,通过提前辅导、承诺审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对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提前预装用水用电用气服务,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可同步推送水电气信息至供应企业,实现相关前期配套设施提前建设。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贵政办[2012]172号【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04【实施日期】2012.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贵政办〔2012〕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稿)目录1 总则1.1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2.1特别重大事件(I级)2.2重大事件(II级)2.3较大事件(Ⅲ级)2.4一般事件(IV级)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3.2专家组3.3应急救治医疗队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机构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4.1医疗卫生救援分级响应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4.4信息报告和发布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5.1急救机构5.2医疗救治机构5.3信息系统5.4物资储备5.5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5.6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5.7其他保障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7 附则7.1责任与奖惩7.2预案制定与修订7.3预案解释7.4预案实施8 附录8.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8.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1.1 目的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切实提高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1日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使用包括市本级及以上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虽非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但其工程预算、资金拨付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管的项目。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国有企业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规范管理。

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一、引言水上搜救是指在江河、湖泊、海洋等水域中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进行救援和抢救工作的一种应急措施。

为了确保在水上搜救工作中能够高效、有序地展开,江苏省制定了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以确保搜救人员和搜救装备的合理调度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1. 人民至上:在水上搜救工作中,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

2. 快速响应:一旦接到求救信号或发生事故报告,应立即启动搜救行动,确保最短的响应时间。

3. 救援优先:在水上搜救中,优先考虑救援工作,确保被困者的安全。

4. 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合作、互相协调,形成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5. 科学决策: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数据,制定合理的搜救方案和决策。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1. 江苏省水上搜救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和组织江苏省水上搜救工作。

2. 搜救行动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水上搜救行动,包括搜救队伍的调度和装备的分配等。

3. 搜救队伍:由专业的搜救人员组成,负责实施水上搜救任务。

4. 通信指挥中心:负责接听求救电话、指挥搜救行动和与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络。

5. 医疗救护机构: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

四、应急响应和流程1. 接到求救信号或事故报告后,通信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记录相关信息。

2. 水上搜救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和求救信号的紧急程度,决定启动搜救行动的等级和规模。

3. 搜救指挥部会根据已有的搜救队伍和装备,进行合理分配与调度,确保搜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4. 搜救队伍根据搜救指挥部的指令,到达事故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5. 搜救队伍应按照搜救方案和决策进行救援,并及时将救援情况汇报给搜救指挥部。

6. 在救援过程中,如遇到需要其他部门支援的情况,搜救指挥部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的支持。

7. 救援结束后,搜救指挥部应进行搜救行动的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装备和技术支持1. 搜救装备:包括救生艇、救生器材、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等,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贵港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贵港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贵港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贵政办[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贵港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贵政办〔2012〕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1〕329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水办资源〔2011〕5号)要求,我市郁江(泸湾江)饮用水水源地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为了在全市范围内更好地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总体目标,保障饮用水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贵港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蒋和生副市长副组长:李育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郭亮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梁炳绍市水利局局长宋家钢市环保局局长成员:潘展雄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黄颂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张向东市住建委副主任覃俊市市政局副局长吴光辉市环保局副局长涂建友贵港海事局副局长黄贵新广西贵港北控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潘展雄兼任。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禁渔期钓鱼处罚标准023年开海捕鱼时间

禁渔期钓鱼处罚标准023年开海捕鱼时间

禁渔期钓鱼处罚标准_2023年开海捕鱼时间禁渔期钓鱼处罚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3年开海捕鱼时间1、2023年03月05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提到,2023年的休渔期时间按照《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23〕1号)执行。

2、休渔海域为黄海、渤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休渔作业类型是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3、休渔时间:(1)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2)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3)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规范公文退回重新办理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规范公文退回重新办理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规范公文退回重新办理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规范公文退回重新办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了规范机关公文办理程序和行文规则,提高办文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贵港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贵政发[2001]10号)和《中共贵港市委办公室、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贵办发〔2004〕59号)等规定办理。

对报送不规范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办理,将其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凡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不规范公文:一、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不符合党政职能分开原则的。

三、无特殊情况和理由而越级请示的。

四、主送单位不当的。

五、报送公文不符合时限要求的。

六、越级行文的。

七、内容涉及有关部门但未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或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八、请示文一文多事、多头请示、请示事项不明确或不盖印章的。

九、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十、文种使用不当的。

十一、请示件未标注签发人或签发人不符合规定的。

十二、请示件未标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或手机号码)的。

十三、附件或其他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十四、文字潦草、文稿不清和其它不规范问题需要退文的。

需退回重新办理的不规范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填写《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单》,并加盖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章,连同公文一并退回报文单位。

内河水上船舶事故应急预案

内河水上船舶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内河水上船舶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内河水上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内河水上船舶事故分为以下等级:1.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的事故。

