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归纳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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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资料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资料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预计于7月份开始,大家开始复习备考了吗?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药物政策与相关制度1.制定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目标:基本药物的可供性、可得性、费用可承受性,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药物的安全、有效、经济并合理使用。
要点包括1/基本药物的可获得性;2/向公众提供安全、有效、质量合格的药品;3/合理用药。
2、国家药物政策的内容:主要由基本药物、价格合理、财政支持、供应系统、质量保证、合理用药研究、人力资源开发、监测与评估等内容组成。
3、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环节的科学管理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保证满足社会公众的健康要求。
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使其发挥应有作用:A、保障全体人民的身体健康;B、规范合理用药;C、促进医疗保险体制的改革;D、正确引导药物的研究与开发。
4.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应该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
5.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制度:从199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不知道这要考什么)6.农村药品监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工作、严格农村药品经营的准入条件、规范农村药品销售行为、依法打击农村中非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农村药品的购销行为和渠道规范,确保药品质量,严格控制药品价格。
A.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管网络B.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流通领域的整顿和规范C.加大农村地区药品管理法制和安全用药的宣传D.大力推进农村药品流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7.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的规定:药柜是指由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村设置药品销售点;药品零售企业限于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申请设置药柜;药柜经营的品种原则上限于非处方药。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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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6-7分)药品监管体制(1.5-2分)药品管理立法(1-1.5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3-4分)一、药品监管体制(1.5-2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013年,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査。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
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立法、注册(质量标准)、监督稽查、重大查处、执业药师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快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
药品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起草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
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与制定药品法典。
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负责中药资源普查。
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负责监测和管理药品宏观经济;负责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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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对自己,“学而不厌”,对人家,“诲人不倦”,我们应取这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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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采购规定(1)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给。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给的药品。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按照卫生部统一规定的处方标准,处方由前记、正文和后记三局部组成。
①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工程。
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②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此局部是处方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病人用药的平安有效。
*③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的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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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②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耍�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③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④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①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的调查进行督促、指导,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还应当组织现场调查,评价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相关调�斯ぷ鳌�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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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和法规易混点总结一、涉及的药品质量特性及其他性质的有关知识总结(1)基本药物的遴选: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的最优化结合。
(2)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药品上市的最基本条件。
(3)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4)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6)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处方用药和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7)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8)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选用剂型和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11)GSP实施细则规定,进化质量管理程序中需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12)GSP规定: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
(1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配制制剂的质量管理文件要有制剂质量稳定性的考察记录。
(14)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应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5)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16)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核生产、经营、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其交易药品的合法性。
(17)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省级FDA)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规律:一般在研发上市环节(包括药品说明书)侧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GLP、GCP),药物遴选环节有时还要考虑经济性(国家基本药物、医疗保险用药),而在药品生产(制剂)环节,更重稳定性,药品使用(药店、医院)环节,更注重认清药品来源的合法性、质量可靠性,以及使用的适宜性(相符性、正确性、合理性)。
二、和药品有关的各种记录上必须标明的内容总结(一)购销记录1、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记录: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从格、购(销)货日期及SFDA规定其他内容。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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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店堂设置1、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在营业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4、《执业药师注册证》应当悬挂在所执业的药店或药房醒目、易见的地方。
5、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OTC,必须经当地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乙类OTC准销标志。
7、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业务。
综上,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在营业店堂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经营OTC(不论是甲类,还是乙类)的药品经营企业还要有绿色的企业指南性标志,经营乙类OTC的普通商业企业要有OTC准销标志8、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0、执业药师胸卡: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许可证标注事项总结1、《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许事事项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除此以外是登记事项(企业名称、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
