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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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文明源于——古希腊
《法学阶梯》的作者是——盖尤斯
斯多葛学派是由(芝诺)创立的
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家是——柏拉图
古希腊(柏拉图)前期重人治,后期对法律有多方面研究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之为归宿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及了多钟政体形式,其中他倾向于——贤人政体
柏拉图在《政治家》中,对政体理论有重要的发展和修正,将政体分为六种,其中他倾向于——贵族政体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了(君主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其目的是通过“力量的均衡”来表达和谐
柏拉图提出一个“第二等好的国家”方案的著作是——《法律篇》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法律篇》)中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认为在解决法律与政体关系时最好的政体形式是——混合政体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提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的法学家是——乌尔比安
提出“皇帝的意志,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思想家是——乌尔比安
在《法律篇》中十分重视法律与执政官、法律与共和政体的关系是(西塞罗)的精辟见解
《政治学》的作者是——亚里士多德
古希腊崇尚法治的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
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
认为“国家是最高的社团,以善业为目的”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是建立在(正义论)的基础上的
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介于三种正常政体之间,并吸收三种正常政体优点的中间型政体
(斯多葛学派)在西方第一次提出“义务”的概念,并把义务观应用到了法律理论领域
罗马法与(希腊自然哲学)分不开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罗马法分为三部分是——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法学与其他的学科开始区分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罗马帝国时期
第二章:中世纪法律思想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坚持暴力论与契约论的混合观点的是——布丹
第一个对主权作系统研究,被称为主权论的鼻祖的是——布丹
(布丹)断言,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是国家的定义中最重要的部分
布丹认为国家最高权力是——非授予的权力
《神学大全》的作者是——阿奎那
被认为是中世纪最伟大的经院哲学家的是——阿奎那
《君主论》的作者是——马基雅维里
马基雅维里主张要建立一个强大的——君主国
在人性问题上,马基雅维里主张——性恶论
在国家观上摆脱神学的束缚,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神学中引出国家的自然规律,这一点是马克思曾给予(马基雅维里)充分的肯定
奥古斯丁的著作是——《上帝之城》
奥古斯丁撰有《上帝之城》和——《忏悔录》
西方法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
在政治问题上,布丹主张——君主政体
格老秀斯研究国家主权的重点是——对外主权
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和中心是——意大利
世界上第一个法学院出现在——意大利的波伦亚
在西欧,中世纪的法律思想是同当时的(神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马克斯.韦伯)认为近代法律制度只产生于西方世界,它伴随着资本主义成长而发生
第三章:近代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理论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霍布斯)把自然法的内容总结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一般原则
集中体现霍布斯法律思想的著作是——《利维坦》
霍布斯提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著名论点
(洛克)创立了权力分立原则
(洛克)既是西方法治主义的鼻祖,又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
洛克的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政府论》
洛克认为三种权力是不平行的,其中(立法权)高于其他两种权力,处于支配地位
洛克认为没有离开理性的自由,自由——不是处于无政府状态的,而是要受法律的约束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多种,他赞成——共和政体
孟德斯鸠认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是——政体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形式
孟德斯鸠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是——从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来探寻法的精神
汉密尔顿认为法官的任期应当是——终身
汉密尔顿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具有的特点是——实践性强
在汉米尔顿的权力分立理论中,(司法机关)是三权中最弱的一个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民族间的法律
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特别是自然法思想,集中地体现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
(卢梭)称“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卢梭认为立法权必须属于——人民
主张有限的君主权力,赞成君主立宪和三权分立,实行妥协和改良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以(自然法)学说为其理论武器的
社会契约说认为参与契约的当事人是——人民之间
第四章:哲理法学
哲理法学派的创始人是——康德
康德主张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康德认为真正的占有是——理性的占有
在康德的分权论中,每个国家包含三种权力,其中的立法权具体化为——立法者
在康德的对人权理论中,每一项契约都包括意志的四个法律行为,其中两个准备的行为是——要约和同意
在康德看来,“纯粹的权利科学”为——法哲学
康德从义务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分类。其中“不侵犯任何人”为——外在的义务
《法哲学原理》的作者是——黑格尔
黑格尔区分了形式的契约和——实在的契约
黑格尔认为不法的第二个阶段是——欺诈
黑格尔认为行政权包括——审判权和警察权
黑格尔认为,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
(责任)是绝对命令表明的某些行为,它是自由行为的必要性
所有权在意志对物的关系上,依次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不包括——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