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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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3年1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4年5⽉1⽇起施⾏。

⼆○○三年⼗⼆⽉⼆⼗六⽇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条因⽣命、健康、⾝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是指因侵权⾏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依法由受害⼈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以及死亡受害⼈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是指因⾃⼰或者他⼈的侵权⾏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第⼆条受害⼈对同⼀损害的发⽣或者扩⼤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受害⼈只有⼀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适⽤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时,受害⼈有重⼤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损害,或者虽⽆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为直接结合发⽣同⼀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为间接结合发⽣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或者原因⼒⽐例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

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

死亡赔偿⾦怎么计算?什么是死亡赔偿⾦?关于死亡赔偿⾦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店铺⼩编就这⽅⾯的问题为⼤家做详细的解释。

死亡赔偿⾦怎么计算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年计算。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是对受害⼈作为⼀个民事权利主体⽣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

公民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命权则是⼀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的丧失。

因此,死亡赔偿⾦实质是以受害⼈民事权利能⼒的丧失为给付条件。

死亡赔偿⾦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

“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死亡,受害⼈⽣前扶养的未成年⼈或者丧失劳动能⼒、⼜没有其他⽣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近亲属因受害⼈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亦应当赔偿。

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民法院2001年3⽉公布施⾏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理论,将死亡赔偿⾦定性为精神损失。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命致⼈死亡,不仅⽣命利益本⾝受侵害,⽽且造成受害⼈余命年岁内的收⼊“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共同⽣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

因此,死亡赔偿⾦应当是⼀种物质损失。

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也列⼊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的财产性质地位。

死亡赔偿⾦是事故责任⼈⽀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的法定继承⼈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定额化的死亡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1)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1)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1)(2003年1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因⽣命、⾝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是指因侵权⾏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以及死亡受害⼈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是指因⾃⼰或者他⼈的侵权⾏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然⼈、法⼈或者⾮法⼈组织。

第⼆条赔偿权利⼈起诉部分共同侵权⼈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承担同等责任。

⼈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偿提供劳务的帮⼯⼈,在从事帮⼯活动中致⼈损害的,被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帮⼯⼈追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被帮⼯⼈明确拒绝帮⼯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1. 丧葬费丧葬费是指在处理死亡人身的丧事事宜,包括殡葬服务、墓地或骨灰存放等所产生的费用。

具体的费用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殡葬服务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

2. 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侵权人应当向其近亲属支付的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

3. 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死亡时,其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侵权人应当向其支付的生活费用。

具体的金额,根据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计算。

4. 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死亡时,侵权人应当向其近亲属支付的精神损失赔偿金。

具体的金额,根据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计算。

5. 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身体受伤或患病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费等。

具体的金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证明进行计算。

6. 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收入减少所产生的费用。

具体的金额,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

7. 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具体的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1. 丧葬费丧葬费是指在处理死亡人身的丧事事宜,包括殡葬服务、墓地或骨灰存放等所产生的费用。

具体的费用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殡葬服务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

2. 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侵权人应当向其近亲属支付的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

3. 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死亡时,其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侵权人应当向其支付的生活费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为促进矛盾纠纷就地源头化解,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裁量标准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医疗费1、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受害人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2、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

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4、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该赔偿义务人为其投保的除外。

二、关于护理费5、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

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6、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7、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8、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9、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

人意外死亡赔偿标准金额

人意外死亡赔偿标准金额

人意外死亡赔偿标准金额
意外死亡赔50至70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常见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1. 丧葬费:用于支付处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如遗体运送、火化、墓地购买等。

2. 死亡赔偿金:用于补偿受害者家属因亲人死亡导致的收入损失、生活费用增加等。

计算公式通常为: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3.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于补偿受害者家属因亲人死亡导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

计算公式通常为:被抚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年限。

4. 精神损害抚慰金:用于补偿受害者家属因亲人死亡导致的精神损害。

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判定。

5. 其他费用:如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

请注意,以上赔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在处理意外死亡赔偿问题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3: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3: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3:死亡赔偿金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0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02、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87号)03、【死亡赔偿金能否冲抵债务】受害人死亡后,债权人要求用其死亡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权威司法观点04、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

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人损失。

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

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

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
小编希望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当今现代是一个人们追求维护自身权益的年代,许多人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当我们收到人身损害时首先要知道,可以向对方要求相应的赔偿。

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是什么呢?围绕这一问题,小编我查阅了相关资料,来为大家解答。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方法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2023死亡事故赔偿标准表

2023死亡事故赔偿标准表

2023死亡事故赔偿标准表内容如下: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
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一、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根据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这也是就高不就低原则的表现。