202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
![202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https://img.taocdn.com/s3/m/a27ae35e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cc.png)
202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322个考点(88-153)第三章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8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可疑药品】进行的抽查检验:(属于监督抽检)8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价某类或一定区域药品质量状况而开展的抽查检验:(属于评价抽检)90.药品【抽查检验】:(不向被抽样的企业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支出)91.药品抽检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验】)92.药品质量公告主要针对的公告是:(抽查检验结果)93.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需要进行【指定检验】)94.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进口时,都应当通过批签发审核检查的:(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药监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95.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制度政策措施【到2020年底,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基本完成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制度体系建设】:(合理确定队伍规模,规范检查员编制管理,创新检查员管理机制,多渠道充实检查员队伍;【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将检查员划分为初级检查员、中级检查员、高级检查员、专家级检查员4个层级,每个层级再细分为若干级别;强化检査员业务培训,鼓励检查员提升能力水平;完善检查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的政策,建立检查员薪酬待遇保障机制,强化纪律约束和监督)96.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97.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98.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99.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00.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01.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阶段【I期】:(观察人体的耐受程度和药动学)102.治疗作用的初步评价阶段【Ⅱ期】:(【初步观察】对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103.治疗作用的确证阶段【Ⅲ期】:(【进一步验证】治疗作用和安全性)104.上市后药品临床再评价阶段【Ⅳ期】:(考察药品【广泛使用】时的疗效与不良反应)105.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备案管理】以及临床实验申请【默示许可制度】:(具备临床试验条件的机构在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网站登记备案后,可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开展临床试验。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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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要点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要点执业药师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一部分,药学技术人员不一定是执业药师,但执业药师一定是药学技术人员。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归纳,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行政法有关时效1、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两年。
(2)行政处罚的听证申请,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行政处罚的听证通知应当在听证七日前发出。
2、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的一般时效为60日。
(2)行政复议的特殊时效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60日时才有效。
(3)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4)行政复议决定在情况复杂的情况下,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处方保存期满后药品处理A.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B.登记备案C.方可销毁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A.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B.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C.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A 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①告知处方医师;②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B 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当①拒绝调剂;②告知处方医师;③应当记录;④按有关规定报告。
C 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5、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①积极救治患者;②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③做好观察与记录;④按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GSP规定: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A.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B.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7、GSP实施细则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2023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各章节复习重点内容
![2023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各章节复习重点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0587bcd6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c0.png)
2023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各章节复习重点内容第一章执业药师与健康中国战略1.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健康优先把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促进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实现健康与经济社会良性协调发展改革创新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关键环节改革步伐,促进全民健康的制度体系科学发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推动健康服务从规模扩张的粗放型发展转变到质量效益提升的绿色集约式发展公平公正以农村和基层为重点,推动健康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逐步实现全民健康覆盖,促进社会公平2.在药品注册管理中,按药品注册类别进行分类(三类)中药注册分类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化学药注册分类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生物制品注册分类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3.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人员的资质要求:5310~大本硕博,考试周期为四年;高级职称免考两科,只参加药事和(中)药综两科,须在两年内通过考试。
注解:数字代表工作年限,后面内容代表相关学历。
4.执业药师注册条件:德、智(证书)、体、单位同意。
注解:申请注册的执业药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②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④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
5.执业药师注销注册情形记忆:人因健康无理由不在岗半年被开除后,受刑事处罚,期满未延续,后又失踪死亡。
注解: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注销注册: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⑦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注销手续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复习重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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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复习重点第六章中药管理考点解析第一节中药与中药传承创新一、中药与中药分类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1、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并具有康复与保健作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2、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一)中药的管理分类和内涵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含传统民族用药)。
1、中药材是指对原药材(生药)经过产地初加工后制成的中药。
不得直接临床使用或投料生产,实践中一般按农产品管理。
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2、中药饮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根据辨证施治和调剂、制剂的需要,对产地初加工的中药材进行特殊加工炮制后形成的制成品。
(1)中药饮片的炮制是药品生产行为,生产者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必须按照法定的GMP标准组织生产。