3. 较大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对环境造成轻微污染的事故。

四、应急组织体系1. 应急指挥部:由当地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应急救援队伍:由海事、公安、消防、医疗、环保等相关部门组成。

3. 现场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五、预防与预警1. 监测预警:加强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环节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

2. 信息来源:事故发生单位、海事、公安、环保等部门。

3. 信息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情况。

六、应急响应1. 信息报告: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 响应分级: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 响应程序: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4. 先期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确保人员安全。

5. 响应措施:(1)人员救援:组织救援队伍进行搜救,确保遇险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2)财产保护: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3)环境污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环境污染扩散。

(4)信息发布: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引导舆论。

6. 响应终止: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环境恢复正常,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响应。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工作领导小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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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27
•【字号】贵政办[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的通

(贵政办〔2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贵港市城镇化领导小组等53个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以下统称领导小组)领导(含正副组长、正副主任、正副召集人)作相应调整(详见附表),其余成员由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自行通知,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附表。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贵政办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9日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C}1 总则1.1 编制的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分类分级1.4 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1.6 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1.7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体系2.1 常态下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状态下的组织结构3 预警预防机制3.1 事故监控与信息的报告3.2 预测、接警、报警、预警支持系统4 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4.2 分级分类响应4.3 基本响应4.4 指挥与协调4.5 信息发布4.6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社会救助5.4 生产恢复5.5 总结备案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救援装备保障6.3 应急队伍保障6.4 资金保障6.5 物资保障6.6 交通运输保障6.7 治安维护6.8 安置保障6.9 宣传、培训和演习6.10 监督检查7 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备案7.3 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7.4 奖励与责任追究7.5 预案实施时间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响应、事故等级分级标准附件2 贵港市政府有关单位应急通讯录附件3 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组织机构图附件4 应急专家名单(贵港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名单)附件5 事故报告样表附件6 贵港市安全生产事故基本响应图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 1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要求,贵港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 17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凡列入《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内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县市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口岸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口岸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口岸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贵政办发〔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口岸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6〕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口岸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口岸工作的实施方案口岸是我市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和展示形象的独特窗口,是我市参与打造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一带一路”有机衔接重要门户的关键节点和促进国内外经贸往来的主要通道,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

为适应新形势下口岸吞吐量和通关便利需求的不断增长,最大程度地发挥口岸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口岸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6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口岸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深刻认识口岸工作新形势贵港口岸是国家一类口岸,1994年正式对外开放。

近5年来,贵港口岸开放和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口岸货运量、出入境船舶量以年均两位数的速度增长,为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市正在大力响应全区实施“双核驱动、三区统筹”战略,着力打造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对口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简便的通关手续、高效的通关程序是建设“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贸易与投资的密切往来是深化开放合作的内在要求,推动通道经济向口岸经济转型是沿江开放发展的有力支撑,担当好“国门卫士”是维护边界和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贵港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贵港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贵港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贵政办[2012]180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贵港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贵政办〔2012〕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贵港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组长:岑宛玙副市长副组长:陈晓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徐林庆市民政局局长成员:苏国艺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覃明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韦月兰市绩效考评办副主任黄雪葵市纪委常委陈伟华市房改办主任梁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曹福军市民政局副局长黄颂市财政局总会计师李海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张鉴泉市卫生局副局长黎裕生市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调研员苏建宁市住建委纪检组长黄伟然市教育局副局长梁天华市司法局副局长韦修裕市国税局副局长马吉体市地税局副局长张建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梁启文市统计局副局长杨燕钦市物价局副局长罗有邦市扶贫办副主任周建华市房产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叶燕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曲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莫勇凡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龙晓云贵港银监分局纪委书记徐飞国海证劵贵港中山路证劵营业部副总经理刘建伟人保财险贵港市分公司总经理李德兴人保寿险贵港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甘静生太平洋产险贵港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蒙伟太平洋寿险贵港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方针政策制订并进行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研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解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社会救助工作的推进情况。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贵政办[2011]261号【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23【实施日期】2011.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贵政办〔2011〕2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贵港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一一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与职责2.1 组织体系2.2 职责分工3 预防预警3.1 预防预警机制3.2 预防预警行动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I级)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5 应急响应5.1 I级响应5.2 II级响应5.3 Ⅲ级响应5.4 信息报送6 后期处理6.1 善后工作6.2 评估与总结6.3 奖励与处罚6.4 检查与审计7 应急保障7.1 通信保障7.2 文电运转保障7.3 技术保障7.4 安全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8 附则1.1 编制目的为保障我市经济金融安全,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我市金融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贵港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贵港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贵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贵港市减灾委员会2.2 专家委员会2.3 办事机构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信和信息准备3.4 装备和设施准备3.5 人力资源准备3.6 社会动员准备3.7 科技准备3.8 宣传和培训4 信息管理4.1预警信息4.2灾情管理—1—5 预警响应5.1 启动条件5.2 启动程序5.3 预警响应措施5.4 预警响应终止6 应急响应6.1 Ⅰ级响应6.2 Ⅱ级响应6.3 Ⅲ级响应6.4 Ⅳ级响应6.5 信息发布6.6 其他情况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性生活救助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 附则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 奖励与责任8.3 预案演练8.4 预案更新与管理8.5 制订与解释部门8.6 预案生效时间—2—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动,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减灾委的帮助指导下,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在我市辖区内因自然界发生异常变化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平稳、资源破坏等现象或事件。

