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文件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在现有专家评审、部门征询、公众参与等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增加第三方规划设计机构技术审查程序,为规范第三方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
2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及所辖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工作。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3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验。
1.4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报批依据。
1.5 第三方技术审查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依据与所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相同。
2 校审组织2。
1 计划与委托2.1。
1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校审")工作.2。
1。
2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编制送审方案后,选定委托第三方校审机构开展校审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方校审工作也可在项目专家评审前启动开展.2。
2 材料准备2。
2.1 由区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及规划编制单位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向第三方校审机构提供校审所需材料,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1)控规送审方案文件(纸质)及相关电子文件(含cad矢量文件)各一份。
(2)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3)规划设计基础资料(含cad矢量文件).(4)各阶段公众参与意见及回复、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和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可附于公众参与报告中)。
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惠市规建〔2008〕54号
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市规建〔2008〕5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惠州市监察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审计局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
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和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
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惠州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拟)2018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统称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惠城区行政区域内(芦洲镇、横沥镇除外)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委托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承担本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博罗县、惠东县和龙门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做好其辖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管、交通、公用事业、水务、城管执法、环保、农业、卫生、公安、财政、人防、园林、环卫、供电、林业、教育、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委员中指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内容和议事规则由其章程作出规定。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四章其他要求第五章附则图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来函(惠市国土资(用地)函[2011]135号)要求,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第二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第三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关于同意江东分区JD125-1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的批复》(惠府函[2012]140号)《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制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建规函[2008]255号)第五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第六条本用地位于水口新民管理区,用地编号为JD125-1,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七条本用地周边现状情况:西侧现状为宽度7米的水泥路和10KV架空电线,北侧现状为工业厂房,东侧和南侧现状均为未建设用地。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八条用地规划要求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本用地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围详见《图则》。
第九条用地性质:M1(一类工业用地)。
第十条开发强度要求本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指标用地面积38994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31195平方米,容积率≥0.8,建筑系数≥30%,绿地率20%(详见《图则》)。
惠州规划局-仲恺地区分区规划
仲恺地区分区规划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实现仲恺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有效指导城市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惠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报批稿),《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惠州市综合交通规划(2005-2020)》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规划,编制《惠州市仲恺地区分区规划(2007—2020)》。
第1.2条本次规划区范围:西、南部以四环路为界,北部以红花湖景区边界线为界,东部边界为自然山体和西坑工业区,规划区总用地面积26.21平方公里。
第1.3条本规划期限为: 2007-2020年。
第1.4条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册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
规划文本和图册是本片区开发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规划说明书是规划思想的具体阐述及对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册的解释和补充说明。
第1.5条本规划是仲恺地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是下一层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的编制依据。
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开发空间利用和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1.6条本规划批准生效后,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更改。
本规划由惠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1.7条本规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原则第2.1条规划目标以高新技术产业、科研孵化基地、现代服务业为支柱,以仲恺大道商业化改造和园区整合为契机,把仲恺地区打造成“创新资源加速集聚,自主创新能力迅速提高,创业氛围十分浓厚,带动作用日趋明显并实现地区整体协调发展的产业新城和绿色园区”。
1.产业新城强调城市化的发展思路,以科技为特色,成为与陈江-仲恺城市中心组团建设相适应,与惠城核心城区相融合并实现地区整体协调发展的产业新城。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的通知-惠市规建[2009]80号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的通知(惠市规建〔2009〕80号)各县、区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建设局)、建筑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和省建设厅、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科字〔2006〕139号)精神及省政府节能减排考核工作要求,为促进和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加快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的应用,从2009年7月1日起,我市将推行太阳能利用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多层(六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村民住宅除外)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集体宿舍、幼儿园、餐饮、酒店、游泳池等公共建筑热水消耗大户,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多层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积极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如因技术等其他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三、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建筑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实用可靠的基础上,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协调统一、整齐美观。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GH2011007申请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项目地点:惠城区三栋镇SDM-07地块发卷日期: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主管部门:惠州市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单位:惠州市惠城区村镇规划设计室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转来你局《关于提供规划要点的函》(惠城国土资函〔2011〕135号)收悉。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本《告知书》已经我局审核。