只有中药饮片才可直接用于临床配方或制剂生产,中医处方调配和中成药生产投料均应为中药饮片,中药材不可直接入药。
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可直接用于临床。
(2)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
3、中成药:是指以中药饮片为原料,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规定的处方和方法,加工制成一定的剂型,标明药物作用、规格、功能主治、剂量、服法、注意事项等,以供医生、患者直接选用。
中成药的原料是中药饮片并非中药材。
(二)中药的注册分类中药可分为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
二、国家关于中药创新和发展的相关政策2020年1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药监药注[2020]27号)要求:①鼓励医疗机构制剂向中药新药创制转化,支持以病证结合、专病专药或证候类中药等多种方式研制中药复方制剂。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经营管理考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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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一药品经营许可与行为管理大纲框架单细目要点药品经营许可与行为管理1.药品经营许可和行为管理(1)药品经营方式,类别与范围(2)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开办条件与许可(3)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的措施(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5)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遗失补办和注销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体要求(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批发(零售)主要内容(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文件主要内容(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内容3.药品经营行为管理(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经营行为管理要求(2)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的经营行为管理要求(3)涉药储运行为的管理要求(4)药品经营监管与监督检查4.网络药品经营管理(1)网络药品交易服务的类型(2)网络销售药品的条件(3)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资格、义务、备案与监督管理(4)网售药品的配送要求【知识点】药品经营和许可管理(一)药品经营方式、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1.药品经营方式:为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2.药品经营类别(1)药品经营类别是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之一,具体分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2)根据《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零售审批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先核定经营类别,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17C。
3.药品经营范围(2022变化)(1)药品经营范围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
(2)经营冷藏、冷冻药品或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还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项下予以明确。
(3)不得列入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的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蛋白同化制剂、胰岛素外的肽类激素等。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遗失补办和注销审批主体1.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须经企业所在地“省(区、市)”药监部门批准(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药监部门批准19X审核批准(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检查细则组织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经营许可证(2)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许可期间必要的现场检查、企业整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筹建和验收程序合并执行(4)在全国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证件管理(1)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5年【注】国药监局统一制定样式;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2)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原发证机关新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换证有效期届满,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证变更期限(1)许可事项变更: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2)登记事项变更: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事项补办证件◆原发证机关按照原核准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17C15B(1)分类: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指经营地址(注册地址)、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等事项的变更(2)按照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形:①企业分立;②新设合并;③改变经营方式;④跨原管辖地迁移。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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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考点:
1. 药事管理基础知识:了解药事管理的定义、目标和基本原则,掌握药事管理的组织和实施方式,了解药事管理的各个环节、岗位和职责。
2. 药事管理法规:熟悉相关的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了解药品管理、处方药管理、非处方药管理、药品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要求。
3. 药事管理制度与标准:了解各类药事管理制度与标准的要求,如质量管理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库存管理制度、药品计划管理制度等,掌握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操作。
4. 药品供应与采购管理:了解药品的采购方式和要求,包括招标采购、集中采购、药械联动采购等,掌握药品采购合同的要素和内容,了解采购合同的履行和监督。
5. 处方药管理:了解处方药的管理要求,包括处方药品的处方和发药流程,处方文件的管理、审核和归档,处方药品的储存和销售,掌握处方药的识别、辨别和分类要求。
6. 非处方药管理:了解非处方药的管理要求,包括非处方药的分类和销售方式,了解非处方药品的注册和备案要求,掌握非处方药的储存和销售。
7.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品安全监测: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报告和处理等要求,了解药品安全监测的目的和方法,掌握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安全监测的操作流程。
8. 药品合理使用:了解药品合理使用的概念和原则,了解药师在药品合理使用中的角色和职责,掌握合理用药指导的方法和技巧。
以上是《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的主要考点和重点内容,考生需认真学习和掌握以上知识点,通过掌握基本的药事管理知识和法规要求,提高执业药师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水平。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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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药事管理与法规是执业药师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主要考察药事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以下是对该科目的考点和重点内容的总结。
一、药事管理1. 药事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药事管理是指对药物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的过程,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合理、科学、规范等。
2. 药品生产管理:包括药品质量管理、药品GMP认证、药品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合理设计等内容。
3. 药品流通管理: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药品采购和配送管理、药品库存管理等内容。
4. 药品使用管理:包括药品处方和配方管理、药品使用者教育和指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上报等内容。
5. 药品信息管理:包括药品信息系统建设、药品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递等内容。
二、药事法规1. 中国药典:药用物质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使用规范等内容。
2. 药品管理法:药品的分类、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管理规定等内容。
3. 药品注册管理:药品注册的程序、要求和审查要点等内容。
4. 疫苗管理法:疫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管理规定等内容。
5. 药品广告管理:药品广告的宣传方式、内容规定和审批程序等内容。
6.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报告的要求和程序等内容。
7. 药师管理:药师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继续教育要求等内容。
8. 药品价格管理:药品价格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等内容。
三、重点内容1. 药品质量管理:了解药品质量的一般概念和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掌握药品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 药品流通管理:了解药品流通管理的基本流程和要点,掌握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3. 药品处方管理:了解药品处方的合理性要求和规范,掌握处方的审核和核查要点。
4. 药品企业管理:了解药品企业的分类和管理要求,掌握药品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规范要求。
