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 第2章-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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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
2.4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2.5
本章小结
2.6
本章案例
2.1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概述
2.1.1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概 念、性质与特点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主体的行为形成 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商 务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法规调整的、在 电子商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 容的社会关系。
对于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 业而言,传统企业虽然采取了电子商务的 交易平台,但仍然是在其核定的经营范围 之内开展经营活动,无论是经营的商品或 者服务的内容、种类,还是经营的方式 (批发或者零售),都未发生变化。
因此,不必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变更经营范围的登记程序,只需履行域 名登记等有关程序。
1.卖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以 下三项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 单据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2.买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当承 担以下三项义务。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 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 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 义务
ISP的身份类似于中介人,但二者又有 所区别。
ISP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独立的法律地位 决定了它具有独特的权利义务。
ISP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权利可以表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用户发布并传送有关资料, 吸引用户通过网络进行电子交易。
(2)收取网络使用费。 (3)删除不法信息。
(4)为用户设置交易密码或提供某 些特殊条件,保障用户电子商务的安 全性。 (5)保存和复制信息。
电子商务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采 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一类是 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 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ISP),如互 联网联结商(IAP)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ICP)等。
2.2.1 电子商务交易者
电子商务中的商务主体与传统商务主 体相比有两个特点,一是数量、种类多于 传统交易活动。 二是网上商务主体的具体形态也呈多 样化趋势。
(1)接入服务提供商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2)网络平台 提供商IPP(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
2.4.4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内
容
在电子商务中,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 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
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有三种。
1.返回资金,支付利息 2.补足差额,偿还余额 3.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对于互联网服务商而言,现行立法和 政策要求互联网服务商在办理设立登记程 序之前,必先前往有关部门(如信息产业 部门、文化部门等)履行前置审批程序, 然后才能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 设立登记程序或者企业变更登记程序。
2.3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之 一,是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得以形成的基 础。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出发,分析其 与权利客体、权利标的、法律关系标的等 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可看出上述概念 是等同的。
பைடு நூலகம்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 业法人; (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和技术保护措施; (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条件。
网络交易中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 内进行活动。 在国际互联网上从事居间活动的网络 交易中心还有一个对口管理的问题。
(6)对网络用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和培训,要求他们遵守网络管理规 定,与ISP共同保证网络的运行安全 和信息安全。
ISP的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保证网络的通畅。 (2)按照用户要求真实披露和传送 信息,不得增加任何修改。
(3)恪守职业道德,未经用户允许, 不得泄露用户商业秘密。 (4)依法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网络 记录,以证实当事人商务行为的真实 性。
2.4.5 电子商务监管法律关系 的内容
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既有共 性,也具有独特的个性。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阐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要 了解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概念,电子商务 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法规调整的、在电子 商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特点为:
2.2.3 网络服务商
网络服务商是一个与在线企业相交叉 的概念,它主要指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提 供内容信息服务和其他在线服务的依赖网 络生存发展的在线企业。
2.2.4 网络交易中心
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 扮演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
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 行规定》第8条,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2.2.2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
通过签发数字证书提供网上安全电子 交易认证服务的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CA)。
认证机构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 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 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
安全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制度中占据 重要地位。 国家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功能主要有: 接收个人或法人的登记请求,审查、批准 或拒绝请求,保存登记者登记档案信息和 公开密钥,颁发电子证书等。
全面理解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信息。
深入掌握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如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内容、电子认 证法律关系的内容、网络服务法律关系的 内容、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电子 商务监管法律关系的内容。
2.1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概述
2.2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2.3