取得本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遵守的事项一、本《告知书》是你单位对本地块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等的依据。
本《告知书》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确需调整或修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惠州市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重新审定。
二、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三、本项目涉及人防、消防、市政、环卫、供电、燃气、供水、排水、电信、广播电视、抗震设防等问题时,应到对应的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情况第三章规划设计条件第四章附则图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总体规划(2009-2025)》、《惠州市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未包括之内容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情况第二条 SDM-07地块位于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地块用地面积为6194平方米,具体位置、范围等详见《图则》。
第三条 SDM-07地块周边建设情况:用地现状主要为农林地,西南侧临42米宽的规划道路,东南侧临30米宽的排洪渠。
第三章规划设计条件第四条 SDM-07地块用地性质:M1 (一类工业用地)。
可在用地性质适建要求许可的范围内开发建设。
第五条开发强度:本地块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控制详见《图则》。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2013年)
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惠市规建〔2013〕70号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3年5月24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销售、施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是指采用预应力先张法生产的预应力混凝土桩(以下简称管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管桩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的管桩施工质量的监督。
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管桩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的管桩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管桩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从事管桩生产须依法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管桩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
第七条管桩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专职技术和产品质量负责人及满足试验需要的检验设备,并设立管桩生产专项试验室。
从事管桩生产专项试验的人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条文说明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 00 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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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建筑红线要求:临规划城市道路一侧多层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用地
的使用,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详见《图则》。
第十五条 总平面设计要求
(一)功能布局:总平面设计应充分考虑各不同功能区的合理布置。交通组织要注
意人车分流,小区绿地宜结合休闲运动功能相对集中布置,创造布局合理、安全、卫生、
第四章 相关部门许可要求
第十八条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本用地的许可要求。 第十九条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本用地的许可要求 。 第二十条 惠州市林业局对本用地无要求。 第二十一条 惠州市气象局对本用地无要求。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惠州市地震局对本用地的许可要求。 第二十三条 惠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本用地的许可要求。 第二十四条 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本用地无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上述部门许可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 1、《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提供马安 JD27-04 地块许可清单的复函》(惠市国土资 函[2016]69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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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PB20160022 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2、《关于提供马安 JD27-04 地块“许可清单”的复函》(惠市环函[2016]401 号) 3、《关于提供马安 JD27-04 地块“许可清单”的意见》(惠州市林业局) 4、《惠州市气象局关于<关于提供马安 JD27-04 地块“许可清单”的函>的复函》 5、《关于提供马安 JD27-04 地块许可清单的复函》(惠震函[2016]47 号) 6、《关于提供马安 JD27-04 地块人防工程“许可清单”的复函》(惠市人防函字[2016] 91 号) 7、《关于提供马安 JD27-04 地块“许可清单”的复函》(惠文函[2016]63 号)
惠州规划局-江北西区分区规划
江北西区分区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江北西区城市发展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89)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其它相关法规,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次规划是在对江北西区的发展进行合理定位的基础上,明确江北西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落实并完善总体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提出整体的城市空间架构,指导江北西区的建设开发持续稳步进行。
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1991]14号);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规[1995]333号);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5、《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89);6、《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993);7、《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0]218号);8、《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规划》;9、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范;10、惠州市规划建设局的联审意见。
第四条规划原则1、整体效益优先原则:注重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达到整体效益最优。
2、可持续发展原则:立足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城市土地。
3、以人为本的原则。
4、弹性发展原则:规划应当留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
5、可操作性原则:规划必须具有实施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易于操作管理。
第五条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东起惠州大道,南至东江和三环路,西抵惠河高速公路,北达四环路,规划区面积24.77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5.08平方公里。
第六条规划期限本次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近期为2010年,远期为2020年。
第七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如需调整,必须符合相关法规。
第八条本规划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第九条指导思想1、规划要有利于江北西区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有利于发挥江北西区的综合功能,有利于江北西区从原来城郊农村居民点向现代化城市型新城区转变。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果)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〇一七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2)第一节城乡用地 (2)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第三节城市绿地 (13)第三章建筑控制 (14)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14)第二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6)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7)第四节地下空间利用 (17)第五节奖励与补偿 (18)第四章城市特色保护 (20)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0)第二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21)第三节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22)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26)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26)第二节城市供水工程 (30)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30)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31)第五节城市通信工程 (32)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32)第七节城市环境卫生 (32)第八节城市管线综合 (33)第六章城市防灾 (34)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34)第二节城市消防规划 (35)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36)第四节防洪排涝规划 (37)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38)第七章附则 (38)附录A:用词说明 (39)附录B:名词术语解释 (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城、惠阳、大亚湾、仲恺辖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