5.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上报: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和分类,掌握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上报程序。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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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知识点 《药事管理与法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内容,其试卷满分100分,合格标准为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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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责任 违反第四⼗条的处罚: 第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化学品⽣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出⼝单位未按规定建⽴安全管理制度的; 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使⽤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4.⽣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除个⼈合法购买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现⾦或者实物进⾏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7.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8.⽣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附表 第⼀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酸* 10.麦⾓胺* 11.麦⾓新碱* 12.⿇黄素、伪⿇黄素、消旋⿇黄素、去甲⿇黄素、甲基⿇黄素、⿇黄浸膏、⿇黄浸膏粉等⿇黄素类物质* 说明: ⼀、第⼀类、第⼆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管制。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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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药品价格与广告管理1.药品价格管理依据及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④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2)市场调节价: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2.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3.禁止药品回扣: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4.药品广告的审批和内容管理(1)审批: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3)药品广告禁止性规定:①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②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特殊单位或个人作证】。
③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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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第一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第一节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1. 基本原则:立足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正确的改革原则。
①②③④2. 总体目标:到2011年;到2020年二、主要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主要容:记标题四、五项重点改革容(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12345.;(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2.3.4.(三)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12341 G (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1.2.3.第二节一、SFDA评价性抽验省DA监督性抽验,每年不少于两次,辖区药厂至少一次三、2.药品价格分级管理.8.改革加成政策第二章药事管理体制最好全面看本章容,历年考点都比较多。
第三章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第一节一、药品的含义二、药品的质量特性三、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的特征第二节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公正性、权威性、仲裁性区分注册检验、国家检验(批检)、委托检验第三节一、国家药品编码适用围二、原则、分类、编制规则第四章行政法的相关容第一节.三、法律渊源四、法律效力:概念和层次五、法律责任,第二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第三节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第四节行政复议的围及时间条件、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和受理第五章中药管理第一节中药的概念(注意区别中药材、中药饮片与中成药)第三节一、原则二、分级三、一级禁止采猎;采药证、采伐证及狩猎证四、一级不得出口,二、三级限量出口五、药材名称第四节二、适用围三、等级划分及保护期限;四、保护措施第五节一、目的二、适用围三、“最大持续产量”原则四、包装要求六、GAP认证管理部门;证书有效期《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第1、7、11、14、17、21、48、49、50、52、53、60、73、74、75条《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22、34、42、47、79 条《中华人民国刑法》(节选)第140、141、142、351、35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五、七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24、26、28、30、41、49、53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四、六《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分类)、附表目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2、10、13、18、49条《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3、10、11、18条《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一、二、三、四、六、十、十二、十六、十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六、七、八、十、十二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4、6、8、12条《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第一、六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10、11、12、13、14、22条《处方管理办法》第8、16、17、18、19、22、23、24、25、26、28、35、37、42、44、47、50、51 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2、12、13、29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2、4、12、19、31、35、40、41、45、47、65、66、67、73、85、96、107、110、120、128、150、171 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第4、5、11、14、17、21、34、45、46、53、54、55、62、63、68、70、72、77、78、79、85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附录》一、总则:3二、无菌药品:1、5三、非无菌药品:1、8《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3、5、6、7、8、11、12、13、16、17、18、21、25、26、29、30、31、36、37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4、5、13、14、26、27、29、31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第5、6、7、10、11、12、13、16、28、30、35、36、42、43、44、45、49、58、62、63、64、66、68、70、71、74、77、78、81 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实施细则》第6、9、12、13、18、24、25、26、27、29、30、31、32、38、39、40、41、49、53、54、66、71、72、76、78 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6、8、9、10、12、15、16、18、21、25、26、27、28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3、4、5、9、18、21、28 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6、7、10、11、14、15、18、19、22、25、27、28、35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4、25、31、41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试行)第 & 9、64、65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17、28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2、3、11、12、16、17、19、20、21、22、23、26、27条《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细则的通知》附件1:二、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贮藏《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附件1:药品名称附件2:不良反应、禁忌、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药物相互作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2、3、4、8、9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围管理暂行办法》:第3、4、5、6、7、8、11条《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7、14、15、16、34、41条《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3、4、5、6、7、& 9、10、11、12、13、15、16、17条《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4、6、7、15、16、18、19、20、21、22、23、30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4、6、9、17条《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3、7、8、14条《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8、9、10、11、12、13、14、15、18、20条《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8、9、10、11、13、14、15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4、5、6、8条《药事管理与法规》之人员要求一、药品生产企业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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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一、法律法规基础知识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规定了我国药品的分类管理、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药品准入管理、终止审批制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药品流通管理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事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执业药师的注册与执业管理要求,包括执业药师的注册条件、执业管理监督、处罚与违规处理等内容。