2.2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电子商务主体,指以营利为目的,借 助电脑技术、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实施 商事行为并因此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既包括商事主 体,也包括消费者、政府等非商事主体。 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则仅指电子商务中 的商事主体,即电子商务企业。
从B2C法律规范方面看,电子商务法 律关系主要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律关系。
重点掌握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的 多样性,如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认 证机构、网络服务商、网络交易中心、金 融机构、物流企业、电子商务监管者以及 电子商务企业的设立规定。
全面理解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信息。
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买方不按 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规定收取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选择以下救济方法。
(1)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 或履行其他义务,并为此可以规定一 段合理额外的延长期限,以便买方履 行义务; (2)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 价格与转售价之间的差额; (3)解除合同。
深入掌握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如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内容、电子认 证法律关系的内容、网络服务法律关系的 内容、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电子 商务监管法律关系的内容。
本章案例——A网站销售手机案
认证系统的用户有两类,一类是网络 接入商,一类是设有内部局域网的单位。
2.网络服务提供商
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是指为网络用户从事发 布信息、网络贸易、网上洽谈等活动提供 场所和便利的人。
ISP首先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拥 有独立的名称、内部机构和营业场所,拥 有一定的技术实力、网络管理能力和资金 实力,并且能够以自己独立的名义享受权 利和承担义务。
2.2.5 金融机构
网上银行及电子货币的发行许可和监 管、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保障等法律制度, 也是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 一。
2.2.6 物流企业
社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物流进 入了“现代物流”的发展阶段,其标志是 物流活动领域中各环节的技术水平得到不 断的提高。
2.2.7 电子商务监管者
2.4.2 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的内
容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登记者履行下列 监督管理职责。
(1)监督登记者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变更、注销手续; (2)监督登记者按照电子商务的有 关法律法规合法从事经营活动; (3)制止和查处登记人的违法交易 活动,保护交易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报告国家工 商管理局、撤销登记的处罚。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商事法律 关系的组成部分; (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具有公法和 私法相结合的特点; (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具有国际性。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即 B2B法律关系)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 子商务法律关系(即B2C法律关系)。
从B2B法律规范方面看,电子商务法 律关系主要包括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电子 认证法律关系、网上支付法律关系、网上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关系、电子商务税收法 律关系、电子商务监管法律关系等。
3.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救济
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卖方不交 付标的物或单据或交付迟延;交付的标的 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的标 的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等。
当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买方可以选 择以下救济方。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补 救; (2)减少支付价款; (3)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失 赔偿; (4)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客体的范围应依传统理论划分为不同 类型,以发挥区分法律关系及权利的功能。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信息产品与信息权利
2.4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2.4.1 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 的内容
交易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 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利,反之亦 然。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和买方均应 当承担如下义务。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商事法律 关系的组成部分 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具有公法和 私法相结合的特点 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具有国际性
2.1.2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分
类
作为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电子商务的 参与者,如企业、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网 络服务商等相互之间依法产生的商务法律 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电 子商务法律关系(即B2B法律关系)和企 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即 B2C法律关系)。
(5)ISP不得参与与网络管理和运营 无关的任何贸易活动,以保证其中立、 独立的服务商地位,以及在与他人发 生纠纷时举证的公正性。
3.网络中介服务商
网络中介服务商是为实现网络中用户 信息的交流而提供中介性服务的单位或个 人,即为网络提供信息传输中介服务的主 体。
根据其对网上所传播信息实际监控能 力和功能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
政府职能部门要通过尊重型干预、保 护型干预、宏观调控型干预、促成型干预 与给付型干预,努力为电子商务主体营造 良好的生存环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 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监管电子 商务市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神圣职责。
2.2.8 电子商务企业的设立
我国现行立法允许设立的企业,既有 法人企业,也有非法人企业。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 假的; (2)登记后非法侵入机构的计算机 系统,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不 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 的; (4)利用认证机构提供的电子证书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4.3 网络服务商在电子商务 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1.网站经营者
第2 章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本章提要:本章重点阐述电子商务法 律关系,要了解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特点、电子商 务法律关系的分类。
重点掌握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的 多样性,如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认 证机构、网络服务商、网络交易中心、金 融机构、物流企业、电子商务监管者以及 电子商务企业的设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