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如遇产业有特殊要求的,可按相应规范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技术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下列情形下,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1)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2)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3)惠州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惠府[2005]187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惠府〔2005〕187号)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惠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惠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并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其英文名称是:URBAN PLANNING BOARD OF HUIZHOU,简称UPBHZ。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惠州建设成为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和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四)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五)审议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六)需要审议的其它事项。
惠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惠城区、仲恺高新区)
惠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文本˙公示征求意见稿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目录目录 (I)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指标体系 (5)第三章海绵城市总体建设思路与空间布局 (8)第四章海绵城市建设分区与管控要求 (14)第五章海绵城市系统规划 (27)第六章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指引 (44)第七章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区规划 (54)第八章保障措施与实施建议 (68)附则 (73)名词解释 (7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指导和推进惠州市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建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结合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实际,特编制《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本次规划以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作为规划区域,总面积约为1480平方公里,现状人口约164万人。
第三条规划原则绿色发展、生态优先。
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海绵城市建设始终,维育惠州“山水基质、蓝绿廊道、多点分布”的海绵空间结构,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修复水生态,涵养水资源,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规划引领、系统布局。
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优化顶层设计,加强系统布局,强化规划管控,切实提高惠州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
统筹建设、协调推进。
把海绵城市建设与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各项目标要求落地。
明确惠州市相关部门的主要任务与责任分工,统筹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试点示范、有序实施。
因地制宜,加强试点示范,分类、分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建立惠州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明确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1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惠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三月十日目录1、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3、居住用地 (15)4、公共设施 (22)5、工业用地 (32)6、仓储用地 (36)7、城市绿地 (38)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46)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6)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49)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50)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51)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3)第三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54)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54)14、风景名胜区保护 (56)15、山体保护 (57)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58)16、交通设施 (59)17、给水工程 (61)18、排水工程 (64)19、电力工程 (67)20、通信工程 (72)21、燃气工程 (75)22、管线综合 (78)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79)23、环境卫生 (79)24、综合防灾和减灾 (83)25、三区、四线空间管治 (88)第六部分附则 (89)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 (89)27、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89)28、名词解释说明 (89)附件名词解释 (90)1、总则1.0.1 2005年3月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市政府制定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惠州市规划局曾于1993年制定了《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93版《惠标》”,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本次修订的《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本《标准与准则》”)重点对1993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进行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检讨,结合惠州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了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势的变化而进行:(1)中央制订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06•【字号】惠府函〔2015〕368号•【施行日期】2015.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函〔2015〕3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业经十一届1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6日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三规合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45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立足于全市中长期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生产及生活用地,保护生态建设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环大亚湾新区和潼湖生态智慧区等重点区域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战略部署的用地需求。
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顺利实现我市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保护耕地,确保生态安全。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省下达我市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惠州市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惠市规
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市规建〔2008〕5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惠州市监察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审计局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
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和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
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重磅!到2035惠州要建4条城际轨道交通10条市内轨道交通!
重磅!到2035惠州要建4条城际轨道交通10条市内轨道交通!“到2035年惠州将有10条市内轨道交通,4条城际轨道交通,完全可以无缝对接深莞两地,甚至可以直连互通香港。
”为整合各层次交通体系,更好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落实城市与交通协同发展,科学规划交通网络,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组织编制了《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2018-2035)》,目前正对该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规划背景据了解,这一规划范围为惠州市区,包括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惠阳区和大亚湾开发区,总面积约2694 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从2018年至2035 年。
按照该规划的远景,将把惠州打造为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绿色化高品质宜行城市。
土地利用现状图。