二、药品质量管理1. 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质量标准包括药品的纯度、含量、稳定性等指标,执业药师需要了解不同药品的质量标准并能正确判断是否合格。
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概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包括药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如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执业药师需要熟悉并能评估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情况。
三、药品流通管理1. 药品流通环节及相关管理要求药品流通环节包括药品的批发、零售、配送等环节,执业药师需要了解药品流通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包括药品的流通许可证、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要求。
2. 药品流通监管机构及职责执业药师需要了解药品流通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同时了解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
四、医院药事管理1. 药房管理及相关规定执业药师需要了解医院药房管理的要求,包括药品库存管理、药品配送流程、药品资料管理等,以确保医院药房的正常运作。
2. 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执业药师需要掌握药品采购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包括药品采购的流程、合同管理、采购评审等,同时了解药品供应的质量控制和监管要求。
五、药学伦理与行业规范1. 药学伦理概述执业药师需要了解药学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尊重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禁止虚假宣传等。
2. 执业药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执业药师需要了解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包括执业药师的职责与义务、患者药物治疗监护、执业药师责任追究等。
六、药事管理与信息化建设1. 药品信息化管理概述执业药师需要了解药事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包括药品信息化管理系统、电子处方管理、药品追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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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归纳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归纳
药品经营企业店堂设置
1、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在营业店堂显着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4、《执业药师注册证》应当悬挂在所执业的药店或药房醒目、易见的地方。
5、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OTC,必须经当地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乙类OTC准销标志。
7、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业务。
综上,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在营业店堂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经营OTC(不论是甲类,还是乙类)的药品经营企业还要有绿色的企业指南性标志,经营乙类OTC的普通商业企业要有OTC准销标志
8、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
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0、执业药师胸卡: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许可证标注事项总结
1、《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许事事项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除此以外是登记事项(企业名称、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事项: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许可事项变更(变更前30日申请):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
登记事项变更(变更后30日申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
3、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
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注意事项:
(1)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补充申请区分开。
(2)和执业药师再注册分开,再注册条件是五条。
(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专有、专用标识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2、OTC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必须印有OTC专有标识(一体化印刷,右上角)。
红色:甲类;绿色:乙类、企业指南性标志。
2、疫苗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着位置:标明“免费”字样、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3、互联网网站标注:
(1)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
(2)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4、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药材及其饮片制成的单方制剂,必
须标注:医疗用毒性药品标识。
5、外用药品标识的要求:
A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
B应当彩色印刷的:药品标签中
C可以单色印刷:说明书中
D需标注外用药品标识的情况:国家标准中用法项下规定只可外用,不可口服、注射、滴入或吸入,仅用于体表或某些特定粘膜部位的液体、半固体或固体中药、天然药物
E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的情况: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天然药物
6、标注位置总结:
右上角:
A.OTC专有标识在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右上角。
B.急诊处方,在右上角标注“急诊”
C.儿科处方,在右上角标注“儿科”
D.麻醉、精一,在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E.精二,在右上角标注“精二”
右上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专用标识。
中药饮片处方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的右上方
左上角:药品说明书的核准和修改日期,修改日期位于核准日期下方,按时间顺序逐行书写(注意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生物药
有点不同,修改多次日期的,仅列最后一次)
药品说明书上方:“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7、颜色总结:
白色:普通、精二处方印刷用纸
淡黄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
黄色: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 淡绿色:儿科处方印刷用纸
绿色:乙类OTC、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指南性标志、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 淡红色:麻醉、精一印刷用纸
红色:甲类OTC、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不合格药品库(区)
8、有关文号格式的内容:
(1)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数字8位,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
(2)药品批准文号:数字8位,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流水号
(3)进口药品注册证:数字8位,H(Z、S)+4位年号+4位流水号
(4)医药产品注册证:数字8位,H(Z、S)C+4位年号+4位流水号
(5)新药证书:数字8位,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流水号
(6)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数字10位,X药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号
(7)药品有效期:①有效期至XXXX年XX月;②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③有效期至XXXX.XX.;④有效期至XXXX/XX/XX;(年为四位数,月、日均为两位数)
(8)国家药品编码:数字共14位,分为本位码、监管码、分类码。
本位码(前两位为药品国别码,第3位为药品类别码“9”,代表药品;4-13为本位码(4-8为药品企业标识码;9-13为药品产品标识);最后一位为校验码
注意:(1)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如何区别?以是否拥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批件为准,即国药准字号品种均按国产药品对待,进口药品国内分装的产品按国产药品对待。
进口药品应该持有合法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2)进口药品分包装: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注意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不属于进口药品分包装。
9、警示语或忠告语、规定标志总结
警示语是指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也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
①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②甲类、乙类OTC: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③医疗机构制剂,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