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冰雹、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时,启动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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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贵政办[2011]260号【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23【实施日期】2011.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贵政办〔2011〕2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制定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2.2 搜救专家组2.3 现场指挥(员)2.4 水上应急搜救力量2.5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信息监测、分析与发布3.2 预警预防行动3.3 预警支持系统4 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4.1 水上突发事件分级4.2 信息报告5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5.1 水上遇险信息的接收5.2 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5.3 先期处置5.4 分级响应5.5 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5.6 现场指挥(员)和搜救力量的任务 5.7 水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5.8 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5.9 水上应急通信5.10 水上搜救医疗救援5.11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5.12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14 救助效果评估与行动方案调整5.15 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和恢复5.16 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5.17 新闻发布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社会救助6.3 保险6.4 现场清理6.5 赈灾和恢复6.6 归还与补偿6.7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7 应急保障7.1 应急准备7.2 通信与信息保障7.3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7.4 宣传、培训与演练7.5 监督检查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7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奖励与责任追究8.4 预案解释部门8.5 预案实施时间贵港市水上搜救应急通信联系表(略)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成员名单(略)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略)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处置流程图(略)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略)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为履行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及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搜救责任区的搜救职责,确保水上搜救反应行动迅速、有序、高效,使水上遇险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并控制突发事件扩大、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保障社会稳定。

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此预案。

1.2 制定依据1.2.1 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8)《广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9)《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10)《广西海上搜救应急预案》;(11)《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2 我国加入或缔约的国际公约(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贵港市行政区域及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制定责任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中心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市、县两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水上搜救中心或当地政府实施应急现场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及时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指保证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贵港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搜救指挥机构、搜救专家组、现场指挥员、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是贵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常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一,是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和水上搜救的运行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受广西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2名。

指挥长由贵港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贵港市政府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和贵港海事局局长担任。

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贵港海事局,负责贵港市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主任由贵港海事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贵港海事局指挥中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市港航管理局、市水产畜牧兽医渔政站、贵港军分局和市水利局等有关领导担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安排。

(具体名单见附件2)2.1.1 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职责(1)贯彻国家海(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水上搜救工作规章制度和编制本市水上搜救预案。

(2)负责本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按照《海上搜救力量制定指南》规定,指定本市水上救助力量和水上医疗救援机构。

(4)承担本市水上搜救应急值班、打击海盗接警及联络工作和负责本市水上搜救、防污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制定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与水上搜救演习,并配合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水上搜救演练与水上搜救演习。

(7)组织本市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8)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2.1.2 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1)建立健全搜救中心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制发《贵港市水上搜救应急通信联系表》,了解和掌握全市水上搜救工作开展情况。

(2)负责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值班工作,并监督其他成员单位的搜救值班情况,承担全市打击海盗接警及联络工作。

(3)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上报跨地(市)范围的水上搜救工作和开展水上搜救行动遇到的重大问题。

(4)拟定全市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所需专业和社会资源的储备、动员、组织和调动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拟定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演习方案,并做好演习的相关准备工作。

(6)组织全市水上应急搜救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7)负责全市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信息和技术信息的搜索和传递。

(8)负责筹备和承办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

(9)负责承办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包括:贵港海事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贵港海关缉私分局、贵港军分区、武警贵港支队、武警贵港消防支队、武警贵港边防检查站、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局、市台办、市气象局、广西移动贵港分公司、广西电信贵港分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具体名单见附件1)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提供相关预警预报信息,承担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1)贵港海事局负责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贯彻国家有关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行动方案;组织、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组织海事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市安监局参与水上搜救行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贯彻国家有关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全市性的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3)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搜救过程中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组织后勤陆上运输工作,承担交通协调指挥组组长工作;组织交通系统船舶参加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的应急响应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协助拟订全市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行动方案。

(4)市水利局负责对江河、湖泊的水文变化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组织防汛抢险船舶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并提供必要的救助资源和技术支持;特别是承担各封闭水域(即水库)的水上搜救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救助力量参与失火船舶和船舶防爆的救助,并提供消防装备和救助技术支持;负责重大搜救行动的道路交通管制和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负责对死难者身份及死亡原因的确定,并未死亡人员的善后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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