2035年远景目标:公交出行成主流500米内必有公交站公交出行将达到所有出行的60%以上按照该规划,在惠州市区将大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引导居民出行结构发展,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力争2035 年公共交通(不含出租车)出行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
与此同时还将不断完善慢行交通设施,为慢行交通出行创造良好交通环境,合理保持慢行交通出行比例,2035 年慢行交通占全方式出行比例不低于55%。
综合交通现状布局。
高效出行:60分钟到罗湖90分钟到广州中心按照这份规划,在惠州将要实现中心区至深莞惠经济圈主要节点使用轨道交通方式门到门高效便捷通达,其中深圳罗湖福田60 分钟可达,广州中心区90 分钟可达,河源、汕尾90 分钟可达;市区内临近铁路、公路枢纽30 分钟可达。
城市内部95%的通勤出行的单程时耗不超过45 分钟,采用集约型公交95%的通勤出行时间不超过50 分钟,通勤出行(单程)平均出行距离不超过7 公里。
高峰期城市公共交通平均全程出行时间为小客车平均出行时间的1.5 倍以内。
轨道交通站点800 米半径范围内覆盖的人口与就业岗位比例不低于40%。
按照规划,到2035年惠州市区路网密度不低于8 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不低于20%。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12.02•【字号】惠市规建〔2017〕389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市规建〔2017〕389号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现将《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7年12月2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6〕22号)等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各县(区)住建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海绵城市的文件要求,推进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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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文件
惠市规建[2002]83号
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优良样板工程、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委),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潼湖、杨村经济开发区,各建筑业企业、监理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争创市优良样板工程、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有效提高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文明施工意识,充分发挥市优良样板工程、市“双优”样板工地的示范作用,全面提高我市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总体水平。
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多年来开展创优工作的实际,制定《惠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优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印发建筑工程评比办法通知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2年7月12日印发
惠州市建设工程优良样板工程、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施工管理,积极争创市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市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双优”),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惠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评选以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评优标准为依据,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安全管理资料和实物质量、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综合验评,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择优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市优良样板工程、市“双优”样板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抽调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负责进行初审,评选结果经市规划建设局核准后公布。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省、市、县(区)计划建设的项目及外资、合资、集资的项目,符下列规定的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市优良样板工程
(一)民用建筑工程
1、有150间以上客房的旅业工程、3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个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或由20栋以上单体建筑组成,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住宅小区或群体工程。
(二)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1、8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或一条完整生产线。
(三)市政设施工程
1、在我市城镇规划区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包括污水泵站、管线)、燃气、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水厂等市政工程。
二、市“双优”样板工地
(一)新建、扩建或改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
第六条下列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
(一)市优良样板工程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2、有质量隐患或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3、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工程。
4、没有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没有执行应用新技术的工程。
5、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6、未按设计图纸、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
7、境外企业在我市境内承包并纳入施工管理的工程。
8、竣工后被隐敝难以检查的工程。
9、保密工程。
(二)市“双优”样板工地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2、曾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工程。
3、违法转包或挂靠承包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市优良样板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二、工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质量优良、质量通病治理良好,住宅小区群体工程环境质量、配套设备状况完善良好,其单位工程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且总体优良率达到60%以上。
三、必须经过一年冬雨季的考验,即申报项目应是前一年度内竣工的工程。
四、应有设计、监理、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工程质量安全的评定意见。
五、参建单位必须是合法分包,且完成本项目工程总量30%以上,所施工部分的质量必须是优良,每项工程申报单位不得超过二家。
第八条申报市“双优”样板工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推荐申报评审的项目,必须是达到《标准》的优良等级总分85分以上,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评分在85分以上的施工项目。
二、推荐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经安监机构进行一次以上的安全评价,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代表本地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先进水平的项目。
第四章申报时间
第九条市优良样板工程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
市“双优”样板工地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 月至3月和8月至9月。
第十条市优良样板工程每年申报一次,市“双优”样板工地每年申报二次。
第五章评审时间
第十一条市优良样板工程评审时间为每年的4月中旬至5月中旬。
第十二条市“双优”样板工地评审时间如下:
一、初评时间:每年的4月中旬至5月中旬。
二、复评时间:每年的10月初至10月中旬。
市“双优”样板工地必须经过初评、复评两个阶段,评选结果由市规划建设局核准公布。
第六章评审办法
第十三条由市规划建设局组织有关专业的专家组,负责具体初评工作。
第十四条由市规划建设局组织的评审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出拟获奖的工程项目,报市规划建设局审批。
同时在获得市优良样板工程、市“双优”样板工地的项目中,选出报省优良样板工程和省“双优”样板工地的候选工程。
第七章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由市规划建设局对获得市优良样板工程和市“双优”样板工地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授予获奖证书和个人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获得市优、市“双优”建筑业企业、监理公司、项目经理其业绩将列入企业资质年检、等级晋升的考核内容及评比先进项目经理的重要考核依据。
同时对获得市优工程的承建单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对获奖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表彰。
第八章申报及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
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好初审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该县(市、区)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参与市优良样板工程和市“双优”样板工地的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奉公。
对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获得市优良样板工程、省优良样板工程、鲁班奖的项目,可在建筑物适当部位镶嵌、镌刻永久性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获奖工程与获奖条件不相符,经市规划建设局核查确定,将撤消其获奖工程称号,并收回获奖证书、奖金,并在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并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