具体来说计算公式如下: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2、60-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二、死亡赔偿原则是怎样的1、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2、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程序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程序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程序作者:胡兴成谢玉军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程序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而调解终止或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起的赔偿诉讼,并经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过程。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的程序过程要点、残疾赔偿金解释、财产赔偿标准和范围以及赔偿注意事项等相应诉讼程序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相关程序分析一、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程序过程要点(一)诉讼请求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

诉讼请求要适当,合理应赔偿。

交通队确定的事故责任不等于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

在事故责任中,主要次要责任很模糊,双方责任比例可以是一九开、二八开、三七开、四六开,交通队可以按上述主次责任比例中的任何一种比例做调解。

交通队为快速解决问题,可能会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有所偏向,而法官会根据事实和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重新认定民事赔偿责任,与交通队确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并不完全相同。

(二)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了一年还没起诉,那么赶紧寻找能证明你曾经提出过赔偿或双方就事故曾进行过协商的证据,比如电话录音,电子邮件、传真、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会使诉讼时效中断,从你提供的证据的日期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但如果你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你将失去胜诉权。

(三)受诉法院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

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都是交通事故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前自行查阅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

当然选择受诉法院,同时需考虑诉讼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二、交通事故索赔——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伤残等级有密切关系,如何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一)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关联法规: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联法规: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赔偿)死亡赔偿⾦的计算公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规定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损害赔偿案件使⽤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年计算。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8项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活费计算,补偿⼆⼗年。

对七⼗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少计⼀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年。

死亡赔偿⾦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死亡赔偿⾦(补助费)的概念死亡赔偿⾦,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按照⼀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定数量的赔偿。

受害⼈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损失,是对他⼈利益的⼀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失去⽣命的赔偿,⽣命⽆价,也⽆法予以赔偿。

⽴法上设⽴死亡补偿费的⽬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死亡赔偿⾦的计算公式《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年计算。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的计算根据受害⼈年龄的不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为标准进⾏计算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所在地⼀般是同⼀的,⽽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和农村居民⼈均纯收⼈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下⾯以不满六⼗周岁的受害⼈为例进⾏说明。

拖拉机帮人干活死亡赔偿标准

拖拉机帮人干活死亡赔偿标准

拖拉机帮人干活死亡赔偿标准摘要:一、背景介绍二、拖拉机干活死亡赔偿的法律依据三、赔偿标准的确定四、实际案例分析五、建议和启示正文:【背景介绍】在我国农村地区,拖拉机作为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工具,广泛应用于各种农活。

然而,由于操作不当、设备老化、工作环境恶劣等原因,拖拉机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事故。

对于这类事故,确定合理的死亡赔偿标准至关重要,既能为受害者家属提供经济补偿,又能对拖拉机驾驶员和相关责任方起到警示作用。

【拖拉机干活死亡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对其雇员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

【赔偿标准的确定】拖拉机干活死亡赔偿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

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由法院酌情确定。

【实际案例分析】以一起典型的拖拉机干活死亡赔偿案件为例,假设某农村居民在为雇主驾驶拖拉机进行耕作时不幸身亡,经调查认定为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

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000 元/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为40000×20=800000 元;丧葬费为20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 元。

那么,该受害者的家属可获得的总赔偿金额为800000+20000+50000=870000 元。

【建议和启示】为避免拖拉机干活过程中的死亡赔偿纠纷,我们建议:1.加强拖拉机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定期检查和维护拖拉机设备,确保其安全性能达标。

3.雇主与雇员签订正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摘要:1.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定义2.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计算方式3.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适用范围4.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法律规定5.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案例分析正文:一、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定义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其他交通参与者因无过错行为导致的死亡或者伤残,按照法定的标准对其进行的赔偿限额。

简单来说,就是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上限。

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计算方式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 个月为限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20 年为限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以被扶养人年龄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适用范围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方无过错。

3.其他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四、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案例分析案例:甲驾驶机动车行驶在一条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与骑自行车的乙发生碰撞,造成乙死亡。

安全事故赔偿主体是哪些

安全事故赔偿主体是哪些

一、安全事故赔偿主体是哪些1、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依法应当履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义务;因其违法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救援和接受调查的义务。

据此,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2、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不仅要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还要对其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对生产经营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有主要决策指挥权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3、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4、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如果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安全事故赔偿费用有哪些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人身损害赔偿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人身损害赔偿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二、主旨:
本条规定的是计算标准基准地的选择,也就是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标准不一致的计算方法。

三、条文释义: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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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丧葬费人民币20094元;
计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因此丧葬费:3349×6=20094元;
2、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49384.4元;
计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广州统计局颁布的《2007年广州市经济运行情况》内容:广州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469.22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8613元。

因此死亡赔偿金:17699.3×20=353986元;
5624*20=112480
3、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150、50
5、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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